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愈大,電線愈重,這樣會導致被告要用比較高的價格收購 ,所以被告都會叫伊先將有銅套管的電線拿回去,把銅套管 切掉以後再拿電線去變賣,他才肯收購,而伊賣給被告的電 線是剝去外皮的電線,都是軟電線,被告會確認伊出售之電 線中是否有夾藏硬電線,如果有硬電線,被告會叫伊帶走, 因為就伊從事資源回收業之常識得知,硬電線就是台電的電 線,回收業者都知道硬電線是台電的電線,回收業者在跟伊 交易時,也會這樣告知伊;只要不是剝皮的電線,就可以歸 類為雜線,雜線的價格比剝皮的電線每公斤低30元,銅套管 屬於雜線的一種;被告在收剝皮電線時一開始都有就每捆電 線都檢查有無帶銅套管,之後伊跟被告交易次數多了,被告 知道伊不會將雜線混入剝皮的電線內一起變賣,所以被告會 把伊裝電線的飼料袋打開來看裡面的電線情況,抽幾包查看 有無帶銅套管;伊無法確定偵查卷第42頁照片所拍攝之電線 是否為伊賣給被告的,照片所拍攝的裝電線袋子稱為太空包 ,每個太空包可以裝滿1 、2 噸的電線,伊若變賣1 百公斤 的電線,頂多為太空包裝滿電線的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的 比例等語在卷,且證人甲○○於其中二次出賣時,有提供其 真實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供被告登記等情,此有其上記載 甲○○姓名及其正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良淯企業社 」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1 份在卷可參 。是本案尚無從認定本案查獲之廢裸銅線,均為被告自證人 甲○○處收購得來之物,惟因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 主觀上明知上開廢裸銅線及相連接之壓接套管等物,係他人 失竊之物,而予執意購入,本院自不得逕認被告涉犯故買贓 物罪嫌。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就被告涉犯故買贓物罪嫌乙節所舉之事證 ,尚不足以使本院達於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且本院亦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 故買贓物罪嫌,本諸「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自應就被訴故買贓物犯行之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以免 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懿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