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299號
TYDM,97,易,299,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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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你們履約保證金如果只是單純作為契約履行責任之擔 保,而不能作其他動用,怎麼會特別約定『剩餘款配合甲 方需求支付』?)時程上的需求,所以7 月6 日是被告同 意,我就沒有責任。(審判長問:7 月6 日是你要求的? )是。(審判長問:如果是你要求的,為何要寫配合甲方 的需求?)我不願意擔責任。(審判長問:這樣的話,就 如同第一筆500 萬一樣,訂明給付的日期即可,為何要用 上開字句,讓人看起來好像是要配合甲方的資金需求來支 付?)我的需求是7 月6 日。文字上的表達可能不是符合 我的本意。」云云。惟揆諸證人乙○○上開所證,倘工程 合約內所定之「履約保證金」僅係單純作為契約履行責任 之擔保,而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則該履約保證金之支付顯 然與潤昶公司之資金需求情形無關,豈有於合約中特別約 定該履約保證金之剩餘款需「配合甲方需求支付」之必要 ?又證人乙○○固另證稱票期88年7 月6 日係其本身所要 求,因其不願意負擔何時應給付履約保證金之責,惟果若 如此,則雙方於合約中明訂告訴人乙○○給付履約保證金 之日期,即可明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何需先以「配合甲 方需求支付」此一模稜兩可之文字議定合約內容,嗣再多 此一舉而由告訴人乙○○與被告丙○○另行口頭約定履約 保證金給付日期之必要?況且,證人乙○○既證稱該履約 保證金之支票兌現後,依其立場並不會干涉被告丙○○如 何運用該筆資金,此亦與證人乙○○所稱履約保證金之性 質即在擔保之用,而不應挪為他途之意義相異。綜上各情 ,潤昶公司與證人乙○○所簽訂之工程合約內所定「履約 保證金」,實係供被告丙○○之潤昶公司資金周轉使用一 節,洵堪認定。是被告丙○○嗣將告訴人乙○○所支付之 履約保證金用以支付潤昶公司工程支出、公司營運所需, 此既與雙方議定該履約保證金之原意相符,被告丙○○自 無任何假借履約保證金之名詐得該1,000 萬元以私供潤昶 公司資金周轉使用之情,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丙○○有何 詐欺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 ○○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揆諸首揭法條、判例要旨及說明,應諭知被告丙○○無 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珮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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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昶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