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54號
TYDM,104,訴,154,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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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74號
                   104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浪安


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律師
      楊雅馨律師
被   告 張麗華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林庭誼律師
被   告 曾淑梅


被   告 劉文華



被   告 宋子毅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李文俊




被   告 張文瑞


被   告 宋德燿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葉雲添



被   告 鄒貴發


被   告 吳聲灶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王燕惠



被   告 江羅淑娥



被   告 邱子龍(原名邱慶衡)



被   告 姜瑞英


被   告 姜尾鳳


上五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政謙律師
被   告 胡李明


被   告 涂盛田


被   告 劉邦利



被   告 鍾陳義



上九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上四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戴珮宜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李長彥律師
被   告 涂源琴




被   告 胡昌星


被   告 曾萬欽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永祥律師
被   告 温秀英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葉有福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
被   告 葉雲星



被   告 陳建宏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律師
被   告 戴振榮



被   告 吳克釗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秀珠律師
被   告 沈文生



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被   告 劉明喜


上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黃廷芝(原名黃瑞嬌)



選任辯護人 曾遠豪律師
被   告 陳春裕




被   告 廖隆田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02 年度
偵字第14680 號、102 年度偵字第2159號、102 年度偵字第28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鄧浪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
鄧浪安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張麗華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三、曾淑梅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 定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 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
四、劉文華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 定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 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
五、宋子毅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六、李文俊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
七、張文瑞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八、宋德燿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九、葉雲添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十、鄒貴發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褫奪公權參年。
十一、吳聲灶犯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十二、王燕惠犯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刑。十三、江羅淑娥犯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十四、邱子龍犯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四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十五、姜瑞英犯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五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十六、姜尾鳳犯如附表十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刑。十七、胡李聰明犯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七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十八、涂盛田犯如附表十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八所示之刑。十九、劉邦利犯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刑。二十、鍾陳義犯如附表二十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十所示之刑。二一、戴珮宜犯如附表二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並應 於判決確定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二、涂源琴犯如附表二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二三、胡昌星犯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二四、温秀英犯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四所示之刑。二五、葉有福犯如附表二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五所示之刑。二六、葉雲星犯如附表二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六所示之刑。二七、陳建宏犯如附表二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七所示之刑。二八、戴振榮犯如附表二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八所示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二九、吳克釗犯如附表二九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九所示之刑。三十、沈文生犯如附表三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三一、劉明喜犯如附表三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一所示之刑。三二、陳春裕犯如附表三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三三、廖隆田犯如附表三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三所示之刑。三四、黃廷芝、曾萬欽均無罪。
三五、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三五編號3 、4 、21所示各所得人項下已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未 扣案如附表三五編號1 、5 至20、22至31所示各所得人項 下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均各自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三五編號2 所 示所得人項下之犯罪所得由鄧浪安張麗華共同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
事 實




一、鄧浪安自民國87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縣平鎮市(現改 制為桃園市平鎮區,下均引用新制)湧豐里里長、戴珮宜自 87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東安里里長、曾淑梅 自95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中正里里長、劉文 華自91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義民里里長、李 文俊自91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復旦里里長、 張文瑞自91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新英里里長 、王燕惠自99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復興里里 長、江羅淑娥自91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莊敬 里里長、邱子龍(原名邱慶衡)自91年間起迄101 年間擔任 桃園市平鎮區北富里里長、姜瑞英自95年8 月間起迄102 年 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南勢里里長、宋德燿自91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宋屋里里長、宋子毅自87年間起迄 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貿易里里長、吳聲灶自84年間起 迄99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山峰里里長、沈文生自95年間起 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平南里里長、姜尾鳳自95年間 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里長、胡李聰明自95 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龍恩里里長、涂盛田自 99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廣達里里長、涂源琴 自95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平鎮里里長、陳建 宏自99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福林里里長、溫 秀英自95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廣興里里長、 葉有福自83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龍興里里長 、葉雲星自99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里 長、葉雲添自93年間起迄99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北富里里 長、鄒貴發自91年間起迄99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廣達里里 長、劉邦利自91年間起迄99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雙連里里 長、劉明喜自87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 里長、戴振榮自95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北華 里里長、吳克釗自95年間起至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北 貴里里長、胡昌星自91年間起迄99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復 興里里長、鍾陳義自91年間起迄102 年間擔任桃園市平鎮區 北勢里里長,張麗華鄧浪安之妻,陳春裕係百歐微生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百歐公司)及勵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勵儀公司)之負責人;廖隆田則係百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下稱百安公司)之負責人及宏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宏逸公 司)之股東;勵儀公司、百歐公司自96年5 月21日起至97年 5 月31日止均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信託局 )購料處機械泡沫滅火器共同供應契約(下稱共約)標案第 2 組「符合生態環保之表面活性劑機械泡沫滅火器」第4 項



「6 型手提蓄壓式」之立約商,且勵儀公司自97年10月14日 起至98年12月31日、99年3 月22日起至100 年2 月28日亦均 為臺灣銀行採購部機械泡沫滅火器期共約標案第2 組「符合 生態環保之表面活性劑機械泡沫滅火器」第4 項「6 型手提 蓄壓式」之立約商;百歐公司則另於97年10月14日起至98年 12月31日、100 年7 月15日起至101 年8 月30日、101 年8 月31日起至102 年6 月30日亦為臺灣銀行採購部機械泡沫滅 火器期共約標案第2 組「符合生態環保之表面活性劑機械泡 沫滅火器」第4 項「6 型手提蓄壓式」之立約商;宏逸公司 則於100 年7 月15日起至101 年8 月30日為臺灣銀行採購部 機械泡沫滅火器共約標案第1 組「符合生態環保之水成膜機 械泡沫滅火器」第2 項「3 型手提蓄壓式」之立約商。二、緣自96年起迄101年間,鄧浪安戴珮宜曾淑梅劉文華李文俊張文瑞王燕惠江羅淑娥、邱子龍、姜瑞英宋德燿宋子毅吳聲灶沈文生姜尾鳳、胡李聰明、涂 盛田、涂源琴陳建宏、溫秀英、葉有福葉雲星葉雲添鄒貴發劉邦利劉明喜戴振榮吳克釗胡昌星、鍾 陳義等30人(下稱鄧浪安等30名里長)分別擔任上開桃園市 平鎮區各里之里長,其等依桃園市政府民政局96年度至101 年度鄉鎮市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實施計畫,在桃園市政府核定 額度範圍內,得建議動支村里基層工作經費(下稱基層工作 經費)以及民意代表建議補助地方建設款項(下稱議員補助 款),以辦理公共工程及相關採購業務,其等並得指定施作 工程項目或採購內容及編列經費概算表,均係依地方制度法 規定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均為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詎鄧浪安張麗華為求能自上開各里里長得依 職權向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申請以動支基層工作經費及議員補 助款採購滅火器一事中謀取利益,乃要求滅火器共約廠商負 責人陳春裕支付賄款,而陳春裕為能擴大其公司經營之規模 及產品之推銷,雙方即達成協議而期約由鄧浪安負責遊說平 鎮區各里里長動用基層工作經費或議員補助款,並建議平鎮 區公所指定採購勵儀公司、百歐公司所有之滅火器後,待平 鎮區公所果真如鄧浪安之建議採購勵儀公司、百歐公司之滅 火器且支付滅火器價金後,陳春裕即按採購金額之百分之40 或以每支滅火器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200 元或2,100 元 之金額計算,支付賄款予鄧浪安張麗華,再由鄧浪安、張 麗華與各里長朋分,謀議既定後,鄧浪安張麗華遂分別向 戴珮宜曾淑梅劉文華李文俊張文瑞王燕惠、江羅 淑娥、邱子龍、姜瑞英宋德燿宋子毅吳聲灶沈文生姜尾鳳、胡李聰明涂盛田涂源琴陳建宏、溫秀英、



葉有福葉雲星葉雲添鄒貴發劉邦利劉明喜、戴振 榮、吳克釗胡昌星鍾陳義等29名里長(下稱戴珮宜等29 名里長)遊說,而分別與戴珮宜等29名里長共同基於職務上 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不法犯意聯絡,陳春裕則基於 對公務員關於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陳春裕所涉 ㈠至㈨之部分,行為時尚屬不罰),由鄧浪安及上開戴珮宜 等29名里長以各該里基層工作經費或議員補助款,配合辦理 採購勵儀公司或百歐公司6 型手提蓄壓式表面活性劑機械泡 沫滅火器(下稱6 型滅火器),俟平鎮區公所完成驗收且付 款予勵儀公司、百歐公司後,由陳春裕依約給付賄款予鄧浪 安及張麗華,再由鄧浪安及張華按每支滅火器新臺幣(下同 )900 元至1,000 元不等之賄款,或自行分送,或二人偕同 分送賄款予各該參與採購之各里長,茲將其等不法情事分述 於後:
鄧浪安張麗華先於96年間某日,委由不知情之人刻製「公 共用滅火器」、「符合生態環保之表面活性劑機械泡沫滅火 器」、「如公共滅火器附掛地點彙整表」之戳章3 枚後,先 於96底某日,在湧豐里之村里基層工作經費施作項目查報表 (下稱施作項目查報表)、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動支申請表( 下稱經費動支申請表)及滅火器附掛地點表(下稱附掛地點 表)蓋上上開戳章字樣後,以湧豐里名義向平鎮區公所提出 採購6 型滅火器之申請,另以每支滅火器支付1,000 元賄款 為條件,遊說平鎮市北安里里長劉兆銘(已歿)、北華里里 長戴振榮、北勢里里長鍾陳義、平南里里長沈文生、貿易里 里長宋子毅、義民里里長劉文華、廣達里里長鄒貴發、廣興 里里長溫秀英、龍恩里里長胡李聰明、龍興里里長葉有福、 雙連里里長劉邦利、平安里里長彭筆達等12位里長配合採購 6 型滅火器之申請,以其等各里之基層工作經費指定採購6 型滅火器(每支5,676 元),經前開里長同意配合申請採購 後,即由各里里長自行或委由各里里幹事填寫施作項目查報 表、經費動支申請表及附掛地點表後,再由各里里幹事發函 向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提出採購滅火器之申請,而由平鎮區公 所行政室負責辦理採購事宜,平鎮區公所行政室主任鄧昱綵 則依鄧浪安之建議,並由鄧浪安填寫共同供應契約機械泡沫 滅火器訂購單交予鄧昱綵後,由鄧昱綵指示行政室承辦人沈 文麒直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訂購,沈文麒遂於96年10月 23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訂購6 型滅火器476 支(採購金 額:270 萬1,776 元),計北安里採購36支、北華里採購46 支、北勢里採購42支、平安里採購35支、平南里採購29支、 湧豐里採購38支、貿易里採購20支、義民里採購35支、廣達



里採購60支、廣興里採購45支、龍恩里採購30支、龍興里採 購10支、雙連里採購50支。俟本案於96年12月20日由平鎮區 公所派員會同各該里里長完成驗收,平鎮區公所遂於97年1 月9 日將該筆採購貨款匯至勵儀公司所有之土地銀行西三重 分行帳戶內,鄧浪安即與陳春裕約定於97年1 月15日,在桃 園市○鎮區○○街00巷00號鄧浪安張麗華住處內,由陳春 裕將其公司會計王瑞珍自上開帳戶內提領之現金101 萬元3, 809 元(共約金額扣除手續費及營業稅後,再以4 成計算) 之賄款交予鄧浪安張麗華,而由張麗華接手收受,嗣鄧浪 安及張麗華即將上開自陳春裕處收取之金額中,取出部分金 額並以每支滅火器1,000 元為計算,交付予劉兆銘3 萬6,00 0 元、戴振榮4 萬6,000 元、鍾陳義4 萬2,000 元、沈文生 2 萬9,000 元、宋子毅2 萬元、劉文華3 萬5,000 元、鄒貴 發6 萬元、溫秀英4 萬5,000 元、胡李聰明3 萬元、葉有福 1 萬元及劉邦利5 萬元,作為採購上開滅火器之賄賂,惟平 安里里長彭筆達拒未收受3 萬5,000 元賄款,至餘款61萬80 9 元則悉由鄧浪安張麗華所得(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 。
鄧浪安於96年底,再以湧豐里之名義,填寫施作項目查報表 、經費動支申請表及附掛地點表後,並蓋上「公共用滅火器 」、「符合生態環保之表面活性劑機械泡沫滅火器」、「如 公共滅火器附掛地點彙整表」之戳章字樣後,以湧豐里名義 向平鎮區公所提出而由里幹事發函向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申請 採購42支6 型滅火器,而由平鎮區公所行政室負責辦理採購 ,平鎮區公所行政室主任鄧昱綵亦依鄧浪安之建議,並由鄧 浪安填寫共同供應契約機械泡沫滅火器訂購單交予鄧昱綵後 ,由鄧昱綵指示行政室承辦人沈文麒直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 公司訂購,沈文麒遂於96年12月24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 訂購6 型滅火器42支(每支5,676 元,採購金額:23萬8,39 2 元),嗣平鎮區公所派員會同鄧浪安完成驗收,並於97年 2 月18日給付上開貨款予勵儀公司後,陳春裕乃於97年2 月 27日,指示王瑞珍自勵儀公司帳戶提領9 萬8,623 元現金之 賄款(共約金額扣除手續費及營業稅後,再以4 成計算), 再由陳春裕交予鄧浪安張麗華張麗華部分未據起訴), 而由張麗華接手收受(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 ㈢鄧浪安於97年間,在湧豐里之施作項目查報表、經費動支申 請表及附掛地點表蓋上「公共用滅火器」、「符合生態環保 之表面活性劑機械泡沫滅火器」、「如公共滅火器附掛地點 彙整表」之戳章字樣後,以湧豐里名義向平鎮區公所提出採 購6 型滅火器之申請,另遊說復旦里里長李文俊及龍恩里里



長胡李聰明配合,以其等各里之基層工作經費指定採購6 型 滅火器(每支5,676 元),經前開里長同意配合申請採購後 ,即由各里里長自行或委由各里里幹事填寫經費施作項目查 報表、經費動支申請表及附掛地點表後,再由各里里幹事發 函向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提出採購滅火器之申請,而由平鎮區 公所行政室負責辦理採購事宜,平鎮區公所行政室主任鄧昱 綵則依鄧浪安之建議,並由鄧浪安填寫共同供應契約機械泡 沫滅火器訂購單交予鄧昱綵後,由鄧昱綵指示行政室承辦人 沈文麒直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訂購,沈文麒遂於97年5 月28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訂購6 型滅火器72支(每支5, 676 元,採購金額共計40萬8,672 元),計有湧豐里採購32 支、復旦里20支、龍恩里20支。嗣本案於97年8 月6 日由平 鎮區公派員會同各該里長辦理驗收,平鎮區公所並於97年9 月1 日給付貨款予勵儀公司,嗣鄧浪安即與陳春裕約定會面 交付賄款,乃於97年9 月8 日,陳春裕指示王瑞珍自勵儀公 司土地銀行帳戶提款現金15萬8,400 元(以每支滅火器2,20 0 元計算)後,再由陳春裕將前開賄款交予鄧浪安張麗華 ,嗣再由鄧浪安張麗華自上開自陳春裕處收取之金額中, 以每支1,000 元為計算,分別交予付李文俊、胡李聰明各2 萬元賄款,所餘11萬8,400 元賄款則為鄧浪安張麗華(張 麗華部分未據起訴)所得(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㈢)。 ㈣鄧浪安於97年11月間,或以每支滅火器可分得1,000 元賄款 為由,遊說山峰里里長吳聲灶、北安里里長劉兆銘(已歿) 、北華里里長戴振榮、平南里里長沈文生、復旦里里長李文 俊、貿易里里長宋子毅、新英里里長張文瑞、廣達里里長鄒 貴發等里長配合,或各該里長前曾配合鄧浪安採購指定之滅 火器並因此自鄧浪安張麗華處取得賄款、或聽聞若配合鄧 浪安指定採購、鄧浪安事後均會給付賄款,而經前開里長同 意或自行配合申請採購後,即各以其等各里之村里基層工作 經費指定採購6 型滅火器(每支5,676 元),並由各里里長 自行或委由各里里幹事填寫施作項目查報表、經費動支申請 表及附掛地點表後,再由各里里幹事發函向桃園市平鎮區公 所提出採購滅火器之申請,而由平鎮區公所行政室負責辦理 採購事宜,平鎮區公所行政室主任鄧昱綵則依鄧浪安之建議 ,並由鄧浪安填寫共同供應契約機械泡沫滅火器訂購單交予 鄧昱綵後,由鄧昱綵指示行政室何姓承辦人直接以共約方式 向勵儀公司訂購,該承辦人遂於97年11月25日以共約方式向 勵儀公司訂購6 型滅火器362 支(採購金額共計:205 萬4, 712 元),計有山峰里30支、北安里40支、北華里50支、平 南里30支、復旦里12支、湧豐里50支、貿易里35支、新英里



63支、廣達里52支。嗣本案於98年2 月6 日由平鎮區公所派 員會同各該里里長完成驗收,平鎮區公所遂於98年3 月23日 將該筆採購貨款匯至勵儀公司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內,鄧浪 安即與陳春裕相約見面交付賄款,陳春裕乃於98年2 月13日 指示王瑞珍自勵儀公司土地銀行帳戶提款現金79萬6,400 元 (以每支滅火器2,200 元計算)後,再由陳春裕將前開賄款 交予鄧浪安張麗華,而由張麗華接手收受,嗣鄧浪安及張 麗華旋即將上開自陳春裕處收取之賄款金額中,以每支滅火 器1,000 元計算,分別交付予吳聲灶3 萬元、劉兆銘4 萬元 、戴振榮5 萬元、沈文生3 萬元、李文俊1 萬2,000 元、宋 子毅3 萬5,000 元、張文瑞6 萬3,000 元、鄒貴發5 萬2,00 0 元,作為該次各里長動用里基層工作經費之賄賂,餘款48 萬4,400 元則為鄧浪安張麗華所得(張麗華部分未據起訴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
鄧浪安又於98年間,先於空白之施作項目查報表、經費動支 申請表及附掛地點表上蓋上上開「公共用滅火器」、「符合 生態環保之表面活性劑機械泡沫滅火器」、「如公共滅火器 附掛地點彙整表」之戳章字樣後,或以每支滅火器支付1,00 0 元賄款為條件,交付上開蓋有戳章字樣之表格並遊說山峰 里里長吳聲灶、北富里里長葉雲添、北貴里里長吳克釗、平 鎮里里長涂源琴、宋屋里里長宋德燿、復旦里里長李文俊、 復興里里長胡昌星、新英里里長張文瑞、廣達里里長鄒貴發 等里長配合,或各該里長前曾配合鄧浪安採購指定之滅火器 並因此自鄧浪安張麗華處取得賄款、或聽聞若配合鄧浪安 指定採購、鄧浪安事後均會給付賄款,而經前開里長同意或 自行配合申請採購後,即各以其等各里之基層工作經費指定 採購6 型滅火器(每支5,676 元),再由各里里長自行或委 由各里里幹事填寫施作項目查報表、經費動支申請表及附掛 地點表後,再由各里里幹事發函向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提出採 購滅火器之申請,而由平鎮區公所行政室負責辦理採購事宜 ,平鎮區公所行政室主任鄧昱綵則依鄧浪安之建議,並由鄧 浪安填寫共同供應契約機械泡沫滅火器訂購單交予鄧昱綵後 ,由鄧昱綵指示行政室張姓承辦人直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 司訂購,該承辦人遂於98年4 月22日以共約方式向勵儀公司 訂購6 型滅火器471 支(採購金額共計:267 萬3,396 元) ,計有山峰里30支、北富里31支、北貴里32支、平鎮里20支 、宋屋里62支、復旦里60支、復興里60支、湧豐里66支、新 英里50支、廣達里60支。嗣本案於98年7 月6 日由平鎮區公 所派員會同各該里里長完成驗收,平鎮區公所遂於98年7 月 24日將該筆採購貨款匯至勵儀公司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內,



鄧浪安即再與陳春裕相約見面交付賄款,於98年8 月4 日, 由陳春裕指示王瑞珍自勵儀公司土地銀行帳戶提款現金73萬 6,200 元(以每支滅火器2,200 元計算)後,再由陳春裕將 前開賄款交予鄧浪安張麗華,而由張麗華接手收受,嗣並 給付餘款30萬元之賄款予鄧浪安張麗華鄧浪安張麗華 旋即將上開自陳春裕處收取之金額中,以每支滅火器1,000 元計算,分別交付予吳聲灶3 萬元、葉雲添3 萬1000元、吳 克釗3 萬2000元、涂源琴2 萬元、宋德燿6 萬2000元、李文 俊6 萬元、胡昌星6 萬元、張文瑞5 萬元、鄒貴發6 萬元作 為賄賂,餘款63萬1,200 元則為鄧浪安張麗華所得(張麗 華部分未據起訴)(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 ㈥鄧浪安再於98年底,向桃園市議員舒翠玲爭取得議員補助款 20萬元後,旋即以湧豐里之名義並提出購置滅火器計劃書及 申請書,發函向平鎮區公所提出採購35支6 型滅火器之申請 (每支5,676 元,採購金額:19萬8,660 元),同一期間, 平鎮區新安里長吳善忠亦爭取得舒翠玲議員之補助款25萬元 ,且備妥購置滅火器計劃書及申請書發函向平鎮區公所提出 採購44支6 型滅火器申請(每支5,676 元,採購金額:24萬 9,744 元),而由平鎮區公所行政室負責辦理採購事宜,並 將上開湧豐里及新安里之採購案合併,該區公所行政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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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