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670號
TYDM,99,訴,670,201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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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均有販賣愷他命之犯行,惟除前揭於交易完成後當場 為警查獲,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98年9 月17日之犯行外, 其餘5 次之時間,證人謝銘駿證述自98年9 月起每隔3 日 即向被告邱哲瑋購買1 次愷他命,然觀諸證人謝銘駿所證 述之交易模式,係先打電話給被告邱哲瑋,再前往被告邱 哲瑋家樓下打電話通知被告邱哲瑋進行交易,然查98年9 月間被告邱哲瑋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謝銘駿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僅有9 月10日 至9 月18日間有通聯紀錄(見上開偵卷第45-85 頁反面、 第94頁),與證人謝銘駿前開證述情節已有扞格,顯見證 人謝銘駿前揭於警詢中證述內容之真實性確非無瑕疵可指 ,再佐以被告邱哲瑋於警詢時先供稱:伊是從9 月2 日到 9 月5 日間開始販賣的,是賣給一個叫「張宇三」的人, 其他沒有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41頁反面),亦與證人 謝銘駿前揭證述情節無法勾稽,顯難遽採為不利被告邱哲 瑋之認定。
(四)再查,被告邱哲瑋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謝銘駿所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固於98年9 月10日 、9 月11日、9 月12日、9 月14日、9 月15日、9 月16日 間均有密集通聯,然上開通聯紀錄亦僅得證明被告邱哲瑋謝銘駿有於上開時段頻繁聯繫,實際上2 人因何事聯繫 ,顯無從得知,公訴人亦未就此提出證據證明,公訴人徒 憑證人謝銘駿於警詢之證述,對照2 人之雙向通聯紀錄、 基地台位置,即謂被告邱哲瑋、證人謝銘駿2 人於98年9 月12日、同年月15日確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交易,其所 憑證據實嫌不足,蓋縱被告邱哲瑋謝銘駿於前揭期日確 有見面,其等2 人見面之目的亦顯非僅交易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一途,本件既查無通訊監察譯文可資證明其等通聯內 容,復未當場查獲毒品、金錢等物,則前揭通聯紀錄尤難 作為補強證人謝銘駿前開有瑕疵證述之證據使用,是上開 通聯紀錄及證人謝銘駿之證述,要難遽採為被告邱哲瑋有 罪之判決基礎。
四、綜上所述,本件除證人謝銘駿所為前揭存在重大瑕疵之證述 及通聯紀錄外,別無其他證據補強其證述之真實性,亦無從 令本院信被告邱哲瑋於警詢、偵訊時自白曾「6 次」販賣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謝銘駿等語,確與事實相符,則公訴 人憑以認定被告邱哲瑋涉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之論據,在 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邱哲瑋有何公訴人



所指訴之前揭2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應 認不能證明被告邱哲瑋犯罪,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 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168 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如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犯第 4 條至第 9 條、第 12 條、第 13 條或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
犯第 4 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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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