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勞安訴字,95年度,10號
TYDM,95,勞安訴,10,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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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一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 害。
五 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 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八 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 引起之危害。
九 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一○ 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一一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為單位,一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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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重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潮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