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497號
TYDM,112,金訴,497,20240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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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志杰、衛語彤、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就附表 二編號1至13、被告陳志雄就附表二編號6、被告陶守廉就附 表二編號11、12、被告劉泊枋就附表二編號10、11等犯行, 雖非始終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各階段犯行,惟其等與本案詐 騙集團其他成員既為遂行彼等詐欺取財之犯行而相互分工, 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依照上開說明,被告 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 彤、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陳志雄陶守廉劉泊枋就應其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 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次查:
⒈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 衛語彤、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陳志雄與宋禹 逸、張皓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6所 示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 正犯規定論處。
⒉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 衛語彤、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陶守廉與宋禹 逸、張皓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12所 示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 正犯規定論處。
⒊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 衛語彤、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劉泊枋與宋禹 逸、張皓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10所 示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 正犯規定論處。
⒋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 衛語彤、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陶守廉、劉泊 枋與宋禹逸張皓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二 編號11所示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 28條共同正犯規定論處。
⒌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 衛語彤、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與宋禹逸、張皓 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5、7至9、 13所示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規定論處。
㈢罪數:
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 ,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



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 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 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 實,足以證明行為人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 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 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 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 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 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 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 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 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 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 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 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 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 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 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 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 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依上開說明,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與 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 但二者仍有部分合致,應評價為一罪而為想像競合犯。是被 告游力嘉就本案所犯主持犯罪組織罪嫌,及被告黃彥霖、黃 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鄭至廷徐仲暐 、林瑋婕、王莠雯、陳志雄陶守廉劉泊枋就本案所犯參 與犯罪組織罪,各與其等所為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 錢等犯行間,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均有實行行為 局部同一之情形,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 評價為一罪方符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就被告游力嘉部分,與其首次加重詐欺取財及一 般洗錢等犯行,請從一重論以主持犯罪組織罪嫌;就被告黃 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陳志雄陶守廉劉泊枋,則 各與其等首次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請各從一重 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⒊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265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游力嘉所為上開主持 犯罪組織(與附表二編號9部分競合,業如前述)及12次( 即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 ;被告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 、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所為上開13次(即附表 二編號1至1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陶守廉 所為上開2次(即附表二編號11、12);被告劉泊枋所為上 開2次(即附表二編號10、11)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 行,犯罪時間、地點均相異,且告訴人、被害人亦非相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劉威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美靜所犯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姓名 組織代號或使用之暱稱 工作內容 1 宋禹逸 Venus、V、鳳凰、【宋。V】 在境外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負責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提供電子錢包地址予本案詐欺集團將取得之贓款購買虛擬貨幣匯入,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2 游力嘉 老高與小茉(N)、【葉。N】、葉子 在境內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水房、控房、車手成員,負責透過「飛機」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控房、車手成員,並收受林瑋婕自人頭帳戶取得之贓款及操作虛擬貨幣帳戶將業已轉換成虛擬貨幣之贓款匯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3 張皓宇 【Q。E】、E、駱駝E 在境內指揮、監控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水房、控房成員,並負責將取得之人頭帳戶綁定約定轉帳後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收取贓款及發放薪水予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 4 黃彥霖 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寶。B】、B 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黃彥霖並因此獲有報酬新臺幣(下同)20萬元。 5 劉宇閎 H、粽子、襪子、紅粄H、【源。H】 6 黃子凊 麥拉倫T、T 黃子凊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收取贓款,並因此獲有報酬20萬元。 7 吳文楓 【Jay 川普】、花生 3人一組,由吳文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賴志杰、衛語彤,在臺中、苗栗地區繞行,並在車上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 8 賴志杰 US美金、貝佐斯US、US馬斯克 9 衛語彤 阿布CC 10 鄭至廷 【烈。Y】、Y 負責擔任鄭廷生技有限公司(下稱鄭廷公司)負責人並,自鄭廷公司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領取贓款、向車手收取贓款。 11 徐仲暐 DIY 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後並將人頭帳戶持有人置於實力支配之下,再將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12 林瑋婕 【兔。D】、Compte supprime、D、兔兔 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並將人頭帳戶持有人送入控房控制,再將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提供其名下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三和公司)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向車手取款後,購買虛擬貨幣轉入宋禹逸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或將款項轉交予游力嘉。 13 王莠雯 安迪‧沃荷(S)、S 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偕同人頭帳戶持有人前往臨櫃取款。 14 陶守廉 無 提供其名下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下稱祥閎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15 劉泊枋 派潘架發威 提供其名下森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森威公司)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16 陳志雄 無 提供其名下越歆企業社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終層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蔡金蓮 (提告) 111年9月7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美琪」佯以投資操作,致蔡金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6日上午9時43分許 10萬元 曾靖恩: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38分許 10萬1,250元 亞悟亞告: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15分許 61萬2,500元 許瑋玲: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7分許,匯款28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25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於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8萬2,000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李文鋒 (未提告) 111年10月3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黃英傑」佯以投資操作,致李文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10分許 5萬元 徐煥哲: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上午10時49分許 11萬7,653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 12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鄭至廷):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號帳戶 由鄭至廷於111年9月20日中午12時26分許,臨櫃提領61萬元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3 林奕錡 (提告)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鈺婷」佯以投資操作,致林奕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14分許 5萬元 李耀文: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35分許 34萬8,716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46分許 13萬元 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瑋婕):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8分許,匯款13萬元至林瑋婕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56分 21萬7,100元 梁宸瑄: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3分許,匯款21萬7,100 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蔡金閃 (提告) 110年底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劉玲」佯以投資操作,致蔡金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上午9時51分許 25萬元 林翰頡: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26分許 24萬1,783元 亞悟亞告: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上午11時許 71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鄭至廷):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鄭至廷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臨櫃提領100萬8,000元 5 陳慶全 (未提告) 111年5 月底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夢珊」佯以投資操作,致陳慶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5分許 44萬元 江王志平: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許 54萬8,750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7分 52萬1,700元 梁宸瑄: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2分許,匯款25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3分許,匯款20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吳育姍 (提告) 111年9月6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張梓玲Aillen」佯以投資操作,致吳育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54分 38萬3,000元 王志男: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58分許 38萬3,000元 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瑋婕):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上午11時44分許 64萬5,000元 越歆企業社(陳志雄):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陳志雄於111年10月20日中午12時41分許,臨櫃提領77萬5,000元 7 陳世斌 (提告) 111年10月3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林雲瑾」佯以投資操作,致陳世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許 30萬元 謝翔渝: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1分許 29萬5,478元 王志男: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分 21萬7,500元 劉原華: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55分許,匯款28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楊志凱 (提告) 111年7月10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janey萱萱」佯以投資操作,致楊志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5日中午12時44分許 7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7分許 70萬1,25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6分許 70萬2,100元 晶城實業(蕭化石):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林瑋婕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 9 蔡維坤 (未提告) 111年7月初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佳怡」佯以投資操作,致蔡維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分 200萬元 陳麗雲: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3分許 109萬7,500元 示羽科技: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4分許 198萬元 晶城實業(蕭化石)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林瑋婕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 10 楊振宇 (未提告) 111年8月10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zappos在線客服-蔡曉涵」佯以免成本網路商店廣告,致楊振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8日上午9時許 3萬元 王岳峰: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9時39分許 12萬7,80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45分 75萬元 森威國際(劉泊枋):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劉泊枋於111年9月8日中午12時20分許,臨櫃提領250萬元後,再轉交予鄭至廷或林瑋婕 11 林鑫佑 (提告) 111年8月中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萱寶」、「易澤陽」,佯以投資操作,致林鑫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34分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52分許 ②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2分許 ①87萬6,500元 ②42萬5,70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10分 125萬元 森威國際(劉泊枋):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9時50分許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許 100萬元 吳梓寧: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15分 100萬元 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陶守廉):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陶守廉於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42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後,轉交予黃子凊層轉林瑋婕 12 李春宏 (未提告) 111年8月17日前某時許 傳送詐欺投資網站予李春宏,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 160萬元 瓏脈工程行: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2分許 400萬30元 延元工程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9分 100萬元 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陶守廉):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陶守廉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1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後,轉交予林瑋婕 13 吳承蒼 (提告) 111年8月23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Janey」、「復華投信-媛君」佯以投資操作,致吳承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35分許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51分許 100萬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59分許 146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鄭至廷):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鄭至廷於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49分許,臨櫃提領146萬元後,轉交予林瑋婕
附表三:
編號 姓名 扣押範圍 1 游力嘉 890萬3,000元 2 徐仲暐 20萬元 3 黃子凊 10萬元 4 吳文楓 15萬元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5 賴志杰 10萬元 6 衛語彤 2萬元
附件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84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28404號
  被   告 陶守廉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當庭律師
  被   告 劉泊枋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志雄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現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文楓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現居苗栗縣○○鄉○○村0鄰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弘洛律師
  被 告 黃彥霖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            現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郁婷律師
  被 告 劉宇閎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現居桃園市○○區○○○街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國展律師
  被 告 鄭至廷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昱名律師
  被 告 衛語彤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苗栗縣○○鎮○○里0鄰○○○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力嘉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23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政峯律師
江昇峰律師
  被   告 黃子凊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簡詩家律師
王平成律師
  被 告 徐仲暐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新北○○○○○○○○)            現居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1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志杰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王莠雯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號            現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瑋婕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孟股)審理之112年度金訴字第497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游力嘉宋禹逸張皓宇(上2人所涉詐欺等部分,另案偵辦 中)共同基於主持、操作、指揮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犯罪組 織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初,由宋禹逸游力嘉出資擔 任金主,宋禹逸在境外負責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 ,游力嘉則在境內負責負責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 所屬水房、控房、車手成員,張皓宇在境內負責操作、指揮 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控房成員。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 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王莠 雯、陳志雄陶守廉劉泊枋則直接或間接受宋禹逸、游力 嘉招募,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陸續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 、鄭至廷為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徐仲暐則為控房、收簿 成員,林瑋婕、王莠雯為車手頭(組織代號詳附表一),陶 守廉、陳志雄劉泊枋則為車手。
㈡某議既定,游力嘉宋禹逸張皓宇黃彥霖、黃子凊、劉 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 、王莠雯、陳志雄陶守廉劉泊枋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其 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分工詳如附表一,即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 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二所 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將附表二所示之款 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 水房成員操作該等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先匯入第二層人頭帳



戶,再匯入第三層洗錢帳戶,旋分別由鄭至廷陶守廉、劉 泊枋、陳志雄臨櫃取款後,交付予林瑋婕或由鄭至廷層轉林 瑋婕,再由林瑋婕購買虛擬貨幣存入宋禹逸指定之電子錢包 地址或將款項交付予游力嘉
㈢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及蔡金蓮林奕錡、蔡金閃、吳育姍陳世彬楊志凱林鑫佑吳承蒼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 送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 衛語彤、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陳志雄、陶守 廉、劉泊枋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蔡金蓮林奕錡、蔡金閃、吳育姍陳世斌楊志凱林鑫佑吳承蒼、證人即被害人李文鋒陳慶全蔡維坤、楊振宇李春宏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被害人匯款金流一覽表及金融帳戶交易明細。 ㈣群組名稱概述一覽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游力嘉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之主持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9,乃本案「首次犯罪」 ,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共同犯詐欺取 財(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3,共13次)、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3,共13次)等罪嫌 ;被告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 、鄭至廷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9 ,乃本案「首次犯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共同犯詐欺取財(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3,共13次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 1至13,共13次)等罪嫌;被告陳志雄所為,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 6,乃本案「首次犯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共同犯詐欺取財(即如附表二編號6,1次)、 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6,1次 )等罪嫌;被告陶守廉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12,乃本案「 首次犯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共 同犯詐欺取財(即如附表二編號11、12,共2次)、 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11、12,共2 次)等罪嫌;被告劉泊枋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10,乃本案



「首次犯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共同犯詐欺取財(即如附表二編號10、11,共2次)、 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10、11, 共2次)等罪嫌。
四、併案理由:
經查,上開被告等前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11105、11106、11564、11644、19485、20928號案件 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孟股)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97號案件 審理中,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該案起訴書可憑。次查, 本件上開被告等係就相同被害人等涉犯詐欺及洗錢等罪嫌, 與前揭起訴案件係同一事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2年6月 7日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2180447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 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應 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所犯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姓名 組織代號或使用之暱稱 工作內容 1 宋禹逸 Venus、V、鳳凰、【宋。V】 在境外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負責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提供電子錢包地址予本案詐欺集團將取得之贓款購買虛擬貨幣匯入,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2 游力嘉 老高與小茉(N)、【葉。N】、葉子 在境內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水房、控房、車手成員,負責透過「飛機」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控房、車手成員,並收受林瑋婕自人頭帳戶取得之贓款及操作虛擬貨幣帳戶將業已轉換成虛擬貨幣之贓款匯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3 張皓宇 【Q。E】、E、駱駝E 在境內指揮、監控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水房、控房成員,並負責將取得之人頭帳戶綁定約定轉帳後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收取贓款及發放薪水予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 4 黃彥霖 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寶。B】、B 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黃彥霖並因此獲有報酬新臺幣(下同)20萬元。 5 劉宇閎 H、粽子、襪子、紅粄H、【源。H】 6 黃子凊 麥拉倫T、T 黃子凊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收取贓款,並因此獲有報酬20萬元。 7 吳文楓 【Jay 川普】、花生 3人一組,由吳文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賴志杰、衛語彤,在臺中、苗栗地區繞行,並在車上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 8 賴志杰 US美金、貝佐斯US、US馬斯克 9 衛語彤 阿布CC 10 鄭至廷 【烈。Y】、Y 負責擔任鄭廷生技有限公司(下稱鄭廷公司)負責人並,自鄭廷公司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領取贓款、向車手收取贓款。 11 徐仲暐 DIY 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後並將人頭帳戶持有人置於實力支配之下,再將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12 林瑋婕 【兔。D】、Compte supprime、D、兔兔 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並將人頭帳戶持有人送入控房控制,再將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提供其名下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三和公司)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向車手取款後,購買虛擬貨幣轉入宋禹逸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或將款項轉交予游力嘉。 13 王莠雯 安迪‧沃荷(S)、S 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偕同人頭帳戶持有人前往臨櫃取款。 14 陶守廉 無 提供其名下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下稱祥閎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15 劉泊枋 派潘架發威 提供其名下森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森威公司)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16 陳志雄 無 提供其名下越歆企業社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終層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蔡金蓮 (提告) 111年9月7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美琪」佯以投資操作,致蔡金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6日上午9時43分許 10萬元 曾靖恩: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38分許 10萬1,250元 亞悟亞告: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15分許 61萬2,500元 許瑋玲: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7分許,匯款28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25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於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8萬2,000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李文鋒 (未提告) 111年10月3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黃英傑」佯以投資操作,致李文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10分許 5萬元 徐煥哲: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上午10時49分許 11萬7,653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 12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鄭至廷):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號帳戶 由鄭至廷於111年9月20日中午12時26分許,臨櫃提領61萬元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3 林奕錡 (提告)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鈺婷」佯以投資操作,致林奕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14分許 5萬元 李耀文: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35分許 34萬8,716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46分許 13萬元 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瑋婕):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8分許,匯款13萬元至林瑋婕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56分 21萬7,100元 梁宸瑄: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3分許,匯款21萬7,100 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蔡金閃 (提告) 110年底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劉玲」佯以投資操作,致蔡金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上午9時51分許 25萬元 林翰頡: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26分許 24萬1,783元 亞悟亞告: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上午11時許 71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鄭至廷):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鄭至廷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臨櫃提領100萬8,000元 5 陳慶全 (未提告) 111年5 月底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夢珊」佯以投資操作,致陳慶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5分許 44萬元 江王志平: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許 54萬8,750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7分 52萬1,700元 梁宸瑄: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2分許,匯款25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3分許,匯款20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吳育姍 (提告) 111年9月6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張梓玲Aillen」佯以投資操作,致吳育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54分 38萬3,000元 王志男: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58分許 38萬3,000元 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瑋婕):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上午11時44分許 64萬5,000元 越歆企業社(陳志雄):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陳志雄於111年10月20日中午12時41分許,臨櫃提領77萬5,000元 7 陳世斌 (提告) 111年10月3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林雲瑾」佯以投資操作,致陳世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許 30萬元 謝翔渝: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1分許 29萬5,478元 王志男: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分 21萬7,500元 劉原華: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55分許,匯款28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楊志凱 (提告) 111年7月10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janey萱萱」佯以投資操作,致楊志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5日中午12時44分許 7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7分許 70萬1,25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6分許 70萬2,100元 晶城實業(蕭化石):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林瑋婕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 9 蔡維坤 (未提告) 111年7月初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佳怡」佯以投資操作,致蔡維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分 200萬元 陳麗雲: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3分許 109萬7,500元 示羽科技: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4分許 198萬元 晶城實業(蕭化石)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林瑋婕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 10 楊振宇 (未提告) 111年8月10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zappos在線客服-蔡曉涵」佯以免成本網路商店廣告,致楊振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8日上午9時許 3萬元 王岳峰: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9時39分許 12萬7,80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45分 75萬元 森威國際(劉泊枋):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劉泊枋於111年9月8日中午12時20分許,臨櫃提領250萬元後,再轉交予鄭至廷或林瑋婕 11 林鑫佑 (提告) 111年8月中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萱寶」、「易澤陽」,佯以投資操作,致林鑫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34分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52分許 ②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2分許 ①87萬6,500元 ②42萬5,70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10分 125萬元 森威國際(劉泊枋):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9時50分許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許 100萬元 吳梓寧: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15分 100萬元 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陶守廉):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陶守廉於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42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後,轉交予黃子凊層轉林瑋婕 12 李春宏 (未提告) 111年8月17日前某時許 傳送詐欺投資網站予李春宏,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 160萬元 瓏脈工程行: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2分許 400萬30元 延元工程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9分 100萬元 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陶守廉):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陶守廉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1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後,轉交予林瑋婕 13 吳承蒼 (提告) 111年8月23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Janey」、「復華投信-媛君」佯以投資操作,致吳承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35分許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51分許 100萬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59分許 146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鄭至廷):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鄭至廷於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49分許,臨櫃提領146萬元後,轉交予林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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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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