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做那件事,都是我主動的。我第一次找盤先生試試 看,就是要試試看做愛做的事情。我找盤先生是因為他沒 有老婆了,我知道做愛做的事情,盤先生可能會把他的小 雞雞插到我的洞洞裡面,我在找盤先生跟我試試看之前就 已經知道了。我第一次跟盤先生說想要試試看的時候,事 先就已經跟他講好做完之後,叫盤先生給我錢,我就是跟 他說我想要試試看,錢的部分就是直接了當跟他說。我第 一次跟盤先生做這個愛做的事情,是我想要試試看,也想 要錢,所以才跟他做的。第二次我在癸○○家,我是問他 說『今天可以嗎?』,他說可以,我就跟他做愛做的事情 了,在這一次跟盤先生做這個事情的時候,原本我就有想 說要跟盤先生拿錢,這一次盤先生沒有問我要不要錢,是 做完之後就直接了當拿錢給我。這一次我是為了錢這麼做 。在旅館那一次,我本來不知道癸○○帶我去旅館是要做 什麼,是到的時候盤先生跟我講說他想要,我才知道他要 跟我做愛做的事情,這一次我不知道後來為何要跟他做愛 做的事,我是認為可能做完愛做的事後,盤先生就會給我 錢,我才同意跟他發生性行為。我認為以自己的身體換取 金錢,這樣應該是不正常的,也有人教我不可以這樣做。 」等語在卷。揆諸甲 女前開所證,其於101 年7 月間某日 及其後兩週某日、101 年年底某日,三度與被告癸○○所 發生之性行為,第一次係其本身為嘗試性行為,並認倘與 被告為性交,則可要求癸○○支付金錢,其並確於性行為 之前即已向被告癸○○表明性交行為結束後癸○○需支付 金錢,雙方始發生性行為;第二次則係其為再次自被告癸 ○○處獲得金錢,而再次主動邀約被告癸○○與其發生性 行為;第三次其遭被告癸○○帶往旅館時,原不知被告癸 ○○之目的,然於癸○○向其告知欲與之發生性行為後, 其即認被告癸○○應會於性行為結束後支付金錢,遂同意 與之性交,且其在與被告癸○○第一次發生性行為之前, 即已明瞭性行為係男性以陰莖插入女性陰道之行為,並且 知悉其以身體交換金錢係不正常之錯誤行為乙情,堪以認 定。是以,前揭三次性交行為,顯均係甲 女在明知性交行 為之意義下,分別基於嘗試性行為或圖以性行為為手段換 取被告癸○○支付金錢之目的,而在明知以性行為交換金 錢係屬錯誤行為之際,仍本於己意主動邀約或被動同意與 被告癸○○發生性交行為,而無任何係因心智缺陷不知性 交行為之意、或因此不能或不知抗拒各次性交行為,方令 被告癸○○遂行各次性交行為之情。是以,證人甲 女既係 本諸其個人判斷及意願後,自願同意與被告癸○○發生上
開三次性交行為,則被告癸○○自無何利用甲 女心智缺陷 ,不知抗拒而對其為性交之情,而無由以乘機性交罪相繩 。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癸○○有何 此部分對於女子利用心智缺陷,不知抗拒而為性交之犯行。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癸○○確有公 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 揭法條、判例要旨及說明,就本件被告癸○○被訴此部分乘 機性交罪嫌,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225 條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