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537號
TYDM,103,訴,537,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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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系爭偽造訂購單正本上被告所偽造之「○○○印象協會 2010.1.23 現金收訖」印文暨其所偽造之「夏紅」署名,仍 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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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文書名稱 │文書內容 │文件上偽造之署名或印文│卷證出處 │
├────┼────────┼──────────┼───────────┼───────┤
│ 一 │「第十四屆中國(│不實表示秦晉股份有限│「夏紅」署名1 枚、「○│臺灣桃園地方法│
│ │四川)新春年貨購│公司(法人代表沈揚)│○○印象協會2010.1.23 │院桃園簡易庭10│
│ │物節」訂購單影本│就申請參展所需給付之│現金收訖」印文1 枚。 │1 年度桃簡字第│
│ │ │人民幣260,000 元參展│ │88號卷第140 頁│
│ │ │費用已經繳納予「夏紅│ │。 │
│ │ │」,並有「○○○印象│ │ │
│ │ │協會2010.1.23 現金收│ │ │
│ │ │訖」印文及「夏紅」之│ │ │
│ │ │署名以為證明。 │ │ │
├────┼────────┼──────────┼───────────┼───────┤
│ 二 │「第十四屆中國(│不實表示秦晉股份有限│「夏紅」署名1 枚、「○│未有扣案。 │
│ │四川)新春年貨購│公司(法人代表沈揚)│○○印象協會2010.1.23 │ │




│ │物節」訂購單正本│就申請參展所需給付之│現金收訖」印文1 枚。 │ │
│ │ │人民幣260,000 元參展│ │ │
│ │ │費用已經繳納予「夏紅│ │ │
│ │ │」,並有「○○○印象│ │ │
│ │ │協會2010.1.23 現金收│ │ │
│ │ │訖」印文及「夏紅」之│ │ │
│ │ │署名以為證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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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秦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