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628號
TYDM,106,訴,628,20190131,2

2/2頁 上一頁


解或對之有所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沒收部分:
一、按被告為前揭犯行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 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沒收,除有特別 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 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 ,但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沒收 之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財產可能被 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 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 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 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侵占之回饋金60萬7803元,為其犯罪 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侵占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四所示之車輛 ,為本件之犯罪所得,有如上述,而參與人即黎禮全、葉日 彤、葉晏彣因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各自無償取得該等車輛之 登記名義,乃因被告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本院 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職權裁定命上開參與人參與沒收程序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2 款之規定,向參與人沒收 。
四、附表三所示決算表、預算表上之偽造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又上開私文 書,係屬東勢里所有,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非違禁物或 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至其餘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尚無法證明各該 扣案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非違禁物或法院應義務沒 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455 條之26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齡梓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哲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 犯罪事實 │ 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
├─┼───────┼───────────────┤
│一│犯罪事實欄一(│葉雲星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即起訴書犯罪事│參年陸月。 │
│ │實欄一㈠㈡㈢)│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柒│
│ │ │仟捌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二│犯罪事實欄二(│葉雲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即起訴書犯罪事│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實欄一㈣)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
│ │ │之印文參枚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 犯罪所得 │ 備註 │
│號│ │ │
├─┼──────────────┼─────┤
│一│新臺幣60萬7803元 │犯罪事實一│
│ │ │①所示之享│
│ │ │運公司回饋│
│ │ │金餘款。 │
├─┼──────────────┼─────┤
│二│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犯罪事實一│
│ │1 臺 │②,登記在│
│ │ │被告配偶黎│
│ │ │禮全名下。│
├─┼──────────────┼─────┤
│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犯罪事實一│
│ │車1 臺 │③,登記在│
│ │ │被告之女葉│
│ │ │晏彣名下。│
├─┼──────────────┼─────┤
│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犯罪事實一│
│ │車1 臺 │③,登記在│
│ │ │被告之子葉│
│ │ │日彤名下。│
└─┴──────────────┴─────┘
附表三:
┌─┬─────────┬──────────┐
│編│ 名 稱 │ 應 沒 收 物 │
│號│ │ │
├─┼─────────┼──────────┤
│一│桃園縣平鎮市東勢社│左列決算表上「會計」│
│ │區發展協會103 年度│欄位偽造之「謝文忠」│
│ │收支決算表 │印文1 枚 │
├─┼─────────┼──────────┤
│二│桃園市平鎮區東勢社│左列預算表上「會計」│
│ │區發展協會104 年度│欄位偽造之「謝文忠」│
│ │經費收支預算表 │印文1 枚、「代理常務│
│ │ │監事」欄位偽造之「鄧│
│ │ │仁松」印文1 枚 │
└─┴─────────┴──────────┘
附表四:




┌─┬─────────┬────┐
│編│ 物品名稱 │ 數量 │
│號│ │ │
├─┼─────────┼────┤
│一│文件資料 │1本 │
├─┼─────────┼────┤
│二│103 年東勢里財產交│1本 │
│ │接清冊 │ │
├─┼─────────┼────┤
│三│財產移動單 │1本 │
├─┼─────────┼────┤
│四│享運公司回饋金捐贈│1本 │
│ │等資料 │ │
├─┼─────────┼────┤
│五│收據 │9本 │
├─┼─────────┼────┤
│六│存摺 │6本 │
├─┼─────────┼────┤
│七│收支明細表 │1本 │
├─┼─────────┼────┤
│八│現金新臺幣1000元 │450張 │
├─┼─────────┼────┤
│九│紙袋 │1個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享運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賀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