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浩本來只是要針對被告,但發覺以如此說詞竟會讓謝婉 姿同時涉入刑責,遂數度改口以此等悖於常情之說詞欲替 謝婉姿開脫,其等審理中所述故難為採,且謝婉姿、駱俊 浩及其家人與被告有極深之金錢、恩怨糾紛,自難僅憑其 等不合常理、前後矛盾之說詞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四、綜上各節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有上揭犯行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 指之上揭犯行,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 判例意旨,爰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寧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勞保部分
編號 加保或未加保期間 原申報月投保薪資 (新臺幣) 應申報月投保薪資 (新臺幣) 雇主原負擔保險費金額 (新臺幣) 雇主應負擔保險費金額(新臺幣) 雇主應負擔保險費差額 (新臺幣) 1 105年8月 28,800元 36,300元 482元 608元 126元 2 105年9月 28,800元 36,300元 2,068元 2,606元 538元 3 105年10月 28,800元 36,300元 2,068元 2,606元 538元 4 105年11月 28,800元 36,300元 2,068元 2,606元 538元 5 105年12月 28,800元 36,300元 2,068元 2,606元 538元 6 106年1月 28,800元 36,300元 2,169元 2,733元 564元 7 106年2月 28,800元 36,300元 1,228元 1,549元 321元 (106年2月17日退保) 8 106年2月 退保 36,300元 0元 1,184元 1,184元 9 106年3月 同上 36,300元 0元 2,733元 2,733元 10 106年4月 同上 36,300元 0元 2,733元 2,733元 11 106年5月 同上 36,300元 0元 2,733元 2,733元 12 106年6月 同上 36,300元 0元 2,733元 2,733元 13 106年7月 同上 36,300元 0元 2,733元 2,733元 14 106年8月 同上 36,300元 0元 2,733元 2,733元 15 106年9月 同上 38,200元 0元 2,876元 2,876元 16 106年10月 同上 38,200元 0元 2,876元 2,876元 17 106年11月 同上 38,200元 0元 1,535元 1,535元 共計 28,032元 附表二:健保部分
編號 加保區間 保費月數 原投保金額 單位負擔 新投保金額 單位負擔 短繳之保費 1 105年8月23日至106年2月17日(雇主應調整投保金額) 6 28,800元 1,305元 36,300元 1,645元 2,040元 2 106年2月17日-至106年11月10日(雇主應補辦加保) 9 0元 0元 36,300元 1,645元 14,805元 共計 16,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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