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430號
TYDM,110,單禁沒,430,202106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慶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4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慶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0 年度戒毒 偵字第50號、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條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徐慶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50號、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1月27日毒品原物檢 驗報告1 紙附卷可憑(見桃園地檢署110 年度毒偵字第312 號卷第113 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 │數量 │備註 │
├──┼─────┼──────────┼───────────┤
│1 │吸食器 │1 組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