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至扣案電子產品(蘋果智慧型手機(灰)1 支(含SIM 卡門 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見108 年度刑管 字第1987號扣押物品清單,審原訴卷第21頁)係被告甲○○ 所有,然被告甲○○否認與本案犯行有關,且卷內亦查無其 他積極事證足認上開物品與起訴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何關連, 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02 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修正前之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項、第25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詠嫻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尉宣移送併辦,檢察官林鋐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修正前)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施用詐術之時間│施用詐術之方式│被害人/ │交付款項│取款人員、取款結果 │ 主 文 │
│號│ │ │告訴人 │之時間、│ │ │
│ │ │ │ │地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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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4 月20日│詐騙集團某不詳│告訴人徐│106 年4 │由詐騙集團成員聯絡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上午10時30分許│成員以電話聯絡│覺非 │月20日13│靖燁,甲○○通知黃禹│期徒刑貳年陸月。 │
│即│起 │徐覺非,佯稱:│ │時許,徐│澤連絡車手郭○翰前往│ │
│追│ │妳的女兒涉及毒│ │覺非將款│左列交付款項之地點取│ │
│加│ │品交易,恐遭毆│ │項200 萬│款200 萬元,得手後將│ │
│起│ │打云云,另名詐│ │元放在臺│款項交付丁○○,之後│ │
│訴│ │騙集團之女子佯│ │北市松山│由丁○○依甲○○指示│ │
│書│ │裝其女表示遭人│ │區三民路│,於國道中壢休息站之│ │
│犯│ │毆打,致使徐覺│ │5 號西松│男廁內交付予不詳姓名│ │
│罪│ │非心生畏懼,陷│ │國小前變│之詐騙集團成員 │ │
│事│ │於錯誤,依指示│ │電箱旁 │ │ │
│實│ │提領新臺幣(下│ │ │ │ │
│一│ │同)200 萬元。│ │ │ │ │
│、│ │ │ │ │ │ │
│㈠│ │ │ │ │ │ │
│部│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2 │106 年6月3 日 │詐騙集團某不詳│告訴人溫│106 年6 │由詐騙集團成員聯絡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上午8 時許起 │成員以電話向溫│秋美 │3 日上午│靖燁,甲○○通知黃禹│期徒刑貳年貳月。 │
│即│ │秋美佯稱:兒子│ │10時許,│澤連絡車手郭○翰,郭│ │
│起│ │涉及毒品交易糾│ │戊○○將│○翰再以skype 指示杜│ │
│訴│ │紛,積欠150 萬│ │現金150 │○軒前往左列交付款項│ │
│書│ │元未還,需付錢│ │萬元依詐│之地點取款150 萬元,│ │
│犯│ │才放人云云,致│ │騙集團成│杜○軒遂邀同並指示葉│ │
│罪│ │戊○○心生畏懼│ │員電話指│○亨持杜○軒手機前往│ │
│事│ │,陷於錯誤,依│ │示放置於│取款,沈○豪租車在後│ │
│實│ │指示提領150 萬│ │新北市蘆│把風,車手葉○亨前往│ │
│一│ │元。 │ │洲區三民│收取後得手。 │ │
│及│ │ │ │路96號三│ │ │
│桃│ │ │ │民高中門│ │ │
│園│ │ │ │口花盆下│ │ │
│地│ │ │ │ │ │ │
│檢│ │ │ │ │ │ │
│移│ │ │ │ │ │ │
│送│ │ │ │ │ │ │
│併│ │ │ │ │ │ │
│辦│ │ │ │ │ │ │
│部│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3 │106 年4 月26日│不詳詐騙集團成│被害人莊│106 年4 │由郭○翰前往上開交付│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上午9時許起 │員以電話聯絡莊│鈺純 │月26日12│款項之地點取款,嗣因│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即│ │鈺純,佯稱:妳│ │時2 分許│警獲情資事先埋伏,當│ │
│追│ │的兒子因毒品問│ │,莊鈺純│場逮獲郭○翰而未得手│ │
│加│ │題被抓且遭毆打│ │將款項15│,並由莊鈺純領回被詐│ │
│起│ │,要讓他斷手斷│ │0 萬元放│騙之150 萬元。 │ │
│訴│ │腳云云,另名詐│ │在新北市│ │ │
│書│ │騙集團之男子佯│ │新店區三│ │ │
│犯│ │裝其子求救聲音│ │民路18號│ │ │
│罪│ │,致使莊鈺純心│ │崇光女中│ │ │
│事│ │生畏懼,陷於錯│ │門口前衣│ │ │
│實│ │誤,依指示提領│ │服回收箱│ │ │
│一│ │150 萬元 │ │上 │ │ │
│、│ │ │ │ │ │ │
│㈡│ │ │ │ │ │ │
│部│ │ │ │ │ │ │
│分│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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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6 年6 月14日│不詳詐騙集團成│被害人林│無 │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某時許起 │員以電話聯絡林│天喜 │ │電話中不斷更換交付地│處有期徒刑拾月。 │
│即│ │天喜,佯稱:你│ │ │點之指示,於臺中待命│ │
│追│ │的兒子涉及毒品│ │ │取款之丁○○與郭○翰│ │
│加│ │糾紛,需以賠款│ │ │方未能取得上開款項。│ │
│起│ │贖回兒子云云,│ │ │ │ │
│訴│ │致使林天喜心生│ │ │ │ │
│書│ │畏懼,陷於錯誤│ │ │ │ │
│犯│ │,依指示提領新│ │ │ │ │
│罪│ │臺幣60萬元。 │ │ │ │ │
│事│ │ │ │ │ │ │
│實│ │ │ │ │ │ │
│一│ │ │ │ │ │ │
│、│ │ │ │ │ │ │
│㈢│ │ │ │ │ │ │
│部│ │ │ │ │ │ │
│分│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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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6 年6 月15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告訴人謝│於106 年│因謝璧霞事前有所警覺│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11時許起 │員致電謝璧霞,│璧霞 │6 月15日│報警,經警埋伏,郭○│處有期徒刑拾月。 │
│即│ │佯稱:妳兒子遺│ │下午2 時│翰至現場收取上開財物│ │
│追│ │失代為攜帶的毒│ │10分許,│時,遭警當場攔查而未│ │
│加│ │品,必須賠償3 │ │謝璧霞將│得逞,謝璧霞並領回上│ │
│起│ │萬元,否則將殺│ │左列紅色│開金飾及現金,郭○翰│ │
│訴│ │死他,另名男子│ │紙袋內財│方未能將該等財物上繳│ │
│書│ │佯裝其子求救聲│ │物放置在│。 │ │
│犯│ │音,致使謝璧霞│ │臺中市沙│ │ │
│罪│ │陷於錯誤,依照│ │鹿區中航│ │ │
│事│ │指示前往銀樓、│ │路2 段1 │ │ │
│實│ │超商分別購買金│ │號「公館│ │ │
│一│ │飾(價值10萬4,│ │國小」前│ │ │
│、│ │444 元)、遊戲│ │電線桿變│ │ │
│㈣│ │點數(1 萬元)│ │電箱上面│ │ │
│部│ │,再將金飾、超│ │。 │ │ │
│分│ │商顧客聯(上載│ │ │ │ │
│)│ │遊戲點數、序號│ │ │ │ │
│ │ │、密碼)、現金│ │ │ │ │
│ │ │2 萬元置入紅色│ │ │ │ │
│ │ │紙袋內。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