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03號
TYDM,110,訴,303,2022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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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 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 消費內容 刷卡金額 1 108年11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某網路特約商店 (GOOGLE*VISA0001) 購買遊戲點數 1,000元 2 108年11月24日晚間10時4分許 某網路特約商店 (GOOGLE*VISA0001) 購買遊戲點數 1,000元 3 108年11月24日晚間10時4分許 某網路特約網路 (GOOGLE*VISA0001) 購買遊戲點數 1,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地點) 刷卡金額 備註 1 108年11月25日上午11時7分許 線上刷卡網路交易(GOOGLE*VISA0001) 3,000元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2 108年11月25日上午6時8分許 福懋加油站(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382元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3 108年11月25日上午6時24分許 名揚加油站(桃園市○○區○○路000號) 1,672元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4 108年11月25日上午11時8分許 萊爾富超商北縣興南店(新北市○○區○○街00號) 1,000元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5 108年11月25日上午11時9分許 萊爾富超商北縣興南店(新北市○○區○○街00號) 300元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6 108年11月25日晚間6時25分許 萊爾富超商北縣興南店(新北市○○區○○街00號) 1,000元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7 108年11月25日晚間7時20分許 王建鈞通訊行(桃園市○○路00號) 2萬7,600元 原起訴書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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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