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到傍晚的時候我開車經過那邊,我跟一位先生問路,他們就把我抓起來: :當天我是和朋友「阿弟仔」開車經過那裡::」(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 ,卷D);7.被告丙○○辯稱「::當天我開車經過該處路口,被人攔下,後 來才知道是警察::是B○○開車,那些倒土之人與我無關,我不認識,當天我 只是路過::」(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調查,卷C);8.被告天○○辯 稱「::我是營業車司機,是黃○○找我載磚塊過去,從南港重陽路的工地載過 去的,我只載一趟,再向黃○○請款::」(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調查, 卷D);9.被告宙○○辯稱「::我是卡車司機,是黃○○叫我去,現場都是 泥巴叫我載磚塊去舖路::」(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卷D);10.被 告蔡柏榮辯稱「::我是大貨車司機,但當天我是空車進去,證人己○○是明志 工專的工地負責人,工地土方要找地方倒,他叫我到現場去看可否倒土方::」 (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卷D);11.被告宇○○辯稱「::我是大貨 車司機,是黃○○叫我載磚塊去舖,載了第一車去::」(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 院調查,卷D);12.被告玄○○辯稱「::我是卡車司機,是黃○○叫我載 磚塊去倒,他們在整地::」(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卷D);13.被 告I○○辯稱「::八十六年底我開車載管線工程土,原本南下中部三義倒,經 過林口經由無線電通報該處可倒土,說要回填::就開過去現場有看到建築基地 ::而且有人在收費,我就把車開進去,將帆布掀開正要倒,警察就過來捉人, 第二次我空車過去,是要知道之前為何在該處被警察捉,想問人瞭解,要開車離 開,警察就過來捉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調查,卷C)等語。經 查:
(一)桃園縣龜山鄉○○○段樟腦寮小段一○、一二、四九、四九-一、五三、五三 -一、二二八、二二八-一地號土地屬申○所有,同地段一、一-一、六七、 五四、五○-一、二三二、二三三、二三三-一地號土地則屬台灣民俗村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而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之董事為黃萬儔,股東有申○、酉○○ 、黃國章、陳逢斌、陳必強,申○與酉○○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書立委託書 將前揭地號土地委託證人子○○管理使用,證人子○○則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 一日再書立委託書轉託同案被告壬○○、證人乙○○管理使用一節,已據證人 子○○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卷A)、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卷C)、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卷C)、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卷C)本院調查、證 人乙○○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卷A)、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卷C)、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調查時陳述甚詳,並有委託書影二份、桃園縣龜山鄉 ○○○段樟腦寮小段一○、一二、四九、四九-一、五三、五三-一、二二八 、二二八-一、一、一-一、六七、五四、五○-一、二三二、二三三、二三 三-一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各一份(皆影本,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卷 第三十六頁至第五十二頁)、經濟部商業司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經(八八)商 一字第八八二○○九三三號函送之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本院卷A) 在卷可稽。
(二)龜山鄉○○○段土地已經行政院於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台六八經字 第一一七0一號函核定,臺灣省政府於六十九年二月六日以府農山字第一二0
一六六號公告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山坡地」,行政院 亦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以台八五農0一三三五號核定為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 一項所稱之「山坡地」,省府亦於八十五年三月六日以府農水字第一二三一四 號公告有案之情,有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八府農保字第○○七 五八二號函及函附之台灣省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八五府 農水字第一二三一四號台灣省政府公告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三)而龜山鄉○○○段山坡地堆積大面積之土石、圾垃廢棄物,破壞水土保持結構 ,土石、垃圾流入鄰近山谷區之情,已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據報於八 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到場查緝及桃園縣政府農業局會同龜山鄉公所 、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先後於①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時、②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中午十一時、③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 、④八十七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許前往現場勘查取締,拍攝有現場照片三十二 紙(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卷第四十六頁至第七十九頁),與製有桃 園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案件會勘記錄四份及現場照片一二二張(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會勘,有照片三十七張,附於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一五九六三號卷第三十頁、第三十七頁至第四十六頁,八十六年十二月六 日中午十一時會勘,有照片三十七張,附於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八號卷 第三十頁、第三十三頁至第四十六頁,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會勘 ,有照片二十四張,附於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七五號卷第十三頁、第十七頁 至第二十六頁,八十七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會勘,有照片影本二十四張,附於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一號卷第二十七頁、第三十頁至第三十二頁)在卷可 稽,且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桃園縣政府農業局、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大埔派出所、桃園市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至現場勘驗:占用之土地坐落在龜山鄉○○○段樟腦寮小段一-一地 號(屬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所有)、一○地號、一二地號(以上屬申○所有) 、一九九-一地號、一九九-五地號、二○○-一地號、二○一地號(均為國 有土地,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二○二地號(屬呂蘇金絨、呂健璋、 許文慶、黃英峰分別共有)、二○三地號(屬李榜、李添讓、李煥彩分別共同 )土地上,現場堆積大量土石、垃圾,經八十七年六月初連日大雨沖刷,已崩 坍沿山谷滑落流失,嚴重影響下游安全等情,亦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勘驗筆錄、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桃園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案 件會勘記錄(附現場照片一份,本院卷A)、桃園縣桃園市地政事務所八十七 年七月二十四日桃地二字第三九五三號函送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一份及桃園縣龜 山鄉○○○段樟腦寮小段一-一、一○、一二、一九九-一、一九九-五、二 ○○-一、二○一、二○二、二○三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A)各一份在 卷可稽;而證人即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及八十 七年六月十七日前往現場勘驗之桃園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山坡地巡查員H ○○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本院調查時亦指證「::(有無於八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前往龜山鄉○○○段違規現場取締會勘?)有::該地點是山谷,被 亂挖及填倒垃圾,當天(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有捉到亂倒垃圾之人,因
下游新莊、泰山地區,有人居住,因該處已被嚴重破壞土石結構,遇大雨會造 成水土流失,造成下游居民生命財產危險::(有無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前往牛角坡山坡地會勘?)有,又有人亂倒垃圾,被警察取締後,通知我們過 去,情形比以前更遭::這次是檢察官會同我們前去現場會勘,與前三次會勘 地點一樣:因連日大雨沖刷,景象比以前更嚴重::」(卷B)等語綦詳。(四)關於被告午○○、庚○○、辛○○、D○○、地○○、B○○、丙○○部分: 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警員經同案被告壬○○報案而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 一日下午四時許前往龜山鄉樂善村樟腦寮樂善村七鄰三之一號處理,被告午○ ○、與同案被告戊○○、G○○、即現場負責人卯○○與被告庚○○、辛○○ 、D○○、地○○、B○○、丙○○均在現場之情,已據被告午○○、庚○○ 、辛○○、D○○、地○○、B○○、丙○○、同案被告壬○○、戊○○、G ○○、卯○○、證人即中山警察分局甲○○小隊長、C○○偵查員陳述在卷。 同案被告壬○○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指述「::我曾答應::戊○○( 綽號大蔽)、G○○::傾倒土,經二星期填土,被桃園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 持課查獲告發被處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因受罰款後拒絕,並禁止再傾倒 廢土::事隔一個多月,夥同兄弟多人找上門將我門鎖更換,路上攔車,持槍 恐嚇將我趕走,不得進入現住地,使他們能順利再繼續傾倒廢土::有『大蔽 』、G○○::『肉丸』等人持槍向我恐嚇及幫中兄弟五、六人::」(八十 六年十月三十日警訊,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是王新台: :『肉丸』各持一把白朗寧制式手槍,另有一位午○○持一把匕首,於八十六 年九月三十日及十月一日兩天持這些手槍、匕首向我恐嚇。將我趕出山寮,不 然將我活埋,使我無法返回::」(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八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我是透過朋友(認)識他們才讓他們倒,後來 環保局說不行,我才不讓他們倒垃圾,結果他們就恐嚇我::後來我有報案, 查了一次::之後他們還是倒垃圾,直到十月三十一日我到中山分局報案。之 前他們還換過土地的門鎖::胡(午○○)有拿槍恐嚇你?)有追過我,我看 過他很多次,他開車追我在龜山::」(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八十 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王新台那票人(大概五、六人)在警察 上山前一、二個禮拜開始恐嚇我,王新台有拿過槍::並常把鎖換掉,讓我上 不去,我上山餵狗時遇到王新台他們,有一次王新台拿出白色手槍在柵欄裏對 著我,恐嚇我,也曾把我架住,恐嚇我說我沒有資格管,並把我逐出柵欄外: :(何人出言恐嚇你架住你?)以王新台為主的那票人,我不認識,是王新台 身旁的人,年紀與王新台差不多或更年輕::」(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 調查,卷C)等語,而被告庚○○、辛○○於警訊時亦供述「::於八十六年 十月三十日開始前往工作::無線電是我拿來連繫卡車司機所載運推進廢土等 物,並傾倒等情事之用::有丙○○、B○○、王新台、午○○等人在場並與 G○○及卡車司機聯繫傾倒廢土情事,警方並在丙○○、B○○身上查獲傾倒 廢土所得之贓款現金台幣十萬元::我知道每日卡車有幾十輛以上,其傾倒之 代價都是司機與G○○、丙○○、B○○等人處理::」(九十六年十月三十 一日警訊,庚○○,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王新台與G○
○等人帶著午○○與卯○○在現場指揮卡車傾倒廢棄物及整理工作::(誰負 責卡車運廢棄物來此傾倒?)是B○○與丙○○二人,他二人十月二十九日晚 駕駛一輛白色自小客車停在外面,再坐卡車進來現場看傾倒廢棄物情形::對 講機是巨力乙名司機所有裝在自小貨車上,其作用是當我們在整理傾倒廢棄物 時,在外頭把風之人如發現有警察或縣政府的人來取締時,便以該無線電對講 機通知我們逃避取締::」(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辛○○,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等。
⑵被告午○○堅詞否認有同案被告壬○○指訴上情,歷次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 查時均辯稱「::我沒有參與::我今天(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是與他們 (指同案被告G○○、戊○○)前往工地玩玩::」(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警訊,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有否與王新台、G○○合 夥經營廢土場?)沒有::(有否持匕首前去恐嚇壬○○?沒有,我也不認識 壬○○::」(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偵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 、「::我未和台(王新台)合夥,我是第一次去。台和我是朋友關係,台找 我下去玩玩::我真的不知道::」(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我真的未恐嚇告訴人(指同案被告壬○○ ),我真的第一次看到他::」(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偵查,八十六年度偵 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我從未到該處倒廢土,因戊○○於八十六年十 月三十日向我借自小客車,他順便邀我至老鄉長家泡茶::我從未見過壬○○ ,也不認識他::」(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調查,卷A)、「::當天 是王新台向我借車,我跟他過去,有關王新台他們與壬○○之間的約定,我不 清楚::」(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卷B)、「::我是在鄉長家 泡茶就被警察抓,當天是戊○○向我借車::只有三十一日那天去而已::」 (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卷D)、「::戊○○向我借車子,要下桃園 ,我是陪他過去的,其餘什麼事情我都不知道::」(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 調查,卷D)等語;而且①依據同案被告卯○○、被告庚○○、辛○○、D○ ○、地○○歷次供述「::我和庚○○、辛○○是受僱王新台及G○○::」 (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卯○○,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 「::G○○告訴我有塊地需要怪手,請我介紹朋友開怪手去整地,我就於八 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請辛○○、庚○○兄弟開二台怪手過去,我們剛把怪 手從板車上卸下時,警察就來了::」(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本院調查,卯○○ ,卷A)、「::G○○說該處整地,要我幫忙找怪手,當天(八十六年十月 三十一日)我帶辛○○、庚○○兄弟開怪手過去,才到現場不到半小時警察就 來::」(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卯○○,卷B)、「::(何人 僱請你到龜山鄉牛角坡工作?)G○○,當天我帶二個開怪手的庚○○、辛○ ○到現場,沒有進去,只在路邊,刑警隊就來了::」(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 院調查,卯○○,卷D)、「:::我只認識G○○,叫我幫他找兩台怪手到 現場要整地,剛好辛○○、庚○○兄弟有空,所以我就叫他們兩個人去::」 (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卯○○,卷D)、「::僱主G○○::」( 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庚○○,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
::卯○○找我過去整地,我開怪手過去沒多久,警察就來::」(八十九年 九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庚○○,卷B)、「::(何人僱請你到龜山鄉牛角 坡工作?)卯○○::我們人到了現場,挖土機未到,我們就被刑警隊帶走: :」(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庚○○,卷D)、「::我跟卯○○在路 口就被警察抓,當時是等怪手到現場,林先生找我們兄弟過去操作怪手::」 (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庚○○,卷D)、「::卯○○說該處整地, 需二台怪手,我和兄庚○○開怪手過去,沒多久警察就來::」(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卷B)、「::(何人僱請你到龜山鄉牛角坡工作?) 卯○○,我和庚○○到了現場,挖土機未到,就被刑警隊帶走::」(九十二 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卷D)、「::我跟卯○○、庚○○在路口就被警察抓 ,當時是等怪手到現場,林先生找我們兄弟過去操作怪手::」(九十二年十 月二日本院調查,辛○○,卷D)、「::我是受僱中央吊車公司,而本鐵板 係公司受光輝工程公司委託承運,而光輝公司是受現場::G○○::指示( 租用)而將厚鐵板載至現場,而我受指示現場簽收人也是G○○::」(八十 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D○○,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 我是受僱中央吊車公司,而本鐵板係公司受光輝工程公司委託承運,而光輝公 司是受現場::G○○::指示(租用)而將厚鐵板載至現場::」(八十六 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地○○,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我 是吊車司機,客戶向公司叫車,去汐止載鐵板到現場,公司派二輛車去載,我 是其中一部,鐵板載到現場,尚未卸下就被捉::」(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院調查,地○○,卷C)、「::我和D○○都是中央吊車的司機,老闆叫 我們吊鐵板到現場,是去汐止吊鐵板::」(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地 ○○,卷D)、「::我是吊車司機載鐵板過去,是中央吊車的老闆叫我過去 ::」(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地○○,卷D)、「::中央吊車的老 闆叫我吊鐵板到現場,還未到現場,就在路邊被抓::」(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本院調查,D○○,卷D)、「::我是吊車司機載鐵板過去,是中央吊車的 老闆叫我過去,當天我是和地○○一起過去::」(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 查,D○○,卷D)等語,同案被告卯○○供稱係受僱於同案被告G○○在現 場工作,被告庚○○、辛○○供稱係同案被告卯○○找其兄弟二人至現場操作 怪手,而被告地○○、D○○則供稱係受僱之中央公司吊車老闆(即證人F○ ○)指派其等載鐵板至現場,且證人乙○○亦係證稱「::在場指揮之『阿輝 』、『大蔽』指揮挖土機及卡車任出,因整個地形幾乎被破壞,我前往制止, 他二人告知壬○○已收取三十萬元同意他們使用那塊地,我不相信,要他們與 壬○○一起出面談清楚,他們就和我一直聯絡吳松出面,最後我與壬○○聯絡 上,約好時間、地點,並通知對方過來,屆時『阿輝』、『大蔽』與一名之前 我未曾在現場(見過)之年輕人開車上山,壬○○帶警察過來,就捉『阿輝』 、『大蔽』及那名年輕人,我也被帶回警局::」(九十年五月十八日本院調 查,卷C)等詞,同案被告G○○、戊○○更供述「::於八十六年九月初開 始我和王新台及綽號張三郎不詳年籍男子合夥以現金參拾萬元向柄松承租:: 山坡地做傾倒廢土、廢料、垃圾,每日三十輛大、小拖車之廢料進入,並向每
輛進場大拖車收取新台幣::參仟元,小拖車捌佰元營利::」(八十六年十 月三十一日警訊警訊,G○○,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王 新台與我是股東,他知情,午○○不知情::」(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本院調 查,G○○,卷A)、「::壬○○向我們收錢::說我們可以進場倒廢土: :(和何人出錢給壬○○?)我和王新台二人::(當天午○○為何在場?) 我原本不認識他,當天要去老鄉長子○○家,才看見他與王新台一起過來::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G○○,卷B)、「::我是與G○○ 合夥經營土尾場的股東,另午○○是我的朋友,今日(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向他借車開去土尾場,所以在一起::」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警訊,王新台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等語,同案被告卯○○、G○○、戊○○ 被告庚○○、辛○○、D○○、地○○、證人乙○○均未指出被告午○○有參 與本案;②此外,同案被告壬○○於警訊時供稱「::我曾答應::戊○○( 綽號大蔽)、G○○::傾倒土::因受罰款後拒絕,並禁止再傾倒廢土:: 有『大蔽』、G○○::『肉丸』等人持槍向我恐嚇及幫中兄弟五、六人:: 」(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警訊,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雖指述 被告午○○有恐嚇行為,惟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時指稱「::是王新 台::『肉丸』各持一把白朗寧制式手槍,另有一位午○○持一把匕首,於八 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及十月一日兩天持這些手槍、匕首向我恐嚇。將我趕出山寮 ,不然將我活埋,使我無法返回::」(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復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時則稱「:: (胡(午○○)有拿槍恐嚇你?)有追過我,我看過他很多次,他開車追我在 龜山::」(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 )等,前後所述恐嚇方式已不一致,嗣則又稱「::王新台那票人(大概五、 六人)在警察上山前一、二個禮拜開始恐嚇我,王新台有拿過槍::並常把鎖 換掉,讓我上不去,我上山餵狗時遇到王新台他們,有一次王新台拿出白色手 在柵欄裏對著我,恐嚇我,也曾把我架住,恐嚇我說我沒有資格管,並把我逐 出柵欄外::(何人出言恐嚇你架住你?)以王新台為主的那票人,我不認識 ,是王新台身旁的人,年紀與王新台差不多或更年輕::」等,且於九十二年 三月十日本院調查時又稱「::(除了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在牛角坡見 過午○○之外,之前否見過他?)沒有見過::」等,歷次指述反覆不一,被 而告庚○○、辛○○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卷B)、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卷D)及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卷D)本院調查本院則均供述經同案被告卯○ ○通知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始前往查獲現場,尚未實際操作挖土機作 業即被到場查緝之警察帶走等詞,亦迥異於前揭警訊時之供詞,從而實難依憑 同案被告壬○○歷次反覆不一之指述及被告庚○○、辛○○前後不一之供詞而 認被告午○○有與同案被告王新台、G○○、壬○○等人共同在前揭山坡地擅 自從事土石堆積、處理廢棄物之行為及與同案王新台、G○○脅迫同案被告壬 ○○繼續提供前開土地供彼等傾倒廢棄物之強制犯行。 ⑶被告庚○○、辛○○雖於警訊時供承「::(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警 方人員至桃園縣龜山鄉樟腦寮樂善村七鄰三之一號當場查獲我和弟弟辛○○駕
自己所有挖土機濫墾山坡地,並將僱主G○○::所進廢土、垃圾、化學油料 等掩埋入土填平::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開始前往工作::無線電是我拿來 連繫卡車司機所載運推進廢土等物,並傾倒等情事之用::」(八十六年十月 三十一日警訊,庚○○,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我工作之 巨力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三十一日,二日派我及庚○○二人來此駕 駛挖土機整理外頭卡車所運送進來之廢土、廢棄物等::我們每日中午十二時 起至二十四時止,每日約有二十五部卡車運廢棄物來傾倒::對講機是巨力乙 名司機所有裝在自小貨車上,其作用是當我們在整理傾倒廢棄物時,在外頭把 風之人如發現有警察或縣政府的人來取締時,便以該無線電對講機通知我們逃 避取締::」(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辛○○,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 三四九號)等詞,而查獲現場並分別自IM-九九五二號自小貨車、AO-三 九○號曳引車、AL-四七五號曳引車查扣無線電對講機各一部一節,已據被 告庚○○、辛○○、D○○、地○○供述在卷,並有無線電對講機三部扣案為 證,惟①AO-三九○號曳引車、AL-四七五號曳引車係中央吊車有限公司 所有車輛,於前述時、地查扣無線電對講機時車上係載運鐵板之情,已據被告 D○○、地○○陳述甚詳,並有現場照片八紙(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九四 號卷第七十三頁、第七十七頁至第七十九頁)在卷可稽,被告D○○、地○○ 均稱「::赴客戶現場時才有使用,如高樓大廈吊物使用::」(八十六年十 月三十一日警訊,D○○,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九四號)、「::赴客戶 現場時才有使用,如高樓大廈吊物使用::」(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 地○○,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九四號)等詞,而證人即中央吊車有限公司 負責人F○○(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稽,八十六年度偵字 第一四三九四號卷第五十三頁、第五十四頁)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本院調查時 亦證述「::AO─三九○號車子及AL─四七五號車子是我們公司的::( 貨車上有無配備無線電對講機?)有::以前行動電話還不普及對講機是用來 調度車輛用的::公司當時在新莊思源路,射程可到龜山::(提示八六偵第 一四三四九號第七三頁相片,所指對講機是否照片上?)是::」(卷F)等 詞,由於現場除查扣前揭三部無線電對講機,復未自其他人或其他車輛查扣任 何無線電對講機,可見被告庚○○、辛○○所稱「::無線電是我拿來連繫卡 車司機所載運推進廢土等物,並傾倒等情事之用::」(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 日警訊,庚○○,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在IM-九九 五二號自小貨車上查獲無線電對講機為何人所有?作何用途?)對講機是巨力 乙名司機所有裝在自小貨車上,其作用是當我們在整理傾倒廢棄物時,在外頭 把風之人如發現有警察或縣政府的人來取締時,便以該無線電對講機通知我們 逃避取締::」(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辛○○,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 四三四九號)等詞顯然與事實不符;②被告庚○○、辛○○二人前揭警訊供詞 就何時開始至現場工作一節並不一致,嗣二人則均否認有在查獲現場實際操作 挖土機工作,辯稱「::我們二人::只認識卯○○,不認識其他被告,卯○ ○叫我們開怪手過去整地,我們才過去就被查獲,我們尚未整地::」(八十 八年六月一日本院調查,庚○○、辛○○,卷A)、「::卯○○找我(庚○
○)過去整地,我開怪手過去沒多久,警察就來::」(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 日本院調查,庚○○,卷B)、「::我們人到了現場,挖土機未到,我們就 被刑警隊帶走::」(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庚○○,卷D)「::我 (庚○○)跟卯○○在路口就被警察抓,當時是等怪手到現場,林先生找我們 兄弟過去操作怪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庚○○,卷D)「: :卯○○說該處整地,需二台怪手,我(辛○○)和兄庚○○開怪手過去,沒 多久警察就來::」(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辛○○,卷B)、「 ::我(辛○○)和庚○○到了現場,挖土機未到,就被刑警隊帶走::」( 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辛○○,卷D)、「::我(辛○○)跟卯○○ 、庚○○在路口就被警察抓,當時是等怪手到現場,林先生找我們兄弟過去操 作怪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辛○○,卷D)等詞,而同案被 告卯○○亦供稱「::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請辛○○、庚○○兄弟開二 台怪手過去,我們剛把怪手從板車上卸下時,警察就來了::」(八十八年六 月一日本院調查,卯○○,卷A)、「::G○○說該處整地,要我幫忙找怪 手,當天(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我帶辛○○、庚○○兄弟開怪手過去,才 到現場不到半小時警察就來::」(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卯○○ ,卷B)、「::(何人僱請你到龜山鄉牛角坡工作?)G○○,當天我帶二 個開怪手的庚○○、辛○○到現場,沒有進去,只在路邊,刑警隊就來了:: 」(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卯○○,卷D)等語,核與被告庚○○、辛○ ○前揭供述情節相符,另參以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警員據報趕至現場處理,怪手停放在入口大門內附近,未 見有人在現場操作怪手之情,此亦據證人即中山警察分局甲○○小隊長、C○ ○偵查員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足徵被告庚○○龍、辛○ ○辯稱甫抵現場尚未開始操作怪手施工之詞真實可採,由於被告庚○○、辛○ ○均表示因同案被告卯○○找其二人過去整地,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 始第一次至現場,甫抵現場尚未施工,且尚未談及工資即被查緝,同案被告卯 ○○亦供述其找被告庚○○、辛○○至現場操作怪手整地,被告庚○○、辛○ ○未開始施工,且尚未談及工資等,似難以被告庚○○、辛○○二人經同案被 告卯○○之通知趕赴現場即認知現場是在經營廢土、石、廢棄物處理,而認被 告庚○○、辛○○與同案被告王新台、G○○、卯○○、壬○○等人就前揭在 山坡地擅自從事土石堆積、處理廢棄物之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⑷中央吊車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為「①吊車買賣業務、起重工程業務(營造業務除 外)(現場僅供辦公室使用)。②代客留言傳話及代撥叫無線電叫人收信器。 ③無線電通信器材買賣維修按裝業務(赴客戶現場作業)④呼叫器、行動無線 電話機買賣維修(赴客戶現場作業)」,負責人為F○○,被告地○○、D○ ○於八十六年十月間均係受僱於中央吊車公司擔任大貨車司機載運貨物一節, 已據證人F○○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本院調查時陳述在卷,並有中央吊車有限 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一紙(八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卷第五十三頁、第五十四頁)在卷足稽,而被告地○○、 D○○二人固坦認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分別駕駛AL-
四七三號、AO-三九○號營業大貨車載運鐵板至龜山鄉樟腦寮三之一號入口 處之情,然否認有何違反水土保持法從事石土堆積及處理廢棄物之犯行,於警 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均供述「::我是受僱中央吊車公司,而本鐵板係公司 受光輝工程公司委託承運,而光輝公司是受現場::G○○::指示(租用) 而將厚鐵板載至現場::」(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地○○,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我與D○○當時都是中央吊車公司司機,當 天辰○○向我們公司叫車,公司老闆叫我與潘天祥各開一部卡車幫辰○○載鐵 板到現場,未卸貨就被警查獲::」(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本院調查,地○○, 卷A)、「::我是吊車司機,客戶向公司叫車,去汐止載鐵板到現場,公司 派二輛車去載,我是其中一部,鐵板載到現場,尚未卸下就被捉::」(十九 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調查,地○○,卷C)、「::我和D○○都是中央吊車 的司機,老闆叫我們吊鐵板到現場,是去汐止吊鐵板::」(九十二年三月十 日本院調查,地○○,卷D)、「::我是吊車司機載鐵板過去,是中央吊車 的老闆叫我過去::」(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地○○,卷D)、「: :我是受僱中央吊車公司,而本鐵板係公司受光輝工程公司委託承運,而光輝 公司是受現場::G○○::指示(租用)而將厚鐵板載至現場,而我受指示 現場簽收人也是G○○::」(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D○○,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是老闆叫我去才去,我也是第一次去,根 本不知怎麼回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D○○,八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中央吊車的老闆叫我吊鐵板到現場,還未到現場 ,就在路邊被抓::」(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D○○,卷D)、「: :我是吊車司機載鐵板過去,是中央吊車的老闆叫我過去,當天我是和地○○ 一起過去::」(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D○○,卷D)等語,證人辰 ○○、F○○及同案被告G○○亦均證稱「::是G○○出面向我租二卡車的 鐵板,我就叫中央吊車公司幫忙載過去::(何人付卡車運費?)G○○:: (租鐵板作何用?)用來舖路::」(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本院調查,辰○○, 卷A)、「::我(F○○)有幫光輝載送鐵板::(潘、許二人於八十六年 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七分載鋼板出去,被警查獲一事,是否知道?)知道 ::(潘、許二人當天所開的車是你們公司還是他二人靠行的車子?)我們公 司::AO-三九○號車子及AL-四七五號車子是我們公司的::(提示八 六偵四三四九號卷第七八頁照片,是否叫潘、許二人載板?)是,鋼板是光輝 公司幫他們載::」(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本院審理,F○○,卷F)、「:: 我(同案被告G○○)另向光輝工程行租鐵板,該行就請D○○、地○○運鐵 板過來,才運到門口就被警查獲::」(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本院調查,G○ ○,卷A)等語,並有中央吊車有限公司送貨單影本一紙(八十六年度偵字第 一四三四九號卷第五十五頁)在卷可稽,且參以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警員據報趕至現場處理,AO-三九○ 號、AL-四七五號營業大貨車停放在入口大門外,載運之鐵板均在車上尚未 卸下之情,此亦據證人甲○○小隊長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 ,並有查獲現場照片六紙(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卷第七十七頁至第
七十九頁)在卷可稽,另證人C○○偵查員亦證述「::我們剛去的時候,現 場車子還沒有到,我們先控制自小客車,後來才去看廢土場之後才有卡車進來 ::」(卷F)等詞,堪認被告地○○、D○○前述供詞均真實可採,由於被 告地○○、D○○二人係中央吊車之大貨車司機,依老闆F○○指示載送客戶 託運之鐵板至現場,實難遽認其二人於依指示載送鐵板至現場時即已知悉現場 是在經營廢土、石、廢棄物處理,更難認其二人有與同案被告戊○○、G○○ 、卯○○、壬○○等人就在前揭山坡地擅自從事土石堆積、處理廢棄物之行為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⑸雖然被告庚○○、辛○○於警訊時供陳「::有丙○○、B○○、王新台、午 ○○等人在場並與G○○及卡車司機聯繫傾倒廢土情事,警方並在丙○○、B ○○身上查獲傾倒廢土所得之贓款現金台幣十萬元::我知道每日卡車有幾十 輛以上,其傾倒之代價都是司機與G○○、丙○○、B○○等人處理::」( 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庚○○,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 ::王新台與G○○等人帶著午○○與卯○○在現場指揮卡車傾倒廢棄物及整 理工作::(誰負責卡車運廢棄物來此傾倒?)是B○○與丙○○二人,他二 人十月二十九日晚駕駛一輛白色自小客車停在外面,再坐卡車進來現場看傾倒 廢棄物情形::對講機是巨力乙名司機所有裝在自小貨車上,其作用是當我們 在整理傾倒廢棄物時,在外頭把風之人如發現有警察或縣政府的人來取締時, 便以該無線電對講機通知我們逃避取締::」(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 辛○○,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等詞,惟①被告B○○、丙○○二 人堅詞否認上情,辯稱「::沒事閒逛::」(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警訊,B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當天我和丙○○二人開車上 林口玩,開車到處晃,經過時,卡車擋路,我們停車問路,警察就上前捉我: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B○○,卷B)、「::當天晚上我 開車經過那條路,警察就我攔下搜車::當時車上還有一個朋友::」(九十 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B○○,卷D)、「::我跟這些人都不認識,我是 到傍晚的時候我開車經過那邊,我跟一位先生問路,他們就把我抓起來,一直 到今天,當天我是和朋友「阿弟仔」開車經過那裡::」(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本院調查,卷D);「::我(丙○○)與B○○二人要去找我朋友『阿發』 所主持的一間小廟拜拜,正巧路過該地::我與他們都不認識::我們只是路 過而已::」(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丙○○,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 四九號)、「::我只是路過去找朋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 ,丙○○,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當天我開車經過該處路 口,被人攔下,後來才知道是警察::是B○○開車,那些倒土之人與我無關 ,我不認識,當天我只是路過::」(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調查,卷C )等語;②且被告庚○○、辛○○二人嗣亦改稱「::我們二人::只認識卯 ○○,不認識其他被告,卯○○叫我們開怪手過去整地,我們才過去就被查獲 ,我們尚未整地::」(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本院調查,庚○○、辛○○,卷A )、「::卯○○找我(庚○○)過去整地,我開怪手過去沒多久,警察就來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庚○○,卷B)、「::我們人到
了現場,挖土機未到,我們就被刑警隊帶走::」(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 查,庚○○,卷D)「::我(庚○○)跟卯○○在路口就被警察抓,當時是 等怪手到現場,林先生找我們兄弟過去操作怪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 院調查,庚○○,卷D)「::卯○○說該處整地,需二台怪手,我(辛○○ )和兄庚○○開怪手過去,沒多久警察就來::」(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本 院調查,辛○○,卷B)、「::我(辛○○)和庚○○到了現場,挖土機未 到,就被刑警隊帶走::」(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辛○○,卷D)、 「::我(辛○○)跟卯○○、庚○○在路口就被警察抓,當時是等怪手到現 場,林先生找我們兄弟過去操作怪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辛 ○○,卷D)等詞,③而據同案被告G○○、戊○○、卯○○、壬○○與被告 辛○○、庚○○、D○○、地○○歷次供述「::於八十六年九月初開始我和 王新台及綽號張三郎不詳年籍男子合夥以現金參拾萬元向壬○○承租::山坡 地做傾倒廢土、廢料、垃圾,每日三十輛大、小拖車之廢料進入,並向每輛進 場大拖車收取新台幣::參仟元,小拖車捌佰元營利::」(八十六年十月三 十一日警訊警訊,G○○,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王新台 與我是股東,他知情,午○○不知情::」(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本院調查, G○○,卷A)、「::壬○○向我們收錢::說我們可以進場倒廢土::( 和何人出錢給壬○○?)我和王新台二人::(當天午○○為何在場?)我原 本不認識他,當天要去老鄉長子○○家,才看見他與王新台一起過來::」(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G○○,卷B)、「::我是與G○○合夥 經營土尾場的股東,另午○○是我的朋友,今日(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向 他借車開去土尾場,所以在一起::」(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警訊,王新台,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我曾答應::戊○○(綽號大蔽) 、G○○::傾倒土::」(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警訊,壬○○,八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我是受僱中央吊車公司,而本鐵板係公司受光 輝工程公司委託承運,而光輝公司是受現場::G○○::指示(租用)而將 厚鐵板載至現場,而我受指示現場簽收人也是G○○::」(八十六年十月三 十一日警訊,D○○,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我是受僱中 央吊車公司,而本鐵板係公司受光輝工程公司委託承運,而光輝公司是受現場 ::G○○::指示(租用)而將厚鐵板載至現場::」(八十六年十月三十 一日警訊,地○○,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我是吊車司機 ,客戶向公司叫車,去汐止載鐵板到現場,公司派二輛車去載,我是其中一部 ,鐵板載到現場,尚未卸下就被捉::」(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調查,地 ○○,卷C)、「::我和D○○都是中央吊車的司機,老闆叫我們吊鐵板到 現場,是去汐止吊鐵板::」(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地○○,卷D) 、「::我是吊車司機載鐵板過去,是中央吊車的老闆叫我過去::」(九十 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地○○,卷D)、「::中央吊車的老闆叫我吊鐵板 到現場,還未到現場,就在路邊被抓::」(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D ○○,卷D)、「::我是吊車司機載鐵板過去,是中央吊車的老闆叫我過去 ,當天我是和地○○一起過去::」(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D○○,
卷D)等詞,均未指出被告B○○、丙○○二人有參與本案,而且同案被告王 新台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警訊、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八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卷A)本院調查、同案被告G○ ○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八十八 年六月一日(卷A)本院調查、同案被告壬○○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八十八 年六月一日(卷A)本院調查、被告地○○、庚○○、辛○○於八十八年六月 一日(卷A)本院調查時均供述不認識被告B○○、丙○○二人;④此外,八 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中山警察分局據報前往龜山鄉樂善村樟 腦寮三-一號查緝,係在入口大門外攔下正要通過入口大門上山之被告B○○ 、丙○○二人所乘坐之自小客車之情,已據證人甲○○、C○○於九十三年四 月九日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證人C○○並證述「::我們剛去的時候,現場 車子還沒有到::後來才去看廢土場之後才有卡車進來::他們(被告B○○ 、丙○○)是開車過來,我記得是貨車先進來,那部小客車跟過來::」等, 並有查緝現場照片四張(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卷第六十四頁、第六 十五頁)在卷可稽,惟如前所述,上開卡車即係被告D○○、地○○所駕駛載 運鐵板之AO-三九○號、AL-四七五號營業大貨車,載運之鐵板均在車上 尚未卸下,此亦據證人C○○、被告D○○、地○○陳明在卷,並有查獲場照 片十紙(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卷第六十四頁、第六十五頁,第七十 七頁至第七十九頁)在卷可稽,顯然與被告辛○○於警訊時所供述「::(誰 負責卡車運廢棄物來此傾倒?)是B○○與丙○○二人,他二人十月二十九日 晚駕駛一輛白色自小客車停在外面,再坐卡車進來現場看傾倒廢棄物情形:: 」等情不符,至於被告B○○被搜出現金新台幣十萬元及票號0000000 號、0000000號、0000000號之新莊市農會新泰分部支票存根各 一張,均有註明「土尾」,惟被告B○○否認上開現金、支票與查緝現場廢棄 土、石、廢棄物處理有關,辯稱「::因生意需要才領錢出來,並非要付台( 戊○○)他們::」(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 三四九號)、「::因我前幾天有領十二萬元放在身上準備隔日軋票::」( 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本院調查,卷A),並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戶 名B○○,帳號二○○八五)之存摺明細影本及票號0000000號、00 00000號、0000000號之新莊市農會新泰分部支票影本各一紙為證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卷第一七九頁至第一八二頁),經核上開存 摺明細影本,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先後有以金融卡提領二萬元、三萬元、三萬 元、三萬元、一萬元之記錄,又上開三紙支票之發票人為林建雄,票號000 0000號、0000000號二紙支票之提領人為李榮鈁,票號00000 00號之提領人為鈞昌公司(混凝土),堪認被告B○○辯稱查獲之現金及三 紙支票存根之支票均與現場廢土、石、廢棄物之經營無關之詞應可採信,綜此 ,似難僅憑被告庚○○、辛○○前後不一致之供詞,而認被告B○○、丙○○ 有與同案被告王新台、G○○、壬○○等人共同在前揭山坡地擅自從事土石堆 積、處理廢棄物之行為。
(五)關於被告天○○、宙○○部分:
桃園縣政府農業局會同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龜山鄉公所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上午十時前往龜山鄉○○○段樟腦寮小段一-一等地號土地查緝,被告 天○○駕駛AN-九七七號營業曳引車,被告宙○○駕駛KN-○六一號營業 曳引車、同案被告A○○駕駛GW-三○○號營業曳引車抵現場,而同案被告 寅○○在現場操作怪手一節,已據被告天○○、宙○○、同案被告A○○、寅 ○○供述在卷,並有桃園縣政府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案件會勘記錄 (會勘時間: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及現場照片三十七張(八十 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三號卷第三十頁,第三十七頁至第四十六頁)在卷可稽 。而被告天○○、宙○○雖供述「::是一名叫黃○○::請我載運廢棄磚塊 用來舖路::」(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警訊,天○○,八十六年度偵字第 一五九六三號)、「::是一個叫黃○○叫我載的::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十一時左右,已載了二次,工作一天而已::」(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警訊,宙○○,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三號)等語,然而歷次於警訊、 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均供稱「::今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只載了一趟 ::我尚未傾倒就被警方查獲了::」(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警訊,天○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三號)、「::我們純運輸磚塊,其他不知情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偵查,天○○,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三 號)、「::是黃○○叫我載過去舖路,我載的是從南港工地敲下來的磚塊, 黃○○付我每趟三千元,我只載一趟::」(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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