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以及我們處的業管副處長、處長逐級審核確認後,得 出實驗室共同結論,我們才會以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 鑑識實驗室的名義出具鑑定書,所以說每一份鑑定結果不 是承辦鑑定人一人就可以獨斷,這是經過實驗室逐級審核 後得出的結論。」等語在卷,而就其本身任職法務部調查 局鑑識科學處文書鑑識科,擔任鑑定人而從事文書鑑識之 期間、承辦之筆跡鑑定案件數量、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 紋鑑識實驗室針對新進人員之訓練、測驗、實案操作、考 核流程,以及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之鑑定 需有承辦鑑定人、實驗室品質主管、實驗室主管、法務部 調查局鑑識科學處業管副處長、處長逐級審核確認之流程 等其本身及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從事筆跡 鑑定之適格資格及資歷各節,均證述明確。
(2)鑑定證人賴湘茹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我們是財團法 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的實驗室,認證的是筆跡鑑定的程 序,從收件到結果,且不限於筆跡鑑定,還有其他各項鑑 定,以及實驗室的運作都是在認證的範圍內,它認證的是 一個實驗室,他們會請該領域的專家學者,因為我們是文 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會聘請領域內的專家來進行監督評 鑑,可能是非本局或其他單位,比較像是外部監督。全國 認證基金會認證的實驗室每年都要接受基金會不定期派員 ,針對我們認證的項目進行監督評鑑,不符合是會蓋缺失 的,每3年要針對我們認證的項目重新延展認證,我們有 一直受到外部監督,目前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的合格實驗 室,就是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跟憲兵指揮部的刑事 鑑識中心,所以我們在做筆跡鑑定是要根據內部筆跡鑑定 的程序去進行的。」等語在卷,而就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 指紋鑑識實驗室之筆跡鑑定程序,係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 基金會認證,並定期接受監督評鑑一節證述明確,而證人 即雲芝公司人員陳建同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受命法 官問:你所提出的『影本鑑定1-2』,TAF是哪個實驗室?) 國內認證機構,全國認證基金會。」、「(受命法官問: 目前有TAF 認證的實驗室是否只有三間,刑事局、法務部 、憲指部?)筆跡鑑定的部分我所知道是。」是法務部調 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之筆跡鑑定程序,確係經財團 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亦堪認定。
(3)綜上所述,法務部調查局原為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 之機構,而鑑定證人賴湘茹就其本身及法務部調查局文書 暨指紋鑑識實驗室從事筆跡鑑定之適格資格及資歷,亦均 證述如上。基此,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及
本案實施鑑定之人賴湘茹,確均具備從事筆跡鑑定之專業 知識背景及資歷,著無庸議。
2、因鑑定之必要而為資料之蒐集與其內容:
(1)本案檢察官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實施 筆跡鑑定之「陳徐阿蜜身故保險金運用契約原本1張」及 「陳士欽庭書原本1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 繼字第1686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原本1冊(卷內第4頁、第 6頁、第7頁、第23頁)」、「印鑑證明申請書原本1紙」 、「戶籍謄本(文件)申請書原本2紙」均為原本之事實 ,除在調查局鑑定書上載明外,並據鑑定證人賴湘茹於本 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而查,鑑定證人賴湘茹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我們實驗室的筆跡鑑定操作標準是參考ASTM制定 的作業程序擬定的,制訂流程的參考依據就是ASTM所發行 的『Standard Guide for Examination of Handwritten I tems』,確實就是送鑑資料為原本是最理想,所以我們實 驗室要求以原本為原則。」等語在卷,另證人即雲芝公司 人員陳建同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鑑定書(即雲芝鑑定 書)第6頁第2項,上面有寫ASTM所發行之指引E2290,這 是目前實務上鑑定機關內所參考的鑑定標準,包含刑事警 察局、法務部調查局、憲兵指揮部、中央警察大學,從事 筆跡鑑定會參考的重要依據。根據ASTM7.5.1 的規範表示 ,『雖然送鑑原本文件最為理想,但若原本不可得,只要 是清晰足資進行分析、比對,以影本文件鑑定仍然符合該 指引規範的要求。』」、「除了符合ASTM7.5.1 基本要求 外,如果從事文書鑑定,可能會聽到另外一個規則,叫做 SWGDOC的規則可供參考(庭呈有關「影本能否鑑定」之資 料),這就是SWGDOC所公布的規則指引規範。ASTM7.5.1 的標準,影本字跡不是無法鑑定的。再去參考SWGDOC7.5. 1的規範,與ASTM規範的內容是一樣的,顯然ASTM以及SWG DOC針對筆跡鑑定之規範,都清楚揭示影本字跡是有鑑定 的可能性。」等語明確。又如後述,ASTM(American Soc 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International)發行 之E2290「Standard Guide for Examination of Handwri tten Items」第7.5.1規範內容,以及SWGDOC(The Scien tific Working Group for Forensic Document Examinat ion)發行之「SWGDOC Standard for Examination of Ha ndwritten Items」第7.5.1規範內容,均係規定在未以原 本送請筆跡鑑定時,例外以影本從事鑑定所應遵守之要件 ,由此可知筆跡鑑定確係以原本鑑定為原則、影本鑑定為 例外。是本案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及本案
實施鑑定之人賴湘茹,以前述送鑑之文書原本從事筆跡鑑 定,核與上開國際及我國普遍公認之筆跡鑑定原則相符。 (2)此外,鑑定證人賴湘茹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我們在收 案後的標準程序,會要求用顯微鏡放大檢查是否為原本, 影本上會有來源的考慮,所以原則上要求原本。我們會用 放大設備去判斷原本是否為自然書寫筆跡,去判斷有無僵 硬、扭曲、變形、遲滯、顫抖等偽變造的痕跡,本案沒有 這種情況,我們在鑑定過程中都會用實驗室內部設備去做 精密地檢查。我們做筆跡鑑定時,會檢視每一字的下筆力 道。我們受理案件之後,肉眼觀察一定有,畢竟拿到東西 眼睛是第一眼看到的,我們會用實驗室的顯微鏡去檢查筆 跡是不是原本,以及是不是自然書寫的筆跡,照我們SOP 用顯微鏡放大檢查爭議筆跡與參考筆跡的書寫狀況。」等 語在卷,而就其針對所受理之送鑑原本(包括爭議筆跡及 參考筆跡),均依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標 準程序,以顯微鏡放大檢查是否為自然書寫筆跡,判斷有 無僵硬、扭曲、變形、遲滯、顫抖等偽變造痕跡,而本案 並無此情形一節證述甚詳,是本案送鑑原本品質核符筆跡 鑑定要求,亦堪認定。
3、鑑定之方法:
(1)鑑定證人賴湘茹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鑑定書上面, 有寫我們使用的鑑定方法為『特徵比對』。法務部調查局文 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是參考美國材料和試驗協會國際組織 (American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Intern ational,ASTM)所發行之筆跡鑑定標準的『特徵比對法』 ,來作為本件筆跡鑑定的操作標準。『特徵比對法』是鑑定 當時普遍使用的方式,現在有另外一個國際組織SWGDOC( The 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for ForensicDocument Examination)所發行的鑑定方法,一樣是『特徵比對法』 。我們使用ASTM筆跡鑑定方法,每一年都會參加全球最大 的刑事鑑定廠商CTS(Collaborative TestingServices) 所出的筆跡等問題文書專業項目鑑定測試。它會出考題, 我們會指派鑑定人員作題,每一年做出來的結果都符合廠 商測試的結果,我 109、110 年都有參加 CTS的測試。」 、「我們實驗室針對筆跡鑑定操作標準,是根據ASTM的筆 跡鑑定要求去訂定,從一開始收件到得出結論的要求,其 中比對部分我們使用是『特徵比對』,這個在國內外很多的 同儕實驗室使用的都是相同的方法。我們用這方法去參加 CTS 國際刑事鑑識能力廠商每年所出的筆跡鑑定考題,其 實都是符合測試的結果,參與CTS 測試的廠商根據官網上
的紀錄,大概有170 家以上國內外實驗室會進行相同測試 。」等語在卷,而就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 所使用之筆跡鑑定方法,係美國材料和試驗協會國際組織 (ASTM)所發行之筆跡鑑定標準「特徵比對法」,而「特 徵比度法」亦為鑑定當時普遍使用之鑑定方式一節證述甚 詳。此外,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針對鑑定分析表上甲類 筆跡與乙類筆跡上「紅色箭頭、紅色虛線的框框,以及黃 色的框框和線」所代表之意義詢之鑑定人,鑑定證人賴湘 茹亦就各該圖示所指筆劃特徵意涵詳予敘明,並稱「我們 的鑑定分析表在進行鑑定時,會標示一些認為相符或不同 的地方。鑑定過程中因為版面的關係,有許多相同的地方 為了避免混亂,只有擇要標示。我們認為相同的筆劃特徵 不限於分析表上面標示的部分。」等語在卷,而就調查局 鑑定書之鑑定分析表上係以不同顏色之框框及線條描述筆 劃特徵,且該鑑定分析表因版面之故僅擇要標示一節,亦 證述明確。
(2)而查,證人即雲芝公司人員陳建同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 「(辯護人問:根據你在110 年9 月10日鑑定書上第6 頁 第2 項,上面有寫ASTM所發行之指引E2290,這是目前鑑 定實務上常用規範?)這是目前實務上鑑定機關內所參考 的鑑定標準,包含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憲兵指揮 部、中央警察大學,從事筆跡鑑定會參考的重要依據。」 、「(辯護人問:特徵比對法是否是文書鑑定實務界常用 的鑑定方法?)並非當時而已,是向來從事筆跡鑑定皆是 以特徵比對法進行鑑定。(辯護人問:你所說的特徵比對 法是否有相關參考資料或規定?)在所有的教科書、講義 、書籍裡,有關筆跡鑑定所使用的方法就是特徵比對法。 」、「(辯護人問:你剛剛有看到法務部調查局的鑑定方 法所寫之特徵比對法,是否與你的鑑定報告所使用的特徵 比對法是相同的?)我相信從事筆跡鑑定都是使用特徵比 對法沒有錯,所以我使用的特徵比對法,也是依循ASTM的 規則,跟調查局的鑑定方法應該是沒有明顯差異,都是特 徵比對法。只不過在描述特徵時所使用的方式,調查局用 箭頭、虛線,而本人製作的鑑定報告是使用幾何圖形及筆 劃特徵描繪的差別,但是大家都是使用特徵比對法,只不 過在描述特徵的時候一個用箭頭、一個用幾何圖形及筆劃 特徵描繪。」、(辯護人問:依照你過去的司法鑑定實務 經驗,你做的鑑定報告是否如同此份僅以箭頭表示鑑定過 程與結論?)在公家機關因為受理的案件非常龐大,所以 鑑定報告會用精簡方式作論述,以前我在公家機關也是如
此,這是公家機關尤其是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製作 鑑定報告的時候,會使用的方式,就是用箭頭及線條描述 。但是我相信只用箭頭跟虛線,是很難傳遞鑑定人想要表 達的特徵、實際意涵為何,是無法像我本人製作的鑑定書 一樣,能夠清楚去描述特徵所代表之意義為何。這個是因 為公家機關案件量太大,無法每個案件都如此精細地去做 撰寫下形成的情境,我覺得這是我可以接受、理解的。」 、「(辯護人問:如前提示,依你的專業經驗,調查局的 鑑定報告以這樣的框框、箭頭、虛線去標示,是否具有國 際通用的準則可靠性及客觀可信度?)基本上我剛才所述 的,是因為公家機關實際上無法做詳細描述,所以要這麼 寫,在許多國家像日本,他們公家機關之鑑定人在製作鑑 定報告時,也可能呈現出這樣的狀態沒有錯。」、「(用 箭頭標記的作法)我並不會說它是錯的,因為它就是一個 存在已久的方法。」等語在卷,而就鑑定證人賴湘茹所稱 ASTM所發行之指引E2290(「Standard Guide for Examin ation of Handwritten Items」),確為我國目前實務上 鑑定機關(包含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憲兵指揮部 、中央警察大學)從事筆跡鑑所參考之鑑定標準,且「特 徵比對法」非僅為本案鑑定當時之鑑定方法,而係從事筆 跡鑑定向來皆是以「特徵比對法」進行鑑定,所有教科書 、講義、書籍裡有關筆跡鑑定所使用的方法,即為「特徵 比對法」;又因公家機關受理案件非常龐大,故鑑定報告 會以精簡方式作論述,鑑定報告以框框、箭頭、虛線之方 式描述,係公家機關(包含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 製作鑑定報告時會使用之方式,在包含日本在內之許多國 家,其公家機關鑑定人製作鑑定報告時,亦可能呈現此種 狀態,其本身就此亦可接受、理解一節證述綦詳。依證人 陳建同前揭所證,足認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 室及其實施鑑定之人賴湘茹,於本案實施筆跡鑑定所採用 之鑑定方法即「特徵比對法」,確為在國際間及我國國內 針對筆跡鑑定領域已獲得普遍接受之鑑定方法,且本案調 查局鑑定書以框框、箭頭、虛線等精簡方式論述之表記方 法,亦為我國公家機關(包含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 )甚或外國公家機關(例如日本)所使用之方式。 (3)基此,本案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及其實施 鑑定之人賴湘茹實施本案筆跡鑑定所採之鑑定方法即「特 徵比對法」,係經國際及國內公認之筆跡鑑定方法,其在 筆跡鑑定此一科學領域中已獲普遍接受,要無疑義,且本 案調查局鑑定書以框框、箭頭、虛線等作為論述方式之表
記方法,復為我國公家機關(包含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 察局)甚或外國公家機關(例如日本)所使用之方式,足 認在國內及國際間亦屬習見而經普遍接受之作法。是以, 本案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及其實施鑑定之 人賴湘茹就本案筆跡鑑定所採鑑定方法,核符國際及我國 筆跡鑑定科學領域之標準。
4、所為判斷意見之原理根據及推論之理由
(1)鑑定證人賴湘茹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針對送鑑資料 分析,有爭議需要確認真偽的部分會列為『甲類筆跡』;參 考的,也就是不爭執的筆跡會編成『乙類筆跡』。我們的鑑 定分析表在進行鑑定時,會標示一些認為相符或不同的地 方。鑑定過程中因為版面的關係,有許多相同的地方為了 避免混亂,只有擇要標示。我們認為相同的筆劃特徵不限 於分析表上面標示的部分。鑑定分析表的『比對說明』中, 甲類筆跡與乙類筆跡的結構布局以及書寫習慣相同,鑑定 分析表上有些紅色箭頭、紅色虛線的框框,以及黃色的框 框和線。黃色框框部分,就是3個字的結構上面『陳』跟『士 』有空白,結構布局上『士』會比較偏上,『欽』會比較偏下 ,此為外觀部分。『陳』的部分,紅色箭頭就是部首『阝』部 分兩個筆劃之間會有空白,箭頭指的是不會連接的部分; 『阝』的行筆部分書寫像數字『3』一樣;另外陳的部分中間 ,『曰』的橫筆劃收筆狀況是一致的,而且跟相鄰筆劃不會 有連結。『欽』的部分,就是『金』字的部分上面的第一、二 筆劃的搭配比例,也就是第一筆劃較長、第二筆劃較短, 相接觸的位置也都是與參考筆跡是相符的;『金』末三筆劃 的繞筆、連筆型態是一樣的,就是倒T型的部分連筆方向 是一樣的;『欠』的部分上面有紅色箭頭代表收筆型態是一 致的,『欠』下面的『人』三角形也是代表收筆型態、搭配比 例、相接位置與參考筆跡是一致的。」、「除了上面所標 示者以外,在鑑定過程中還有看到其他我們認為相同的部 分,只是不會去逐一表示,因為版面會非常混亂。除了所 標示的書寫特徵以外,還有其他可供參考的特徵,以『士』 來說,第一筆橫筆劃來說起筆力氣比較重,第一筆劃與第 二筆劃交接處搭配比例是左長右短,這在參考筆跡裡也看 到很多相同的筆劃特徵;還有第二筆劃也就是『阝』,他的 起筆力比較重,收筆比較輕,可以看到油墨是由上往下帶 ,觀察參考筆跡也是有相同的筆劃特徵。另外『欽』的部分 ,『金』的第三筆劃,也就是橫筆劃行筆比較短促;豎筆劃 起筆方式是一致的,開始寫的時候會有頓壓的感覺,這部 分是要透過顯微鏡去放大檢視,我們在比對過程當中不只
是用肉體去看,針對筆劃的一些細部特徵,是會透過顯微 鏡放大到一定倍率後才能看出來,尤其像這種筆劃,『金』 的部分是比較密不是寬大,所以我們會透過顯微鏡去做精 確的判斷,這部分其實都是相同。」等語在卷,而就其於 本案中經以「特徵比對法」實施筆跡鑑定,甲類筆跡與乙 類筆跡在「陳士欽」3字「『士』偏上、『欽』偏下」之外觀 結構布局;「陳」字部首「阝」2筆劃間空白不相連情形 與呈現數字「3」形狀之書寫型態、「曰」部分橫筆劃收 筆狀況及與相鄰筆劃不相連之情形;「欽」字「金」部分 第一筆劃較長、第二筆劃較短之筆劃搭配比例、「金」末 三筆倒T部分繞筆、連筆型態、「欠」部分紅色箭頭所代 表表收筆型態、「欠」下方「人」部分三角形所代表收筆 型態、搭配比例、相接位置,書寫習慣均為一致;此外, 透過顯微鏡放大檢視筆劃細部特徵,「士」字第一筆橫筆 劃起筆力氣比較重,第一筆劃與第二筆劃交接處搭配比例 為左長右短;「阝」油墨由上往下帶,起筆力較重、收筆 較輕;「欽」字「金」部分第三筆劃(橫筆劃)行筆較短 促,豎筆劃起筆方式一致、開始寫時會有頓壓感覺等各項 其就甲類筆跡與乙類筆跡得出「結構布局、書寫習慣相同 」此一鑑定結果之觀察項目、原理根據及推論理由,均詳 細敘明在卷。
(2)針對檢察官所詢甲類筆跡、乙類筆跡是否得以量化方式計 算特徵相符個數,以判斷兩類筆跡是否相同,鑑定證人賴 湘茹亦詳予證稱:「目前筆跡鑑定實務上無法量化,每件 送鑑條件都不一樣,這牽扯到每個人的書寫能力及書寫習 慣。書寫能力好的人,相對書寫狀況較穩定,參考資料也 許就不需要蒐集到太多,因為變異性不大;如果是一個書 寫能力比較不好的,筆跡存在變異性很大,就會要求蒐集 比較多的參考筆跡進行比對,目前在實務上是沒辦法給出 一個特定的數字。每個人書寫過程中,就算在同一個書寫 模式下連續書寫相同字跡,筆跡特徵也會存在一定差異, 不會像機械產出一般完美精確複製,多少都會有弧度、角 度、方向、密度上的自然變化,這從『陳士欽』的庭書就可 以看出,因為他是在同一個時間點書寫,所以這是每個人 在書寫都存在一定變異性,但是本案經過分析比對爭議筆 跡與參考筆跡後,也是歸納出很多筆劃特徵相同的地方, 所以才會做出相同的結論。」等語在卷,而就每個人之書 寫筆跡均無可能如同機械一般完美複製,必然會有弧度、 角度、方向、密度上自然變化,而存在一定變異性,而筆 跡鑑定牽涉每一個人書寫能力高低所造成之書寫變異性差
異程度,故無從以計算爭議筆跡與參考筆跡特徵相符個數 之量化方式據以判斷兩類筆跡是否相同一節,亦證述綦詳 。
(3)針對辯護人迭稱「框框的部分『陳』跟『士』兩字的間距,在 比對字跡有9個沒有框框」、「『陳』的特徵就是耳朵有開 口,可是比對字跡裡面只有6個字跡是沒有開口」、「『士 』及『欽』的下面有畫虛線,但有4個簽名沒有一高一低」、 「『欽』的『金』字頭第一撇是有凸出來,但是顯然在比對字 跡裡面至少有2個沒有明顯凸出來」等語,而屢以其認甲 類筆跡、乙類筆跡筆劃特徵有所差異之處及差異數量質之 鑑定結果正確性,鑑定證人賴湘茹就此則詳述證稱:「鑑 定分析表我們是擇要標示,分析表上的框框數量不代表是 唯一的結論論據依據。其實筆劃相同的地方很多,因為版 面關係我們不會逐一標示。我歸納針對細部筆劃特徵部分 ,至少有16項筆劃特徵,而我剛剛說過,鑑定分析表是擇 要標示,鑑定分析表是我們鑑定過程,就是我們鑑定處理 的過程。我們進行筆跡判斷,不是單純只從數量分析,鑑 定士會去觀察筆跡的特別性及習慣性,今天參考筆跡已經 可以找到7個以上的特徵,已經可以認為這是他的書寫習 慣之一,我們不是單憑框框的多寡判斷是不是他寫的,如 我剛所述,綜觀除了結構布局外,還有一些細微筆劃特徵 比對所得出的結論。如我剛剛所述,一般人在正常書寫條 件下,就算是採同一書寫模式連續書寫相同的字跡,筆劃 特徵也會有一定的差別,就算陳士欽今天6個簽名『阝』是 閉口的,但其實相對在參考筆跡當中可以發現更多是有開 口的狀況。『士』跟『欽』的部分,如同前述,我們會認為這 是他客觀上筆跡的變異範圍,因為其實陳士欽先生在其他 參考筆跡來說,『陳士欽』這3個字的結構『士』會比較偏上 ,『欽』會比較偏下,這些特徵都是有觀察出來的。每個人 在書寫相同筆跡都存在一定變異性,我們是綜合歸納分析 ,而不是單就一個筆跡論斷是或不是。筆跡鑑定不是只用 肉眼去檢視字型外觀像不像、筆劃相符數量的多寡,就來 認定是同或不同,我們在鑑定上就爭議筆跡與參考筆跡的 筆劃特徵跟書寫習慣去綜合研判,我們實驗室採用ASTM的 筆跡鑑定標準進行本案的筆跡鑑定,依照ASTM筆跡鑑定方 法原理、設備需求、操作步驟,就爭議筆跡與參考筆跡的 結構布局、書寫習慣,是逐一去評估檢查、歸納分析進行 特徵比對,所以說本件鑑定過程跟我們判斷的理由,已經 涵蓋筆跡形體的大小、字型、字距、排列位置、筆劃結構 ,以及筆劃的細部特徵,然後我們分析表上面箭頭、框框
的數量、標示,它不是鑑定結果唯一的論據,這不是用數 學的加減運算或反面推論就認為對或錯。針對每一個鑑定 案都是用宏觀及微觀進行筆劃特徵、書寫習慣的綜合研判 ,這不是單純數學加減問題或反面推論就可以解釋。辯護 人所述『因為其他人不是筆跡鑑定專家,沒辦法從圖示看 出筆跡鑑定的過程及方法,你在鑑定報告書並沒有用中文 文字,去紀錄筆跡鑑定結果的推論過程』為是,如果有需 要我們可以進行言詞報告、出庭說明。」等語在卷,而就 每個人在正常書寫狀況下,即使採同一書寫模式連續書寫 相同字跡,筆劃特徵也存在一定變異性,故筆跡異同之鑑 定並非單純以數學加減計算鑑定分析表上箭頭、框框之數 量而為解釋,而係就爭議筆跡與參考筆跡的結構布局、書 寫習慣,以宏觀及微觀方式逐一評估檢查、歸納分析進行 特徵比對,本案判斷理由已涵蓋筆跡形體大小、字型、字 距、排列位置、筆劃結構以及筆劃細部特徵,而調查局鑑 定書之鑑定分析表僅係擇要標示,該分析表上框框等表記 並非鑑定結論之唯一依據等節,迭予說明甚詳。 (4)基此,鑑定證人賴湘茹就其以「特徵分析法」從事於本案 筆跡鑑定,詳述所實施筆跡觀察之方式及所觀察、分析之 筆劃布局結構、下筆收筆方式、筆跡形體大小、字型、字 距、排列位置、細部特徵,並提出一般人筆跡書寫自然變 異性於筆跡鑑定之意義,另就檢察官所詢及辯護人所質「 能否以計算甲類筆跡、乙類筆跡筆劃特徵差異數量之方式 ,判斷兩者筆跡是否相符」一節,亦屢就筆跡鑑定並非以 將鑑定分析表上僅係摘要記載之箭頭、框框等之數量單純 加減計算之方式為之,而係以宏觀及微觀方式就前述因素 逐一評估檢查、歸納分析始能獲得結論之筆跡鑑定原理根 據與判斷理由詳為說明,更就並非筆跡鑑定專家之一般人 固無從自調查局鑑定書之鑑定分析表看出筆跡鑑定之過程 及方法,惟此可由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出庭說明之 方式解說一情,均已詳述無訛。
5、綜上所述,本案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作為 筆跡鑑定機關,及鑑定證人賴湘茹作為本案實施筆跡鑑定 之人之專業資格、經歷,均堪認無疑;本案因鑑定之必要 而蒐集之送鑑文書,係屬原本且係自然書寫筆跡,要無僵 硬、扭曲、變形、遲滯、顫抖等偽變造痕跡,其送鑑文書 性質及品質亦堪認均符筆跡鑑定原則之要求。又本案法務 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及實施鑑定之人賴湘茹所 採筆跡鑑定方法,為國際及國內筆跡鑑定領域公認且普遍 接受之「特徵比對法」,且調查局鑑定書鑑定分析表以框
框、箭頭、虛線等圖示表記為論述之方式,復為我國公家 機關及我國公家機關(包含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 及外國公家機關(例如日本)所使用,亦足認在國內及國 際間屬習見而經普遍接受,而於機關鑑定之情形下,由實 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報告、說明調查局鑑定書鑑定分析 表中以框框、箭頭、虛線等圖示所指涉之意義,更原即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第206條第1項所許。是以 ,本案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及其實施鑑定 之人賴湘茹就本案筆跡鑑定之專業資格、所採鑑定方法、 據以鑑定之文書,乃至於其鑑定經過與結果以書面及言詞 呈現之方式,均核符國際及我國筆跡鑑定科學領域之標準 及我國刑事訴訟法就鑑定經過及結果之報告、說明規範。 而本案實施鑑定之人賴湘茹就本案調查局鑑定書所認「甲 類筆跡與乙類筆跡之結構布局、書寫習慣相同」之鑑定結 果,所述其如何以「特徵比對法」判斷筆跡特徵是否相符 等據以得出上開判斷意見之原理根據、推論理由等各節, 及檢察官與辯護人所提詢質事項,均詳為證述如上,所述 實施鑑定之經過並無邏輯上謬誤或顯悖常情事理之情,是 足認調查局鑑定報告所載「甲類筆跡與乙類筆跡之結構布 局、書寫習慣相同」之鑑定結果,堪信為真。基此,更足 認證人陳瑩婉、陳士清、徐美惠所證本案系爭「陳徐阿蜜 身故保險金運用契約」上「陳士欽」3字係被告陳士欽本 人所親簽一情,核與事實相符而堪足認定。
(五)本案被告陳士欽前將「爭議資料」即「陳徐阿蜜身故保險 金運用契約」影本與「比對資料」即拋棄繼承通知書等共 18件(見後述本院審訴卷第85頁以下之雲芝鑑定書第5頁 ),先後送請雲芝公司進行筆跡比對,由雲芝公司人員陳 建同實施鑑定,並由陳建同製作以雲芝公司名義出具之鑑 定書2份(第一份為雲芝公司110年5月11日文鑑字第00000 -00號函及函附之雲芝公司鑑定書「案件編號:00000-00 、委任者:陳士欽先生、民國110年5月11日」,見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702號卷第57頁以下;第二 份為雲芝公司鑑定書「案件編號00000-00(0)、委任者: 陳士欽先生、民國110年9月10日」,見本院110年度審訴 字第748號卷第85頁以下),此據證人陳建同於本院審理 中證述甚詳,並有上開鑑定書2份在卷可稽。經查: 1、證人即雲芝公司實施鑑定之人陳建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辯護人問:【請求提示刑事答辯狀之被證雲芝聯合鑑定 顧問有限公司110年5月11日鑑定書】這份110年5月11日鑑 定書是否由你親自製作?)是。」、「(辯護人問:【請
求提示本院刑事準備狀之被證1 雲芝聯合鑑定顧問有限公 司110年9月10日鑑定書】這份110年9月10日鑑定書是否由 你親自製作?)是。」、「(辯護人問:110年5月11日與 110年9月10日之鑑定書有何不同?)結論是一樣的,差別 在於110 年9 月10日之鑑定書所使用的參考字跡,比之前 的110 年5 月11日製作的鑑定書有更多的比對參考資料, 多了13處比對簽名資料。」等語在卷,是足認上開2份雲 芝鑑定書均係由陳建同所製作,第二份雲芝鑑定書,係第 一份雲芝鑑定書製作完畢後,增加比對資料所為第二次鑑 定,且2份雲芝鑑定書結論相同,故本判決書後述之「雲 芝公司鑑定書」,均指第二份雲芝公司鑑定書「案件編號 00000-00(0)、委任者:陳士欽先生、民國110年9月10日 」(見本院審訴卷第85頁以下),併予敘明。 2、經本院傳喚雲芝公司實施鑑定之人陳建同以證人身分到庭 具結以言詞說明筆跡比對經過及其結果並接受交互詰問, 經查:
(1)實施鑑定者具備之專業資歷:
①首就證人陳建同從事筆跡相符與否判斷之資格部分,證人 陳建同於「雲芝聯合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定書(案件編號 :00000-00(0),委任者:陳士欽先生,民國110年9月10 日」(下稱雲芝鑑定書)中,固載稱其文書鑑定工作經歷 係「實際承辦偵審機關囑託超過5,000件文書鑑定案件( 筆跡鑑定部分約4,000件)」、「公務機關鑑定人經歷16 年(2002.07-2018.06),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識科文書鑑定股警務正」,於本院審理中並表示「(受命 法官問:你剛剛說你於刑事局從事文書鑑定大約有4,000 件?)文書鑑定有5,000件,筆跡鑑定有4,000件以上。」 、「過往我於公家機關的時候,因為鑑定人也是該案的承 辦人,不論是行政上的程序或是實驗室內部鑑定的要求, 是會有複驗的機制。會由同樣具有資格或是更資深的鑑定 人進行複驗,稱為報告簽署人。」、「我在刑事局就是最 資深的報告簽署人」等語明確,而以其任職刑事警察局擔 任鑑定人長達16年,且實際從事逾4,000件筆跡鑑定等經 歷,以為其製作本案判別「陳徐阿蜜身故保險金運用契約 」上「陳士欽」字跡(下稱本案爭議筆跡)是否與被告陳 士欽筆跡相符之雲芝鑑定書之資格佐證。惟查:雲芝鑑定 書「鑑定方法」欄,記載證人陳建同從事本案筆跡判斷之 方法為「特徵比對法(筆劃特徵描繪、幾何圖形分析)」 ,另被告陳士欽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則就被告送與雲 芝公司鑑定之鑑定資料均為影本一節陳明在卷。然證人陳
建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檢察官問:你在刑事局是否 有使用過本案的幾何圖形分析鑑定方法?)因為公家機關 受理案件非常龐大,所以這方法只能在學習,無法在報告 上呈現……。(檢察官問:你當時在刑事局用幾何圖形分析 於筆跡鑑定個案大概是幾件?)在我出具的報告、正式公 文裡面,沒有使用幾何圖形作為描述特徵的工具。」、「 (受命法官問:你在刑事局鑑定筆跡的時候,有沒有鑑定 過爭議筆跡是影本的狀況?)有。(受命法官問:幾件? )不多,但是有。」等語明確,足認證人陳建同於刑事警 察局擔任鑑定人長達16年間,所實際從事逾4,000件筆跡 鑑定中,並無任何一件係以雲芝鑑定書中所述「幾何圖形 分析」之方式從事筆跡鑑定,且其中僅有為數不多之筆跡 鑑定案例係以影本為之,是證人陳建同於刑事警察局擔任 鑑定人期間之上述工作經歷及筆跡鑑定經驗,是否足佐其 即具備以雲芝鑑定書「鑑定方法」欄所稱「幾何圖形分析 」等方法,以影本從事筆跡一致性判斷之能力,顯非無疑 。
②再者,證人陳建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受命法官問: 雲芝聯合顧問鑑定公司組織架構為何?)就是具有統一編 號的公司行號,比較類似律師事務所或一個公司,公司下 面有兩位鑑定人,除了我之外,還有我的老闆,他從事筆 跡鑑定的經歷比我更多、時間比我更久,他是國際上認證 實驗室的評審員資格。而本案在做鑑定一開始諮詢、初驗 的時候,兩位鑑定人都同時知道本案是模仿字跡,不是陳 士欽本人所簽。」、「(受命法官問:你在雲芝公司,假 設你做為鑑定人之鑑定,雲芝公司有沒有所謂複審、複核 、複鑑的機制?)形式上沒有這樣的要求,但是我對於自 己的要求,我做完鑑定書會希望由另外更資深的人提供意 見,看我是不是有可以進步的空間。(受命法官問:本案 有這麼做?)有。(受命法官問:另外一個鑑定人是重新 做過一遍,還是只是拿出判斷的準則操作?)他是全部重 新做過。(受命法官問:另外一位鑑定人名字?)張雲芝 ,一開始就是獨立作業去進行判斷,所以本案一開始兩位 鑑定人都已經確定是不相符,才會受理鑑定書的製作,後 續製作完鑑定書,也會請另一位資深鑑定人幫我們審核。 (受命法官問:若你們兩個一開始共識就是這筆跡是不相 符,做了一個鑑定報告出來,另外一個人審核的機制有什 麼用處?)我個人希望有另外一個資深的人可以看我報告 ,是否能一目了然,因為我這份報告將來是要講給法官聽 的,如果專家都看不懂了我怎麼講給法官聽。(受命法官
問:所以他是在審核你的表達有無清晰?)後續表達是否 清晰、更精準、更精確,參考文獻是否有不足,立論是否 有缺失,這些都是經過嚴謹的作業。」等語在卷。是觀諸 上開證人陳建同所證,其所製作之雲芝公司鑑定書,曾有 雲芝公司另一位「從事筆跡鑑定的經歷比我更多、時間比 我更久,他是國際上認證實驗室的評審員資格」之鑑定人 「張雲芝」為其審核,惟「張雲芝」針對證人陳建同所製 作之雲芝鑑定書,除審核其表達清晰、精準程度外,究否 曾以何種方式「全部重新做過」,卷內查無事證可佐,況 本案全卷並無「張雲芝」其人之個人學經歷等相關資料, 是「張雲芝」是否具備以本案雲芝鑑定書「鑑定方法」欄 所稱「幾何圖形分析」等方法,就影本從事筆跡一致性判 斷之專業資歷與能力,原無從認定。是以,本案雲芝公司 鑑定人陳建同以「幾何圖形分析法」從事筆跡鑑定之專業 資歷有疑之失,顯亦無從以證人陳建同上揭所述之雲芝公 司鑑定人複核機制予以補強。
③再查,證人陳建同於本院審理中另稱:「(受命法官問: 你所提出的『影本鑑定1-2』,TAF是哪個實驗室?)國內認 證機構,全國認證基金會。」、「(受命法官問:目前有 TAF 認證的實驗室是否只有三間,刑事局、法務部、憲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