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308號
TYDM,110,單禁沒,308,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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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宸彬(原名賴為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3758
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4897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5238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5934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7181號、110 年度毒偵
字第143 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31
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毛重共貳拾壹點貳貳參貳公克,含包裝袋肆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宸彬(原名賴為先)涉嫌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4897號 、109 年度毒偵字第5238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5934號、10 9 年度毒偵字第7181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143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109 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所查扣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18.1912 公克)( 聲請書誤載為毛重18.37 公克,應予更正)、於109 年度毒 偵字第4897號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1.42公 克)、於109 年度毒偵字第5934號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99公克)、於109 年度毒偵字第7181號所查 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6332公克)(聲請書誤 載為毛重0.65公克,應予更正),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 安非他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 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宸彬(原名賴為先)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09 年 度毒偵字第3758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4897號、109 年度毒 偵字第5238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5934號、109 年度毒偵字 第7181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1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 各1 份在卷可查。而被告於109 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所查扣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18.1912 公克) 、於109 年度毒偵字第4897號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含袋毛重1.42公克)、於109 年度毒偵字第5934號所查扣之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99公克)、於109 年度毒偵 字第7181號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6332公 克,因鑑驗取用0.011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109 年7 月2 日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109 年 9 月8 日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 號:D0000000)、109 年9 月18日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 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及109 年11月26日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 0000)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4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 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 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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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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