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768號
TYDM,106,訴,768,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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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倪曉婷│104 年6 │佯裝為網路購物(│於104 年6 月11日下│ │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下│露天拍賣)網站賣│午4 時後某時,在某│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4 時許│家,於網站刊登攪│不詳地點,以網際網│ │取財罪,處有│
│ │ │ │拌器廣告,致倪曉│路連結網路銀行帳戶│ │期徒刑壹年貳│
│ │ │ │婷信以為真而付款│,匯款1,752 元至附│ │月。 │
│ │ │ │購買,然未收到物│表一編號5 所示之帳│ │ │
│ │ │ │品。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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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陳思穎│104 年6 │佯稱網路購物(小│於104 年6 月11日晚│於104 年6 月11日晚│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下│三美日平價美妝)│間6 時3 分許,在臺│間6 時11分許,在桃│以上共同詐欺│
│ │ │午5 時28│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南市安平區安和路5 │園市中壢區興安二街│取財罪,處有│
│ │ │分許 │,要求陳思穎至自│段119 號之台南和順│1 號之便利商店內,│期徒刑壹年貳│
│ │ │ │動櫃員機操作解除│郵局,匯款2 萬9,98│提領3 萬1,000 元。│月。 │
│ │ │ │設定,使陳思穎陷│9 元至附表一編號5 │ │ │
│ │ │ │入錯誤。 │所示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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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黃辛釗│104 年6 │佯裝為網路購物(│於104 年6 月11日晚│於104 年6 月11日下│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晚│露天拍賣)網站賣│間6 時20分許,在位│午6 時26分許,在位│以上共同詐欺│
│ │ │間6 時許│家,於網站刊登電│於桃園市桃園區之某│於桃園市中壢區榮安│取財罪,處有│
│ │ │ │視廣告,致黃辛釗│便利商店內,匯款2 │十三街297 號之便利│期徒刑壹年貳│
│ │ │ │誤信為真而付款購│萬元至附表一編號5 │商店內,提領3 萬5,│月。 │
│ │ │ │買,然未收到物品│所示之銀行帳戶。 │000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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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陳思樺│104 年6 │佯稱網路購物(AN│於104 年6 月11日晚│ │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下│DEN HUD )付款方│間6 時18分許,在位│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5 時43│式設定錯誤,要求│於臺北市萬華區青年│ │取財罪,處有│
│ │ │分許 │陳思樺至自動櫃員│路48號之便利商店內│ │期徒刑壹年貳│
│ │ │ │機操作解除設定,│,匯款14,980元至附│ │月。 │
│ │ │ │致陳思樺因此陷入│表一編號5 所示之銀│ │ │
│ │ │ │錯誤。 │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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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許文鴻│104 年6 │佯裝為網路購物(│於104 年6 月11日晚│於104 年6 月11日晚│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0日某│露天拍賣)網站賣│間6 時50分許,在位│間7 時許,在位於桃│以上共同詐欺│
│ │ │時 │家,於網站刊登電│於新北市三重要三和│園市八德區中華路15│取財罪,處有│
│ │ │ │視及PS4 廣告,致│路4 段119 號之中國│7 號之便利商店內,│期徒刑壹年貳│
│ │ │ │許文鴻誤信以真而│信託商業銀行三和分│提領1 萬元。 │月。 │
│ │ │ │付款購買,然未收│行,匯款1 萬元至附│ │ │




│ │ │ │到物品。 │表一編號5 所示之銀│ │ │
│ │ │ │ │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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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李宛霖│104 年6 │佯稱網路購物(86│於104 年6 月11日晚│於104 年6 月11日晚│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晚│小舖)付款方式設│間7 時31分許,在宜│間7 時39分許,在位│以上共同詐欺│
│ │ │間6 時30│定錯誤,要求李宛│蘭縣羅東鎮國華街10│於桃園市龜山區三民│取財罪,處有│
│ │ │分許 │霖至自動櫃員機操│1 號之郵局自動櫃員│路100 號之便利商店│期徒刑壹年貳│
│ │ │ │作解除設定,使李│機,匯款5 萬9,978 │內,提領6 萬2,000 │月。 │
│ │ │ │宛霖因此陷入錯誤│元至附表一編號6 所│元。 │ │
│ │ │ │。 │示之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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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吳儀亞│104 年6 │佯稱網路購物(小│於104 年6 月11日晚│於104 年6 月11日晚│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上│三美日平價美妝)│間8 時39分許,在位│間8 時44分許,在位│以上共同詐欺│
│ │ │午11時20│付款方式設定錯誤│於新北市板橋區南雅│於桃園市桃園區陸光│取財罪,處有│
│ │ │分許 │,要求吳儀亞至自│南路1 段8 號1 樓之│路81號之便利商店內│期徒刑壹年貳│
│ │ │ │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便利商店內,匯款1 │,提領,提領1 萬8,│月。 │
│ │ │ │設定,致吳儀亞因│萬8,123 元至附表一│000 元。 │ │
│ │ │ │而陷入錯誤。 │編號6 所示之銀行帳│ │ │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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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劉庭謙│104 年6 │佯裝為網路購物(│於104 年6 月11日晚│⑴於104 年6 月11日│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晚│露天拍賣)網站賣│間8 時57分許,在臺│ 晚間9 時3 分許,│以上共同詐欺│
│ │ │間8 時57│家,於網站刊登電│北市信義區住處,以│ 在位於桃園市桃園│取財罪,處有│
│ │ │分許 │腦廣告,致劉庭謙│網際網路連結網路銀│ 區成功路3 段48之│期徒刑壹年貳│
│ │ │ │信以為真而付款購│行,匯款1 萬5,000 │ 2 號之便利商店內│月。 │
│ │ │ │買,然未收到物品│元至附表一編號6 所│ ,提領1 萬5,000 │ │
│ │ │ │。 │示之銀行帳戶。 │ 元。 │ │
├──┼───┼────┼────────┼─────────┤⑵於104 年6 月11日├──────┤
│32 │朱天羽│104 年6 │佯稱網路購物(樂│於104 年6 月11日晚│ 晚間9 時9 分許,│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晚│天購物網站)付款│間9 時2 分許,在新│ 在位於桃園市桃園│以上共同詐欺│
│ │ │間8 時24│方式設定錯誤,要│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 │ 區大有路128 號之│取財罪,處有│
│ │ │分許 │求朱天羽至自動櫃│段101 號之玉山商業│ 便利商店內,提領│期徒刑壹年貳│
│ │ │ │員機操作解除設定│銀行光復分行,匯款│ 3 萬6,000 元。 │月。 │
│ │ │ │,致使朱天羽陷入│2 萬9,989 元至附表│ │ │
│ │ │ │錯誤。 │一編號6 所示之銀行│ │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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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王思穎│104 年6 │佯稱網路購物(小│於104 年6 月11日晚│ │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晚│三美日平價美妝)│間9 時3 分許,在臺│ │以上共同詐欺│
│ │ │間8 時24│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北市內湖區新明路38│ │取財罪,處有│




│ │ │分許 │,要求王思穎至自│0 巷4 弄4 號之內湖│ │期徒刑壹年貳│
│ │ │ │動櫃員機操作解除│洲美郵局,匯款6,61│ │月。 │
│ │ │ │設定,致王思穎陷│2 元至附表一編號6 │ │ │
│ │ │ │入錯誤。 │所示之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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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朱天羽│104 年6 │佯稱網路購物(樂│於104 年6 月11日晚│於104 年6 月11日晚│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晚│天購物網站)付款│間9 時13分許,在新│間9 時26分許,在位│以上共同詐欺│
│ │ │間8 時24│方式設定錯誤,要│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 │於桃園市桃園區大有│取財罪,處有│
│ │ │分許 │求朱天羽至自動櫃│段101 號之玉山商業│路660 號1 樓之2 之│期徒刑壹年貳│
│ │ │ │員機操作解除設定│銀行光復分行,匯款│便利商店內,提領3 │月。 │
│ │ │ │,使朱天羽陷入錯│2 萬9,989 元至附表│萬元。 │ │
│ │ │ │誤。 │一編號7 所示之銀行│ │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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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於104 年6 月11日晚│⑴於104 年6 月11日│王定平犯三人│
│ │ │ │ │間9 時57分許,在新│ 晚間10時許,在位│以上共同詐欺│
│ │ │ │ │北市板橋區住處,以│ 於桃園市桃園區中│取財罪,處有│
│ │ │ │ │網際網路連結網路銀│ 正路612 號之便利│期徒刑壹年貳│
│ │ │ │ │行,匯款6 萬9,989 │ 商店內,提領6 萬│月。 │
│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7 所│ 元。 │ │
│ │ │ │ │示之銀行帳戶。 │⑵於104 年6 月11日│ │
├──┼───┼────┼────────┼─────────┤ 晚間10時4 分許,├──────┤
│35 │李俊男│104 年6 │佯稱網路購物(樂│於104 年6 月11日晚│ 在位於桃園市桃園│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晚│天購物網站)付款│間9 時46分許,在高│ 區力行路7 號之便│以上共同詐欺│
│ │ │間9 時許│方式設定錯誤,要│雄市仁武區中正路11│ 利商店內,提領3 │取財罪,處有│
│ │ │ │求李俊男至自動櫃│5 號之仁武郵局,匯│ 萬9,000 元。 │期徒刑壹年貳│
│ │ │ │員機操作解除設定│款2 萬9,987 元至附│ │月。 │
│ │ │ │,使李俊男因而陷│表一編號7 所示之銀│ │ │
│ │ │ │入錯誤。 │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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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蘇晶新│104 年6 │佯裝為網路購物(│於104 年6 月11日晚│⑴於104 年6 月11日│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晚│露天拍賣)網站賣│間10時46分許,在桃│ 晚間11時3 分許,│以上共同詐欺│
│ │ │間10時許│家,於網站刊登體│園市八德區之住處,│ 在位於桃園市八德│取財罪,處有│
│ │ │ │重機廣告,致蘇晶│以網際網路連結網路│ 區建國路1075號之│期徒刑壹年貳│
│ │ │ │新信以為真而付款│銀行,匯款2,310 元│ 便利商店內,提領│月。未扣案之│
│ │ │ │購買,然未收到物│至附表一編號7 所示│ 7,000 元。 │新臺幣壹仟元│
│ │ │ │品。 │之銀行帳戶。 │⑵於104 年6 月11日│沒收,如全部│
│ │ │ │ │ │ 晚間11時10分許,│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在桃園市八德區介│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壽路1 段919 號之│沒收時,追徵│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其價額。 │
│ │ │ │ │ │ 分行,提領500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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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林宥均│104 年6 │佯裝為網路購物(│於104 年6 月12日凌│尚未提領款項。 │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1日晚│露天拍賣)網站賣│晨0 時許,在高雄市│ │以上共同詐欺│
│ │ │間11時許│家,於網站刊登網│三民區之住處,以網│ │取財罪,處有│
│ │ │ │路攝影機廣告,致│際網路連結網路銀行│ │期徒刑壹年貳│
│ │ │ │林宥均信以為真而│,匯款4,240 元至附│ │月。 │
│ │ │ │付款購買,然未收│表一編號7 所示之銀│ │ │
│ │ │ │到物品。 │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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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王思棋│104 年6 │佯裝為網路購物(│於104 年6 月14日下│於104 年6 月14日下│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4日下│露天拍賣)網站賣│午5 時許,在新北市│午5 時22分許,在桃│以上共同詐欺│
│ │ │午4 時35│家,於網站刊登智│汐止區之住處,以網│園市八德區介壽路1 │取財罪,處有│
│ │ │分許 │慧型手機廣告,致│際網路連結網路銀行│段870 號之玉山商業│期徒刑壹年貳│
│ │ │ │王思棋信以為真而│,匯款1 萬5,000 元│銀行八德分行,提領│月。 │
│ │ │ │付款購買,然未收│至附表一編號8 所示│1 萬5,000 元。 │ │
│ │ │ │到物品。 │之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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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黃氏青│104 年6 │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於104 年6 月14日晚│於104 年6 月14日晚│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4日下│方式設定錯誤,要│間6 時5 分許,在位│間6 時10分許,在位│以上共同詐欺│
│ │ │午5 時52│求黃氏青至自動櫃│於新北市新莊區化成│於桃園市桃園區樹仁│取財罪,處有│
│ │ │分許 │員機操作解除設定│路205 之1 號之便利│三街102 號之便利商│期徒刑壹年貳│
│ │ │ │,使黃氏青因此陷│商店內,匯款2 萬9,│店內,提領3 萬元。│月。 │
│ │ │ │入錯誤。 │989 元至附表一編號│ │ │
│ │ │ │ │8 所示之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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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范瀞文│104 年6 │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於104 年6 月14日晚│於104 年6 月14日晚│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4日下│方式設定錯誤,要│間6 時26分許,在臺│間6 時31分許,在桃│以上共同詐欺│
│ │ │午5 時許│求范瀞文至自動櫃│北市文山區新光路1 │園龜山區陸光路98號│取財罪,處有│
│ │ │ │員機操作解除設定│段145 號之臺灣銀行│之便利商店內,提領│期徒刑壹年貳│
│ │ │ │,使范瀞文因此陷│木柵分行,匯款2 萬│2 萬9,000 元。 │月。 │
│ │ │ │入錯誤。 │9,989 元至附表一編│ │ │
│ │ │ │ │號8 所示之銀行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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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蘇嘉柔│104 年6 │佯稱網路購物(86│於104 年6 月14日晚│於104 年6 月14日晚│王定平犯三人│
│ │ │月13日晚│小舖)付款方式設│間6 時32分許,在臺│間6 時54分許,在桃│以上共同詐欺│
│ │ │間7 時47│定錯誤,要求蘇嘉│北市中正區南昌路2 │園市龜山區光峯路千│取財罪,處有│




│ │ │分許 │柔至自動櫃員機操│段232 號之臺北古亭│禧新城141 號之郵局│期徒刑壹年貳│
│ │ │ │作解除設定,致使│郵局,匯款2 萬4,98│自動櫃員機,提領2 │月。未扣案之│
│ │ │ │蘇嘉柔因而陷入錯│8 元至附表一編號8 │萬5,900 元。 │新臺幣壹仟元│
│ │ │ │誤。 │所示之銀行帳戶。 │ │沒收,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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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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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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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宅急便便利袋 │3組 │被告王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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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紙 │ │
├───┼─────────────────┼──────┤ │
│ 3 │萬洲通有限公司置物櫃密碼單(96櫃1 │各2紙,共4紙│ │
│ │門、96櫃12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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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土地銀行無摺存款憑條 │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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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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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洲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