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452號
TYDM,110,單禁沒,452,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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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長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含袋合計毛重壹點貳肆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長和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7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合計 1.260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7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 稽。而本案查扣之透明結晶2 包(驗前毛重共1.2606公克, 因鑑驗取用0.0108公克,驗餘含袋合計毛重1.2498公克), 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109保-0606 號) 1 紙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 人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 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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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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