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417號
TYDM,98,訴,417,2009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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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乙○○提供上開土地回填、堆置營建廢棄物,並僱用同 案被告甲○○在上開土地上操作挖土機推土整地之情事,亦 經本院認定同案被告乙○○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 之罪及共同涉犯同條第4 款之罪,及同案被告甲○○共同涉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罪明確,而分別論罪科刑在 案,業如前述。是以,同案被告乙○○於97年3 月1 日承租 上開土地後,迄97年5 月9 日為警查獲前為止之期間內,確 有將上開土地提供予不詳姓名年籍之司機回填、堆置屬於廢 棄物性質之營建混合物之行為,固堪認定。
㈡惟依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97年5 月17日警詢中陳稱:「 (問:你於何時開始在桃園縣平鎮市○○段地號0000-0000 農地上,開始回填整地?現場負責人是何人?工作性質?薪 資為何?)我於97年3 月份,開始在平鎮市○○段地號0000 -0000 農地上回填剩餘營建土石。我是現場負責人。我聯絡 卡車司機李明星用剩餘營建土石方幫我回填整平土地。我自 己就是負責人,我沒有薪資。」、「(問:地主是何人?你 與地主是何關係?地主是否同意你傾倒營建剩餘土方?)地 主是丁○○。他是我叔叔。丁○○有要我去申請,後來我未 申請,即開始動工。但有平鎮市公所及警員有至現場會勘, 表示可以回填土方整地。」、「(問:你現場傾倒至桃園縣 平鎮市○○段地號170 至174 地號農地上為何物?)我是傾 倒營建剩餘土方,內有摻雜混凝土塊、磚塊及少許木塊。」 等語明確(見97年度偵字第12386 號卷第13至14頁)。而觀 諸同案被告乙○○供人傾倒在上開土地上之物,除97年5 月 9 日被查獲約6 至10車之摻雜塑膠、木材、地磚在內之營建 混合物(見桃園縣平鎮市清潔隊97年5 月9 日公害處理稽查 工作紀錄表)外,亦有傾倒乾淨廢土之情形存在(見桃園縣 平鎮市清潔隊97年5 月17日公害處理稽查工作紀錄表),加 以檢察官於97年8 月4 日前往現場勘驗結果,在A點挖出者 多廢土、B點挖出者多為廢土、磚塊、石頭、C、D點挖出 者以廢土、營建混合物為主(見上揭檢察官勘驗筆錄),顯 見同案被告乙○○提供上開土地回填、堆置之物,確有包含 廢土、廢磚塊、石頭等可供再利用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屬於 廢棄物之廢木材、廢塑膠袋、玻璃瓶在內之營建混合物之行 為,凡此情節,應非被告丁○○於出租土地時所得預料,況 被告丁○○既有告知同案被告乙○○須回填乾淨廢土,此經 同案被告乙○○陳述在卷,由此可徵被告丁○○所辯:伊當 初與乙○○簽立契約初時,有言明如果要整地必須經過桃園 縣政府相關單位申請合法後才可以整地,伊不知道乙○○未 申請就動工等語,尚非虛妄,殊值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丁○○雖有出租上開土地予同案被告乙○○ 使用之行為,然未實際參與同案被告乙○○提供土地回填、 堆置廢棄物之過程,公訴人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丁○ ○就同案被告乙○○之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 形,自不得逕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罪相繩。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丁○○有涉犯公訴人所 指之犯行,自應諭知被告丁○○無罪如主文第2 項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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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