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0057號、111年度偵字第21009號、111年度偵字第2104
1號、111年度偵字第24006號、111年度偵字第26129號、111年度
偵字第27242號、111年度偵字第27715號、111年度偵字第27718
號、111年度偵字第29154號、111年度偵字第29223號、111年度
偵字第29234號、111年度偵字第33606號、111年度偵字第33608
號、111年度偵字第35125號、111年度偵字第38805號、111年度
偵字第39102號、111年度偵字第46176號),及聲請移送併辦(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622號、111年度偵字第493
89號、112年度偵字第124號、1304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46964號、112年度偵字第10860號、111年度偵字第23
688號、111年度偵字第31045號、111年度偵字第51889號、112年
度偵字第213號、112年度偵字第4253號、112年度偵字第15485號
、112年度偵字第1549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68號、112年度
偵字第16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H○○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及其網路銀行使用者代 號與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 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且將產生遮斷金流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 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20 日後至30日13時37分許前之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 0號之興仁夜市,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以下稱中信帳戶)之金融卡、提款 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 稱「陳小春」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上開中信帳戶網銀使用者帳號與密碼等資料後,即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使附表所示之告
訴人、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 所示款項至H○○上開中信帳戶中,詐欺集團成員再以H○○所提 供之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網銀使用者帳號與密碼等資 訊,將款項轉匯至其他詐欺集團得以管控之中信帳戶或將款 項提領,而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二、案經壬○○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午○○訴由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黃○○訴由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 局;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F○○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寅○○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酉○○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戌○○、丁○○、卯○○、C○○、G○○、玄○○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瑞芳分局;I○○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巳○○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分別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暨D○○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丑○○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天○○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分別報請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移送併辦;及戊○○訴由苗栗縣警察 局苗栗分局;庚○○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A○○、 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辰○○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地○○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E○○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子○○訴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B○○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 局分別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移送併辦 。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經於本院審判期日 調查證據時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 能力部分有所異議,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 取得,亦查無顯不可信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 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
權即已受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H○○雖坦承有於110年12月30日13:37前之某時許,在新 北市樹林區保安街之興仁夜市,將其所申辦中信銀行帳戶之 金融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予自稱「陳 小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幫助 洗錢、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陳小春」他是我夜市 的客人,我在做夜市遊戲,當初他跟我說他是做博奕,他說 博奕是合法的,他說因他轉帳額度太多了,想跟我借帳戶兩 個禮拜,因我中信帳戶內沒錢,我就借他了,不知道他拿去 做詐騙,我並沒有獲得任何報酬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經查,本件被告雖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惟有以下各項 證據足資證明,茲分述如下:
㈠、前揭中信銀行帳戶係被告H○○所申辦,被告於110年12月20日 後至30日13時37分許前之某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之 興仁夜市,依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 小春」之人之要求,將其所申辦之上開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 使用者代號及密碼、提款卡與提款卡密碼,交付與上開自稱 「陳小春」之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嗣上 開詐欺集團所屬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取得前揭 中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後,即變更網路銀 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之修改,並於網銀設定約定帳號,再持 之作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及轉帳或提領款項以掩飾、隱匿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人頭帳戶使用,遂由上開詐欺集團 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即被害人壬○○等 35人,致其等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成員隨即以網路轉帳之方式速將該等款項轉至詐欺集 團實力支配之帳戶內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供承如前,及有「陳曉春」之臉書擷圖及 臉書網址(111偵20057號卷第117-121頁)在卷可參,並經 證陳則宇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且核與附表所示之證人即被害 人壬○○、午○○、宙○○、亥○○、黃○○於警詢時之指述(111偵2 0057號卷第9-9頁背面,111偵21009號卷第7-13頁,111偵21 041號卷第7-9頁,111偵24006號卷第17-19 頁,111偵26129 號卷第89-89頁背面)、申○○、乙○○○、F○○、寅○○、未○○、 酉○○於警詢時之指述(111偵27242號卷第7-9頁背面,111偵
27715號卷第9-13頁,111偵27718號卷第15-31頁,111偵291 54號卷第11-11頁背面,111偵29223號卷第29-31頁,111偵2 9234號卷第7-7背面)、戌○○、丁○○、卯○○、C○○、G○○、楊 盈泓、玄○○於警詢時之指述(111偵33606號卷第19-25頁背 面,111偵33608號卷第33-37頁,111偵35125號卷第27-29頁 、63-63頁背面、99-103頁背面、141-143頁)、宇○○、I○○ 、巳○○、戊○○、庚○○、A○○於警詢時之指述(111偵38805號 卷第9-9頁背面,111偵39102號卷第1-4頁,111偵46176號卷 第105-109頁,111偵46964號卷第5-7頁,112偵10860號卷第 25-39頁,111偵23688號卷第65-67頁)、己○○、辰○○、丙○○ 、地○○、E○○、甲○○、D○○、丑○○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10 45號卷第47-53頁,111偵51889號卷第15-19頁,112偵4253 號卷第9-13頁,112偵213號卷第9-11頁,112偵15485號卷第 9-11頁,112偵15491號卷第59-59 頁背面,新北檢11偵3562 2號卷第87-93頁,新北檢112偵124號卷第189-195頁)、癸○ ○、天○○、子○○、B○○(111偵49389號卷第50-50頁背面,112 偵13047號卷第26-27頁、111少連偵字第368號第29-31頁背 面,112偵16755號卷第123-125頁背面)等人於警詢所述大 致相符,並有卷附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 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12224839038300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1偵20057 號卷第49-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 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690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1偵21041號 卷第11-5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 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14703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1偵24006號卷 第21-6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 1122483950151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 交易明細(111偵26129號卷第1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111偵27242號卷第13-39頁背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3 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70591 號 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 易明細(111偵27715號卷第17-5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偵27718號卷 第33-89頁背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 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7019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1偵29154 號卷第63-8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
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6133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1偵29223 號卷第73-121頁背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偵29234號卷第33-99頁背面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2日中信銀字 第111224839146031 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1偵33606號卷第91-13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中信銀字 第111224839103133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1偵33608號卷第237-287 頁背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3日中 信銀字第111224839122737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偵35125號卷第171-247頁)、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12 24839096054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 易明細(111偵38805號卷第25-8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111偵39102 號卷第10-3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1偵461 76號卷第21-9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 5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4350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1偵46964 號卷第9-2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歷史交易明細(112偵10860號卷第11-29頁)、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 交易明細(111偵23688號卷第17-43頁背面)、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6 429 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 111偵31045號卷第177-247頁背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6108號函 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 明細(111偵51889號卷第49-8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112偵4253號卷第2 7-75頁背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變更紀錄查詢(112偵213 號卷第59-75頁背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2偵15485號卷 第85-12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4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294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112偵15491號卷第113-159頁、中
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111 偵49389號卷號卷第14-49頁背面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13 047號卷第9-25頁背面)、中國信託商業銀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111少連偵字第368號第129-199 頁背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 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2偵16755號卷第39-6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6月20日函復被告中信帳戶曾於11 0年12月28日在網銀約定轉入帳號2個(000-00000000000000 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並曾於同年月30日於網 銀進行使用者帳號與密碼之修改等相關查詢資料(本院卷第 157-159頁),且有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壬○○與被害人共35人 所提出之下列報案資料、匯款單據或匯款證明文件與其等與 詐欺集團成員間之訊息截圖等各項證據等在卷可資佐證,此 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1、(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 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111偵20057號卷第13-39頁); 2、(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111偵21009號卷第21-77 頁背面);
3、(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11偵21041號卷第71-87頁); 4、(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 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4006號 卷第63-87頁);
5、(李宥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 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 偵26129號卷第91-131頁); 6、(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1偵27242號卷第41-81 頁);
7、(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 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7715號卷第57-107頁); 8、(F○○)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 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1偵27718號卷第91-193 頁);
9、(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9154號卷第45- 61 頁);
10、(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9223號卷第33-71頁);
11、(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 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9234號卷第11-31頁); 12、(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 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3606號卷第27-89頁); 13、(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3608號卷第47-235頁);
14、(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5125號卷第31-55頁); 15、(C○○)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 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5125號卷第65-91頁); 16、(G○○)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偵35125號卷第109-133頁); 17、(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5125號卷第145-169頁) ;
18、(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 照片(111偵38805號卷第13-23頁); 19、(I○○)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111偵39102號卷第40-4 6頁);
20、(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46176號卷第111-131頁) ;
21、(D○○)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 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 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檢111偵35622號卷第101、105-1 06、118-119、133、137-218頁); 22、(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檢112偵124號卷第19 7、203-205、213、237-243、245-247頁); 23、(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 府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 照片(111偵46964號卷第29-95頁); 24、(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0860號卷第47 -53頁);
25、(A○○)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 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111偵23688號卷第 71-115頁);
26、(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 府警察局斗六分局饒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1045號卷第55-175頁); 27、(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東縣政 府警察局台東分局溫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51889號卷第21-47頁); 28、(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南科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 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112偵4253號卷 第15-25 頁);
29、(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213號卷第13-57頁); 30、(E○○)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偵15485號卷第13-8 3頁);
31、(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5491號卷第63-111頁);
32、(癸○○)所提匯款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勢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受理詐騙案件聯單編號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 偵49389號卷第52-77頁);
33、(天○○)所提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圖、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112偵13047號卷第29-107頁); 34、(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1少連偵字第368號第 329-399頁);
35、(B○○)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 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照片、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6755號 卷第127-177頁)。
㈡、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洗錢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認 定如下:
⒈按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 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 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且衡諸常情,金融帳戶之存摺、網
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 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 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 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 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 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 犯罪工具,此為一般人依其生活經驗及認知,所易於體察之 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 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 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 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 瞭解(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況利 用他人帳戶從事詐欺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政府機 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帳戶,且勿 出賣或交付個人帳戶,以免淪為詐騙者之幫助工具。依一般 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 人蒐集帳戶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欲利用該帳戶供作非法 詐欺取財,或作為人頭帳戶供作洗錢之用,已屬一般智識經 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
⒉次查,被告所有上揭中信帳戶,在110年12月30日3時4分46秒 經扣除FOODPANDA之費用155元後,該中信帳戶當時帳戶餘額 為0元,而被告於行為當時為已年滿31歲之成年人,大學畢 業之智識程度,在案發當時於樹林興仁夜市擺攤,具備工作 經驗、正常智識,竟貿然將其所有足以存提、轉帳上開各該 帳戶內款項之中信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轉帳 與提款交易密碼,率爾借予自稱「陳小春」之詐欺集團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任由相識不深之第三人對其所有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為支配使用,益徵被告能預見若將自己之 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陌生之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實行詐 欺及洗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 帳戶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犯詐欺取財罪及遮斷資金流 動軌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甚明。
⒊再查,被告所有之中信銀行帳戶自110年12月30日13時34秒起 至111年1月5日止即有共多達4、500餘筆之交易紀錄,有多 筆密集電匯、現金存入、跨行轉入、網路轉帳存入、或匯款 、網路轉帳轉出款項等紀錄,並於附表所示告訴人壬○○等35 人詐騙款項匯入後,詐欺集團成員旋即將匯入款項即旋以網 路轉帳方式轉至詐欺集團成員得支配使用之中信銀行約定帳 戶內後再另為處置,且被告中信帳戶曾於110年12月28日在
網銀約定轉入帳號2個(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 0000000000000號)、並曾於同年月30日13:29:58於網銀 進行使用者帳號之修改;另於同日13:30:15於網銀進行使 用者密碼之修改等相關查詢資料,此亦與被告中信銀行網路 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資料(見本院金訴卷第159頁)、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112年6月20日函文暨檢附之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相 符,且與一般交付帳戶予詐欺集團之人,必會交付餘額甚微 帳戶予詐欺集團之情節相符,且客觀上顯足證被告對其前揭 帳戶將被用於收取、轉匯或提領詐欺贓款乙事,主觀上至少 有不確定故意甚明。
⒋被告雖辯稱「陳小春」是其夜市的客人,他說是做博奕,要 借帳2個星期,因其帳戶沒錢才提供相關資料,並沒有料到 帳戶會被作為不法使用云云。惟查,被告自稱其並未查證自 稱「陳小春」之人之真實姓名或其他年籍資料為何?也未予 查證自稱「陳小春」之人所稱之博奕是否為合法之活動?顯 然對於該自稱陳小春之人無相當之信賴基礎,而被告未經任 何查證,即逕提供其名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 行使用者代號與轉帳交易密碼予對方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 始得於網銀進行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與密碼之修改,將上述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設定為約定轉入帳號,客觀上 顯足證被告對其前揭帳戶將被用於收取、轉匯或提領詐欺贓 款乙事,主觀上至少有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於偵查、審理 中辯稱沒有料到借予陳小春中信帳戶會被作為不法使用云云 ,委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稱,顯為其事後臨訟卸責之飾詞,不 足採信。綜上各項事證足認被告確有提供其上開中信銀行帳 戶幫助詐騙集團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事實及不確定幫助故意 ,至臻明確。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 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 文。復按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祇須 有同法第2條各款所示行為之一,而以同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 犯罪作為聯結即為已足;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 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
,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 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7號、第 436 號判決參照)。
㈡、被告將其所有之中信銀行帳戶金融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 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在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之興仁夜市 ,依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小春」之 人之要求,將其所申辦之上開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 號及密碼、提款卡與提款卡密碼,交付與上開自稱「陳小春 」之人使用,其固未參與後續之詐欺及提領款項之行為,無 從成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直接正犯,然自稱「陳小春」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銀行帳戶後,以前開銀行帳戶分 別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壬○○等35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 誤,而各將附表詐騙金額欄內所示金額,分別匯入被告所提 供上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將詐 得之款項,以網路轉帳方式轉至詐欺集團成員得支配使用之 中信帳戶內,並掩飾前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難 以追查,是被告所為僅係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而對他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提供助力, 被告所為均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㈢、核被告H○○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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