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7年度,818號
TYDM,87,訴,818,200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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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鈕則慧律師
  被   告 戊○○
        G○○
        卯○○
        丑○○
  右四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黃○○
        寅○○
        丁○○
        亥○○
        午○○
        庚○○
        辛○○
  右三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B○○
        丙○○
        D○○
        地○○
        天○○
        宙○○
       (原名郭以
        良)   戶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二五巷十六號
        宇○○
        E○○
        玄○○
        I○○
      (原名顏智
       文)   (另案在臺灣台北分監執行)
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
九號、第一五九六三號、第一六二九八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七五號、第五五三
九號)及移
左:
主 文




壬○○共同連續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從事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之經營,致生水土流失,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G○○共同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從事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之經營,致生水土流失,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黃○○共同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從事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之經營,致生水土流失,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丑○○共同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從事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之經營,致生水土流失,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共同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從事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之經營,致生水土流失,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
寅○○丁○○亥○○共同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從事處理廢棄物之經營,致生水土流失,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參年。午○○辛○○庚○○B○○丙○○D○○地○○天○○宙○○宇○○E○○玄○○I○○均無罪。
事 實
一、戊○○有軍法搶奪、贓物、竊盜、妨害兵役、過失傷害案件等前科,於民國八十 四年三月十日因賭博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二萬 元,八十四年四月九日確定,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黃○○有毀損、 傷害案件前科,於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確定,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完畢, 又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 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確定,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G○○於八十三年 十月七日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八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丑○○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 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 定,緩刑期滿,緩刑未經撤銷;卯○○有違反票據法前科,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因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八十五年七 月八日執行完畢;壬○○有違反票據法前科,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因偽造文 書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確定,九 十二年三月三日執行完畢;丁○○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 科處罰金一萬九千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確定,尚未執行;寅○○亥○○ 均無犯罪前科。
二、緣桃園縣龜山鄉○○○段土地已經行政院於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台六八經 字第一一七0一號函核定,臺灣省政府於六十九年二月六日以府農山字第一二0 一六六號公告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山坡地」,行政院亦 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以台八五農0一三三五號核定為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一項 所稱之「山坡地」,台灣省政府亦於八十五年三月六日以府農水字第一二三一四 號公告有案,其墾殖、占用、開發、經營、使用均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監督實施,方可行之;而龜山鄉○○○段樟腦寮 小段一○、一二、四九、四九-一、五三、五三-一、二二八、二二八-一地號



土地所有人為申○,同地段一、一-一、六七、五四、五○-一、二三二、二三 三、二三三-一地號土地所有人則為台灣民俗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稱台灣 民俗村),申○、酉○○二人並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書立委託書將上開申○所 有地號及申○、酉○○擁有股份之台灣民俗村所有之上開地號土地委託子○○管 理,子○○旋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書立委託書將前開受託管理之土地交予壬 ○○、乙○○二人管理,而壬○○為前開土地之管理人,知悉上前開受託管理之 土地及相毗鄰之同段一九九-一、一九九-五、二○○-一、二○一地號國有土 地(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段二○二地號(呂蘇金絨、呂健璋、許文 慶、黃英峰分別共有)、二○三地號(李榜李添讓李煥彩分別共同)其他私 人所有土地均為經公告列管之山坡地,墾殖、占用、開發、經營、使用均應先擬 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監督實施,方可行之,且 於八十六年二月間向桃園縣政府就同地段之一九九、一九九-一、一九九-二、 二○○、二○○-一、二○○-二、四、四-一、九、二○一地號土地申請造林 ,桃園縣政府亦於八十六年三月十日以八六府農林字第○三九○二四號函覆壬○ ○准予造林申請,詎壬○○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劃,以造林為由,竟於八十六年 七月底某日,擅自與同樣亦未擬具水土保持計劃,欲在龜山鄉○○○段山坡地從 事廢棄土、石堆積及處理廢棄物之戊○○G○○、「張三郎」成年男子達成協 議,壬○○戊○○G○○、「張三郎」基於犯意聯絡,壬○○並基於概括之 犯意,由戊○○G○○、「張三郎」支付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之代價予壬 ○○,戊○○G○○、「張三郎」則在前述壬○○受託管理而有對外通道之土 地,連同相毗鄰之同段一九九-一、一九九-五、二○○-一、二○一地號國有 土地、同段二○二、二○三地號其他私人所有土地從事廢棄土、石堆積及處理廢 棄物,G○○等人先後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八月二日匯入三十萬元、十萬 元至壬○○指定之朱林月玫帳戶後,自八十六年九月初起即在前揭壬○○交付同 意使用之土地與相毗鄰之同段一九九-一、一九九-五、二○○-一、二○一地 號國有土地、同段二○二、二○三地號其他私人所有土地從事廢棄土、石堆積及 處理廢棄物,透過無線電對講機聯絡載運廢棄土、石、廢棄物之不詳大貨車司機 至現場傾倒堆積,並依車輛噸數大小向傾倒之司機收取每一輛車八百元至一千元 不等之費用牟利,因未於周邊設置擋土牆及坡面保護措施,堆置之廢棄物面積甚 廣,數量亦大,且任令棄土、石、垃圾裸露,嚴重破壞水土保持功能及水源涵養 ,每遇大雨,雨水挾雜土石、垃圾往山谷滑落,造成水土流失,隨時有坍塌之虞 ,G○○並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僱用與之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卯○○ 在現場指揮載運廢棄土、石、垃圾進場之大貨車傾倒及指揮挖土機司機操作挖土 機推、整現場傾倒之廢棄土、石、垃圾等事宜,嗣因現場遭桃園縣政府農業局到 場取締裁處罰鍰,壬○○因不甘G○○等人收費牟利,自己卻遭受罰鍰,乃向G ○○等人反應要終止協議,G○○等人均置之不理,繼續讓車進場傾倒廢棄土、 石、垃圾收費牟利,而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許,G○○戊○○經 子○○通知在龜山鄉樂善村樟腦寮七鄰三之一號工寮等候壬○○到場協商時,壬 ○○則帶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警員到場查緝,而將G○○戊○○、現 場指揮卯○○、駕車載戊○○G○○二人至該處,不知情之午○○、經卯○○



通知甫抵現場,不知情之挖土機司機庚○○辛○○、不知情之載運鐵板至現場 之中央吊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吊車公司)營業大貨車司機D○○地○○ 、到現場看棄土場,非與G○○等人共同經營之B○○丙○○等人均帶回中山 警察分局調查,並查扣午○○駕駛EI-四五九三號自小客車內搜獲之刀械一把 、分別自IM-九九五二號自小貨車、中央吊車公司所有之AO-三九○號、A L-四七五號營業大貨車查獲之無線電對講機各一部;數日後-八十六年十一月 下旬某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後)起,壬○○承前之概括犯意,又與戌 ○○(未經公訴人起訴)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再度共同在G○○戊○○ 、「張三郎」前揭所從事廢棄土、石、垃圾堆積、處理之土地,供不特定人駕車 載運廢棄土、石、垃圾前來傾倒而收費圖利,壬○○、戌○○二人各自僱用與其 等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丑○○黃○○二人在現場監督指揮進場傾倒廢棄土 、石、垃圾之大貨車及向傾倒廢棄土、石、垃圾之貨車司機收費,黃○○並於八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僱用與之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挖土機司機寅○○在現 場操作挖土機推整傾倒之廢土、石、垃圾,因未於周邊設置擋土牆及坡面保護措 施,堆置之廢棄物面積甚廣,數量亦大,且任令棄土、石、垃圾裸露,嚴重破壞 水土保持功能及水源涵養,每遇大雨,雨水挾雜土石、垃圾往山谷滑落,造成水 土流失,隨時有坍塌之虞,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許適有不知情之 天○○宙○○(原名郭以良)、A○○(原名陳新全,俟通緝到案後審結)經 黃○○通知分別駕駛AN-九七七號、KN-○六一號、GW-三○○號營業曳 引車載送建築廢磚塊至現場舖設道路,寅○○在操作挖土機推整現場傾倒之廢土 、石、垃圾,為桃園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山坡地巡查員會同龜山鄉公所、桃 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前往查緝而當場查獲;壬○○、戌○○、丑○○黃○○繼續在現場從事廢棄土、石堆積及處理廢棄物,透過無線電對講機聯絡 載運廢棄土、石、廢棄物之不詳大貨車司機至現場傾倒堆積,並依車輛噸數大小 向傾倒之司機收取費用牟利,而黃○○則另又僱用與之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 挖土機司機丁○○,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許在現場操作挖土機 推整傾倒之廢土、石、垃圾,旋於當日中午十二時許,不知情之宇○○玄○○黃○○通知分別駕駛MW-五六八號、SV-五六一號營業曳引車載送建築廢 棄土、磚塊至現場舖設道路,不知情之E○○駕駛AI-四五○號營業曳引車空 車至現場詢問可否倒土,而丁○○在操作挖土機推整現場傾倒之廢土、石、垃圾 ,為桃園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山坡地巡查員會同龜山鄉公所、桃園縣警察局 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前往查緝而當場查獲;壬○○、戌○○、丑○○黃○○繼 續在現場從事廢棄土、石堆積及處理廢棄物,透過無線電對講機聯絡載運廢棄土 、石、廢棄物之不詳大貨車司機至現場傾倒堆積,並依車輛噸數大小向傾倒之司 機收取費用牟利,黃○○則另又僱用與之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挖土機司機亥 ○○,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在現場操作挖土機推整傾倒之廢土、石、垃圾, 而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一時許,I○○(原名顏智文)駕駛FG-四 七六號營業曳引車空車至現場詢問可否倒土,亥○○在操作挖土機推整現場傾倒 之廢土、石、垃圾,為桃園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山坡地巡查員會同龜山鄉公 所、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前往查緝而當場查獲;壬○○、戌○○、



丑○○黃○○繼續在現場從事廢棄土、石堆積及處理廢棄物,透過無線電對講 機聯絡載運廢棄土、石、廢棄物之不詳大貨車司機至現場傾倒堆積,並依車輛噸 數大小向傾倒之司機收取費用牟利,前已被查緝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亥○ ○、寅○○二人分別於八十七年五月三日、四日又至現場操作挖土機推整傾倒之 廢土、石、垃圾,而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月下午三時許,亥○○寅○○二人在操 作挖土機推整現場傾倒之廢土、石、垃圾,為桃園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山坡 地巡查員會同龜山鄉公所、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前往查緝而當場查 獲,而現場因始終未於周邊設置擋土牆及坡面保護措施,堆置之廢棄物面積甚廣 ,數量亦大,且任令棄土、石、垃圾裸露,嚴重破壞水土保持功能及水源涵養, 每遇大雨,雨水挾雜土石、垃圾往山谷滑落,造成水土流失,隨時有坍塌之虞。三、案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函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桃園 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桃園縣警察局 龜山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主動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壬○○G○○戊○○卯○○丑○○黃○○寅○○丁○○亥○○均否認有何違反水土保持法之犯行,⑴被告壬○○辯稱「::我在現場 有養狗而且有申請造林已經核准,可以請領樹苗,期間沒有倒土,我購買地上物 耕作權時不知道裡面已經被倒滿垃圾,我繼續在山上養狗,然後就發生一些事情 ,我被恐嚇,我就沒有上山::」(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卷D),⑵被 告戊○○辯稱「::被抓當天我是在老鄉長家裡喝茶、聊天,只有當天G○○先 生叫一位怪手司機到現場等鐵板舖設,之前沒有在現場作業過,之前我還記得有寄一筆錢給壬○○,他說可以倒土,我們才叫怪手司機進場:」(九十二年十月 二日本院調查,卷D),⑶被告G○○辯稱「::我們去接洽這塊地,壬○○說 這塊地要綠化可以倒土,所以我們才把錢匯給他,匯了錢之後他一直不讓我們進 去倒::『阿鑫』幫我們協調,在協調當中兩部怪手有進去,其餘車輛都沒有進 去::」(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卷D),⑷被告卯○○辯稱「::我只 認識G○○,叫我幫他找兩台怪手到現場要整地用,剛好辛○○庚○○兄弟有 空所以我就叫他們兩個人去::」(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卷D),⑸被 告丑○○辯稱「::我要出版我的作品『中國少數民族全集』,所以在那邊趕稿 ::(提示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三號卷,偵卷第五頁之委託書是否你簽的 ?)透過朋友認識壬○○,他提供林口地方讓我寫作,他說要造林由我提供名義 給他,我為了答謝而簽這份委託書::我是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入境,本身 工作與本案無關,不可能認識黃○○::」(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本院調查,卷 D),⑹被告黃○○辯稱「::那塊地被人倒垃圾無法作綠化地,壬○○就找我 去做綠化工作,樹苗也是我和丑○○到縣政府去領的,我有請工人到現場去整路 ::」(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卷D),⑺被告清勇辯稱「::是黃○○ 叫我進去開挖土機工作,做多久忘記了::」,⑻被告丁○○辯稱「::我是挖 土機司機,是黃○○叫我去舖鐵板::」(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卷D)



,⑼被告亥○○辯稱「::黃○○找我去現場開怪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本院調查,卷D)等語,經查:
(一)桃園縣龜山鄉○○○段樟腦寮小段一○、一二、四九、四九-一、五三、五三 -一、二二八、二二八-一地號土地屬申○所有,同地段一、一-一、六七、 五四、五○-一、二三二、二三三、二三三-一地號土地則屬台灣民俗村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而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之董事為黃萬儔,股東有申○、酉○○ 、黃國章陳逢斌陳必強,申○與酉○○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書立委託書 將前揭地號土地委託證人子○○管理使用,證人子○○則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 一日再書立委託書轉託被告壬○○、證人乙○○管理使用一節,已據證人子○ ○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卷A)、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卷C)、九十 一年五月三十日(卷C)、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卷C)本院調查、證人乙 ○○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卷A)、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卷C)、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六日(卷C)本院調查時陳述甚詳,並有委託書二份、桃園縣龜山 鄉○○○段樟腦寮小段一○、一二、四九、四九-一、五三、五三-一、二二 八、二二八-一、一、一-一、六七、五四、五○-一、二三二、二三三、二 三三-一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各一份(皆影本,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 卷第三十六頁至第五十二頁)、經濟部商業司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經(八八) 商一字第八八二○○九三三號函送之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本院卷A )在卷可稽。
(二)龜山鄉○○○段土地已經行政院於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台六八經字第一 一七0一號函核定,臺灣省政府於六十九年二月六日以府農山字第一二0一六 六號公告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山坡地」,行政院亦於 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以台八五農0一三三五號核定為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一項 所稱之「山坡地」,台灣省政府亦於八十五年三月六日以府農水字第一二三一 四號公告有案之情,有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八府農保字第○○ 七五八二號函及函附之台灣省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八五 府農水字第一二三一四號台灣省政府公告影本各一份(本院卷A)在卷可稽。(三)而龜山鄉○○○段山坡地堆積大面積之土石、圾垃廢棄物,破壞水土保持結構 ,土石、垃圾流入鄰近山谷區之情,已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據報於八 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到場查緝及桃園縣政府農業局會同龜山鄉公所 、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先後於①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時、②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中午十一時、③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 、④八十七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許前往現場勘查取締,拍攝有現場照片三十二 紙(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卷第四十六頁至第七十九頁),與製有桃 園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案件會勘記錄四份及現場照片一二二張(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會勘,有照片三十七張,附於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一五九六三號卷第三十頁、第三十七頁至第四十六頁,八十六年十二月六 日中午十一時會勘,有照片三十七張,附於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八號卷 第三十頁、第三十三頁至第四十六頁,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會勘 ,有照片二十四張,附於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七五號卷第十三頁、第十七頁



至第二十六頁,八十七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會勘,有照片影本二十四張,附於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一號卷第二十七頁、第三十頁至第三十二頁)在卷可 稽,且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桃園縣政府農業局、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大埔派出所、桃園市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至現場勘驗:占用之土地坐落在龜山鄉○○○段樟腦寮小段一-一地 號(屬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所有)、一○地號、一二地號(以上屬申○所有) 、一九九-一地號、一九九-五地號、二○○-一地號、二○一地號(均為國 有土地,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二○二地號(屬呂蘇金絨、呂健璋、 許文慶、黃英峰分別共有)、二○三地號(屬李榜李添讓李煥彩分別共同 )土地上,現場堆積大量土石、垃圾,經八十七年六月初連日大雨沖刷,已崩 坍沿山谷滑落流失,嚴重影響下游安全等情,亦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勘驗筆錄、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桃園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案 件會勘記錄(附現場照片一份,本院卷A)、桃園縣桃園市地政事務所八十七 年七月二十四日桃地二字第三九五三號函送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一份及桃園縣龜 山鄉○○○段樟腦寮小段一-一、一○、一二、一九九-一、一九九-五、二 ○○-一、二○一、二○二、二○三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A)各一份在 卷可稽;而證人即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及八十 七年六月十七日前往現場勘驗之桃園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山坡地巡查員H ○○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本院調查時亦指證「::(有無於八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前往龜山鄉○○○段違規現場取締會勘?)有::該地點是山谷,被 亂挖及填倒垃圾,當天(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有捉到亂倒垃圾之人,因 下游新莊、泰山地區,有人居住,因該處已被嚴重破壞土石結構,遇大雨會造 成水土流失,造成下游居民生命財產危險::(有無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前往牛角坡山坡地會勘?)有,又有人亂倒垃圾,被警察取締後,通知我們過 去,情形比以前更遭::這次是檢察官會同我們前去現場會勘,與前三次會勘 地點一樣:因連日大雨沖刷,景象比以前更嚴重::」(卷B)等語綦詳。(四)而於八十六年七月底某日,被告壬○○與被告戊○○G○○、「張三郎」之 成年男子達成協議,由被告戊○○G○○、「張三郎」支付四十萬元之代價 予被告壬○○,被告戊○○G○○、「張三郎」則在前述被告壬○○受託管 理而有對外通道之土地,連同相毗鄰之同段一九九-一、一九九-五、二○○ -一、二○一地號國有土地、同段二○二、二○三地號其他私人所有土地從事 廢棄土、石堆積及處理廢棄物,被告戊○○等人並先後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 日、八月二日匯入三十萬元、十萬元至被告壬○○指定之朱林月玫帳戶後,自 八十六年九月初起即在前揭被告壬○○交付同意使用之土地與相毗鄰國有土地 及其他私人所有土地從事廢棄土、石堆積及處理廢棄物,透過無線電對講機聯 絡載運廢棄土、石、廢棄物之不詳大貨車司機至現場傾倒堆積,並依車輛噸數 大小向傾倒之司機收取每一輛車八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之費用牟利,被告G○○ 亦自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僱用被告卯○○在現場指揮載運廢棄土、石、垃圾 進場之大貨車傾倒及指揮挖土機司機操作挖土機推、整現場傾倒之廢棄土、石 、垃圾各情,已據被告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警訊、八十六年十一月一



日偵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被告G○○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 一日警訊、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八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卷A)、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卷B)本院調查、被告卯○○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警訊(八十六年度偵 字第一四三四九號)、被告壬○○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八十六年十月三十 一日警訊、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 時供承在卷,並有受款人「朱林月玫」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二紙(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卷第一七七頁、一七八頁)在卷可稽。(五)雖然,
⑴被告G○○戊○○卯○○嗣均辯稱「::壬○○說該地可以造林倒土:: 」(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偵查,G○○,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 「::我們和吳老師談好要整地,我才準備怪手要進去整地,尚未整地就被抓 ::」(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G○○,卷D)、「::我們去接洽這 塊地,壬○○說這塊地要綠化可以倒土,所以我們才把錢匯給他,匯了錢之後 他一直不讓我們進去倒::『阿鑫』幫我們協調,在協調當中兩部怪手有進去 ,其餘車輛都沒有進去::」(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G○○,卷D) 、「:壬○○有拿出可以造林之證明書給我們看,故我以為是可以倒廢土,我 與G○○合夥該廢土場::」(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偵查,王新台,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只是在整地,還沒倒::」(九十二年三月 十日本院調查,戊○○,卷D)、「::被抓當天我是在老鄉長家裡喝茶、聊 天,只有當天G○○先生叫一位怪手司機到現場等鐵板舖設,之前沒有在現場 作業過,之前我還記得有寄一筆錢給壬○○,他說可以倒土,我們才叫怪手司 機進場:」、(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戊○○,卷D)、「::我只是 整地,我和勇(庚○○)、龍(辛○○)一起去,是第一天去的,我是司機: :第一天只是去現場,但下雨故未作,第二天才開工::」(八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偵查,卯○○,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G○○告 訴我有塊地需要怪手整地,請我介紹朋友開怪手過去整地,我就於八十六年十 月三十一日上午請辛○○庚○○兄弟開二台怪手過去::我們尚未開始整地 ::我並不是現場負責人,也沒有帶人去倒垃圾::」(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本 院調查,卯○○,卷A)、「::G○○說該處整地,要我幫忙找怪手,當天 我帶庚○○辛○○兄弟開怪手過去,才到現場不到半小時警察就來了::」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卯○○,卷B)、「::(何人僱請你到 龜山鄉牛角坡工作?)G○○,當天我帶二個開怪手的庚○○辛○○到現場 ,沒有進去,只在路邊::他說要我幫他找二部怪手,要去整地::」(九十 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卯○○,卷D)、「::我只認識G○○,叫我幫他 找兩台怪手到現場要整地用,剛好辛○○庚○○兄弟有空所以我就叫他們兩 個人去::我是第一次去,我們是在那邊等怪手,G○○可作證::」(九十 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卯○○,卷D)等語,然而①依據證人乙○○、子○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因壬○○說要在該處整地,所以有卡車運土進來: :」(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本院調查,乙○○,卷A)、「::在場指揮之『



阿輝』、『大蔽』指揮挖土機及卡車進出,因整個地形幾乎被破壞,我前往制 止,他二人告知壬○○已收取三十萬元同意他們使用那塊地::(『阿輝』等 人在現場作業至被捉止,作業多久?)約二十天左右::」(九十年五月十八 日本院調查,乙○○,卷C)、「::(是否找戊○○G○○壬○○等人 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到龜山鄉樟腦寮樂善村七鄰三之一號談?)約一 個月前『阿輝』跑來山上找我,說壬○○收他的錢答應讓他倒土,倒了一半, 壬○○又不讓他倒::」(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調查,子○○,卷C) 等語,可見被告G○○等人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許為警查緝前已 在現場作業多日,且被告G○○等人係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十六年八 月二日分別匯入三十萬元、十萬元至朱林月玫帳戶,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二紙(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卷第一七七頁、一七八頁)在卷可稽, 衡諸常情,被告G○○等人於八十六年八月二日即已依協議匯足款項予被告壬 ○○,鮮會遲至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猶未進場作業,顯見被告G○○、戊○ ○前揭所辯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才準備怪手要進去整地,尚未整地、倒土 之詞並非真實;②被告G○○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偵查、八十八年五月十三 日及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本院調查時先後供述「::(卯○○::是否你僱用? )是,卯○○幫我調怪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 卯○○是我請來現場舖鐵板,卯○○就僱請庚○○辛○○開怪手::」(卷 A)、「::我確實只叫他(被告卯○○)幫我調怪手::沒有現場負責人: :」(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本院調查,卷A)等詞,歷次所述無一相同,且於八 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偵查及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本院調查時之供詞,與被告卯○ ○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 日、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時所供述受僱至現場整地或 受託找怪手司機至現場之情形不相符,而被告卯○○就是否受僱於被告G○○ 在現場工作或受託幫忙找挖土機司機,前往現場二次或一次,前後供詞亦是反 覆不一,顯見被告卯○○前揭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而被告G○○嗣於八十 八年六月一日本院調查時供述僅是請被告卯○○幫忙調怪手等,亦係事後迴護 被告卯○○之詞,皆不足採。
⑵被告壬○○亦否認上情,先後辯稱「::本件土地是子○○::申○及申○兒 子酉○○有委託我管理,他們未指示我如何管理,但我計劃全民造林,我有向 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申請獲准::後來有一位叫『張三郎』之男子與戊○ ○、G○○等三人一起來找我,說要整地,第一次他們來找我,未出言恐嚇, 也未拿槍,我就沒有同意,第二次他們三人持一把白色手槍找我說要整地倒土 ,但未說倒垃圾的事,我沒有說話之餘地,後來『張三郎』把四十萬元匯到與 我在該處養流浪狗之朱林月玫之帳戶內,朱林月玫又領出現金四十萬元還『張 三郎』,我沒有拿到一毛錢,我發現他們倒垃圾我就到大埔派出所報案::」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調查,壬○○,卷A)、「::(是否曾提供龜 山鄉樂善村一之一及一之三地號土地給戊○○等人做為廢土棄土場?)有,我 當初是請黃三郎(張三郎之誤)整地,戊○○是黃三郎的朋友,他們整地不照 規矩來,我有報警::錢是黃三郎匯的,為了取信我而匯到朱林月玫戶頭內,



當時阿弟、小花、我、朱林月玫在該地養流浪狗,是為了取信該處養流浪狗的 人,有做公關,我沒有拿到半毛錢::當初是黃三郎和我接洽,不是戊○○: :我答應他們整地,結果他們倒廢土,我是付給他們錢整地::」(九十年十 二月十三日本院調查,壬○○,卷C)、「::是由張三郎跟我接洽,要整地 造林,並且看我的造林核准公文,他說除了核准整地公文之外,還要打點,因 為那個土地有列管需要打點,所以匯了三十萬元給在現場養狗的其中一人,我 也在現場養狗,不是匯到我的戶頭::」(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調查,壬○ ○,卷D)、「::我以一甲地新台幣二百萬元代價向子○○買地上耕作權, 如果造林核准要先付三百萬元,他陪我去申請,核准下來,我也付他三百六十 萬元,之後我慘了,道上兄弟均來,裡面都被偷倒垃圾::」(九十二年四月 二十八日本院調查,壬○○,卷D)、「::我在現場有養狗而且有申請造林 已經核准,可以請領樹苗,期間沒有倒土,我購買地上物耕作權時不知道裡面 已經被倒滿垃圾,我繼續在山上養狗,然後就發生一些事情,我被恐嚇,我就 沒有上山::」(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調查,壬○○,卷D)等詞;然而① 證人子○○雖證述「::原先是壬○○自己跑來找我要借土地養狗,我同意: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調查,子○○,卷A)、「::是壬○○自 己跑來山上叫我把地借給他養狗,我經申○同意,把地借給他養狗,所以立委 託書給他::我有告訴壬○○,他要防止別人到那裏濫葬、濫墾::」(八十 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調查,子○○,卷C)、「::當初是壬○○自己毛遂 自薦跑來找我,說他在三重開鐵工廠收容流浪狗需要土地,我就將申○委託我 看管的土地,再交給壬○○看管,有特別和他約定不可以濫倒廢土、廢棄物、 濫墾、濫葬::」(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本院調查,子○○,卷D)等情,並 證稱「:::(有無於八十六年一、二月間帶壬○○申請造林計劃?)有的, 但我不知申請結果::」(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調查,子○○,卷A) 等,而桃園縣政府於八十六年三月十日以八六府農林字第○三九○二四號函覆 被告壬○○准予在龜山鄉○○○段樟腦寮小段一九九、一九九-一、一九九- 二、二○○、二○○-一、二○○-二、四、四-一、九、二○一地號土地造 林申請,桃園縣龜山鄉公所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以桃龜鄉農字第八六一 二七六二六號函通知被告壬○○向桃園縣政府石門苗圃洽領樹苗,並於八十七 年三月底前將准予造林申請之龜山鄉○○○段樟腦寮小段一九九、一九九-一 、二○○、二○○-一、二○○-二、二○一、五六、五六-二、五七地號土 地栽植完成各節,有桃園縣政府八十六年三月十日八六府農林字第○三九○二 四函、桃園縣鄉公所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桃龜鄉農字第八六一二七六二六號 函影本(本院卷A)在卷可稽,惟如前所述,證人子○○書立委託書委託管理 之土地則係同段一○、一二、四九、四九-一、五三、五三-一、二二八、二 二八-一、一、一-一、六七、五四、五○-一、二三二、二三三、二三三- 一,是知核准造林及栽植樹苗之土地地號與證人子○○書立委託書委託管理之 土地地號並不相同,且證人子○○亦表示「::(壬○○有無在他所看管的土 地上養狗?)一開始把土地交給他看管的二、三個月他有養狗,後來就沒有養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本院調查,子○○,卷D)等詞;依據八十六年



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許中山警察分局至現場查緝照片所示:入口處設有柵欄 ,柵欄外有桃園縣政府設置「山坡地保育區內,禁止濫建、濫葬、濫挖或濫採 土石,違者依法究辦」公告牌示(第六十四頁至第六十六頁),由入口柵欄通 路進入內部,現場有挖掘大坑洞、覆蓋黃土,並堆積一般廢棄物、建築廢棄物 (第六十六頁、第六十八頁、第六十九頁、第七十二頁、第七十四頁、第七十 五頁、第七十六),在柵欄內附近則棄置化學廢料桶(第六十七頁、第七十頁 )等情,有照片二十紙在卷可稽(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卷),而前 揭柵欄係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證人子○○書立委託書予被告壬○○後,由 被告壬○○設置之情,亦已據被告壬○○、證人乙○○、子○○於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六日本院調查時陳述在卷,至於證人乙○○雖證稱「::編號六十五及 六十七頁所堆置的垃圾及化學廢棄物是警察去的前一天晚上我開車回工寮時, 發現編號二的鐵門被撞開及偷倒垃圾,之前沒有垃圾,我有報警::」(九十 年五月十八日本院調查,乙○○,卷C)、「::(提示八六偵一四三四九號 卷偵卷第六十五頁至七十六頁,當初看管土地時,現場是否已堆置那麼多廢棄 物?)沒有,這不是屬於我看管的山頭,偵卷第七十頁這些廢棄桶子是中山分 局去現場抓人的前一天晚上被人棄置的,因為我還有去巡,當時我看到鐵門被 撞壞,我趕緊報警,進場之後才發現這些廢棄桶子::」(九十一年五月三十 日本院調查,乙○○,卷C)、「::有關化學藥劑廢桶等廢棄物是警察上去 的前一天晚上被人偷開柵欄進去棄置的,其他的情形是事後看照片才知道有那 些廢棄物::」(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調查,乙○○,卷C)等,堪認 前揭查緝現場入口柵欄內附近所棄置化學廢料桶(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 九四號第六十七頁、第七十頁)係遭人撞開柵欄侵入棄置,然如前所述,柵欄 內之土地係被告壬○○受託管理之情,為被告壬○○所自認,且據證人乙○○ 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卷C )本院調查、證人子○○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卷C)本院調查時證述在卷,證人乙○○亦證述「:: 壬○○是在草圖(本院卷C,第七十四頁)二、三,二處養鬥犬,我是在三有 水源處種果樹::子○○託管之那三塊地,入口處均有鐵門::下半年度壬○ ○有將編號二處之土地又轉給他人整地::現場有挖土機及卡車進出::至於 六十六頁下方照片、六十八頁、六十九頁、七十一頁以後照片是裡面,裡面的 垃圾何時被倒,我不清楚::」(九十年五月十八日本院調查,乙○○,卷C )「::(提示八六偵一四三四九號卷偵卷第六十五頁至七十六頁,當初看管 土地時,現場是否已堆置那麼多廢棄物?)::其他照片上(六十七頁、七十 頁以外)的廢棄物是看照片才知道,因為這不是我管的山頭,平時有鐵柵欄圍 起來,我沒有進去看,不曉得裡面被偷倒那麼多垃圾與廢土::」(九十一年 五月三十日本院調查,卷C)等語,而證人證人子○○亦表示「::(壬○○ 有無在他所看管的土地上養狗?)一開始把土地交給他看管的二、三個月他有 養狗,後來就沒有養::」(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本院調查,子○○,卷D) ,且歷次均證述「::(提示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卷第六十四頁至 第七十六頁,當初把地交給壬○○管理時,現場狀況與照片上之狀況是否一樣



?)照片所示被倒垃圾及毒物廢棄物,不是在申○的土,可能是國有地,照片 上的垃圾都是我把地交給壬○○管理後才發現,是因申○的地被擅自開路讓車 通過亂倒垃圾被我發現,我才找壬○○要回土地::」(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 日本院調查,子○○,卷C)、「::我發現壬○○所看管的地有讓別人經過 到別人的土地去倒廢土,雖然廢土不是倒在我的土地,但是他讓別的車子通過 我的土地去倒廢土::壬○○擅自在我的土地上開路::(提示八六偵一四三 四九號卷偵卷第六十五頁至七十六頁,當初將土地交給乙○○、壬○○看管時 ,現場是否已堆置那麼多廢棄物?)沒有,這是屬於壬○○看管的土地部分, 照片上的廢棄物都是交給壬○○看管後才有的::」(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本 院調查,子○○,卷D)、「::(提示八六偵一四三六九號卷第六十四頁至 七十六頁,照片內之垃圾、廢土等廢棄物何時出現在這裡?)當初交給壬○○ 管理時還沒有::(將土地交給壬○○、乙○○看管後有無到現場查看過?) 有,大概十幾天去一次,我發現被偷倒垃圾有去照相,並把相片拿給地主看, 至於何時發現我忘記了::(發現現場被人亂倒垃圾後有無向壬○○反應並將 土地收回?)我有跟他說現場被人亂倒垃圾::壬○○有一起跟我到現場看及 拍照::」(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調查,子○○,卷D)等;③此外, 被告壬○○前述辯解,或稱因受脅迫而將受託管理之土地交予「張三郎」等人 整地倒土,或稱因造林而支付費用請人整地,或稱係被偷倒垃圾,或稱沒有在 現場倒土,現場被偷倒垃圾事先並不知情云云,歷次所述情形無一相同,且有 重大齟齬,又指「張三郎」、被告G○○等人匯進朱林月玫帳戶之款項係用於 公關費用,然據被告壬○○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調查之供詞,其是支付 費用請人至現場整地,則由收取費用而受託整地之人另行支付四十萬元之公關 費用,實與常理有違,而且證人乙○○、子○○於本院調查時均證述「::在 場指揮之『阿輝』、『大蔽』指揮挖土機及卡車進出,因整個地形幾乎被破壞 ,我前往制止,他二人告知壬○○已收取三十萬元同意他們使用那塊地::」 (九十年五月十八日本院調查,乙○○,卷C)、「::(是否找戊○○、G ○○及壬○○等人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到龜山鄉樟腦寮樂善村七鄰三 之一號談?)約一個月前『阿輝』跑來山上找我,說壬○○收他的錢答應讓他 倒土,倒了一半,壬○○又不讓他倒::」(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調查 ,子○○,卷C)等語;綜上足徵被告壬○○前揭辯稱遭脅迫、整地造林或被 偷等詞,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六)又被告丑○○黃○○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下旬某日(二十三日以後)起分別受 僱於被告壬○○、案外人戌○○在前揭被告G○○等人所從事廢棄土、石、垃 圾堆積、處理之土地監督指揮,被告黃○○並先後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許、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於八 十七年五月三日、四日僱用挖土機司機即被告寅○○丁○○亥○○,在現 場操作挖土機推整傾倒之廢土、石、垃圾等情,亦已據被告壬○○於八十六年 十二月十六日偵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三號)、被告丑○○於八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警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偵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 六三號卷)、被告黃○○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警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六日偵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三號卷)、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警訊(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八號)、八十七年五月五日警訊(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六五四一號)、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卷B)、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卷D )本院調查、被告寅○○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警訊、八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偵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三號卷)、八十七年五月五日警訊(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一號)、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卷B)本院調查、 被告丁○○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警訊、八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偵查(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一六二九八號)、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卷B)本院調查、被告亥 ○○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警訊、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八十七年四月二 十一日偵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七五號)、八十七年五月五日警訊(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一號)、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卷B)本院調查時供述 甚詳。
(七)雖然被告壬○○先後辯稱「::我只是在善後被人偷倒垃圾::我是因該地被 人偷倒垃圾,我想善後::」(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偵查,壬○○,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三號)、「::我有付他(指被告丑○○)三萬元幫我造 林::」(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調查,壬○○,卷B)、「::他(被 告丑○○)來向我承包要造林,後來他告訴我挖開之後沒有辦法造林,因為裡 面都是垃圾,要從外面載土進來倒,我說這不合法,我有付他::三萬元,叫 他不要做::」(九十年十月十五日本院調查,壬○○,卷C)、「::約定 給他(丑○○)造林費用三十萬元,後來隔幾天他說裡面都是垃圾無法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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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民俗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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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吊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