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犯第 4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或第 11 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犯第 4 條至第 9 條、第 12 條、第 13 條或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
犯第 4 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附表一:被告楊永助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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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犯罪事實 │宣告之主刑及從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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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10月8日 │楊永助住處樓│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上午8時57分許 │下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 │ │ │時間、地點,以1,000 元│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為對價,販賣0.15公克之│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予│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黃勝忠。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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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10月13日│楊永助住處樓│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下午2時37分許 │下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 │ │ │時間、地點,以1,000 元│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為對價,販賣0.15公克之│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予│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黃勝忠。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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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11月6 日│楊永助住處樓│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下午2時29分許 │下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月,扣案│
│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如附表二編號4 、11、14│
│ │ │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6、18、22、27、31所│
│ │ │ │ │時間、地點,以1,000 元│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為對價,販賣0.15公克之│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予│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黃勝忠。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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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11月8 日│楊永助住處樓│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下午2時37分許 │下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 │ │ │時間、地點,以1,000 元│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為對價,販賣重量不詳之│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予│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黃勝忠。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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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11月14日│楊永助住處樓│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下午2時22分許 │下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 │ │ │時間、地點,以1,000 元│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為對價,販賣重量不詳之│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予黃勝忠。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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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 年2 月16日│楊永助住處樓│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下午11時43分許│下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 │ │ │時間、地點,以1,000 元│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為對價,販賣0.15公克之│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予│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黃勝忠。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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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 年3 月18日│楊永助住處樓│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下午2時許 │下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 │ │ │時間、地點,以1,000 元│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為對價,販賣重量不詳之│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予│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黃勝忠。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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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 年10月16日│楊永助住處2 │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上午8時6分許 │樓房間內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 │ │ │時間、地點,以500 元為│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對價,販賣重量在0.06至│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0.08公克之間之第一級毒│得新臺幣伍百元沒收,如│
│ │ │ │ │品海洛因1 包予鍾錦龍。│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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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1 年10月31日│楊永助住處2 │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上午8時18分許 │樓房間內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起訴書誤載為│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上午8 時13分,│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應予更正) │ │ │時間、地點,以500 元為│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對價,販賣重量在0.06至│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0.08公克之間之第一級毒│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 │ │品海洛因1 包予鍾錦龍。│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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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1 年10月31日│楊永助住處樓│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下午2時許 │下(起訴書誤│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起訴書誤載為│載為楊永助住│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下午1 時56分許│處2 樓房間,│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應予更正) │應予更正) │ │時間、地點,以1,000 元│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為對價,販賣重量0.15公│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包予鍾錦龍。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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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1 年12月11日│楊永助住處樓│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下午1時58分許 │下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 │ │ │時間、地點,以1,000 元│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為對價,販賣重量0.15公│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包予鍾錦龍。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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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1 年12月29日│楊永助住處2 │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下午8時17分許 │樓房間內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 │ │ │時間、地點,以1,000 元│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為對價,販賣0.15公克之│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予│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鍾錦龍。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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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2 年2 月19日│楊永助住處2 │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下午4時50分許 │樓房間內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起訴書誤載為│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下午4 時42分許│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應予更正) │ │ │時間、地點,以1,000 元│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為對價,販賣0.15公克之│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予│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鍾錦龍。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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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1 年10月15日│楊永助住處附│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上午8時47分許 │近廟宇前 │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 │ │ │時間、地點,以2,000 元│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為對價,販賣重量0.3 公│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 │ │包予馮文俊。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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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1 年11月10日│桃園縣觀音鄉│海洛因 │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 │下午5時30分許 │大觀路與環區│ │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
│ │(起訴書誤載為│西路口附近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下午5 時24分許│ │ │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前揭│14 、16 、18、22、27、│
│ │,應予更正) │ │ │時間、地點,以4,000 元│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 │為對價,販賣約0.45公克│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
│ │ │ │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
│ │ │ │ │予馮文俊。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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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楊永助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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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1 年10月│桃園縣觀音鄉│甲基安非│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 │8 日下午1 時48│樹林村民族路│他命 │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
│ │分許 │84之1 號楊永│ │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助住處(下稱│ │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14、18、22、27、31所示│
│ │ │楊永助住處)│ │於前揭時間、地點,以新│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2樓 房間內 │ │台幣(下同)1,000 元為│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
│ │ │ │ │對價,販賣重量不詳之第│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包予謝雅雲。 │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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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11月16日│桃園縣觀音鄉│甲基安非│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 │上午10時56分許│經建五路16號│他命 │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
│ │ │前 │ │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14 、18 、22、27、31所│
│ │ │ │ │於前揭時間、地點,以10│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元為對價,販賣重量│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
│ │ │ │ │4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安非他命1 包予李德正。│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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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11月23日│楊永助住處樓│甲基安非│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 │下午8時20分許 │下 │他命 │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
│ │(起訴書誤載為│ │ │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下午8 時14分許│ │ │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14 、18 、22、27、31所│
│ │,應予更正) │ │ │於前揭時間、地點,以10│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元為對價,販賣重量│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
│ │ │ │ │4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
│ │ │ │ │安非他命1 包予李德正。│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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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11月30日│楊永助住處樓│甲基安非│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 │下午8時許 │下 │他命 │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
│ │(起訴書誤載為│ │ │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下午7 時31分許│ │ │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14 、18 、22、27、31所│
│ │,應予更正) │ │ │於前揭時間、地點,以10│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元為對價,販賣總重│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
│ │ │ │ │量4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
│ │ │ │ │基安非他命2 包(重量分│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別為0.4 公克、3.6 公克│財產抵償之。 │
│ │ │ │ │)予李德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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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12月9 日│楊永助住處樓│甲基安非│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 │下午8時15分許 │下 │他命 │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
│ │ │ │ │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14 、18 、22、27、31所│
│ │ │ │ │於前揭時間、地點,以3,│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500 元為對價,販賣重量│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
│ │ │ │ │1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如│
│ │ │ │ │安非他命1 包予李德正。│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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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12月13日│楊永助住處樓│甲基安非│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 │下午4時40分許 │下 │他命 │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
│ │ │ │ │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14 、18 、22、27、31所│
│ │ │ │ │於前揭時間、地點,以10│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元為對價,販賣總重│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
│ │ │ │ │量4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
│ │ │ │ │基安非他命2 包(重量分│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別為0.4 公克、3.6 公克│財產抵償之。 │
│ │ │ │ │)予李德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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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 年2 月6 日│桃園縣觀音鄉│甲基安非│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 │下午5時52分許 │經建五路16號│他命 │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
│ │(起訴書誤載為│前 │ │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下五5 時54分,│ │ │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14 、18 、22、27、31所│
│ │應予更正) │ │ │於前揭時間、地點,以20│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500元為對價,販賣重量│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
│ │ │ │ │8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臺幣貳萬零伍佰元沒收,│
│ │ │ │ │安非他命2 包(重量分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為0.5 公克、7.5 公克)│,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予李德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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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 年12月10日│楊永助住處樓│甲基安非│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 │上午7時許 │下 │他命 │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
│ │ │ │ │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14 、18 、22、27、31所│
│ │ │ │ │於前揭時間、地點,以6,│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 元為對價,販賣重量│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
│ │ │ │ │2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安非他命1 包予葉明宏。│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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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1 年12月16日│楊永助住處樓│甲基安非│楊永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楊永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 │上午11時48分許│下 │他命 │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
│ │ │ │ │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
│ │ │ │ │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14 、18 、22、27、31所│
│ │ │ │ │於前揭時間、地點,以3,│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 元為對價,販賣重量│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
│ │ │ │ │1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安非他命1 包予葉明宏。│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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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扣押物品目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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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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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話號碼筆記本│1 本 │楊永助│謝雅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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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動電話 │1支 │楊永助│謝雅雲│SIM:0000000000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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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動電話 │1 支 │楊永助│楊永助│SIM:0000000000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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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動電話 │1 支 │楊永助│楊永助│SIM:0000000000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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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明藥丸 │3顆 │劉展亮│潘貞如│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
│ │ │ │ │ │(見偵卷卷五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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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明藥錠 │22顆 │林夜明│林夜明│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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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明藥錠 │7顆 │林夜明│林夜明│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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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不明藥物 │5顆 │林夜明│林夜明│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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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玻璃球 │1顆 │林夜明│不 詳│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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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殘渣罐 │1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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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杓子 │1支 │ │ │原置於床墊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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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殘渣袋 │4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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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注射針筒 │1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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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殘渣袋 │18只 │ │ │原置於3 樓陽台門下黃│
│ │ │ │ │ │色塑膠盒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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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分裝袋 │1包 │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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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海洛因分裝杓 │1支 │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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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注射針筒(已使│4支 │ │ │同上 │
│ │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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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電子磅秤 │1臺 │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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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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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不明粉末 │6包 │ │ │同上 │
│ │ │ │ │ │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 │ │ │ │ │見偵卷卷五第63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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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不明粉末 │4包 │ │ │同上 │
│ │ │ │ │ │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
│ │ │ │ │ │(見偵卷卷五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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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分裝袋 │1包 │ │ │原置於3 樓陽台門下黃│
│ │ │ │ │ │色塑膠盒中零錢包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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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殘渣袋 │1只 │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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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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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紅色零錢包 │1包 │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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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橡膠皮管 │1支 │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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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杓子 │5支 │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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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射針筒 │1支 │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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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監視錄影設備 │1組 │ │ │原裝設於1樓騎樓樑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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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殘渣袋 │1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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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杓子(鐵) │1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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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挖空電池 │1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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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藍色塑膠盒 │1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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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黃色塑膠盒 │1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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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黑色零錢包 │1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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