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00.12.30 之學員上課簽到(退)表│邱曉鈴之署名五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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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1.01.02 之學員上課簽到(退)表│邱曉鈴之署名五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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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1.01.03 之學員上課簽到(退)表│邱曉鈴之署名五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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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1.01.04 之學員上課簽到(退)表│邱曉鈴之署名五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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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1.01.05 之學員上課簽到(退)表│邱曉鈴之署名五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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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1.01.06 之學員上課簽到(退)表│邱曉鈴之署名五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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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