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695號
TYDM,108,易,695,20220331,1

2/2頁 上一頁


畫法犯意無訛。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金明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各係違反區域計 畫法第15條第1項關於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之規定,復違反 同法第21條第1項不依限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之規定,而犯 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㈡被告所為二次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7 年度偵字第2590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關於被告違 反區域計畫法部分與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載被告違反區 域計畫法部分,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併予審論,附此敘 明。
 ㈢又被告前因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 更(一)字第4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⒉犯水土保持法 第32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未經同意擅自從 事修建道路之開發,致生水土流失罪,經本院以100年度簡 字第1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⒈、⒉2罪經本院以1 01年度聲字第25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 於101年9月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1年12月16日因 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 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其係於前案因入監執行 而假釋出監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末期 再犯本案二罪,且前案所犯違反水土保持法部分與本案所犯 違反區域計畫法二罪之罪質相類,其既無視己身所犯對於社 會可能造成之危害非輕,猶仍再犯,足見其特別惡性,且前 案因入監執行而假釋出監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後 並無成效,亦徵其對於刑罰反應力殊嫌薄弱,當須延長其矯 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是如予 加重本刑,並無使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 相當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為收取租金以牟利,竟未經許可即將劃定使用分 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交通用地、殯葬 用地而公告實施管制之榮興段土地整地後再分區轉租及出租 予次承租人,使次承租人在榮興段土地上鋪設水泥及柏油、 設置停車場、搭建鐵皮屋、鐵皮圍籬,設置廠房、倉庫、宮 廟及公司行號、堆置土石方,搭建鐵皮屋、鐵皮棚架及圍籬



、鋪設水泥及柏油,作海釣場、景觀餐廳、快炒店、檳榔攤 、停車、二手貨行及自助洗車場使用,面積達83,238.8平方 公尺,而違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交通用地及殯葬用地 使用土地之管制,經桃園市政府裁處罰鍰並限期令其停止非 法使用、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或拆除地上物恢復 原狀,仍不為之,另未經許可即在劃定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 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而公告實施管制之東金段土 地上堆置瀝青,面積達2,100平方公尺,而違反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使用土地之管制,經桃園市政府裁處罰鍰並限期 令其停止非法使用、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仍不 為之,所為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與發展,並斟酌被 告犯罪後之態度,兼衡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詢 問時自述以商為業、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 智識程度(見偵字第25909號卷一第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 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退併辦之說明: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鄭金明自100年間起竊佔附表二所示之7 筆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之國有土地後,將前揭土地作為 「榮興產創園區」之基地,並出租予他人搭建鐵皮屋、鋪設 水泥及鋪設柏油做海釣場、景觀餐廳、快炒店等建物使用, 而竊佔附表二所示之7筆國有土地面積為2,312.11平方公尺 ,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並以被告 此部分所為與本案違反區域計畫法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即以107 年度偵字第25909號案件移送併辦。
 ㈡按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所處罰之犯罪行為,係行為 人竊佔他人不論國有土地或私人土地之積極「作為」,且為 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 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 限恢復土地原狀罪,係在先有違反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之管制,而使 用土地之條件下,違法使用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限期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依限停止 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之「不作為」,二者之構成要 件迴異,所處罰之犯罪行為態樣亦顯然不同。且由區域計畫 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觀之,違反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之管制,而 使用土地之行為本身,尚非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罰規定直接 處罰之對象,而係在有該一違反使用管制而使用土地之條件



下,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限期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 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後,違反者仍不依限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 上物恢復原狀,始成立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罪。是違反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 區使用之管制,而使用土地之行為本身,若符合刑法第320 條第2項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固應成立刑法第320條 第2項之竊佔罪,惟若無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區域 計畫法第21條之規定為限期令其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 物恢復原狀之通知,及行為人逾期不為之不作為,則要無成 立區域計畫法第22條犯罪之餘地。再依現實社會實況,皆係 先有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而使用土地之行為,經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現後,始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之 規定限期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則縱先前 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而使用土地之行為,符合刑法 第320條第2項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應成立刑法第32 0條第2項之竊佔罪。惟行為人成立該罪之時,因該管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尚未發現該等行為,自無成立區域計畫法第 22條犯罪之可能;迨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現該等違 規使用行為,而依法限期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 原狀,逾期不為,行為人始有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之 犯意及行為(不作為),成立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 復土地原狀罪。足見行為人就上開二罪之成立犯罪時間,顯 然有前後之分,甚且往往有數年之隔。是刑法第320條第2項 之竊佔罪與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二 者犯罪行為之態樣既有明顯差異,彼此犯罪行為(含不作為 )之成立時間,復有先後之分,二罪自非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
 ㈢經查: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於103年9月1日起至10 5年1月13日前之某時,以榮興段土地規劃為「八德榮興產創 園區」並擅自使用榮興段國有土地,整地後再分區轉租及出 租予次承租人,使次承租人在榮興段土地上鋪設水泥及柏油 、設置停車場、搭建鐵皮屋、鐵皮圍籬,設置廠房、倉庫、 宮廟及公司行號、堆置土石方,搭建鐵皮屋、鐵皮棚架及圍 籬、鋪設水泥及柏油,作海釣場、景觀餐廳、快炒店、檳榔 攤、停車、二手貨行及自助洗車場使用,面積達83,238.8平 方公尺,嗣經桃園市政府於106年8月11日以府地用字第1060 173537號函,對鄭金明裁處罰緩300,000元,及令停止非法 使用並於文到1個月內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或拆 除地上物恢復原狀等情,已如前述,被告上開擅自使用榮興 段國有土地,整地後再分區轉租及出租予次承租人之行為倘



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亦已於106年8月16日收受 106年8月11日裁處書前即103年9月1日起至105年1月13日前 之某時成立。被告於106年8月16日收受106年8月11日裁處書 後,未遵期停止非法使用、拆除地上物並恢復土地原狀,違 反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相距已逾1年之久,當係另行起 意。則被告先前擅自使用榮興段國有土地,整地後再分區轉 租及出租予次承租人之行為,縱令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 竊佔罪,亦與被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之不作為犯罪 間,屬數罪併罰之關係。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 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與起訴犯罪事實一被告違反區 域計畫法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尚有未洽。 故移送併辦關於被告竊佔附表二所示之7筆國有土地部分與 本案起訴部分非屬同一案件,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 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塗又臻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珽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



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區域計畫法第15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所有權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違規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地段 地號 ⒈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榮 興 段 801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387.9 387.9 ⒉ 802 特定農業區 交通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1,283.05 500 ⒊ 877 特定農業區 交通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3,255.54 1,600 ⒋ 878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2,267.52 2,267.52 ⒌ 88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4,285.99 1,400 ⒍ 882 特定農業區 交通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1,563.9 750 ⒎ 883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225.29 225.29 ⒏ 884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594.52 594.52 ⒐ 885 特定農業區 交通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46.81 46.81 ⒑ 887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1,835.77 1,835.77 ⒒ 888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1,019.45 1,019.45 ⒓ 889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275.63 275.63 ⒔ 89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314.54 314.54 ⒕ 891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367.1 367.1 ⒖ 892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284.59 284.59 ⒗ 893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1,139.23 600 ⒘ 894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117.17 117.17 ⒙ 899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8,612.32 8,612.32 ⒚ 9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229 229 ⒛ 903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1,734.19 1,734.19  905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2,017.86 2,017.86  906 特定農業區 交通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185.13 185.13  962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2,909.69 2,909.69  963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3,636.32 3,636.32  964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3,377.47 3,377.47  965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3,906.52 3,906.52  966 特定農業區 殯葬用地 國有土地 1,009.19 1,009.19  967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7,273.23 7,273.23  968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國有土地 490.76 490.76  969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1,850.43 1,850.43  1277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3,076.97 3,076.97  1278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國有土地 147.36 147.36  1279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6,815.63 6,815.63  1282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8,646.1 8,646.1  1283 特定農業區 交通用地 國有土地 292.7 292.7  1285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八德殘障教養院 14,441.72 14,441.72 合計 89,916.59 83,238.8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所有權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地段 地號 ⒈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榮 興 段 909 特定農業區 水利用地 國有土地 129.1 ⒉ 966 特定農業區 殯葬用地 國有土地 1,009.19 ⒊ 968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國有土地 490.76 ⒋ 971 特定農業區 水利用地 國有土地 343.82 ⒌ 1276 特定農業區 水利用地 國有土地 204.26 ⒍ 1278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國有土地 147.36 ⒎ 1283 特定農業區 交通用地 國有土地 292.7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