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461號
TYDM,114,金訴,461,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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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現金70萬元,係李宗育自被害人 江維芳處收取之款項,於依指示將上揭款項交付予其餘詐欺 集團成員前,即經司法警察持本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拘提 陳衍彰,另發現李宗育持有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以準 現行犯而逕行逮捕李宗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 示之物,其後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江維芳,業據被害人江 維芳證述在卷(114年度偵字第13548號卷第509頁),並有 贓物領據乙紙在卷可資為據(114年度偵字第13548號卷第51 1頁),是現金70萬元既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江維芳,尚無何 被告李宗育得以自由意志支配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臺 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21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查被告等8人就本案所詐得其餘財物已依指示轉交予其他詐欺 集團成員,尚無經檢警查扣或有證據證明被告對之仍得支配 處分,依上說明,認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 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且對犯罪階層較低之被告沒收全部 洗錢標的,實有過苛,爰不就此部分款項予以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暐勛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李頎、姚承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收受、轉交款項時間、地點及金額 相關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1 黃佳琪 於113年7月底,以通訊軟體向黃佳琪佯稱:證券公司有合作計畫,可以用較為低廉之價格購買股票等語,致黃佳琪陷於錯誤,進而相約見面交付款項。 ⑴於113年8月23日下午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由王品昇持偽造億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騰公司)「王仁浩」識別證,向黃佳琪收取40萬元,並交付偽造億騰公司存款憑證1張(含「億騰證券」印文1枚、「王仁浩」署押及印文各1枚)予黃佳琪後,再將上揭款項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⑵於113年9月11日下午3時許,由游群祥指派陳衍彰楊宗富擔任接應司機,由楊宗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畇蕎,至臺北市○○區○○街0號,由張畇蕎持偽造億騰公司「林建宏」識別證,向黃佳琪收取220萬元,並交付偽造億騰公司存款憑證1張(含「億騰證券」印文1枚、「林建宏」署押及印文各1枚)予黃佳琪後,再將上揭款項交予張鉦暉,復由陳衍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鉦暉,再將上揭款項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佳琪於警詢之證述。 ②證人黃佳琪提供之億騰公司存款憑證。 王品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游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衍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宗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畇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鉦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曾亭榕 於113年7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向曾亭榕佯稱:可以投入資金協助代為操作投資等語,致曾亭榕陷於錯誤,進而相約見面交付款項。 於113年8月27日晚間6時至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台茂購物中心地下2樓,由楊宗富持偽造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華公司)「林俊祥」識別證,向曾亭榕收取20萬元,並交付偽造歐華公司現金收據憑證1張(含「歐華公司」印文1枚、「林俊祥」署押及印文各1枚、「高育仁」印文1枚)予曾亭榕後,再將上揭款項交予張鉦暉,復由張鉦暉將上揭款項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①證人即被害人曾亭榕於警詢之證述。 ②證人曾亭榕提供之歐華公司現金收據憑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楊宗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鉦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廖秀蓮 於113年7月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向廖秀蓮佯稱:可以使用投資股票網站進行投資等語,致廖秀蓮陷於錯誤,進而相約見面交付款項。 於113年8月29日上午8時許,由張鉦暉監督陳衍彰楊宗富,由陳衍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楊宗富,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由楊宗富持偽造E投睿投資公司(下稱E投睿公司)「林俊祥」識別證,向廖秀蓮收取20萬元,並交付偽造E投睿公司交割憑證1張(含「林俊祥」署押及印文各1枚、「陳文信」印文1枚、「黃凱」印文1枚)予廖秀蓮後,再將上揭款項交予張鉦暉,復由張鉦暉將上揭款項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①證人即被害人廖秀蓮於警詢之證述。 ②證人廖秀蓮提供之E投睿公司交割憑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軌跡、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 張鉦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衍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宗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張靜怡 於113年6月間,以通訊軟體向張靜怡佯稱:可使用華盛股票軟體進行投資股票獲利等語,進而相約見面交付款項。 於113年8月29日上午10時許,由張鉦暉監督陳衍彰楊宗富,由陳衍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楊宗富,至桃園市○○區○○路00號附近,由楊宗富持偽造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盛公司)「林俊祥」識別證,並交付偽造華盛公司收據1張(含「林俊祥」署押及印文各1枚)予張靜怡,欲向張靜怡收取250萬元及價值160萬之黃金時楊宗富隨即遭當場埋伏之司法警察逮捕。 ①證人即被害人張靜怡於警詢之證述。 ②證人張靜怡提供之華盛公司商業操作合作協議書、收據、識別證照片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張鉦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衍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鄭伃珊 於113年5月24日晚間7時16分許,以通訊軟體向鄭伃珊佯稱:可使用玉杉資本軟體進行投資股票等語,致鄭伃珊陷於錯誤,進而相約見面交付款項。 於113年9月11日晚間6時21分許,由陳衍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鉦暉,至桃園市桃園區江南六街場勘;於同⑾日晚間6時32分許,由游群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桃園市桃園區上海路與江南十街監控,並由楊宗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畇蕎,至桃園市桃園區上海路與江南八街,由張畇蕎向鄭伃珊收取63萬元,並交付偽造新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昇公司)收據1張(含「林建宏」署押及印文各1枚、「吳敏暐」印文1枚、「新昇公司」印文1枚)予鄭伃珊後,即至桃園市○○區○○街00巷○○道○號橋下,進入陳衍彰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內交付上揭款項予張鉦暉;續由陳衍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鉦暉,於同⑾日晚間7時32分許,至新北市板橋區新店溪華江堤外區停車場,由張鉦暉下車並至唐唯倫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上揭款項予唐唯倫;復由唐唯倫於同⑾日晚間8時11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之江翠國小地下停車場,進入陳珉序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上揭款項予陳珉序,末由陳珉序將上揭款項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①證人即被害人鄭伃珊於警詢之證述。 ②證人鄭伃珊提供之新昇公司收據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③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 陳衍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鉦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游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宗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畇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唐唯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江維芳 於113年9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向江維芳佯稱:可以使用投資軟體進行投資股票等語,致江維芳陷於錯誤,進而相約見面交付款項。 於113年9月18日上午11時許,由張鉦暉監督陳衍彰李宗育,由陳衍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李宗育,至桃園市○○區○○○路00號,由李宗育持偽造通順機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順公司)「林士翔」識別證,向江維芳收取70萬元,並交付偽造通順公司收據1張(含「林士翔」署押及印文各1枚、「通順公司」印文1枚)予江維芳後,再將上揭款項交予張鉦暉,復由張鉦暉將上揭款項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①證人即被害人江維芳於警詢之證述。 ②證人江維芳提供之通順公司收據及通訊軟體帳號資訊擷取照片。 ③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 張鉦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衍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宗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偽造之特種文書名稱、數量 偽造之私文書名稱、數量 偽造署押、印文數量 1 黃佳琪億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仁浩」識別證1張 ⑵億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宏」識別證1張 ⑴億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 ⑵億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 ⑴「億騰證券」印文1枚、「王仁浩」署押及印文各1枚 ⑵「億騰證券」印文1枚、「林建宏」署押及印文各1枚 2 曾亭榕 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俊祥」識別證1張 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據憑證1張 「歐華公司」印文1枚、「林俊祥」署押及印文各1枚、「高育仁」印文1枚 3 廖秀蓮 E投睿投資公司「林俊祥」識別證1張 E投睿投資公司交割憑證1張 「林俊祥」署押及印文各1枚、「陳文信」印文1枚、「黃凱」印文1枚 4 張靜怡 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俊祥」識別證1張 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林俊祥」署押及印文各1枚 5 鄭伃珊新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林建宏」署押及印文各1枚、「吳敏暐」印文1枚、「新昇公司」印文1枚 6 江維芳 通順機構股份有限公司「林士翔」識別證1張 通順機構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林士翔」署押及印文各1枚、「通順公司」印文1枚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1 工作證(姓名:林士翔) 1張 李宗育 2 印章(姓名:林士翔) 1個 李宗育 3 iPhoneSE手機(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0) 1支 李宗育 4 iPhone12手機(不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宗育 5 現金(新臺幣) 70萬元 李宗育 6 iPhone14手機(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陳衍彰 7 自用小客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 1輛 陳衍彰 8 記憶卡 1張 陳衍彰 9 iPhone12手機(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游群祥 10 iPhone12 PRO手機(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唐唯倫 11 iPhone手機(不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唐唯倫 12 現金(新臺幣) 3萬3,000元 唐唯倫 13 iPhone14 PRO手機(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張鉦暉 14 iPhone11 PRO手機(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0) 1支 張鉦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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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