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433號
TYDM,110,單禁沒,43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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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29
5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
4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信勝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95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裝有白色結晶之夾鏈袋1 包,經鑑 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29 5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95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 驗前含袋重0.6331公克),經送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查獲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銓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見毒偵 卷第20至21、23至25、29、69頁),足認前開白色結晶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 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 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之。綜上所述,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固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 公布、110 年5 月1 日施行,然觀諸修正內容並參酌修法理 由,可知本次修正未涉及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不同,僅為文 字之修正,而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法律變更,自 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件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 用裁判時之規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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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