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06號
TYDM,111,訴,506,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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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看診,一開始被告開立的安眠藥是使蒂諾斯,顆數是我自 己決定,醫生不會幫我決定,自費最多是一次購買60顆,目 的是幫助我睡眠。我一開始是在別間看診,後來因為用量變 多,而全新診所提供自費購買,我才改至全新診所就診,並 跟被告說要拿使蒂諾斯。後來使蒂諾斯也對我無效後,就請 被告開立樂比克給我,我至109年8月初都還有至全新診所回 診,是改吃樂比克後才有私下另外再向被告購買樂比克30顆 ,我都是自己服用,沒有賣給別人,我沒有向被告購買過使 蒂諾斯,我只知道使蒂諾斯是管制藥品,不知道樂比克是不 是等語(見109年度他字第4972號卷第171至173頁);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我是打電話問被告可否私下拿樂比克,被告 就說可以,因為樂比克比較不會上癮,使蒂諾斯會成癮,我 去全新診所領藥時,被告有告訴我可以透過運動或其他方式 改善失眠,但我覺得沒辦法,因為我那時候已經對安眠藥上 癮了。我在全新診所領取使蒂諾斯、樂比克種類跟數量都是 按照我之前去健保診所看診,醫生給我的劑量,都是我主動 找被告購買,被告不會主動問我需不需要,我只知道使蒂諾 斯是管制藥品。被告在我掛號看診與自費購買安眠藥時,都 有對我做衛教,但不會每次講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至14頁 、第16至17頁),堪認證人張OO確有因睡眠問題定期至全新 診所自費就診領藥,並經被告診斷開立使蒂諾斯,而證人張 OO於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時間,確已長期穩定服用使蒂諾 斯以治療失眠問題,後因對使蒂諾斯產生成癮性,故對樂比 克有額外需求,便與被告協議以匯款郵寄之方式購買樂比克 等情。
 ⑸再者,劉OO、魏OO、徐OO、張OO確均曾因精神疾病、失眠問 題,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之前至全新診所就診, 並自費領取使蒂諾斯、柔拍、柔眠、樂必眠、樂比克、景安 寧等管制藥品。本案被告雖於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時間未經 實際複診診斷即販賣使蒂諾斯、柔眠、柔拍、樂必眠、樂比 克、景安寧等管制藥品與劉OO、魏OO、徐OO、張OO,且販賣 數量甚鉅而有違常情,是有不妥之處,然以被告既曾於看診 時就劉OO、魏OO、徐OO、張OO病症詳予詢問並規勸渠等用藥 勿過量之情,且被告係合格開設診所之執業醫師,與劉OO、 魏OO、徐OO、張OO存有上開醫病關係,則被告於執行醫師業 務時,本可合法使用使蒂諾斯、柔拍、柔眠、樂必眠、樂比 克、景安寧,被告辯以該等安眠藥或抗憂鬱藥物販售與劉OO 、魏OO、徐OO、張OO之行為係屬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 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等醫療行為等語,即非全然不可採 信。




 ⑹綜上,縱使蒂諾斯、柔拍、柔眠、樂必眠、樂比克、景安寧 均分別含有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 規定之第四級毒品佐沛眠或唑匹可隆或阿普唑他成份,但此 等安眠藥或抗憂鬱藥均屬醫學上可供治療失眠症狀所用影響 精神物質之合法「藥品」,且均有向藥商取得管制藥品認購 憑證,應屬受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列管即可之第四級 管制藥品,如醫師為醫療之目的而使用該管制藥品,即應排 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適用,醫師縱有未依規定對複診 病人未加以診治逕行給藥或長期為失眠病人提供大量管制藥 品之行為,充其量僅為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39 條規定之情形,應處以行政裁罰,或違反醫師法第11條規定 之義務。本件公訴人僅以劉OO、魏OO、徐OO、張OO私下係以 簡訊購買、匯款,並由被告郵寄藥品之證據外,並未提出其 他足資認定被告私下販賣使蒂諾斯、柔拍、柔眠、樂必眠、 樂比克、景安寧與劉OO、魏OO、徐OO、張OO等行為已非基於 醫藥需用之證據為佐,尚難僅因被告未親自看診即開立處方 給藥、或用藥明顯超過醫療常規等疏失,遽以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罪相繩。況徐OO、張OO均 係長期至全新診所就診之病人,且除於如附表二編號9至11 所示之時間、金額購買柔拍、樂比克、景安寧外,於本案為 警查獲後亦仍持續至全新診所就診,益徵被告應尚係基於治 療失眠或精神疾病之目的,而以醫生之身分販賣合於醫藥上 所需之合法第四級管制藥品使蒂諾斯、柔拍、柔眠、樂必眠 、樂比克、景安寧與劉OO、魏OO、徐OO、張OO。 ⒋準此,被告在病患未經掛號、經其診斷及開立處方箋等醫療 處置下,即大量販賣管制藥品之行為,確有嚴重瑕疵,且與 醫療道德、醫療常規不符,惟本案既查無實據足證被告前開 販售行為均非供醫藥使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4項 規定,應僅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加以列管為已足 ,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構成販賣第四級毒品之犯 行。
六、至扣案如附表三㈡編號1至7所示之藥錠,雖均為含有第四級 毒品成分之藥物,然被告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行為,尚 不構成販賣第四級毒品罪,業如前述,且被告為領有精神科 專科醫師執照及管制藥品認購憑證之醫師,而得合法購入如 附表三㈡編號1至7所示之藥錠,亦應屬受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及藥事法列管即可之第四級管制藥品,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餘地,故縱使被告係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三㈡編號1 至7所示之第四級管制藥品,亦應係基於治療失眠或精神疾 病之醫療目的而持有,自不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



之犯行,併此敘明。
七、末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 駁回之,而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 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案證人徐OO於審理期日未到庭,檢察官雖聲請再次傳喚 ,然關於被告尚不構成販賣第四級毒品犯行等情,已有證人 徐OO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徐OO病歷表等資料在卷可稽, 足認前開情節,依現存之證據已臻明瞭,而經本院詳為認定 如前,是檢察官此部分聲請調查之上開證據並無再為調查之 必要,附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 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犯行,自屬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提起公訴,檢察官施韋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温芊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 病患 看診日期 (民國) 診斷 藥品名稱、數量 1 何OO 108年9月22日 不明 使蒂諾斯(Stilnox) 2 褚OO 108年9月22日 不明 使蒂諾斯(Stilnox) 3 邱OO 108年10月1日 鬱症,單次發作,中度 使蒂諾斯(Stilnox)360顆 4 鄭OO 108年10月1日 鬱症,單次發作,中度 使蒂諾斯(Stilnox)360顆 5 陳OO 108年10月1日 鬱症,單次發作,中度 使蒂諾斯(Stilnox)360顆 108年12月31日 鬱症,單次發作,中度 使蒂諾斯(Stilnox)360顆 6 楊OO 108年10月1日 鬱症,單次發作,中度 使蒂諾斯(Stilnox)360顆 109年1月10日 鬱症,單次發作,中度 使蒂諾斯(Stilnox)360顆 7 朱OO 108年11月6日 鬱症,單次發作,中度 使蒂諾斯(Stilnox)360顆 8 黃OO 108年11月6日 鬱症,單次發作,中度 使蒂諾斯(Stilnox)360顆 109年1月21日 鬱症,單次發作,中度 使蒂諾斯(Stilnox)360顆
附表二:
編號 購買者 販賣時間 (民國) 販賣種類、數量 總價 (新臺幣) 1 劉OO 109年6月24日 13時17分許 使蒂諾斯1,600顆 58,000元 2 109年7月1日 下午2時31分許 使蒂諾斯800顆 28,000元 3 109年7月18日 上午5時57分許 使蒂諾斯800顆 28,000元 4 109年8月11日 上午11時55分許 使蒂諾斯1,600顆 58,000元 5 魏OO 109年8月3日 上午6時59分許 使蒂諾斯1,000顆 柔拍300顆 44,000元 6 109年8月5日 上午4時34分許 使蒂諾斯300顆 柔眠200顆 17,000元 7 109年8月7日 上午11時10分許 使蒂諾斯1,000顆 柔拍200顆 柔眠200顆 樂必眠100顆 34,000元 (檢察官當庭更正誤載為39,000元,應予更正) 8 109年8月13日 中午12時許 使蒂諾斯800顆 柔拍100顆 柔眠100顆 34,000元 9 徐OO 109年7月31日 上午10時25分許 柔拍300顆 景安寧3排(30顆) 10,000元 10 109年8月7日 上午7時20分許 柔拍300顆 景安寧3排(30顆) 5,000元 11 張OO 109年6月13日 上午8時40分許 樂比克30顆 900元
附表三
㈠搜索位置:全新診所 項次 品名 數量 備註 1 管制藥品處方箋 7箱 2 黃炳勲存摺 2本 3 管制藥品日報表 7本 4 監視器主機 1台 5 黃炳勲HTC牌行動電話 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6 Stilnox處方紀錄 1本 7 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 2本 8 單一用藥使用者清單光碟 1片 ㈡搜索位置:黃炳勲個人背包 項次 品名 數量 備註 1 柔拍膜衣錠(散裝) 370顆 含第四級毒品佐沛眠成分,合計淨重304.05公克,驗餘淨重302.63公克,純度6.87%,純質淨重20.89公克 2 柔拍膜衣錠 2盒 3 樂必眠 70顆 含第四級毒品佐沛眠成分,合計淨重5.86公克,驗餘淨重5.57公克,純度8.25%,純質淨重0.48公克 4 柔眠 480顆 含第四級毒品佐沛眠成分,合計淨重62.50公克,驗餘淨重62.12公克,純度5.91%,純質淨重3.69公克 5 使蒂諾斯 160顆 含第四級毒品佐沛眠成分,合計淨重25.24公克,驗餘淨重24.81公克,純度8.18%,純質淨重2.06公克 6 景安寧 90顆 含微量第四級毒品阿普唑他成分,合計淨重8.66公克,驗餘淨重8.36公克 7 樂比克 20顆 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唑匹可隆成分,合計淨重3.61公克,驗餘淨重3.28公克 8 Flunepan 30顆 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合計淨重6.01公克,驗餘淨重5.61公克,純度1.59%,純質淨重0.10公克 9 悠眠 10顆 含第四級毒品佐沛眠成分,合計淨重1.30公克,驗餘淨重1.03公克 10 悠樂丁 20顆 含第四級毒品舒樂安定成分,合計淨重2.45公克,驗餘淨重2.21公克 11 悠然 10顆 含第四級毒品勞拉西泮成分,合計淨重0.80公克,驗餘淨重0.63公克 12 伏眠 5顆 含第四級毒品佐沛眠成分,合計淨重0.65公克,驗餘淨重0.53公克 ㈢搜索位置:黃炳勲住處 1 筆記資料 1份 2 黃玉青ACER筆記型電腦 1台 3 隨身碟 1只 4 黃炳勲存摺 8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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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