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1年度,27號
TYDM,101,矚訴,27,2014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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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犯罪事實二: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禺榤葉治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核與被害人陳益琦所述相符(偵16391 卷五第150 至 153 頁、卷七第79至80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偵14607 卷一第159 頁)在卷可佐,上情自堪認定。
二、論罪:
核被告陳禺榤葉治能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 全罪。被告陳禺榤葉治能2 人間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科刑:
爰審酌被告陳禺榤葉治能僅因行車糾紛之細故,即以追車 、砸毀玻璃等方式恫嚇被害人等犯罪情節,及渠等分工內容 及所生損害;被告陳禺榤葉治能坦承犯行,表示願與被害 人和解之犯後態度,及被害人表示已不需再和解等一切之情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 資警懲。
肆、犯罪事實三: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訊據被告陳禺榤對上情坦承不諱,被告陳世彬矢口否認有何 重利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並無借周有鵬錢我只 是介紹他向陳禺榤洽談借款情事而已,我沒有恐嚇周有鵬, 是因周有鵬女友之前就是在做傳播,我只是說「看你女朋友 要不要去上班幫你還」而已云云。經查:
(一)被告陳禺榤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約在100 年6 至8 月左右,陳世彬來跟我說周有鵬在地下職棒賭盤 有輸他錢,我答應借錢後就在我家後面的儷灣汽車旅館旁 拿2 萬元給陳世彬,當時我就有向陳世彬說本金是2 萬元 、利息一個月4000元,但沒提到借多久,只需按時繳息即 可,利息是每15天繳一次、是陳世彬幫我向周有鵬拿的, 我也會通知陳世彬說周有鵬該繳利息,周有鵬沒有清償過 本金,一開始周有鵬是一個月給我4000元,後來就都沒有 正常繳息,我忘記有收到幾期利息了,(經告以通訊監察 譯文要旨後)應在100 年9 月14日前有按時繳款,故在當 日我才會讓陳世彬轉告周有鵬逾期還款一天要罰1 千元的 事,後來因周有鵬有拖欠款項,我就透過陳世彬有約周有 鵬在水精靈PUB 碰面,我不太記得在水精靈PUB 裡陳世彬 講過什麼話;與證人周有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約於99年間開始向陳世彬簽賭,是陳世彬給我密碼, 我在家裡用網路玩職棒簽賭,因賭博輸錢而向陳世彬借錢



,並簽下他字3332卷第133 頁的借據與同卷第134 頁的4 張本票予陳世彬,有次我還不出錢,陳世彬就說要幫我跟 「公司」借小額,借錢前有講好每借2 萬元,每個利息就 是4 千元,延遲一天還款須加計1 千元,累積計算,借錢 的事我從頭到尾都是跟陳世彬接洽,後來陳世彬有跟我說 這錢是跟綽號「阿成」的陳禺榤借的,他是陳世彬的背後 金主,若我有延遲給付利息的話,就是「阿成」出面向我 索討,約100 年4 到9 月間,我因延遲還款,「阿成」就 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水精靈PUB 內向我說「電話不要 不接,桃園很小,被我抓到你就試試看」,當時陳世彬也 在場,後來陳禺榤就透過陳世彬告訴我說「你還錢速度真 的太慢,就叫你女朋友去酒店上班來幫你還錢好了」,當 是我的女友是在傳播公司上班,服務的地點是在KTV 陪客 人喝酒、唱歌,並沒有到酒店去、也沒有賣身,因為到酒 店上班的話可能會到要賣身的地步,做酒店和傳播的情形 當然不一樣,叫我女友去賣身,我還是會害怕,後來我於 100 年12月中出國後就沒有再付利息了等語(他3332卷第 27至29頁,本院卷二第246 至256 頁)在卷,再參諸陳禺 榤曾於100 年8 月30日晚間5 點左右致電陳世彬,指示陳 世彬向周有鵬收取2000元利息,陳世彬聞之後立即打電話 予周有鵬,惟周有鵬之手機是周有鵬女友接聽,陳世彬請 周有鵬女友轉告周有鵬需繳息,隨後又立即向陳禺榤報告 已請周有鵬女友向周有鵬轉告一事,於同日晚間8 時許, 周有鵬即以匯款之方式匯入2000元至陳世彬指定之帳戶, 並電告陳世彬陳世彬即將上情告知陳禺榤;同年9 月14 日時陳世彬再打電話給周有鵬持用之手機,並向接聽電話 的周有鵬女友詢問周有鵬是否已匯2000元利息後,向陳禺 榤報告此事,仍因周有鵬無力還款,即電詢陳世彬是否可 幫忙「檔一下」即延遲還款,陳世彬轉而詢問陳禺榤意見 時,陳禺榤稱無法遲延還款,必須罰錢,罰錢的標準是借 1 萬元一天罰500 元,周有鵬借了2 萬,故一天要罰1 千 元等語,陳世彬又再將陳禺榤之意轉告周有鵬;同年11月 28日,陳禺榤又電告陳世彬,請陳世彬向周有鵬催討利息 ,陳世彬即向周有鵬催討;於同年12月20日,陳世彬告以 陳禺榤周有鵬已出國,陳禺榤即回答「那他死定了」等情 ,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偵14607 卷一第67至70頁) ,上情自堪認定。雖被告陳世彬辯稱我沒有叫周有鵬女友 去酒店上班,只是向他說「你還錢速度真的太慢,就叫你 女朋友去做傳播陪酒來幫你還錢好了」云云(偵卷三第 144 頁),然除其該等辯詞與周有鵬之證述相左外,被告



陳世彬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一再強調自己沒有 說叫周有鵬女友到「酒店」上班,是因周有鵬女友原本就 是在做傳播,我只是建議她回去做而已云云(偵16391 卷 三第144 、偵15098 第112 頁、本院卷二第84頁背面), 於本院審理時見周有鵬到庭證述綦詳,即改口供稱「(審 判長問:你有沒有跟周有鵬講說你還錢速度真的太慢,就 叫你女朋友去酒店上班?)沒有,我沒有這樣講。(審判 長問:你是怎麼講?)我是講說問他要不要去酒店上班。 」云云(本院卷四第36頁),且對如何介紹借款一事,先 於警詢中稱自己是將周有鵬帶到陳禺榤的洗車場,由他們 親自討論賭債及借款問題,其餘我就不清楚云云(偵 16391 卷三第143 頁),偵訊時檢察官訊及為何周有鵬不 直接還款給陳禺榤時,其稱因為自己是保證人云云(偵 15098 第113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法官問:你 為何要介紹周有鵬向陳禺榤借錢?)因為周有鵬跟外面的 欠錢,本身就需要錢,問我有沒有這個管道。(法官問: 周有鵬跟你說他想要借多少錢?)他沒有跟我說,剩下都 是他跟陳禺榤說的。(法官問:周有鵬為何不直接跟你借 ?)我沒有在做這個。(法官問:你是周有鵬的朋友,為 何不借錢讓他應急?)我沒有那麼多錢。(法官問:你剛 剛不是說不知道周有鵬要借多少錢?)我就是不想借他錢 ... (法官問:你是周有鵬向陳禺榤借錢的保證人嗎?) 沒有書面上的證明,因為周有鵬是透過我,我幫他們聯繫 。(法官問:這樣你算是保證人嗎?)我也不知道算不算 ,因為周有鵬是透過我,我也不知道算不算。」云云(本 院卷二第85頁),然於陳禺榤在本院審理時證述上情後, 陳世彬見無可推諉,方表示先前陳述與陳禺榤所述不同之 處,應以陳禺榤所述為準等語(本院卷二第161 頁),除 其對於借款之方式、地點、周有鵬是否有與陳禺榤見面商 談借款一事所述與陳禺榤截然不同外,所供又自相矛盾、 前後不一,一見證據不利於己,立即翻異前詞以求所述與 證據一致,其避罪卸責之姿灼然可見,其供述信用性極低 ,自難為採。
(二)再者,被告陳世彬雖以前詞置辯,且被告陳禺榤雖一再陳 稱這筆借款是我跟周有鵬間的事,與陳世彬無關云云(本 院卷二第156 頁),然陳禺榤亦證稱:借款的過程中我都 沒有見過周有鵬,我通常只會借錢給認識的人,雖我跟周 有鵬不認識,但他是陳世彬的朋友,是陳世彬說可以借錢 給他周轉一下,我才答應,因此利息也是透過陳世彬向周 有鵬收取,我雖自己有郵局存款帳戶,但因還款的事都是



陳世彬去聯絡周有鵬的,我是直到周有鵬未按時繳息時才 跟陳世彬要周有鵬電話,才有自己打電話給周有鵬,我沒 有跟陳世彬講過如果周有鵬還不出錢的話要找陳世彬負責 等語(本院卷二第154 、160 至161 頁),足見陳世彬介 入周有鵬借款一事甚深,顯非單純介紹借款而已,亦肩負 收取利息、聯絡催討等事宜,且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 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 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 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 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 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 ,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理由書參照 ),而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即為「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查被告陳世彬非但出面向周有鵬 收取利息,甚至提供自己母親帳戶以供周有鵬將利息匯款 之用,足見其所為已係重利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參諸前揭 大法官會議解釋,自屬重利罪之共同正犯無訛;另查傳播 小姐及酒店小姐之工作內容、性質、場所、危險性及環境 皆有不同,以「叫被害人女友至酒店上班以償還重利借款 」一事告以被害人,被害人因擔心自己女友而對此心生恐 懼,實屬事理之常,自不能以周有鵬女友曾於傳播公司任 職即遽推認被告陳世彬並無恐嚇周有鵬之意。
(三)本件係因被告陳禺榤經營運動簽賭網站,並放版予被告陳 世彬共同經營,被害人周有鵬又向被告陳世彬之網站簽賭 ,自99年間至被告陳世彬為警於101 年1 月12日搜索扣押 周有鵬簽立之借據、本票為止,周有鵬簽賭共輸約1 、2 百萬元之譜,此皆據周有鵬警、偵訊證述在案,且復經被 告陳世彬於101 年1 月12日警詢、101 年7 月26日警、偵 訊時證述甚明,此部分事實足予證明。
二、論罪:
核被告陳世彬陳禺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 安全罪及第344 條重利罪。被告陳世彬陳禺榤間就此部分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重利罪之構成 要件係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故貸以金錢及收取利息之行為,均屬重利 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行為人一次貸以金錢後多次收取利息行 為,應屬基於一重利犯意下之接續行為,且與貸以金錢之行 為綜合視為法律上一行為,故收取利息之行為係重利行為之



繼續;故被告2 人雖於貸予周有鵬款項後多次向其收取利息 ,然應屬基於一重利犯意下之接續行為,而屬包括一罪。被 告2 人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科刑:
爰審酌被告陳禺榤陳世彬先提供賭盤與被害人周有鵬簽賭 下注,在被害人無力償還時,被告2 人又利用他人急迫之情 貸放金錢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又於被害人一時無 法繳付貸款利息時,竟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解決, 反以出言恫赫被害人方式為之,所為非是,且造成被害人心 生恐懼,被告陳禺榤先否認部分犯行,然最終終能坦承犯行 ,且與被害人周有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而被告陳世 彬非但始終矢口否認犯行,且於本案審理過程中一見證據不 利於己,即翻異供詞以求一致,除未與被害人和解外,其歷 經本案偵審程序,對被害人更無一句道歉之犯後態度,及被 害人周有鵬表示願意原諒被告2 人(本院卷二第257 頁), 及借款數額、利率約高達年息百分之240 等,與被告2 人之 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之情,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伍、犯罪事實四: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禺榤葉治能高志宗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建文所述相符(他3332卷第42 至45頁、本院卷三第117 至120 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 他3332卷第5 至8 、10頁,偵16391 卷二第30頁)在卷可佐 ,上情自堪認定。
二、論罪:
核被告葉治能所為,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妨害自由罪及 第344 條重利罪,被告陳禺榤所為,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妨害自由罪。被告葉治能陳禺榤高志宗間就妨害自由 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葉治能 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科刑;
爰審酌被告葉治能利用陳建文急迫之情貸放金錢以取得與原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被告葉治能陳禺榤又與被告高志宗以 上揭妨害自由方式令被害人及其祖母出面繳款,所為非是, ,及被告葉治能陳禺榤雖一度否認犯行,然最終終能坦承 不諱,認錯悔過,且向被害人陳建文道歉,被害人陳建文亦 表示願意原諒被告陳禺榤葉治能,與被告2 人之素行、智 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之情,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陸、犯罪事實五: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訊據被告蔡誌中陳禺榤葉治能何建霖康瑞民、林俊 宏、王薪閎呂志豪楊登智等人對上情坦承不諱,被告賴 國慶則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 欺取財等犯行,辯稱:我沒有參加蔡誌中等人的詐騙集團云 云。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蔡誌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跟隨 王自強,依照王自強的指示做事,我大約自100 年初開始 做詐騙集團,中間有時會有休息,一直做到101 年4 月25 日為臺南警方查獲為止,在我的詐騙團隊中,負責詐騙臺 灣人民的區塊(以下簡稱臺灣詐騙)與負責詐騙大陸人民 的區塊(以下簡稱大陸詐騙)的人員是分開的、不會互相 參與,包含水頭、車手皆不相同,我負責找人加入詐騙集 團、找合作的其他詐騙集團、預備好詐騙所用的工具等統 籌規劃、居間協調的工作,大陸詐騙需要的工具是銀聯卡 及配備筆記型電腦的機房應是其他電信詐騙集團去電向大 陸被害人行騙,大陸被害人被騙後就把錢轉入詐騙集團指 定的人頭帳戶,我必須負責買這些大陸地區銀行的人頭帳 戶提供給該等電信詐騙集團,機房位置都會換、沒有一定 ,通常我的機房至少要有2 個人負責2 台電腦,因有一台 要以通訊軟體SKYPE 或QQ與客戶(即與蔡誌中合作的大陸 的詐騙集團)打字對話、另一台要負責轉帳,可能會有第 3 個人在旁邊指導、及在其他2 人要上廁所什麼的時候接 替他的位置,國外詐騙集團會以SKYPE 或QQ告知機房有錢 匯入U 盾卡帳戶(即具有網路轉帳功能的大陸銀行帳戶) 內,機房就會負責以電腦將大陸被害人匯入大陸帳戶的受 騙款項以U 盾卡轉帳到可用銀聯卡提款的人頭帳戶(像是 大陸的工商銀行、農民銀行)內,如此才能用銀聯卡在臺 灣的自動提款機(即ATM ,下同)領到錢,機房會自己決 定將錢轉到哪幾個銀聯卡帳戶內,不需跟我報備,機房轉 帳完後再通知我旗下車手持銀聯卡前往提款,不用銀聯卡 帳戶直接提款的原因是因為U 盾卡帳戶會被報警查獲、銀 聯卡則不會,因為銀聯卡帳戶都是小帳戶,裡面只能存1 萬元人民幣而已,不像U 盾卡可以一次存一大筆錢,中國 大陸通常不會凍結銀聯卡這種小帳戶,因此我們會以網路 轉帳將U 盾卡存入的錢分散轉到好幾個銀聯卡帳戶,再叫 車手用銀聯卡提領,負責大陸詐騙的車手(術語:大陸車 )身上需帶銀聯卡,每天早上都要去自動提款機試手上的



銀聯卡還可不可以用,方法是將卡片放入ATM 後按密碼, 如果顯示密碼錯誤,這張就是不能用,若顯示餘額的話就 是正常可以用,在台灣設有銀聯卡標誌的自動提款機領錢 ,車手將錢領回來後先拿走車手自己應得的報酬,再將剩 餘的錢交給水頭,水頭會跟我回報他拿到多少錢,然後等 候國外詐騙集團的指示,由國外詐騙集團以簡訊聯絡我應 匯款的帳戶號碼,之所以帳號不用SKYPE 告知機房是怕黑 吃黑,我就將要匯的款項數額及帳號交給水頭,隔天水頭 就會將錢匯到該帳戶內,如果超過50萬的大筆金額通常會 由水頭與國外詐騙集團派來的人約地點面交,於100 年時 我的機房是葉治能呂志豪,水頭是陳禺榤康瑞民,車 手的名字我就不是很清楚,我只會與每一組車手中的一個 人聯絡,當時我是與一個叫做「小均」的車手聯絡,應該 是少年葉○均,呂志豪原來是車手,後來轉由擔任機房, 陳禺榤則一直都擔任水頭,我詐騙集團來來去去的成員很 多,我不能全部認出來;我在100 年底至101 年過完農曆 年間休息了幾個月後重新開張,當時大陸詐騙的機房就是 賴國慶劉錦融,開張後陳禺榤當了幾天的水頭就交接給 何建霖尤國倫何建霖加入後由何建霖那邊找來的,他 是負責ATM 領款的車手,「小均」那一票人已經沒有再做 了,因當時大陸詐騙的生意很不好,無法養那麼多人,且 銀聯卡及U 盾卡等詐騙工具的進貨成本變高,我就請與我 合作的國外詐騙集團幫我想辦法,他們跟我說可以做臺灣 詐騙,會幫我介紹客戶,要我先去找幾個人專門做臺灣詐 騙的,故約於101 年時我就再招一組人馬開始兼做臺灣詐 騙,當時我大陸詐騙的部分也有繼續有加減在做,只是生 意很差且未在本案起訴範圍內,那時我就與何建霖商量說 大陸詐騙部分已經不行了,來另外找人經營臺灣詐騙,招 攬臺灣詐騙部分的人員是由何建霖負責,臺灣詐騙的車手 (術語:臺灣車)像楊登智等人也是由何建霖找的,楊登 智、少年葉○均、少年黃○和這組負責扮演假檢警去騙被 害人,一開始並沒有拿假公文去給被害人這樣的作法,後 來為了更加取信於被害人,就讓車手去便利商店收取上面 寫好被害人資料的假公文傳真,本來何建霖是要從事大陸 詐騙部分,後來因為大陸詐騙那邊都沒有順利騙到錢,機 房每天都要等待「客戶」聯絡、車手每天也都要去試銀聯 卡,但因沒有錢進來所以都在做白工,就把何建霖及賴國 慶安排至臺灣詐騙部分,何建霖賴國慶一起去跑銀行匯 款,他們兩個共分詐騙所得的百分之1 ,反正我是把水頭 的薪水即詐騙所得的百分之1 交給賴國慶何建霖,他們



怎麼分的我不管,但無論是主要的水頭或是次要的水頭, 薪水都是詐騙所得的百分之0.5 ,大陸詐騙和臺灣詐騙的 部分人員與報酬都不能互通,但我和何建霖兩邊的報酬都 可以收,因為何建霖是兩邊的水頭,臺灣詐騙是利用假檢 警來詐騙被害人,不需要有電腦的機房、只需要手機,是 國外那邊的詐騙集團打電話給臺灣被害人行騙,認為被害 人上鉤後會打電話給我,我再聯絡車手頭,由車手頭指派 他那一組的車手帶著手機至國外詐騙集團指定的定點向被 害人拿錢,我就將車手持用手機的手機號碼給國外詐騙集 團,國外詐騙集團就會打電話給車手指示車手取錢的時間 、地點、方式和向誰取款,車手應是2 個一組,負責開車 的要兼任把風(術語:照水),另一個下車取款,臺灣詐 騙部分都是要等合作的國外詐騙集團電話聯絡,他們會跟 我說哪裡需要車手過去,並跟我要車手持用的行動電話號 碼,然後就由他們直接聯繫車手,這中間我不太會跟車手 聯繫,車手成功取得款項後會跟水頭何建霖回報,何建霖 再跟我回報,再看「客戶」的指示,若隔天早上就要取錢 的話,我會把錢何建霖那讓他處理,如果「客戶」說先放 著,我就會叫何建霖交給我由我保管,這是不需要提款機 的,最後由國外詐騙集團以簡訊聯絡我將錢匯到他們指定 的戶頭,因臺灣車很危險,且我為了避免檢警以監聽方式 循線查獲一次一網打盡,故將臺灣詐騙及大陸詐騙兩邊的 人員、設備、報酬等都清楚分開,避免出事時會互相延燒 波及;陳禺榤葉治能約在101 年農曆年過完後即2 、3 月間就沒有做了,陳禺榤就把工作交接給何建霖楊登智 是約在101 年農曆年過完後開始做,在陳禺榤葉治能不 做後楊登智才進來,我機房人員流動的極快,約在101 年 2 、3 月左右因沒有人可以做機房了,我就拜託我女友的 弟弟劉錦融幫我做一下等語(本院卷三第61至99頁),與 陳禺榤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約於100 年5 月退伍(即 100 年4 月底)後應蔡誌中之邀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水頭, 約在101 年2 月左右退出,我負責與車手約地方拿錢,將 詐騙所得匯到國外詐騙集團所指定的帳戶去,如果錢是隔 幾天才要匯出去的話,蔡誌中也會跟我約時間地點要我將 錢拿給他保管,詐騙聯絡用的手機(術語:公機)是蔡誌 中提供的,後來蔡誌中也有拿錢叫我去買人頭SIM 卡,林 俊宏在我們詐騙集團裡擔任領錢的車手,王薪閎是我介紹 進來擔任車手即持銀聯卡去領錢,他比我晚幾天進來詐騙 集團,林俊宏王薪閎約於100 年7 、8 月左右退出,我 擔任機房時的車手有林俊宏王薪閎、少年葉○均及呂志



豪,但是呂志豪本來是車手後來變機房,後來有一個綽號 「小鄭」的少年鄭○○也有來擔任車手,車手是聽機房指 示領款,何建霖是我跟蔡誌中賴國慶位於大溪的洗車場 後認識的,我在101 年2 月左右將工作在大溪的洗車場內 交接給他,就是將水頭工作的內容向何建霖說明,並將詐 騙所用的電話交給他,這些交接工作只花了不到一天的時 間,我不清楚在交接前何建霖有無參與我們詐騙集團,我 在與何建霖交接時才有看到劉錦融在詐騙集團裡與他人交 接機房的工作,呂志豪在我加入時就已經在詐騙集團裡面 了,約在100 年7 、8 月林俊宏離開詐騙集團後退出,我 有在賴國慶的洗車場裡看過尤國倫,但在我擔任機房期間 尤國倫並無加入我們詐騙集團等語,及葉治能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我不知道康瑞民是何時加入詐騙集團的,他是 擔任匯款的工作,約於100 年7 月左右我還在擔任詐騙集 團機房工作時,康瑞民就退出詐騙集團,於100 年年底詐 騙集團就沒有什麼生意,農曆過年時詐騙集團又休息,所 以我是在101 年2 月底才正式退出詐騙集團等語(本院卷 三第140 至165 頁);何建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在 賴國慶的洗車場做事,該洗車場我也有出資,我是透過賴 國慶認識蔡誌中後,是我和蔡誌中賴國慶在一起聊天時 ,蔡誌中找我加入詐騙集團、叫我幫忙賴國慶匯錢,陳禺 榤於101 年農曆過年完和我交接後就沒有在作詐騙集團了 ,尤國倫是在我之後才加入詐騙集團,一個叫「小龍」的 叫尤國倫去領錢,他就去領了,我不知道尤國倫可以拿多 少報酬,也不知道尤國倫的報酬是誰給的,我不知道有分 什麼臺灣車和大陸車,但我們集團有分兩種取款模式,一 種是拿銀聯卡到提款機裡面提款,另一種是假扮司法人員 去找被害人當面拿錢,這兩種車手所拿的錢都是交給我, 負責假扮司法人員當面向被害人拿錢的車手有少年黃○○ 及楊登智,負責拿銀聯卡到ATM 領款的人有尤國倫和少年 鄭○杰,101 年3 月19日的監聽譯文顯示少年鄭○杰向我 表示可以找楊登智幫忙他領錢,之後楊登智就跟我說幫忙 的事不能給老闆即蔡誌中知道,是因為蔡誌中把ATM 領款 車手和向臺灣被害人收現金的車手分的很清楚,如果蔡誌 中知道這情形的話我們一定會被罵,我不知道蔡誌中為什 麼要分這麼清楚等語(本院卷三第140 至165 頁)一致, 亦與被告康瑞民林俊宏王薪閎呂志豪尤國倫、楊 登智、少年鄭○杰、少年葉○均、少年黃○和等供述相符 ,並經證人即被害人雍欣然、潘愛紅、林少卿邱穎莉、 吳貴文、陳香、徐清彬蔡翁月女許玉棠證述在卷,並



有通訊監察譯文(他3332第110 頁偵14607 卷一第75、78 至79、86、164 至165 、167 至175 頁,偵14607 卷二第 43、46至46背面、54、57至64、121 至122 、124 頁,偵 14607 卷三第33、35至36、99至101 背面、103 頁,偵 14607 卷四第27、29、30至36、102 至110 、119 至122 、124 、125 至132 、135 至137 頁,偵14607 五第59背 面、77至77背面、78背面、79至80、81背面、82背面、 141 至157 、162 至163 、188 至190 頁,偵14607 卷六 第119 至120 、130 至132 、155 頁,偵14607 卷七第54 、191 至197 頁,偵19687 卷二第62背面,偵19687 卷四 第210 至212 背面,偵16391 卷三第121 至123 、159 至 164 頁,偵16391 卷四第120 頁,偵16391 卷五第52、71 、101 至111 頁,偵16391 卷六第107 至109 、119 至 120 頁)、車行紀錄查詢結果(偵字第19687 卷四第107 至111 頁)、被害人吳貴文、陳香之匯款明細、交易申請 書、存摺影本等匯款紀錄(偵16391 卷六第39至46頁)、 偽造公文(偵16391 卷六第60、69至71、91至93頁,偵 14607 卷五第69至71頁)、被害人蔡翁月女提供之代書名 片、借款約定(偵16391 卷七第65頁)、監視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他3332第113 至124 頁,偵14607 卷一第80至84 、150 至151 頁)、中國工商銀行卡片及提領憑證、交易 明細表(偵19687 卷四第146 至150 、155 至157 、167 至168 頁,偵19687 卷五第167 至168 頁)及行動電話、 銀聯卡、提款卡等物扣案可憑;就人頭帳戶之防範與因應 措施而言,各國皆會因應國內之民情、犯罪型態、手法及 政策需要而有不同的作法,而不能一概而論,既身處臺灣 之蔡誌中都能對銀聯卡所屬之中國大陸銀行帳戶即使遭報 警查獲亦不會為大陸政府所凍結一事有所知悉,位於大陸 之電信詐騙集團自對該情更加瞭如指掌,故大陸地區被害 人遭詐得之款項若數額較小,可使用銀聯卡提領,自無再 經過U 盾卡轉匯之必要,也因銀聯卡所屬帳戶不會遭查獲 凍結之故,自不必急於提領,此觀諸帳號為000000000000 0000000 號帳戶及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早 在100 年2 月23日及100 年4 月22日即遭被害人雍欣然、 潘愛紅、邱穎莉等向當地警察機關通報為詐欺所用之帳戶 (偵19687 第140 、160 、165 、158 頁),然直至100 年5 月間該帳戶竟並未遭到凍結或限制使用,使呂志豪、 少年葉○均等人均可輕鬆將該帳戶內所存款項在台領出等 情即可見一斑,且與蔡誌中合作之大陸電信詐騙集團亦有 可能因另有他故而無法立即統合並聯絡蔡誌中所屬之詐騙



集團在臺灣將款項領出,而蔡誌中所屬詐騙集團之ATM 領 款車手即呂志豪與少年葉○均等人確實自被害人雍欣然、 潘愛紅、林少卿邱穎莉匯入受騙款項之帳戶提領現金, 有上揭匯款明細及監視器翻拍畫面附卷可證,上情自堪認 定。
(二)賴國慶部分:
蔡誌中於本院102 年6 月6 日審理時,於賴國慶之辯護人 詰問時先稱我跟賴國慶交情很好,賴國慶只有幫我到銀行 匯錢給大陸電信詐騙集團而已,時間只有在100 年11月至 101 年初而已,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五(一)至(九)( 即事實欄五(一)、(二)部分)的時間賴國慶已經沒有 參與了,並一再強調「..至於剛剛律師問我賴國慶是否知 道我匯的那筆是什麼錢,當下賴國慶的確不知道那個是什 麼錢,我只有跟他說,我等一下有事情,幫我跑銀行好不 好,我就錢給他、帳號給他,這樣而已」云云,已與其於 101 年11月22日本院訊問時所述不同,嗣經檢察官及本院 持其先前供述相質時,即改稱「(檢察官問:第46頁反面 ,法官問你筆電是誰負責,你回答筆電是由劉錦融負責, 賴國慶是有點笨的人,不是學習能力很強的人,他只能輔 助劉錦融跑跑銀行,你所謂的「輔助劉錦融跑跑銀行」, 是指什麼?)講白一點,就是賴國慶不能夠參與這個工作 ,但是我想要給他一個可以領錢的機會,一樣做這些事情 ,就聽聽看另一邊需要你幹麼,你就幹麼,因為你這樣的 話,你的工作量一定會很輕鬆,那可能就負責跑跑銀行。 ....(檢察官問:賴國慶是否知道你們在幹嘛?)當下他 是知道。(檢察官問:就是大陸有詐騙集團,你是幫忙撥 錢、領款、轉帳,這些他都知道?)是。」、「(受命法 官問:你剛回答賴國慶的辯護人問題時稱,賴國慶做詐騙 這件事情,只跟你做到100 年年底,大概11月左右,在 101 年年初的時候就不做了,是否正確?)對,他那個時 候跟我提就是他不想要參與了,那如果其他人想要繼續的 話,他就不管了。(受命法官問:所以賴國慶於101 年就 沒有再做任何有關你的詐騙的行為或是工作嗎?)離職之 後就沒有了。(受命法官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賴國慶 在101 年離開之後就在也沒有碰你的詐騙這一塊了?)對 。(受命法官問:(提示本院卷一第46頁反面)我問你, 筆電是何人負責,你回答賴國慶是一個很笨的人,不是一 個學習能力很強的人,他只能輔助劉錦融跑跑銀行,但你 剛剛有稱劉錦融在101 年2 、3 月之後加入的,不就代表 賴國慶在101 年還有在輔助劉錦融跑跑銀行嗎?)這是交



接人,就是這個時候我說賴國慶因為不太行,那個時候他 的確跟我講說不要做了,但是我那時候沒有人,所以我才 會找到劉錦融來幫忙,那劉錦融來的過程當中,賴國慶是 要教他。... (受命法官問:我剛剛問你,在101 年的時 候賴國慶都沒有接觸詐騙集團的相關工作了,你說是,然 後你又說劉錦融是在101 年2 、3 月才加入的,所以說最 起碼賴國慶在101 年2 、3 月的時候,也是有在輔助劉錦 融吧?)那個東西只有一、兩天。(受命法官問:有就是 有,不是嗎?)有一、兩天。(受命法官問:我問你賴國 慶跟劉錦融是不是一組,你說對,只有一、兩天的話,怎 麼能說他們是一組?)這個時間沒有第三個、第四個、第 五個,那他們就是一組的,即使兩天,也都是他們。.... (受命法官問:所以賴國慶在你的這一組裡面,所負責的 到底是什麼?)賴國慶有幫忙我跑過銀行,有幫忙過機房 。(受命法官問:(提示本院卷一第47頁反面)我當時問 你何建霖負責什麼,你回答賴國慶懶得跑銀行的話,就會 叫何建霖去跑銀行,這樣的動作,是發生在101 年3 月之 後嗎?)對,應該就是在何建霖進來,就是那個時間,如 果再之前有的話,就是他們兩個的交情。(受命法官問: 你的意思是說,賴國慶懶的跑銀行,叫何建霖去跑銀行的 這個時點,的確是在101 年3 月之後?)應該是,因為我 剛剛有附帶就是說,賴國慶搞不好也有叫何建霖去跑過, 但是那是他們的交情。... (受命法官問:意思就是說, 何建霖賴國慶兩個人是負責跑銀行的,跑銀行之後,報 酬是一人一半,一起分的?)對。」云云,若賴國慶果如 其所述,於101 年時僅參與詐騙集團1 、2 天,蔡誌中亦 認為如此並不算是參與自己的詐騙工作,又如何會認為「 就算只有1 、2 天,賴國慶也算與劉錦融一組」,且蔡誌 中先一再堅稱賴國慶不知詐騙一事、且於101 年後即完全 沒有參與,於檢察官及本院提示證據後見無可抵賴,方視 證據內容及審理狀況漸次改口可見其係因與賴國慶交情極 好,一得知賴國慶否認本案之犯罪即意圖為之隱瞞粉飾等 情甚明,故其前揭稱賴國慶並未參與本案犯行云云即不可 採;何建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賴國慶可以分到詐騙所得百 分之0.5 的報酬,是因為賴國慶一直說要錢我就給他,沒 有什麼理由,蔡誌中也沒有指示我分給賴國慶過,這個百 分之0.5 的錢有時是我拿給賴國慶,有時是蔡誌中將詐騙 所得的百分之1 交給賴國慶賴國慶再從中拿一半給我, 賴國慶和我聊天時有說他要找一些人來當車手,後來應該 沒有找到人云云,於本院質以為何所述與警詢不同時,又



稱「(審判長問:(提示同上偵卷第71頁反面)你為何在 警詢中說我是透過賴國慶的介紹而加入,受蔡誌中的指揮 派工作,並向被害人取款?)因為蔡誌中賴國慶的朋友 ,大家就在一起講,然後蔡誌中就說幫忙他匯錢。(審判 長問:賴國慶蔡誌中來跟你認識不就是要你跟蔡誌中一 起工作嗎?)喔。(審判長問:是不是?)我也不知道怎 麼講是不是,這個情形就是這樣子。(審判長問:不然賴 國慶找蔡誌中當面介紹來跟你認識有何用意?)就是幫他 去存錢這樣子。... (審判長問:那個洗車廠是不是變成 這個詐騙集團的據點?)也不是據點,就都是在那邊聊天 。... 我的意思就是他(即賴國慶)每天來,然後就變成 每天都在那邊。(審判長問:去那邊幹麻?)泡茶。(審 判長問:然後聯絡有關詐騙的事項?)應該。」云云,查 從事詐騙集團為惡性重大之犯罪行為、屢遭檢舉查緝一情 ,於社會上已廣為人知,尤以負責出面對外接洽之詐欺集 團成員,遭查獲之風險猶高,何建霖既負責出面至銀行將 詐欺所得轉往他處,即有遭警人贓俱獲之危險,若非貪圖 其中利益,如何有甘冒風險而為此等違法行為之必要,故 可獲得之利益數額對從事詐騙集團之人自然極為重要,何 建霖自無會平白無故將獲利分給於完成詐欺行為未有絲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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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