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曾靖然前往交│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付毒品。 │ │ │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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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欣婷│曾靖然以門號│104 年3 月14日凌│重約17.5公克之│曾靖然販賣第二級│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0號│晨0 時28分許後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累犯,處有│編號1-2 │
│ │ │行動電話與呂│某時,在桃園市中│價格為8,000 元│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
│ │ │欣婷所使用之│壢區環中東路與中│ │,扣案如附表四所│ │
│ │ │門號00000000│山東路口附近某處│ │示之物沒收銷燬,│ │
│ │ │92號行動電話│ │ │扣案如附表五所示│ │
│ │ │聯繫並約定進│ │ │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行交易,再由│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曾靖然前往交│ │ │臺幣捌仟元沒收,│ │
│ │ │付毒品。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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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對象 │幫助施用之方│幫助施用之時間及│幫助施用之毒品│ 主 文 │ 備註 │
│ │ │式 │地點 │種類、重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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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煒崙│張煒崙以門號│103 年10月29日下│重量不詳之第一│曾靖然幫助施用第│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0號│午2 時7 分許後之│級毒品海洛因 │一級毒品,累犯,│編號5-1 │
│ │ │行動電話與曾│某時,在位於桃園│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靖然之門號09│市中壢區之張煒崙│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00000000號行│住處內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動電話聯繫,│ │ │日,扣案如附表五│ │
│ │ │表示欲購買海│ │ │所示之物沒收。 │ │
│ │ │洛因,曾靖然│ │ │ │ │
│ │ │再帶同真實姓│ │ │ │ │
│ │ │名年籍不詳綽│ │ │ │ │
│ │ │號「小胖」之│ │ │ │ │
│ │ │男子前往,由│ │ │ │ │
│ │ │「小胖」與張│ │ │ │ │
│ │ │煒崙進行毒品│ │ │ │ │
│ │ │交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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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煒崙│張煒崙以門號│103 年12月25日晚│重量不詳之第一│曾靖然幫助施用第│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0號│間10時10分許後之│級毒品海洛因 │一級毒品,累犯,│編號5-8 │
│ │ │行動電話與曾│某時,在位於桃園│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靖然之門號09│市中壢區之張煒崙│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00000000號行│住處內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動電話聯繫,│ │ │日,扣案如附表五│ │
│ │ │表示欲購買海│ │ │所示之物沒收。 │ │
│ │ │洛因,曾靖然│ │ │ │ │
│ │ │再帶同真實姓│ │ │ │ │
│ │ │名年籍不詳綽│ │ │ │ │
│ │ │號「小胖」之│ │ │ │ │
│ │ │男子前往,由│ │ │ │ │
│ │ │「小胖」與張│ │ │ │ │
│ │ │煒崙進行毒品│ │ │ │ │
│ │ │交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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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對象 │轉讓禁藥之方│轉讓禁藥之時間及│轉讓禁藥之種類│ 主 文 │ 備註 │
│ │ │式 │地點 │ │ │ │
├──┼───┼──────┼────────┼───────┼────────┼─────┤
│ 1 │鍾芳盛│鍾芳盛以門號│103 年12月19日下│重量不詳之甲基│曾靖然轉讓禁藥,│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0號│午9 時6 分許後之│安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編號6 │
│ │ │行動電話與曾│某時,在位於桃園│ │柒月,扣案如附表│ │
│ │ │靖然之門號09│市平鎮區之曾靖然│ │五所示之物沒收。│ │
│ │ │00000000號行│住處內 │ │ │ │
│ │ │動電話聯繫後│ │ │ │ │
│ │ │約定碰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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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鍾兆鵬│鍾兆鵬以門號│104 年3 月12日上│重量不詳之甲基│曾靖然轉讓禁藥,│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0號│午11時44分許後之│安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編號7 │
│ │ │行動電話與曾│某時,在位於桃園│ │柒月,扣案如附表│ │
│ │ │靖然之門號09│市平鎮區之168 汽│ │五所示之物沒收。│ │
│ │ │00000000號行│車旅館內 │ │ │ │
│ │ │動電話聯繫後│ │ │ │ │
│ │ │約定碰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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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 │
│ │(驗前總毛重4 公克,驗│包(│
│ │餘總毛重3.9966公克) │含包│
│ │ │裝袋│
│ │ │2 個│
│ │ │) │
└──┴───────────┴──┘
附表五: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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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1 支│
│ │話(IMEI:000000000000│ │
│ │9806號,含上開門號SIM │ │
│ │卡1 枚,被告曾靖然所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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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