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62號
TYDM,112,訴,362,202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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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進行詐騙,若有詐得款項,可從中分得報酬,顯見該詐 欺集團內部有分工結構,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 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為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疑。
(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 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 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 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 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其中第3款之立法理由略以:「考 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 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 ,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 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 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倘被告加入詐欺集團,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電子通訊設備,同時或 長期對不特定多數之大陸地區人民發送詐騙電話施以詐術 ,自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不得 僅以被害人接通電話後始遭詐騙,被告詐騙對象單一,非 對不特定或多數公眾為之,逕認其等所為與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 第1264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辛○○癸○○丑○○己○○丁○○、丙○○、乙○○、寅○○壬○○、甲○○等人所為之詐欺取 財犯行,係由辛○○真實身分不詳之金主黃志成提供詐欺 集團營運資金、設備,辛○○負責管理本案詐欺機房,由被 告丑○○利用系統商之話務系統將本案詐欺機房預先製作之 詐騙話術「語音包」散播予前開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誆 稱大陸地區民眾涉及洗錢犯罪,誘使渠等接收語音簡訊後 誤以為真,回撥電話至本案詐欺機房再由一線人員接聽後 向被害人行騙,倘被害人信以為真,再轉接2、3線成員繼 續進行詐騙,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人數顯達3人以上,且涉 及以電子通訊方式對公眾散布而行騙,對自合於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3款所定「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電 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詐欺取財罪加重要件。(四)是核被告所為:
1.被告辛○○之部分:
(1)就出資成立本案詐欺機房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
(2)就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 取財罪。 
2.被告癸○○丑○○己○○丁○○、丙○○、乙○○、壬○○、甲○○之部 分:
(1)就加入本案詐欺機房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就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 取財罪。
3.被告寅○○之部分:
(1)就加入本案詐欺機房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被告寅○○加入本案詐欺機房後,已著手對大陸地區被害人以 詐術行騙,然於本案詐欺機房經警查獲前並未既遂,故僅得 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 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
(五)至公訴意旨認被告辛○○癸○○丑○○己○○丁○○、丙○○ 、乙○○、壬○○、甲○○、寅○○之行為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惟查該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之加重事由,該條款所謂之「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 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公安局、公安人員及檢察官自非屬 本國之公務員,且依體系解釋,該條款所指之「政府機關 」亦係指本國之政府機關,是本案電信詐欺集團縱冒用大 陸地區公安局、公安人員及經濟犯罪調查科科長名義進行 詐欺取財犯行,亦非屬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加 重情形,公訴意旨原認有上開加重事由,尚有誤會。故本 案尚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加重要件適用,公訴意 旨此部分認定尚有未洽,但因被告辛○○癸○○丑○○、己 ○○、丁○○、丙○○、乙○○、壬○○、甲○○、寅○○所為仍合於同 條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條件,故僅係加重條件有所減少 ,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 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加重條件即可 ,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 此敘明。
(六)被告辛○○癸○○丑○○己○○丁○○、丙○○、乙○○、壬○○ 、甲○○、子○○庚○○間,就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七)被告辛○○癸○○丑○○己○○丁○○、丙○○、乙○○、壬○○ 、甲○○,就其等所對附表一編號3、13、23所示被害人所 為之詐欺取財犯行,係在密切接近時間,在同一空間內,



接續詐取財物,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論以接 續犯之包括一罪。
(八)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期間,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 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為繼續犯,直至該犯罪組織解散或 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參與犯行始告終結。足認參與犯罪 組織與其後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重疊競合,然因行 為人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應評價 為單純一罪,而祇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 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 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至於首次以外之其他加重詐欺犯行 ,則單獨論處罪刑,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542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癸○○丑○○己○○丁○○、丙○○、乙○○、壬○○、甲○○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 對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 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被告辛○○就本案詐欺 機房所犯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對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 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斷。 被告寅○○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 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 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
(九)數罪併罰之說明:
1.被告辛○○所犯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對編號2至29所示被害人所 犯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犯亦 個別,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2.被告癸○○丑○○己○○丁○○、丙○○、乙○○、壬○○、甲○○對編 號1至29所示被害人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 布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四、刑之減輕事由:
(一)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定有明文。所謂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係指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之全部,並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在內,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此時祇要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10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80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參照)。查本案被告辛○○癸○○丑○○己○○丁○○、丙○○、乙○○,於偵查中、審理中均坦承本案詐欺犯行,且本案雖已有約定犯罪所得之抽成比例,然於本案詐欺機房撤收前,被告辛○○癸○○丑○○己○○丁○○、丙○○、乙○○均無取得任何報酬,故並無犯罪所得可供繳回,故均得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1.被告辛○○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辛○○主張被告辛○○對於發起犯罪組 織之犯罪事實為肯定之供述,應屬於在偵查中、審理中均有自 白而得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查 :被告辛○○於110年3月9日之偵訊筆錄中,經檢察官訊問:「 是否承認加重詐欺及組織犯罪條例等罪?」,被告辛○○答以: 「加重詐欺承認,組織部分我只承認參與部分。」有110年3月 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見109年度偵字第37512號卷六 第63頁至第64頁),又後於111年8月17日經檢察官訊問:「就 你自己部份,是否承認加入詐欺集團,在龍潭機房與癸○○等人 詐騙大陸人?」,被告辛○○答以:「是,我承認。」,然檢察 官又訊問:「負責人是你還是癸○○?」,被告辛○○則答以:「 我不是負責人,負責人是留任鎧」,有111年8月17日檢察官訊 問筆錄在卷可參(見110年度偵字第9027號卷第229頁至第230 頁),自前開被告辛○○於偵查中之供述,可見被告辛○○對於發 起犯罪組織之部分,自始至終均未有肯定之供述,實難認被告 辛○○於偵查中對於發起犯罪組織之部分有所自白,實無從依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2.被告癸○○丑○○己○○丁○○、丙○○、乙○○、寅○○於偵查及審 判中,就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自白犯罪,固合於修正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要件,惟其所犯之參與犯 罪組織罪,係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已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未 遂罪處斷,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意旨, 無從逕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併予審酌上 開減刑事由。
(三)被告寅○○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 詐欺取財行為之實施,然尚未得手財物即遭查獲,犯罪尚 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本案被告辛○○、癸 ○○、丑○○己○○丁○○、丙○○、乙○○、寅○○壬○○、甲○○均 正值青壯,然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反以從事詐欺犯行、開 設本案詐欺機房營生,被告辛○○負責發起,而招募被告癸○○丑○○己○○丁○○、丙○○、乙○○、寅○○壬○○、甲○○以加 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而加入,分別擔任採買、電腦手、第一線 、第二線、第三線人員,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財物,無視 於境外詐欺案件對於臺灣國際名譽之嚴重衝擊,不僅破壞人 我之間最基本之信賴依存關係,且因其詐騙對象之不確定性 與廣泛性,造成民眾普遍之恐慌心理,行為實有不該,惟其 中被告寅○○加入之時間較短,其行為僅止於未遂,可非難性 較小:(二)被告辛○○癸○○丑○○己○○丁○○、丙○○、 乙○○、寅○○,犯後均坦承一切犯行,飯後態度尚可,被告壬 ○○、甲○○則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 辛○○癸○○丑○○己○○丁○○、丙○○、乙○○、寅○○壬○○ 、甲○○各自參與本案犯行之情節、手段、目的、動機;(三 )兼衡被告辛○○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為鐘錶店銷售經理、 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須扶養(見109年度偵字第35712號卷二第 5頁、112年度訴字第362號卷五第381頁至第389頁)、被告 癸○○為高中進修部、目前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10 9年度偵字第35712號卷三第65頁)、被告丑○○高中畢業、從 事農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109年度偵字第35712號卷五 第335頁)、被告己○○高職肄業、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 況小康(見109年度偵字第35712號卷五第219頁)、被告丁○ ○國中畢業、目前無業(見109年度偵字第35712號卷三第191 頁)、被告丙○○國中肄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109年度偵字第35712號卷一第241頁)、被告乙○○高中畢 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109年度偵字第35712 號卷二第159頁)、被告壬○○為國中肄業(見戶役政資料查 詢結果)、被告甲○○學歷為高中肄業、從事廚師工作、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見109年度偵字第35712號卷一第187頁)、 被告寅○○學歷為高職肄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109年度偵字第35712號卷三第5頁),以及被告癸○○、丑○ ○、己○○丁○○、丙○○、乙○○、寅○○對於參與組織犯罪始終 承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犯二罪以上 之被告,所犯各罪,各次行為時間接近,其所為本案各罪之 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 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基於罪責相當之要 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



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 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六、被告辛○○之辯護人雖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為被告酌減 其刑等語(見112年度訴字第362號卷第391頁)。惟按刑法 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 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 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 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 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87號判決參照)。本院審酌被告辛○ ○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反倒與真實身分不詳之金主,發起 設立本案詐欺機房之詐欺集團組織,並招募被告癸○○等12人 至本案詐欺機房從事詐欺工作,機房規模甚大,且被告就本 案之涉案情節甚深,若無被告辛○○對於此機房設立之助力, 本案詐欺機房即無可能遂行本案犯行,故參本案被告辛○○犯罪情節,所得科處之刑,與其所犯情節相衡,已無過苛而 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故無援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緩刑之宣告:
  被告己○○丁○○、乙○○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 犯行,且本案自109年發生之後,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日,被 告己○○丁○○、乙○○均未有新增與本案無關之任何前科之紀 錄,素行尚屬良好,堪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前揭刑之宣告 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為前揭所宣告之 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考量被告己○○丁○○、乙○○本 案犯行之情節、所犯為重罪等情,為使被告確實記取本案教 訓,參以被告之生活狀況、意見等情,本院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宣告緩刑5年,而為確保緩刑目的之實現,並使被告己○○丁○○、乙○○能深切記取教訓以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併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4、5款規定,諭知被告己○○丁○○、乙○○應 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並向檢察官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依刑法第9



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其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 觀後效。至被告己○○丁○○、乙○○如有違反上開緩刑負擔且 情節重大,足認所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向 法院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一)扣案編號1至33、37至38、40至42所示之物,均為本案詐 欺犯罪所用,皆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被告甲○○雖稱扣案之編號40至42所示之物 與本案無關,然編號40係本案詐欺機房之租賃契約、編號 41則為本案詐欺機房所使用之AJK-7682汽車之租車資料、 編號42之鐵鎚被告甲○○亦自承係依被告癸○○之指示購買, 用以破壞本案使用之工作機,均認為與本案有關,應一併 依前開規定沒收。
(二)扣案之編號34、編號35、編號36、編號39、編號43分別為 被告寅○○辛○○己○○、甲○○所有之物,惟被告寅○○、辛 ○○、己○○均稱前開手機均為其私人之手機,並未用於本案 (見112年度訴字第362號卷第40頁)、編號43之電梯保養 合約亦與本案無關,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前開物品與 本案有關,爰均不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編號1現金3萬300元,被告丑○○稱係被告甲○○與其 遊玩線上遊戲,被告甲○○協助被告丑○○所提領之現金,非 本案之贓款,綜觀全卷亦無證據證明扣案之現金與本案有 關,爰不宣告沒收。
(四)另本件被告辛○○癸○○丑○○己○○丁○○、丙○○、乙○○ 、寅○○壬○○、甲○○於本案均稱於本案詐欺機房經警查獲 前,並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且卷內並無任何證據可見被 告辛○○癸○○丑○○己○○丁○○、丙○○、乙○○、寅○○壬○○、甲○○有取得犯罪所得,故就犯罪所得之部分均不宣 告沒收。
綜上所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提起公訴,檢察官姚承志到庭執行職務  (本件於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完成評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金額(人民幣) 主文 1 石战丽 109年10月27日 10000 辛○○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杨雅菲 109年10月27日 205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梁家雯 109年10月27日 60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10月28日 4000 4 毋夢迪 109年10月27日 93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刘家琪 109年10月27日 209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张渊荷 109年10月28日 310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白玉静 109年10月28日 500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王金莹 109年10月28日 50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趙嬌嬌 109年10月28日 21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宋雪莲 109年10月29日 55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李珂 109年10月29日 126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李燕博 109年10月31日 89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刘玲 109年11月3日 212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11月3日 51400 14 张雪艳 109年11月4日 30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崔鹏 109年11月4日 254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尹明露 109年11月4日 109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翟秋兰 109年11月5日 53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胡卫玲 109年11月5日 88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吴留敏 109年11月6日 288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赵作纳 109年11月6日 100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张孟伟 109年11月7日 152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郭方方 109年11月7日 460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董闪闪 109年11月7日 672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11月8日 38400 24 黄三雯 109年11月8日 87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闵雪 109年11月9日 1070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张九月 109年11月11日 85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刘雪林 109年11月11日 486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李昌霞 109年11月12日 70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雷逢英 109年11月14日 3400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提出人 備註(出處) 1 1-2-7 贓款(現金3萬零3百元) 贓00000000 30300元 丑○○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9頁)。  2 1-2-8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 1支 丑○○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9頁)。 3 1-1-1 電子產品 (APPLE手機,含SIM卡1張。密碼:1881)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1頁)。 4 1-1-2 電子產品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1頁)。 5 1-1-3 電子產品 (無限網卡,含SIM卡1張)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1頁)。 6 1-1-4 電子產品 (固態硬碟,遭毀損)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1頁)。 7 1-1-5 電子產品 (ASUS筆記型電腦) 1台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1頁)。 8 1-1-6 榔頭 3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1頁)。 9 1-1-7 電子產品 (IPhone手機,遭重置,含SIM卡1張)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1頁)。 10 1-1-8 電子產品 (監視器鏡頭) 3個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1頁)。 11 2-1-1 電子產品 (ACER筆記型電腦) 1台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1頁)。 12 2-1-3 電子產品 (ASUS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 1台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1頁)。 13 2-1-4 毀壞手機,含SIM卡4張 1包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1頁)。 14 2-1-5 電子產品 (D-Link無限網卡,含SIM卡2張) 1個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3頁)。 15 2-1-6 鐵鎚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3頁)。 16 2-1-9 電子產品 (IPhone手機,不含SIM卡)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3頁)。 17 2-2-1 電子產品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3頁)。 18 2-2-2 電子產品 (全新IPhone工作機,不含SIM卡)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3頁)。 19 2-2-2 電子產品 (全新IPhone工作機,含SIM卡1張)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3頁)。 20 2-2-2 電子產品 (全新IPhone工作機,不含SIM卡)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3頁)。 21 2-2-2 電子產品 (全新IPhone工作機,不含SIM卡)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3頁)。 22 2-2-2 電子產品 (全新IPhone工作機,不含SIM卡)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3頁)。 23 2-2-2 電子產品 (全新IPhone工作機,不含SIM卡)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3頁)。 24 2-2-3 電子產品 (全新3G/4G上網卡) 12張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3頁)。 25 2-2-4 電子產品 (全新台灣上網卡) 3張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5頁)。 26 2-2-5 鐵鎚 2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5頁)。 27 2-2-6 電子產品 (隨身碟)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5頁)。 28 3-1-1 榔頭 2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5頁)。 29 3-1-2 電子產品 (華為4G無線路由器) 3台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5頁)。 30 3-1-3 電子產品 (敲壞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5頁)。 31 3-1-4 敲壞IPhone手機面板 1片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5頁)。 32 3-1-5 電子產品 (Airte14G熱點,不含SIM卡) 1台 癸○○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5頁)。 33 2-1-2 電子產品 (SAMSUNG平版,不含SIM卡) 1台 丙○○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7頁)。 34 2-1-8 電子產品 (ASUS手機,含SIM卡2張) 1支 寅○○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19頁)。 35 2-2-7 電子產品 (Iphone手機,含SIM卡2張) 1支 辛○○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21頁)。 36 2-1-7 電子產品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己○○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23頁)。 37 2-3-1 電子產品 (Iphone手機,不含SIM卡) 1支 丁○○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25頁)。 38 2-3-2 電子產品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密碼:000999) 1支 丁○○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25頁)。 39 1-2-2 電子產品 (Iphone手機8,不含SIM卡) 1支 甲○○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27頁)。 40 1-2-3 租賃契約書 1本 甲○○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27頁)。 41 1-2-4 AJK-7682租車資料 1本 甲○○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27頁)。 42 1-2-5 鐵鎚 2支 甲○○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27頁)。 43 1-2-6 電梯保養合約 1本 甲○○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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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