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410號
TYDM,111,金訴,410,2024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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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16352號卷一第235頁)與犯罪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復衡酌被告廖鴻源所犯各罪之犯罪動機一 致、犯罪手法雷同,對法益侵害之程度,以及其所犯各罪之 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 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 刑。
⑵、被告廖鴻源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廖鴻源前案紀錄表1紙(見本院卷第51至52頁)附卷 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 如附表四編號3、5、8、9、11、12、14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 解及調解,認被告廖鴻源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 ,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考量被告廖鴻源於本院審理 時有積極彌補告訴人損害之誠意,且迄今均有遵期賠償,宜 給予其自新機會,對其所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而被 告廖鴻源既與如附表四編號3、5、8、9、11、12、14所示之 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調解,為使渠等獲得更充分之保障,並督 促被告履行賠償責任,以確保被告廖鴻源之緩刑宣告能收具 體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第5款、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廖鴻源應依如附表四編號3、5、8、9、11 、12、14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四編號3、5、8、9、11、12 、14所示之告訴人支付如附表四編號3、5、8、9、11、12、 14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及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參加法治教育10場 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俾使被告廖鴻源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於被告廖 鴻源雖未與如附表四編號1至2、4、6至7、10、13、15、17 至18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然因前開告訴人均 經本院安排調解未到庭,致未能達成調解,且和解與否並非 緩刑宣告之必要事項,前開告訴人就其等遭詐騙財物部分, 尚得依民事程序加以求償,並不影響其權益,併此敘明。4、被告張文耀部分
⑴、爰審酌被告張文耀正值青壯年,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 竟圖不勞而獲,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收水之工作,且 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行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 後終能坦認犯行,且與如附表四編號3、5、8、9、11、12、 14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調解,非無悔意,兼衡被告張文 耀有依如附表四編號3、5、8、9、11、12、14所示之條件遵 期給付、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之損失,以及



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 偵16352號卷一第183頁)與犯罪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復衡酌被告張文耀所犯各罪之犯罪動機一 致、犯罪手法雷同,對法益侵害之程度,以及其所犯各罪之 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 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 刑。
⑵、被告張文耀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張文耀前案紀錄表1紙(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附卷 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 如附表四編號3、5、8、9、11、12、14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 解及調解,認被告張文耀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 ,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考量被告張文耀於本院審理 時有積極彌補告訴人損害之誠意,且迄今均有遵期賠償,宜 給予其自新機會,對其所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而被 告張文耀既與如附表四編號3、5、8、9、11、12、14所示之 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調解,為使渠等獲得更充分之保障,並督 促被告履行賠償責任,以確保被告張文耀之緩刑宣告能收具 體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第5款、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張文耀應依附表四編號3、5、8、9、11、 12、14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四編號3、5、8、9、11、12、 14所示之告訴人支付如附表四編號3、5、8、9、11、12、14 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 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參加法治教育10場次 ,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俾使被告張文耀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於被告張文 耀雖未與如附表四編號1至2、4、6至7、10、13、15、17至1 8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然因前開告訴人均經 本院安排調解未到庭,致未能達成調解,且和解與否並非緩 刑宣告之必要事項,前開告訴人就其等遭詐騙財物部分,尚 得依民事程序加以求償,並不影響其權益,併此敘明。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曾雨婷所有 ,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有曾雨婷扣案手機內其與微信通 訊軟體暱稱「星恒」、暱稱「六角板手」間之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曾雨婷於群組名稱「冰淇淋紅茶珍珠」內之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暱稱「星恒」、「六角板手」、及前開群組成



員之微信ID翻拍照片(見偵16352號卷一第81至97頁)在卷 可參,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曾雨婷所犯 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張文耀所有 ,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有張文耀扣案手機內其與暱稱「 信仰」之廖鴻源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擷圖 (見偵16352號卷一第209至221頁,新北地檢偵27725號卷第 115至117頁,偵29663號卷第85至87頁)在卷可參,應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張文耀所犯之主文項下宣 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均為被告廖鴻 源所有,且均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有廖鴻源扣案手機內其 LINE通訊軟體暱稱為「信仰」之首頁及個人頁面翻拍照片、 微信通訊軟體好友個人頁面翻拍照片、其與詐欺集團間之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其與詐欺集團間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見 偵16352號卷一第261至269頁)在卷可參,均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廖鴻源所犯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
4、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吳政儀所有, 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有吳政儀扣案手機內其於微信通訊 軟體群組名稱「新供(和牛組)」內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 偵16352號卷一第141至147頁反面)在卷可參,應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吳政儀所犯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  
㈡、犯罪所得部分:
1、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案之犯罪所得沒收 ,自應優先適用該條項之規定。查扣案如附表編號8、9所示 之現金11萬1,900元,及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現金14萬元, 分別係被告曾雨婷吳政儀提領贓款後未及上繳之贓款,已 據其等供承無誤,被告曾雨婷吳政儀確實取得事實上之管 領支配,即為被告曾雨婷吳政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所持有之一般洗錢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各應依前述規 定,分別於被告吳政儀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主文項、被告曾 雨婷所犯之如附表編號2、⒃、⒄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2、又被告曾雨婷於偵查中供稱:其報酬為提領款項總額之3%等 語明確(見偵16352號卷一第39頁),又被告曾雨婷成功提 領如附表編號1至15「提領金額欄」所示屬於如附表編號1至 15告訴人遭詐騙之贓款,共計132萬8,407元(計算式:6萬7



,051元+2萬9,988元+9萬9,987元+9萬5,233元+5萬5,220元+2 萬985元+3萬112元+9萬9,962元+8萬1,110元+8萬9,110元+14 萬9,071元+9萬9,980元+4萬9,987元+5萬698元+30萬9,913元 =132萬8,407元),依此估算結果,可認被告曾雨婷本案犯 罪所得,應為3萬9,852元(計算式:132萬8,407元×3%=3萬9 ,852元),且未據扣案,惟被告曾雨婷已與如附表四編號3 、5、8、9、12所示之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依約賠償,業如前 述,雖尚未給付完畢,然因其與被害人所約定調解之金額既 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將來縱未履行調解條件,仍有遭強制執 行追索之可能,是倘於本判決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並追徵其 價額,恐有受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雙重追索危險,對被告 曾雨婷顯然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
3、被告張文耀於偵查中供稱:其報酬為收水駕駛汽車時里程之2 %,收水應該6次,總獲利1萬100元等語明確(見偵16352號 卷一第187頁),惟被告張文耀已與如附表四編號3、5、8、 9、11、12、14所示之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依約賠償,業如前 述,雖尚未給付完畢,然因其與被害人所約定調解之金額既 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將來縱未履行調解條件,仍有遭強制執 行追索之可能,是倘於本判決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並追徵其 價額,恐有受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雙重追索危險,對被告 張文耀顯然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
4、被告廖鴻源於偵查中供稱:其獲利約為2萬4,000元等語明確 (見偵13199號卷第243頁),惟被告廖鴻源已與如附表四編 號3、5、8、9、11、12、14所示之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依約賠 償,業如前述,雖尚未給付完畢,然因其與被害人所約定調 解之金額既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將來縱未履行調解條件,仍 有遭強制執行追索之可能,是倘於本判決再諭知沒收犯罪所 得並追徵其價額,恐有受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雙重追索危 險,對被告廖鴻源顯然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5、另就被告吳政儀部分,本院遍查全卷未見被告吳政儀已取得 犯罪所得之事證,自難認定其已獲取犯罪所得,自不得對其 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5所示之金融卡,雖為被告曾雨 婷本案提款所用,然前開金融卡均非被告曾雨婷所有之物, 且考量個人之金融卡均得掛失重新申請,使原卡片失其功用 ,又各該金融卡單獨存在均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



,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曾雨婷犯罪行為 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 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2、至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金融卡,非為被告曾雨婷本案 提款所用,且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金融卡並無證據可證為 被告曾雨婷本案提款所用,亦均不予宣告沒收。㈣、被告曾雨婷廖鴻源張文耀經宣告多數沒收,各應依刑法 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五、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24號及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77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所載之犯罪事實,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 罪事實,均屬同一犯罪事實,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价提起公訴,及經檢察官許恭仁、林蔚宣移送併辦,經檢察官凌于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主文):
被告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告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附表編號 被害人 (本案遭詐騙總金額) 吳政儀 1 附表一編號16 郭于嘉 (11萬25元) 吳政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犯罪所得拾肆萬元沒收。 曾雨婷 2 ⑴ 附表一編號1 李怡慧 (6萬7,051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⑵ 附表一編號2 王芷誼 (2萬9,988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⑶ 附表一編號3 陳騫慧 (9萬9,987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⑷ 附表一編號4 張淑芳 (9萬5,233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⑸ 附表一編號5 黃郁芬 (5萬5,220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⑹ 附表一編號6 黃筱雯 (2萬985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⑺ 附表一編號7 陳宥任 (3萬112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⑻ 附表一編號8 郭莘榆 (9萬9,962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⑼ 附表一編號9 胡玉書 (8萬1,110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⑽ 附表一編號10 劉挺英 (8萬9,110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⑾ 附表一編號11 劉家妤 (14萬9,071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⑿ 附表一編號12 徐汎美 (9萬9,980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⒀ 附表一編號13 劉名謙 (4萬9,987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⒁ 附表一編號14 林俊言 (5萬698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⒂ 附表一編號15 王雅綺 (30萬9,913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⒃ 附表一編號17 陳昭君 (2萬9,989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之犯罪所得拾壹萬壹仟玖佰元沒收。 ⒄ 附表一編號18 高麗卿 (2萬9,965元) 曾雨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之犯罪所得拾壹萬壹仟玖佰元沒收。 張文耀 3 ⑴ 附表一編號1 李怡慧 (6萬7,051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⑵ 附表一編號2 王芷誼 (2萬9,988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⑶ 附表一編號3 陳騫慧 (9萬9,987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⑷ 附表一編號4 張淑芳 (9萬5,233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⑸ 附表一編號5 黃郁芬 (5萬5,220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⑹ 附表一編號6 黃筱雯 (2萬985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⑺ 附表一編號7 陳宥任 (3萬112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⑻ 附表一編號8 郭莘榆 (9萬9,962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⑼ 附表一編號9 胡玉書 (8萬1,110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⑽ 附表一編號10 劉挺英 (8萬9,110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⑾ 附表一編號11 劉家妤 (14萬9,071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⑿ 附表一編號12 徐汎美 (9萬9,980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⒀ 附表一編號13 劉名謙 (4萬9,987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⒁ 附表一編號14 林俊言 (5萬698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⒂ 附表一編號15 王雅綺 (18萬9,951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⒃ 附表一編號17 陳昭君 (2萬9,989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⒄ 附表一編號18 高麗卿 (2萬9,965元) 張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廖鴻源 4 ⑴ 附表一編號1 李怡慧 (6萬7,051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⑵ 附表一編號2 王芷誼 (2萬9,988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⑶ 附表一編號3 陳騫慧 (9萬9,987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⑷ 附表一編號4 張淑芳 (9萬5,233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⑸ 附表一編號5 黃郁芬 (5萬5,220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⑹ 附表一編號6 黃筱雯 (2萬985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⑺ 附表一編號7 陳宥任 (3萬112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⑻ 附表一編號8 郭莘榆 (9萬9,962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⑼ 附表一編號9 胡玉書 (8萬1,110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⑽ 附表一編號10 劉挺英 (8萬9,110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⑾ 附表一編號11 劉家妤 (14萬9,071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⑿ 附表一編號12 徐汎美 (9萬9,980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⒀ 附表一編號13 劉名謙 (4萬9,987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⒁ 附表一編號14 林俊言 (5萬698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⒂ 附表一編號15 王雅綺 (30萬9,913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⒃ 附表一編號17 陳昭君 (2萬9,989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⒄ 附表一編號18 高麗卿 (2萬9,965元) 廖鴻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一(匯款金額以人頭帳戶實際匯入金額為主):編號 告訴人 遭詐騙之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提領人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1 李怡慧 110年3月2日20時12分許,假冒東森購物及銀行人員致電李怡慧,佯稱重複下訂,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等語。 110年3月3日1時36分許 6萬7,051元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黃耀賢 110年3月3日1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提領6萬7000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2 王芷誼 110年3月2日某時許,假冒「MOMO」購物人員致電王芷誼,佯稱重複下訂,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等語。 110年3月3日1時40分許 2萬9,988元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黃耀賢 110年3月3日1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超商提領3萬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3 陳騫慧 110年3月1日20時許,假冒曾購買過之廠商及銀行人員致電陳騫慧,佯稱重複下訂,需解除凍結之信用卡等語。 110年3月2日17時14分許 9萬9,98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黃耀賢 110年3月2日17時19分至17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合庫東桃園分行提領合計10萬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4 張淑芳 110年3月10日15時許,假冒東森購物及銀行人員致電張淑芳,佯稱系統錯誤,需依操作核對資料等語。 110年3月10日20時16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謝佩芷 110年3月10日20時24分至20時2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郵局提領合計15萬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110年3月10日20時20分許 4萬2,123元 110年3月10日20時23分許 3,123元 5 黃郁芬 110年3月10日19時39分許,假冒臉書網路賣家及銀行人員致電黃郁芬,佯稱訂單出錯,需匯款認證金融卡帳戶等語。 110年3月10日20時18分許 4萬8,989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謝佩芷 110年3月10日20時25分許 6,231元 6 黃筱雯 110年3月16日16時19分許,假冒東森購物人員致電黃筱雯,佯稱系統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等語。 110年3月16日19時36分許 2萬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陳俊良 110年3月16日19時41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超商提領2萬5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7 陳宥任 110年3月16日18時46分許,假冒購物網站及銀行人員致電陳宥任,佯稱系統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等語。 110年3月16日18時46分許 2萬8,001元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陳俊良 110年3月16日18時43分至18時5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合庫慈文分行提領合計12萬9,900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110年3月16日18時48分許 2,111元 8 郭莘榆 110年3月16日17時13分許,假冒「GOMAJI」購物及銀行人員致電郭莘榆,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等語。 110年3月16日18時38分許 9萬6,512元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陳俊良 110年3月16日18時43分至18時5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合庫慈文分行提領合計12萬9,900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110年3月16日18時43分許 3,450元 9 胡玉書 110年3月17日18時30分許,假冒王品夏慕尼及銀行客服致電胡玉書,佯稱個資遭盜用,需匯款確認帳戶為本人使用等語。 110年3月17日19時12分許 4萬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賴皆榮 110年3月17日19時2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超商提領8萬1,000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110年3月17日19時15分許 3萬1,123元 10 劉挺英 110年3月17日17時19分許,假冒「GOMAJI」購物及銀行人員致電劉挺英,佯稱職員操作錯誤多次扣款,需使用網路銀行操作等語。 110年3月17日19時26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賴皆榮 曾雨婷不確定是否為其領取,然該卡片是由賴皆榮交由曾雨婷,其亦有為收簿之工作(見士林地檢偵1824第14頁)。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110年3月17日19時33分許 3萬9,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賴皆榮 110年3月17日19時37分至19時4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超商提領合計2萬2,500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11 劉家妤 110年3月18日16時22分許,假冒購物及銀行人員致電劉家妤,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等語。 110年3月18日16時56分許 4萬9,987元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馬筱玲 110年3月18日17時01分至17時0分,提領合計10萬25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110年3月18日16時58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3月18日17時19分許 2萬9,987元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蘇元杏 110年3月18日17時2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合庫慈文分行提領3萬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110年3月18日17時25分許 1萬1,985元 110年3月18日17時2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超商提領1萬2,005元。 110年3月18日17時31分許 7,123元 110年3月18日17時35分許桃園市○○區○○○街000號超商提領7,005元。 12 徐汎美 110年3月18日16時17分許,假冒「GOMAJI」購物及銀行人員致電徐汎美,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匯款確認身分等語。 110年3月18日17時07分許 4萬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蘇元杏 110年3月18日17時10分至1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合庫慈文分行提領合計10萬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110年3月18日17時08分許 4萬9,991元 13 劉名謙 110年3月21日21時01分許,假冒東森購物人員致電劉名謙,佯稱系統錯誤,需透過網路銀行操作取消等語。 110年3月21日22時01分 4萬9,987元 第一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戶名:張宥靜 110年3月21日22時06分至22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超商提領合計8萬8,000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14 林俊言 110年3月22日21時10分許,假冒王品夏慕尼及銀行客服致電林俊言,佯稱個資遭盜用,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等語。 110年3月22日21時18分許。 5萬698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胡竑銘 110年3月22日2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超商提領15萬元。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15 王雅綺 110年3月22日17時許,假冒「GOMAJI」購物客服致電王雅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等語。 110年3月22日22時16分許 4萬9,988元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胡竑銘 ⑴110年3月22日20時50分至22時4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以華南銀行提款卡提領合計9萬9,900元。(雖起訴書附表記載該段,然提領之款項內未包含本案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⑵110年3月23日00時21分至00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以台新銀行提款卡提領合計15萬元。 ⑶110年3月22日22時44分至22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土地銀行提領合計12萬元。 ⑷110年3月23日1時至1時2分許,在桃園市○○區縣○路000號統一超商以華南銀行提款卡提領合計6萬元。 曾雨婷 - 廖鴻源 110年3月22日22時20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3月22日22時28分許 1萬9,985元 110年3月23日0時08分許 4萬9,987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胡竑銘 張文耀 110年3月23日0時11分許 4萬9,991元 110年3月23日0時22分許 3萬1元 110年3月23日0時37分許 2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胡竑銘 110年3月23日0時42分許 2萬9,987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胡竑銘 16 郭于嘉 110年3月23日17時05許,假冒王品夏慕尼及銀行客服致電郭于嘉,佯稱系統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等語。 110年3月23日18時44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廖彥綸 ⑴110年3月23日18時55至18時5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以郵局提款卡提領合計9萬元(吳政儀配合檢警偵辦提領)。 ⑵110年3月23日19時23至19時24分許,在同一地點提領合計5萬元(吳政儀配合檢警偵辦提領)。 吳政儀 廖淳珅 - 110年3月23日18時46分許 4萬51元 110年3月23日19時02分許 1萬9,987元 17 陳昭君 110年3月23日18時23分許,假冒東森購物客服,致電陳昭君,佯稱系統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等語。 110年3月23日19時42分許 2萬9,989元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戶名:廖彥綸 110年3月23日20時12分至20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一銀分行以第一銀行提款卡提領合計9萬9900元(曾雨婷配合檢警偵辦提領,張文耀配合檢警偵辦上繳贓款)。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18 高麗卿 110年3月23日某時許,假冒「GOMAJI」購物人員致電高麗卿,佯稱系統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等語。 110年3月23日19時55分許 2萬9,965元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戶名:廖彥綸 曾雨婷 張文耀 廖鴻源 附表二(人頭帳戶):
編號 人頭帳戶之帳號 戶名 歷史交易明細之卷證出處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耀賢 ⑴、偵16352號卷一第73至75頁。 ⑵、本院卷三第105至114頁。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耀賢 本院卷三第139至143頁。 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佩芷 本院卷三第35至41頁。 4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俊良 本院卷三第245頁。 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皆榮 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24號卷【下稱士林地檢偵1824號卷】第69頁。 ⑵、本院卷三第27至33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皆榮 ⑴、士林地檢偵1824號卷第73頁。 ⑵、本院卷三第125至129頁。 7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馬筱玲 本院卷三第133至137頁。 8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元杏 本院卷三第239頁。 9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宥靜 ⑴、新北地檢偵24508號卷第22頁。 ⑵、本院卷三第149至163頁。 10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胡竑銘 ⑴、偵16352號卷二第201頁反面。 ⑵、本院卷三第85至93頁。 11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胡竑銘 本院卷三第7至13頁反面。 12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胡竑銘 ⑴、偵16352號卷二第205頁至反面。 ⑵、本院卷三第51至55頁。 1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彥綸 ⑴、偵16352號卷二第209頁。 ⑵、本院卷三第43至49頁。 14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彥綸 ⑴、偵16352號卷二第213頁、第221頁。 ⑵、本院卷三第57至75頁。 附表三(扣押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持有人 卷證出處 1 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曾雨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6352號卷一第59頁) 2 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 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5 第一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 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卡號不詳) 7 行動電話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8 新臺幣佰元鈔9張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6352號卷一第6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年保字第4415號](見偵16352號卷二第145頁) ⒊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刑管字第592號](見審金訴卷第7頁) 9 新臺幣仟元鈔111張 10 行動電話1支(廠牌:APPLE,型號:IPHONE 8,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張文耀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6352號卷一第207頁) 11 行動電話1支(廠牌:APPLE,型號不詳,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廖鴻源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6352號卷一第255頁) 12 行動電話1支(廠牌:APPLE,型號不詳,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3 行動電話1支(廠牌:APPLE,型號:IPHONE SE,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吳政儀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6352號卷一第133頁) 14 新臺幣仟元鈔140張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6352號卷一第13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年保字第4416號](偵16352號卷二第147頁) ⒊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刑管字第593號](見審金訴卷第9頁) 15 新臺幣仟元鈔193張 廖淳珅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6352號卷一第16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年保字第4417號](偵16352號卷二第149頁) ⒊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刑管字第594號](見審金訴卷第11頁) 16 行動電話1支(廠牌:APPLE,型號:IPHONE 6,IMEI碼:0000000000000000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6352號卷一第169頁) 17 行動電話1支(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1,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四(和解與調解部分):
編號 告訴人 和解情況 卷證出處 賠償人 總金額 賠償條件 已賠償之部分 1 李怡慧 - - - - - 2 王芷誼 - - - - - 3 陳騫慧 張文耀 10萬800元 (非連帶責任) 112年4月起至114年3月止,每月1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4期,每期1,4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一第463頁 廖鴻源 112年4月起至114年3月止,每月1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4期,每期1,4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一第463頁 曾雨婷 112年4月起至114年3月止,每月2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4期,每期1,400元。 ⒈112/04/20:1,400元 ⒉112/05/21:1,400元 ⒊112/06/20:1,400元 ⒋112/07/21:1,400元 ⒌112/08/23:1,400元 ⒍112/09/21:1,400元 ⒎112/10/22:1,4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一第463頁 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291頁 4 張淑芳 - - - - - 5 黃郁芬 張文耀 1萬8,480元 1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12期,每期1,54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33至134頁 廖鴻源 1萬8,480元 1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12期,每期1,54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33至134頁 曾雨婷 1萬9,800元 112年6月起,每月15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18期,每期1,100元。 ⒈112/06/15:1,100元 ⒉112/07/15:1,100元 ⒊112/08/15:1,100元 ⒋112/09/15:1,100元 ⒌112/10/16:1,1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33頁 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287頁 6 黃筱雯 - - - - - 7 陳宥任 - - - - - 8 郭莘張文耀 13萬800元 (非連帶責任) 112年4月起至114年3月止,每月1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4期,每期1,850元。 - 調解筆錄:本院卷一第464頁 廖鴻源 112年4月起至114年3月止,每月1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4期,每期1,850元。 - 調解筆錄:本院卷一第464頁 曾雨婷 112年4月起至114年7月止,每月2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8期,每期1,500元。 ⒈112/04/20:1,500元 ⒉112/05/21:1,500元 ⒊112/06/20:1,500元 ⒋112/07/21:1,500元 ⒌112/08/23:1,500元 ⒍112/09/21:1,500元 ⒎112/10/22:1,5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一第464頁 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293頁 9 胡玉書 張文耀 2萬7,120元 1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12期,每期2,26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34頁 廖鴻源 2萬7,120元 1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12期,每期2,26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34頁 曾雨婷 2萬8,800元 112年6月起,每月15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4期,每期1,200元。 ⒈112/06/15:1,200元 ⒉112/07/15:1,200元 ⒊112/08/15:1,200元 ⒋112/09/15:1,200元 ⒌112/10/16:1,2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134頁 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289頁 10 劉挺英 - - - - - 11 劉家妤 張文耀 5萬元 111年8月10日起至113年8月10日止,每月10日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5期,每期2,000元。 ⒈111/08/10:2,000元 ⒉111/09/12:2,000元 ⒊111/10/10:2,000元 ⒋111/11/10:2,000元 ⒌111/12/10:2,000元 ⒍112/01/09:2,000元 和解書:本院卷一第305頁 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07頁 廖鴻源 5萬元 111年8月10日起至113年8月10日止,每月10日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5期,每期2,000元。 ⒈111/08/10:2,000元 ⒉111/09/12:2,000元 ⒊111/10/10:2,000元 ⒋111/11/10:2,000元 ⒌111/12/10:2,000元 ⒍112/01/10:2,000元 和解書:本院卷一第309頁 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11至321頁 12 徐汎美 張文耀 20萬400元 (非連帶責任) 112年4月起至114年3月止,每月1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4期,每期2,8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一第464頁 廖鴻源 112年4月起至114年3月止,每月1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4期,每期2,8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一第464頁 曾雨婷 112年4月起至115年11月止,每月20日前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44期,每期1,500元。 ⒈112/04/20:1,500元 ⒉112/05/21:1,500元 ⒊112/06/20:1,500元 ⒋112/07/21:1,500元 ⒌112/08/23:1,500元 ⒍112/09/21:1,500元 ⒎112/10/22:1,5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一第464頁 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293頁 13 劉名謙 - - - - - 14 林俊言 張文耀 1萬7,000元 111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止,每月10日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5期,每期680元。 ⒈111/11/10:1,360元 ⒉112/01/09:1,360元 合計:2720元 和解書:本院卷一第299頁 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01至303頁 廖鴻源 1萬7,000元 111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止,每月10日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共25期,每期680元。 ⒈111/10/10:680元 ⒉111/11/10:680元 ⒊111/12/10:680元 ⒋112/1/10:680元 合計:2720元 和解書:本院卷一第323頁 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25至331頁 15 王雅綺 - - - - - 16 郭于嘉 廖淳坤 3,600元 - 112/3/3:3,600元 和解書:本院卷一第415頁 17 陳昭君 - - - - - 18 高麗卿 - - - - - 附表五(新舊法比較):
編號 比較法條 現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新舊法比較結果 1 112年6月14日修正,112年6月16日施行前、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犯前4條(按即同法第14、15條、第15條之1、第15條之2)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前2條(按即同法第14、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現行條文規定犯洗錢防制法第14、15條、第15條之1、第15條之2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相較於修正前僅須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即可減刑之規定而言,自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對被告4人較為有利。 2 112年5月24日修正,112年5月26日施行前、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現行條文規定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相較於修正前僅須於偵查中「及」審判中自白即可減刑之規定而言,自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4人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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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