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62號
TYDM,111,金訴,62,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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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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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