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2029號
TYDM,93,訴,2029,20050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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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萬全」名義出具領收出貨單之證明,自足以生損害於如附 表二編號三、五、六、七、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七 、三三、三四、三六、三七、三九、四十、四四、四七所示 之公司、廠商。核被告X○○Y○○就犯罪事實一及二部 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V○○、W ○○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 業詐欺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D○○E○○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所為,各係犯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X○○等人 在如附表一「偽造文書及署押欄」所示相關出貨單、支票背 面上偽造「劉勝春」之署名共四枚,在如附表二「偽造文書 及署押」欄所示相關出貨單上偽造「王順昌」署名共四枚、 「王順發」、「順發」署名共九枚、「王美秀」署名共一枚 、「林有盛」署名共四枚、「王萬全」署名共七枚,及不詳 時地委由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偽造「王順昌」、「王萬全 」印章各一枚並用以蓋印偽造「王順昌」印文共一枚、「王 萬全」印文共一枚,均屬偽造該等出貨單、支票背書之私文 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該等出貨單、支票背書後復持以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被告X○○Y○○、同案被告玄○○○、「小張 」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之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具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X○○、Y○ ○、V○○W○○、同案被告玄○○○、「小張」、「阿 日」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之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X○○、Y ○○、V○○W○○分別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中先後多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 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D○○E○○分別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中先後多次故買贓物之犯行 ,各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 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 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X○○Y○○、V ○○、W○○就所犯常業詐欺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 方法目的、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 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又公訴人雖未就被告X○ ○等人於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以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八部分之常業詐欺犯行加以起訴,然該 等部分犯罪事實既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牽連犯、常



業犯之裁判上一罪及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雖未敘及被告 X○○等人觸犯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中有詐欺得利之犯行 ,然該等部分犯罪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常業 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 理,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X○○Y○○V○○、W○ ○等人所為詐騙之次數甚多、詐騙之財物價值甚鉅,致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廠商受有相當程度之損害,嚴重危害 交易秩序,並考量被告X○○Y○○V○○W○○等 人涉案情節、次數之輕重、犯後之態度,被告D○○、E○ ○犯後猶皆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及其等犯罪之情節輕 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X○○於 本件常業詐欺犯行顯然居於出面主導之首要地位,具有常業 詐欺之犯罪習慣,本院認對其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其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接受保安處分之必要,爰依刑法 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被告D○○E○○各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公訴人雖對被告V○○具 體求刑六年六月並強制工作,對被告Y○○W○○具體求 刑六年並強制工作,對被告D○○E○○具體求刑八月等 語,然查,本件被告V○○僅係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主要分擔 謀議及銷貨工作,被告W○○係僅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主要分 擔載運贓物工作,被告Y○○僅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主要 受被告X○○指示而為詐騙行為,渠等三人參與本件之情節 及程度非深,而被告D○○E○○亦僅因貪圖小利而購入 贓物,犯罪情節亦非甚重,本院認其等五人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已足懲罰,是以公訴人此部分所認,均嫌過重,併 予敘明。如附表一「偽造文書及署押」欄上所示之偽造「劉 勝春」署名共四枚、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及署押」欄所示之 偽造「王順昌」署名共四枚、「王順發」、「順發」署名共 九枚、「王美秀」署名共一枚、「林有盛」署名共四枚、「 王萬全」署名共七枚、「王順昌」印文共一枚、「王萬全」 印文共一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王萬全」、「王順昌」 印章各一枚,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而不復存在,仍應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 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分別係屬於被告X○○Y○○、V○ ○、W○○、玄○○○等人分別所有供本件常業詐欺及行使 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預備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十一所 示之物,亦係被告D○○所有供本件故買贓物犯罪所用之物



,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D○○自九十三年三月間起,連續向被 告V○○購入祭拜用之香約四百斤、茶葉類贓物,因認被告 D○○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 罪嫌云云。惟查,本院遍觀本件全部卷證資料,並無任何被 害公司或廠商指認上開香、茶葉係遭被告X○○等人詐騙之 物,顯然並無任何證據顯示上開香、茶葉係屬贓物,此部分 顯與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之構成要件要 有未合,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D○○犯罪。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D○○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定之 故買贓物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 被告D○○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特予敘明。
五、同案被告玄○○○、H○○、乙○○、辛○○部分,本院另 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 紅 桃
法 官 黃 永 定
法 官 林 家 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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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二九號│
├──┬────────────┬───────────┬──────┬───────────────────┬──────────┤
│編號│被害公司、廠商及承辦人員│詐 得 財 物(新臺幣) │出面行使詐術│ 偽 造 文 書 及 署 押 │ 備 註 │
│ │ │ │之 人│ │ │




├──┼────────────┼───────────┼──────┼───────────────────┼──────────┤
│ 一 │大發工業社,子○○ │鐵捲門、牌樓(價值共約│劉 勝 一 │ │ │
│ │ │六萬九千六百元) │ │ │ │
├──┼────────────┼───────────┼──────┼───────────────────┼──────────┤
│ 二 │峻呈有限公司,丁○○ │發電機一台(價值約五十│劉 水 炎 │ │ │
│ │ │萬元) │ │ │ │
├──┼────────────┼───────────┼──────┼───────────────────┼──────────┤
│ 三 │合正實業有限公司,陳朝 │電話總機系統、監視系統│劉 水 炎 │ │ │
│ │欽 │、行動電話三支(價值共│ │ │ │
│ │ │約十三萬四千元) │ │ │ │
├──┼────────────┼───────────┼──────┼───────────────────┼──────────┤
│ 四 │G○○ │房租、電力帳單、整地費│劉 水 炎 │ │ │
│ │ │等財產上不法利益共三萬│ │ │ │
│ │ │七千元 │ │ │ │
├──┼────────────┼───────────┼──────┼───────────────────┼──────────┤
│ 五 │東大電腦公司,R○○ │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各二│劉 水 炎 │ │ │
│ │ │台(價值共約十五萬一千│ │ │ │
│ │ │四百元) │ │ │ │
├──┼────────────┼───────────┼──────┼───────────────────┼──────────┤
│ 六 │賽鴿進口商,丙○○ │比利時種鴿六隻(價值共│劉 勝 一 │ │ │
│ │ │約一百二十萬元) │ │ │ │
├──┼────────────┼───────────┼──────┼───────────────────┼──────────┤
│ 七 │臺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 │冷凍機二台(價值共約二│劉 水 炎 │ │ │
│ │限公司,l○○ │十八萬元,已收定金七萬│ │ │ │
│ │ │元) │ │ │ │
├──┼────────────┼───────────┼──────┼───────────────────┼──────────┤
│ 八 │力維股份有限公司,李孟 │電腦噴字機一台、輸送帶│劉 勝 春 │ │ │
│ │慶 │設備一台(價值共約二十│ │ │ │
│ │ │萬元) │ │ │ │
├──┼────────────┼───────────┼──────┼───────────────────┼──────────┤
│ 九 │平和光酒品股份有限公司 │白酒七百五十瓶(價值共│劉 勝 春 │出貨單一紙上偽造「劉勝春」署名一枚、 │ │
│ │,n○○ │約十八萬五千八百元) │ │支票一紙背面上偽造「劉勝春」署名一枚 │ │
├──┼────────────┼───────────┼──────┼───────────────────┼──────────┤
│ 十 │泉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鹼性離子整水器二台(價│劉 勝 春 │出貨單二紙上偽造「劉勝春」署名二枚 │ │
│ │,宇○○ │值共約七萬七千元) │ │ │ │
├──┼────────────┼───────────┼──────┼───────────────────┼──────────┤
│十一│金天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天水牌電解水機組四組(│劉 先 生 │ │ │
│ │,未○○ │價值共約八萬一千元) │(即Y○○)│ │ │
└──┴────────────┴───────────┴──────┴───────────────────┴──────────┘
┌─────────────────────────────────────────────────────────────────┐




│附表二: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二九號│
├──┬────────────┬───────────┬──────┬───────────────────┬──────────┤
│編號│被害公司、廠商及承辦人員│詐 得 財 物(新臺幣) │出面行使詐術│ 偽 造 文 書 及 署 押 │ 備 註 │
│ │ │ │之 人│ │ │
├──┼────────────┼───────────┼──────┼───────────────────┼──────────┤
│ 一 │欣芝貿易有限公司 │高壓清洗機二台(價值共│王 順 發 │ │ │
│ │,丑○○ │約四萬九千三百五十元)│ │ │ │
├──┼────────────┼───────────┼──────┼───────────────────┼──────────┤
│ 二 │瑞田養鴨場,T○○ │雞鴨肉類製品(價值共約│王 順 發、 │ │ │
│ │ │三十一萬八千九百二十五│王 順 昌 │ │ │
│ │ │元) │ │ │ │
├──┼────────────┼───────────┼──────┼───────────────────┼──────────┤
│ 三 │日益空調電業有限公司 │冷氣一批(價值共約八萬│王 順 昌 │送貨單上偽造「王順昌」署名一枚 │ │
│ │,壬○○ │三千元) │ │ │ │
├──┼────────────┼───────────┼──────┼───────────────────┼──────────┤
│ 四 │吉豐企業有限公司 │鋼絲管二十八件(價值共│林 有 盛 │ │ │
│ │,癸○○ │約十六萬零九百七十元)│ │ │ │
├──┼────────────┼───────────┼──────┼───────────────────┼──────────┤
│ 五 │開億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雙壓冰水機一台(價值約│林 有 盛 │出貨單上偽造「林有盛」署名一枚 │ │
│ │,辰○○ │二十二萬四千元) │ │ │ │
├──┼────────────┼───────────┼──────┼───────────────────┼──────────┤
│ 六 │奇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雙封口真空包裝機二部(│王 萬 全 │訂單上偽造「王萬全」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未扣案之偽造「王萬全
│ │,e○○ │價值共約二十八萬九千八│ │ │」印章一枚 │
│ │ │百元) │ │ │ │
├──┼────────────┼───────────┼──────┼───────────────────┼──────────┤
│ 七 │萬鉅鋼鐵有限公司 │鐵板一批(價值共約一百│玄○○○ │出貨單一紙上偽造「王美秀」署名一枚、 │ │
│ │,亥○○ │六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七元│ │出貨單一紙上偽造「王萬全」署名一枚 │ │
│ │ │) │ │ │ │
├──┼────────────┼───────────┼──────┼───────────────────┼──────────┤
│ 八 │良錮電機有限公司 │台安變頻器二十三個(價│林 有 盛 │ │ │
│ │,I○○ │值共約十六萬八千零七十│ │ │ │
│ │ │五元) │ │ │ │
├──┼────────────┼───────────┼──────┼───────────────────┼──────────┤
│ 九 │臺灣森之霖企業有限公 │擦拭紙、擦拭紙架一批(│王 美 秀 │ │ │
│ │司,d○○ │價值共約六萬八千四百六│ │ │ │
│ │ │十元) │ │ │ │
├──┼────────────┼───────────┼──────┼───────────────────┼──────────┤
│ 十 │龍門科技有限公司 │桌上型電腦二台(起訴書│王 順 發 │ │ │
│ │,p○○ │誤認尚有筆記型電腦二台│ │ │ │
│ │ │,價值共約五萬二千五百│ │ │ │




│ │ │元) │ │ │ │
├──┼────────────┼───────────┼──────┼───────────────────┼──────────┤
│十一│今達食品有限公司 │蜜腰果粒、蜜核桃一批(│王 美 秀、 │ │ │
│ │,B○○ │價值共約四萬一千九百二│王 順 昌 │ │ │
│ │ │十元) │ │ │ │
├──┼────────────┼───────────┼──────┼───────────────────┼──────────┤
│十二│銓鋒興業有限公司 │空壓機一台、乾燥機一台│王 萬 全 │出貨單一紙上偽造「王萬全」署名一枚 │ │
│ │,宙○○ │、精密過濾器二支、空氣│ │ │ │
│ │ │桶一支、往復式空壓機一│ │ │ │
│ │ │台(價值共約三十三萬三│ │ │ │
│ │ │千九百元) │ │ │ │
├──┼────────────┼───────────┼──────┼───────────────────┼──────────┤
│十三│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八角粒、黑胡椒粉、白胡│王 順 發 │銷貨憑單三紙上偽造「王順發」署名共三枚│ │
│ │,j○○ │椒粉、油桂粉、玉桂粉等│ │銷貨單一紙上偽造「王順發」署名一枚 │ │
│ │ │辛香料一批(價值共約九│ │ │ │
│ │ │萬三千五百八十五元) │ │ │ │
├──┼────────────┼───────────┼──────┼───────────────────┼──────────┤
│十四│吉盛山產靈芝行 │大中冬菇、小中冬菇、特│玄○○○、 │估價單一紙上偽造「順發」署名一枚 │ │
│ │,己○○ │細香菇絲、竹笙、蓮子、│王 萬 全 │ │ │
│ │ │愛玉子一批(價值共約十│ │ │ │
│ │ │九萬七千零五十七元) │ │ │ │
├──┼────────────┼───────────┼──────┼───────────────────┼──────────┤
│十五│大興傢俱傢飾公司 │地毯、壁紙、窗簾、沙發│X ○ ○ │ │ │
│ │,k○○ │、彈簧床等家具一批(價│ │ │ │
│ │ │值共約六萬元) │ │ │ │
├──┼────────────┼───────────┼──────┼───────────────────┼──────────┤
│十六│勁宇電腦企業社 │筆記型電腦、桌上型電腦│王 順 昌 │ │ │
│ │,O○○ │、液晶螢幕、印表機等物│ │ │ │
│ │ │(價值共約二十餘萬元)│ │ │ │
├──┼────────────┼───────────┼──────┼───────────────────┼──────────┤
│十七│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 │電木板一批(價值共約二│林 有 盛 │ │ │
│ │,m○○ │十八萬四千九百七十元)│ │ │ │
├──┼────────────┼───────────┼──────┼───────────────────┼──────────┤
│十八│千予漁業有限公司 │蝦皮、蝦米一批(價值共│王 先 生 │ │ │
│ │,戊○○ │約四十餘萬元) │ │ │ │
├──┼────────────┼───────────┼──────┼───────────────────┼──────────┤
│十九│瑞泰工程行,天○○ │機械配管、配電工程費等│王 萬 全 │ │ │
│ │ │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共│ │ │ │
│ │ │計約九萬元 │ │ │ │
├──┼────────────┼───────────┼──────┼───────────────────┼──────────┤




│二十│厚本機電有限公司,c○○│發電機、租金、運費等財│王 順 昌 │發電機租賃憑單一紙上偽造「王順昌」署名│未扣案之偽造「王順昌│
│ │ │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 │一枚、租賃合約書一紙上偽造「王順昌」印│」印章一枚 │
│ │ │約五百萬元 │ │文及署名各一枚 │ │
├──┼────────────┼───────────┼──────┼───────────────────┼──────────┤
│二一│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不銹鋼捲片三千一百九十│王 萬 全 │ │ │
│ │司,L○○ │八公斤(價值共約三十萬│ │ │ │
│ │ │二千二百二十一元) │ │ │ │
├──┼────────────┼───────────┼──────┼───────────────────┼──────────┤
│二二│統程實木地板公司 │木地板、夾板、防潮布(│王 萬 全 │ │ │
│ │,b○○ │含施工費用等財物及財產│ │ │ │
│ │ │上不法利益共計約四十六│ │ │ │
│ │ │萬元 │ │ │ │
├──┼────────────┼───────────┼──────┼───────────────────┼──────────┤
│二三│源元塑膠有限公司 │保鮮膜、PE膜一批(價值│王 美 秀 │ │ │
│ │,F○○ │共約十三萬零六百元) │ │ │ │
├──┼────────────┼───────────┼──────┼───────────────────┼──────────┤
│二四│昇銓工業有限公司,f○○│金屬隔間一組(價值共約│王 萬 全 │ │ │
│ │ │三十二萬元) │ │ │ │
├──┼────────────┼───────────┼──────┼───────────────────┼──────────┤
│二五│美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不銹鋼管六百支、不銹鋼│王 美 秀 │ │ │
│ │,申○○ │板一百二十片(價值共約│ │ │ │
│ │ │八十七萬九千零四十五元│ │ │ │
│ │ │) │ │ │ │
├──┼────────────┼───────────┼──────┼───────────────────┼──────────┤
│二六│俊宏企業社,C○○ │塑膠棧板一批(價值共約│王 順 昌 │ │ │
│ │ │二十萬一千六百八十元)│ │ │ │
├──┼────────────┼───────────┼──────┼───────────────────┼──────────┤
│二七│慈光企業有限公司,K○○│硫酸鎳六噸、硫酸銅三噸│王 美 秀 │送貨單二紙上偽造「王萬全」署名共二枚 │ │
│ │ │(價值共約八十七萬五千│ │ │ │
│ │ │七百元) │ │ │ │
├──┼────────────┼───────────┼──────┼───────────────────┼──────────┤
│二八│永盛貨櫃屋,庚○○ │冷凍貨櫃六個、空櫃二個│王 順 昌 │ │ │
│ │ │(價值共約七十二萬元,│ │ │ │
│ │ │已收取二萬八千元) │ │ │ │
├──┼────────────┼───────────┼──────┼───────────────────┼──────────┤
│二九│神鉅電器有限公司,a○○│冷氣一台、電漿電視一台│王 順 昌 │ │ │
│ │ │、音響組合一組、電冰箱│ │ │ │
│ │ │一台(價值共約三十五萬│ │ │ │
│ │ │一千八百元) │ │ │ │
├──┼────────────┼───────────┼──────┼───────────────────┼──────────┤




│三十│正穎資訊有限公司,S○○│桌上型電腦三台、筆記型│王 順 昌 │ │ │
│ │ │電腦三台及相關軟體(價│ │ │ │
│ │ │值共約二十一萬九千元)│ │ │ │
├──┼────────────┼───────────┼──────┼───────────────────┼──────────┤
│三一│衛好有限公司,酉○○ │調味料八箱(起訴書誤載│王 順 昌、 │ │ │
│ │ │為九箱,價值共約六萬七│王 順 發 │ │ │
│ │ │千二百元) │ │ │ │
├──┼────────────┼───────────┼──────┼───────────────────┼──────────┤
│三二│宏城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燈具二百組(價值共約十│玄○○○ │ │ │
│ │,o○○ │萬五千元) │ │ │ │
├──┼────────────┼───────────┼──────┼───────────────────┼──────────┤
│三三│弘巨有限公司,午○○ │打包機一台、夾鏈袋十三│王 順 發 │出貨單二紙上偽造「王順發」署名共二枚 │ │
│ │ │箱、打包帶十個、膠帶四│ │ │ │
│ │ │百四十個、PE膜四十支 │ │ │ │
├──┼────────────┼───────────┼──────┼───────────────────┼──────────┤
│三四│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米粒罐頭二百三十箱(│王 順 發 │送貨單一紙上偽造「王順發」署名一枚 │ │
│ │,U○○ │價值共約十萬一千二百元│ │ │ │
│ │ │) │ │ │ │
├──┼────────────┼───────────┼──────┼───────────────────┼──────────┤
│三五│利亞通信有限公司 │監控系統及攝影機一套、│王 順 昌 │ │ │
│ │,卯○○ │手機五支(價值共約十七│ │ │ │
│ │ │萬元) │ │ │ │
├──┼────────────┼───────────┼──────┼───────────────────┼──────────┤
│三六│壯亞實業有限公司,戌○○│堆高機一台(價值共約二│王 順 昌 │交貨單一紙上偽造「王順昌」署名一枚 │ │
│ │ │十五萬元) │ │ │ │
├──┼────────────┼───────────┼──────┼───────────────────┼──────────┤
│三七│統旭股份有限公司,巳○○│醬油、蕃茄醬一批(價值│王 順 發 │出貨傳票一紙上偽造「王順發」署名一枚 │ │
│ │ │共約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元│ │ │ │
│ │ │) │ │ │ │
├──┼────────────┼───────────┼──────┼───────────────────┼──────────┤
│三八│龍鼎香料公司,M○○ │肉品香料一批(價值共約│王 萬 全 │ │ │
│ │ │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元) │ │ │ │
├──┼────────────┼───────────┼──────┼───────────────────┼──────────┤
│三九│輝傑貿易有限公司,Z○○│冷凍切片機一台(價值約│王 萬 全 │送貨單一紙上偽造「王萬全」署名一枚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四十│
│ │ │二十六萬二千五百元) │ │ │七贅載此處同次所詐騙│
│ │ │ │ │ │之貨物 │
├──┼────────────┼───────────┼──────┼───────────────────┼──────────┤
│四十│川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貨物綑綁帶七百組(價值│王 萬 全 │送貨單一紙上偽造「王萬全」署名一枚 │ │
│ │,i○○ │共約十九萬一千一百元)│ │ │ │
├──┼────────────┼───────────┼──────┼───────────────────┼──────────┤




│四一│能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銅錠二千八百零六公斤(│王 女 士 │ │ │
│ │,甲○○ │價值共約二十二萬九千八│ │ │ │
│ │ │百十一元) │ │ │ │
├──┼────────────┼───────────┼──────┼───────────────────┼──────────┤
│四二│昶維工業有限公司,h○○│履帶式搬運車四台(價值│林 有 盛 │ │ │
│ │ │共約二十七萬七千二百元│ │ │ │
│ │ │) │ │ │ │
├──┼────────────┼───────────┼──────┼───────────────────┼──────────┤
│四三│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鋁圓棒八噸(價值共約六│王 萬 全 │ │ │
│ │,Q○○ │十九萬八千七百三十一元│ │ │ │
│ │ │) │ │ │ │
├──┼────────────┼───────────┼──────┼───────────────────┼──────────┤
│四四│八方有限公司,g○○ │機械傳動元件、空油壓零│林 有 盛 │出貨單一紙上偽造「林有盛」署名一枚 │ │
│ │ │件(包括馬達、變頻器)│ │ │ │
│ │ │一批(價值共約二十六萬│ │ │ │
│ │ │一千三百二十四元) │ │ │ │
├──┼────────────┼───────────┼──────┼───────────────────┼──────────┤
│四五│金日勝有限公司,黃○○ │日立磁性鑽床二組(價值│林 有 盛 │ │ │
│ │(起訴書誤載為林柔寬) │共約十七萬八千五百元)│ │ │ │
├──┼────────────┼───────────┼──────┼───────────────────┼──────────┤
│四六│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鑽夾頭一千二百個 │林 有 盛 │ │ │
│ │,地○○ │ │ │ │ │
├──┼────────────┼───────────┼──────┼───────────────────┼──────────┤
│四七│永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傳動馬達二批(價值共約│林 有 盛 │北區銷貨單二紙上偽造「林有盛」署名二枚│ │
│ │,N○○ │二十四萬四千六百九十二│ │ │ │
│ │ │元) │ │ │ │
├──┼────────────┼───────────┼──────┼───────────────────┼──────────┤
│四八│弘宇機電企業社,A○○ │堆高機一部(價值約三十│王 萬 全 │ │ │
│ │ │二萬元,已交付定金二萬│ │ │ │
│ │ │二千五百元) │ │ │ │
└──┴────────────┴───────────┴──────┴───────────────────┴──────────┘
┌─────────────────────────────────┐
│附表三: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二九號│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種 類 及 數 量 │ 備 註 │
├──┼───────────────────────┼──────┤
│一 │ О000000000、О000000000 │ │
│ │ 、О九三七О一一三四一、О九二三一二三О八 │ │
│ │ 九、О九一О五九五О六五、О0000000 │ │
│ │ 四六號行動電話六支(含SIM卡六枚) │ │




├──┼───────────────────────┼──────┤
│二 │ 存摺三本 │ │
├──┼───────────────────────┼──────┤
│三 │ 印鑑一枚 │ │
├──┼───────────────────────┼──────┤
│四 │ 預付卡六張 │ │
├──┼───────────────────────┼──────┤
│五 │ 金融卡一張 │ │
├──┼───────────────────────┼──────┤
│六 │五信支票存根一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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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估價單一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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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帳本帳簿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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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記事本五本 │ │
├──┼───────────────────────┼──────┤
│十 │訂貨單十六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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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О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 │
│ │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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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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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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