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1年度,14號
TYDM,101,重訴,14,2013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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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事宜,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見101 年度偵字第 4717號卷第26頁正面、反面),故自應於各該宣告刑項下沒 收之。另附表六編號3 至5 所示之分裝袋、研磨器具等物品 ,均係被告黃麗娟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此經被告黃麗娟於 警詢及審理中所自承(見101 年度偵字第3023號卷第6 頁、 本院卷二第119 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沒收。
②又按另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 品被查獲者,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該持有剩餘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祗能於最後一次之 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 收銷燬(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908 號判決意旨參照) 。附表六編號6 所示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驗前毛重3.71公 克,取樣0.3 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2.73公克),經鑑定 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 心檢驗報告1 份在卷足憑(見101 年度偵字第4717號卷第27 2 頁),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管制 之第一級毒品自明。又該包海洛因係被告黃麗娟販賣所剩餘 之海洛因,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最後末次販賣海洛因(即 附表一編號五)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裹前開海 洛因之包裝袋1 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 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 分,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至於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③另被告黃麗娟所犯附表一所示之販賣海洛因之所得對價1 萬 300 元,及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所得2 萬元雖 均未扣案,惟既屬被告黃麗娟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自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由被告黃麗娟之財產抵償之。 ④至附表七編號1 至7 所示之電子磅秤、黃健中所有行動電話 1 支(含SIM 卡1 張,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現金6 萬6,000 元、注射針筒、不明粉末及SIM 卡5 張及遠傳電信 SIM 卡1 張等物品,依卷內相關證據既無從證明該等之物係 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亦無從證明現金6 萬6,000 元為被 告黃麗娟犯本案之犯罪所得,自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⒉被告呂佑辰宋隆海部分:




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附表六編號36、37所示之行 動電話2 支(含SIM 卡2 張,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經被告呂佑辰宋隆海分別坦承係為其等所 有(見本院卷二第120 頁反面),且被告呂佑辰宋隆海均 自承:有持該手機與黃再雄黃麗娟宋隆海呂佑辰連絡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0 頁反面),另有通訊監察譯文足徵 上開2 手機及SIM 卡係供被告呂佑辰宋隆海共同犯事實欄 ㈡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101 年度偵字第4717號卷 第43、174 頁),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 尚不包含同法第10條施用毒品之規定,自不得依該條沒收。 惟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二 、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而附表六編號36、37之行 動電話及SIM 卡又均屬被告宋隆海呂佑辰所有,自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宋隆海呂佑辰之名 下,均予以沒收。
⒊被告陳文豐部分:
①扣案附表六編號38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電話號 碼:0000000000號),被告陳文豐自承為其所有(見本院卷 二第120 頁反面),且係被告陳文豐與被告黃再雄共同轉讓 毒品予證人李泓樺所用之聯絡工具,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 足憑(見101 年度他字第722 號卷第81頁),依共同正犯責 任共同之原則,應分別於被告黃再雄陳文豐附表四各宣告 刑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宣告沒收。 ②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犯罪所得財物應予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之;至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時,因係合併計算,且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 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 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 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查被告陳文豐、黃 再雄有償轉讓海洛因之所得對價4,000 元,雖均未扣案,惟 既屬被告陳文豐黃再雄有償轉讓毒品所得之財物,自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連帶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由被告陳文豐黃再雄之財產連帶 抵償之。
③扣案附表六編號35所示具殺傷力之仿BERETTA 廠84型半自動 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經鑑定後認具殺傷力,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書附卷可稽,是該扣案改造手槍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 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沒收。 ④至扣案附表七編號26之電子磅秤,被告陳文豐雖自承為其所 有,然依卷內相關證據既無從證明該等之物係供被告陳文豐 犯本案所用之物,自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⒋被告黃再雄部分:
①扣案附表六編號7 所示行動電話(含SIM 卡,門號:000000 0000號),係為被告黃再雄所有,且係供被告黃再雄轉讓安 非他命予被告呂佑辰之用,此有通訊監察譯文足憑(見101 年度偵字第4717號卷第185 頁),自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惟被告黃再雄所犯之藥事法並不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 項之適用範圍內,故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於附表五編號一項下宣告沒收。另被告黃再雄與被告陳文 豐共同有償轉讓海洛因與證人李泓樺之所得4,000 元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由被告陳文豐黃再雄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已如前述,茲 不再贅述。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24所示之海洛因2 包、甲基安非他命1 包,被告黃再雄自承係以供其自己施用 為目的而持有,且依卷內相關證據既無從證明該等之物係供 被告黃再雄犯本案所用之物,自均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②扣案附表六編號36所示具殺傷力之仿BERETTA 廠84型半自動 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經鑑定後認具殺傷力,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書附卷可稽,是該扣案改造手槍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沒收。 ③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7、28、29、30、31、32、33之子彈部分 ,其中如附表七編號27、28、29、30所示有殺傷力之子彈共 35 顆 (含制式子彈4 顆、非制式子彈31顆),已於鑑驗時 試射完畢,其彈藥部分業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 解為彈頭及彈殼,而失其原有子彈之完整結構及效能,均已 不具子彈違禁物之性質,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 七編號28、30、31、32、33不具有殺傷力之之子彈21顆,因 鑑定結果認並不具殺傷力,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④扣案如附表六編號8 至35、39、40、41所示之各種物品,均 係供被告黃再雄製造槍枝、子彈所用之物,被告黃再雄雖於 本院審理中改口否認上揭物品為其所有,惟被告黃再雄所辯 並不足採,已如前述,則前揭物品自屬被告黃再雄所有,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沒收。



⑤至附表七編號8 至21、25、34至41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 本案有關,自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4項、第12條第1 項、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世 昌
法 官 王 詩 銘
法 官 商 啟 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枝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 項、第2 項或第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黃麗娟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編號│對象 │時間、地點│毒品種類、│通訊監察譯文 │宣告之主刑及從刑 │
│ │ │ │數量及金額│ │ │
├──┼───┼─────┼─────┼──────────┼──────────┤
│ 一 │冷建民│100 年12月│價量1,000 │A:黃麗娟黃麗娟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0日23時許│元之第一級│ (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桃園縣│毒品海洛因│B:冷建民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
│ │ │○○鄉○○│1 小包 │ (0000000000) │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
│ │ │○路0 巷00│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弄0 號附近│ │(100 年12月20日17時│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28 分56 秒)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B:你現在可以過來嗎 │產抵償之。 │
│ │ │ │ │A :好,我現在要回去│ │
│ │ │ │ │,那你要等我一下 │ │
│ │ │ │ │B:嫂子,菜色不太好 │ │
│ │ │ │ │A:是哦 │ │
│ │ │ │ │B:對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20日23時│ │
│ │ │ │ │48分21秒) │ │
│ │ │ │ │ │ │
│ │ │ │ │A:我大概10分鐘到 │ │
│ │ │ │ │B:好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20日23時│ │
│ │ │ │ │50分56秒) │ │
│ │ │ │ │ │ │
│ │ │ │ │A:到了 │ │




│ │ │ │ │B:這麼快 │ │
├──┼───┼─────┼─────┼──────────┼──────────┤
│ 二 │冷建民│100 年12月│價量3,800 │A:黃麗娟黃麗娟販賣第一級毒品│
│ │ │31日03時許│元之第一級│ (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桃園縣│毒品海洛因│B:冷建民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
│ │ │○○鄉○○│1包 │ (0000000000) │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
│ │ │○路0 巷00│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弄0 號附近│ │(100 年12月30日19時│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
│ │ │ │ │33分21秒) │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 │B:嫂子方便嗎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A:可能要蠻晚的我沒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在北部 │ │
│ │ │ │ │B:那你 │ │
│ │ │ │ │A:盡量12點以前好不 │ │
│ │ │ │ │ 好 │ │
│ │ │ │ │B:好,12點以前可以 │ │
│ │ │ │ │A:好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31日01時│ │
│ │ │ │ │27分12秒) │ │
│ │ │ │ │A:回到家了嗎 │ │
│ │ │ │ │B:要上路了 │ │
│ │ │ │ │A:你還沒到家 │ │
│ │ │ │ │B:在關西了 │ │
│ │ │ │ │A:我快到了 │ │
│ │ │ │ │B:我從關西回去 │ │
│ │ │ │ │A:好,快點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31日02時│ │
│ │ │ │ │51分05秒) │ │
│ │ │ │ │B:你要過來嗎 │ │
│ │ │ │ │A:要 │ │
│ │ │ │ │B:還要多久 │ │
│ │ │ │ │A:大概10分鐘左右 │ │
│ │ │ │ │B:你等我一下我穿衣 │ │
│ │ │ │ │ 服 │ │
│ │ │ │ │A:好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31日03時│ │
│ │ │ │ │03分02秒) │ │




│ │ │ │ │B:嫂子 │ │
│ │ │ │ │A:2分鐘到 │ │
│ │ │ │ │B:好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31日03時│ │
│ │ │ │ │07分15秒) │ │
│ │ │ │ │B:嫂子 │ │
│ │ │ │ │A:嗯 │ │
│ │ │ │ │B:不對 │ │
│ │ │ │ │A:不對 │ │
│ │ │ │ │B:對,少06 │ │
│ │ │ │ │A:我沒有看我不知道 │ │
│ │ │ │ │B:我跟你講一下 │ │
│ │ │ │ │A:我問:他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31日03時│ │
│ │ │ │ │43分59秒) │ │
│ │ │ │ │A :等一下嘛 │ │
│ │ │ │ │B:對不起我跟你講我 │ │
│ │ │ │ │ 講錯了 │ │
│ │ │ │ │A:嗯 │ │
│ │ │ │ │B:32應該少6,我說 │ │
│ │ │ │ │ 錯了 │ │
│ │ │ │ │A:32怎麼少6 你算術 │ │
│ │ │ │ │ 會不會算 │ │
│ │ │ │ │B:38啊 │ │
│ │ │ │ │A:那是含袋好不好 │ │
│ │ │ │ │B:對啊,總共38,對 │ │
│ │ │ │ │ 啊,他只有30 │ │
│ │ │ │ │A:你電話裡面跟我講 │ │
│ │ │ │ │ 這個 │ │
│ │ │ │ │B:我知道啦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31日03時│ │
│ │ │ │ │53分12秒) │ │
│ │ │ │ │B:嫂子 │ │
│ │ │ │ │A:到了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31日03時│ │
│ │ │ │ │53分50秒) │ │




│ │ │ │ │ │ │
│ │ │ │ │B:嫂子對不起你剛講 │ │
│ │ │ │ │ 什麼我聽不清楚 │ │
│ │ │ │ │A:我說我到了 │ │
│ │ │ │ │B:好,馬上出來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31日03時│ │
│ │ │ │ │58分15秒) │ │
│ │ │ │ │ │ │
│ │ │ │ │B:嫂子,對不起,我 │ │
│ │ │ │ │ 剛不是跟你講嗎, │ │
│ │ │ │ │ 是少6 佰,現在只 │ │
│ │ │ │ │ 給我4 佰 │ │
│ │ │ │ │A:少6 佰你是含袋, │ │
│ │ │ │ │ 你不是32嗎 │ │
│ │ │ │ │B:嫂子,你聽我講 │ │
│ │ │ │ │A:你3仟6的東西 │ │
│ │ │ │ │B:對,3仟6 │ │
│ │ │ │ │A:扣掉4佰元 │ │
│ │ │ │ │B:嫂子我剛是3仟8 │ │
│ │ │ │ │A:沒有3仟8的 │ │
│ │ │ │ │B:我跟你講我沒有扣 │ │
│ │ │ │ │ 掉那個的,你聽不 │ │
│ │ │ │ │ 懂嗎 │ │
│ │ │ │ │A:人家剛剛就講說他 │ │
│ │ │ │ │ 那個是剛好,我要 │ │
│ │ │ │ │ 怎麼講,我已經去 │ │
│ │ │ │ │ 要到這樣子了 │ │
│ │ │ │ │B:我知道我是跟你講 │ │
│ │ │ │ │ ,少2 佰元 │ │
│ │ │ │ │A:他講說他剛好的, │ │
│ │ │ │ │ 他 就是拿3 仟8 ,│ │
│ │ │ │ │ 3 仟6 給你,現金3│ │
│ │ │ │ │ 仟6給你了,我又去│ │
│ │ │ │ │ 跟你討了4 佰 │ │
│ │ │ │ │B:我是說你下次跟他 │ │
│ │ │ │ │ 講 一下我不會騙你│ │
│ │ │ │ │ 那個 │ │
│ │ │ │ │A:我當然知道你不會 │ │
│ │ │ │ │ 騙我,我很難做人 │ │




│ │ │ │ │ , 人家他剛叫我說│ │
│ │ │ │ │ 不 然你那個錢拿回│ │
│ │ │ │ │ 來給他,他自己重 │ │
│ │ │ │ │ 點啊,我要怎麼辦 │ │
│ │ │ │ │B:好啦 │ │
├──┼───┼─────┼─────┼──────────┼──────────┤
│ 三 │宋隆海│101 年1 月│價量2,000 │A:黃麗娟黃麗娟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8日,在黃│之第一級毒│ (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麗娟位於桃│品海洛因1 │B:宋隆海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
│ │ │園縣○○市│包(起訴書│ (0000000000) │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
│ │ │○○路0段 │誤載為2,50├──────────┤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000 巷0 號│0 元,經檢│(101 年1 月18日00時│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0樓 │察官於101 │08分19秒)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年10月24日│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當庭更正)│B:阿娟 │產抵償之。 │
│ │ │ │ │A:嗯 │ │
│ │ │ │ │B:你在家嗎 │ │
│ │ │ │ │A:有啊 │ │
│ │ │ │ │B:那我等下會到 │ │
│ │ │ │ │A:嗯 │ │
│ │ │ │ ├──────────┤ │
│ │ │ │ │(101 年1 月18日00時│ │
│ │ │ │ │12分24秒) │ │
│ │ │ │ │ │ │
│ │ │ │ │B:阿娟 │ │
│ │ │ │ │A:嗯 │ │
│ │ │ │ │B:你可以過去阿君那 │ │
│ │ │ │ │ 裡嗎 │ │
│ │ │ │ │A:沒辦法 │ │
│ │ │ │ │B:這樣子 │ │
│ │ │ │ │A:對 │ │
│ │ │ │ │B:那我們跑一趟 │ │
│ │ │ │ │A:你們自己不早講我 │ │
│ │ │ │ │ 晚上不出門 │ │
│ │ │ │ │B:好啦 │ │
│ │ │ │ ├──────────┤ │
│ │ │ │ │(101 年1 月18日00時│ │
│ │ │ │ │38分56秒) │ │
│ │ │ │ │ │ │
│ │ │ │ │B:阿娟 │ │




│ │ │ │ │A:嗯 │ │
│ │ │ │ │B:我在樓下 │ │
│ │ │ │ ├──────────┤ │
│ │ │ │ │(101 年1 月18日00時│ │
│ │ │ │ │47分16秒) │ │
│ │ │ │ │ │ │
│ │ │ │ │B:他說拜託你幫他想 │ │
│ │ │ │ │ 一下辦法 │ │
│ │ │ │ │A:哼 │ │
│ │ │ │ │B:他已經不會動 │ │
│ │ │ │ │A:他會呼吸就好了 │ │
│ │ │ │ │B:拜託一下 │ │
│ │ │ │ │A:我打電話問人家 │ │
│ │ │ │ │B:麻煩一下,錢有啦 │ │
│ │ │ │ │ 好不好 │ │
│ │ │ │ │A:嗯 │ │
│ │ │ │ ├──────────┤ │
│ │ │ │ │(101 年1 月18日00時│ │
│ │ │ │ │55分12秒) │ │
│ │ │ │ │【黃再雄簡訊】 │ │
│ │ │ │ │妳那裡沒有原的嗎?妳│ │
│ │ │ │ │先給啊海他拿過來我就│ │
│ │ │ │ │拿錢請他拿到家給妳,│ │
│ │ │ │ │ │ │
│ │ │ │ ├──────────┤ │
│ │ │ │ │(101 年1 月18日01時│ │
│ │ │ │ │21分23秒) │ │
│ │ │ │ │【宋隆海簡訊】 │ │
│ │ │ │ │人家還沒回來. 說要晚│ │
│ │ │ │ │一點. 那你先過來好了│ │
│ │ │ │ │.現在。到的時候再打 │ │
│ │ │ │ │電話晌兩聲就掛掉.這 │ │
│ │ │ │ │樣我就知道你到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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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宋隆海│101 年2 月│價量2,500 │無譯文 │黃麗娟販賣第一級毒品│
│ │ │3 日或4 日│之第一級毒│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桃園縣中│品海洛因1 │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
│ │ │壢市○○路│包 │ │編號3 至5 所示之物均│
│ │ │0 段000 巷│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0號0樓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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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冷建民│101年2月6 │價量1,000 │無譯文 │黃麗娟販賣第一級毒品│
│ │ │中午12時許│一級毒品海│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桃園縣│洛因1 小包│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
│ │ │○○鄉○○│ │ │編號3 至6 所示之物均│
│ │ │○路0 巷00│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弄0 號附近│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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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黃麗娟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
│編號│對象 │時間、地點│毒品種類、│通訊監察譯文 │宣告之主刑及從刑 │
│ │ │ │數量及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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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邱維敏│100 年12月│價量3,500 │A:黃麗娟黃麗娟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1日01時許│元、重量約│ (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 │,在桃園縣│1 公克之第│ (0000000000)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
│ │ │○○市○○│二級毒品安│B:邱維敏 │編號1 至5 及42所示之│
│ │ │路0 段000 │非他命1 小│ (0000000000)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巷0 號0 樓│包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住處樓下 │ │(100 年12月21日01時│幣叁仟伍佰元沒收,如│
│ │ │ │ │26分06秒)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邱維敏簡訊】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大姐,有「好」的碗糕│ │
│ │ │ │ │嗎?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21日01時│ │
│ │ │ │ │28分37秒) │ │
│ │ │ │ │【黃麗娟簡訊】 │ │
│ │ │ │ │有是有啦! 但是我不知│ │
│ │ │ │ │合不合你的口味?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21日01時│ │
│ │ │ │ │33分33秒) │ │
│ │ │ │ │【邱維敏簡訊】 │ │




│ │ │ │ │你知道我的味口阿…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21日01時│ │
│ │ │ │ │35分13秒) │ │
│ │ │ │ │【黃麗娟簡訊】 │ │
│ │ │ │ │(0000000000) │ │
│ │ │ │ │吃過的人都說不錯吃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21日01時│ │
│ │ │ │ │35分49秒) │ │
│ │ │ │ │B:我叫上次我帶那帥 │ │
│ │ │ │ │ 哥 ,剛關回來那個│ │
│ │ │ │ │ 我弟弟去拿,到那 │ │
│ │ │ │ │ 邊我會打給你好不 │ │
│ │ │ │ │ 好 │ │
│ │ │ │ │A:好 │ │
│ │ │ │ │ │ │
│ │ │ │ ├──────────┤ │
│ │ │ │ │(100 年12月21日01時│ │
│ │ │ │ │45分03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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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