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941號
TYDM,98,易,941,2010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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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79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丙○○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22巷 28、30號之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比利小雞公司)董 事長,負責公司企劃及行銷工作;被告丙○○則係比利小雞 公司之副董事長,負責工廠管理及財務工作。二人均為從事 業務之人。詎自民國95年3 月間起,被告丁○○丙○○明 知比利小雞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丁○○以比利小雞公司董事長之身份 ,對外誆稱比利小雞公司營運獲利狀況良好,工廠生產量供 不應求,急需擴大廠房、展店以營運,並期與世界接軌,預 估擴增股本後每年盈餘可達新臺幣(下同)3 億元,盈餘15 %,且業已於桃園縣八德市購置土地,廠房亦已完成初步蓋 建工程,並以不實之94年度財務報表,取信甲○○、乙○○ 、庚○○、己○○等及比利小雞公司原有股東,使甲○○等 人陷於錯誤而出資入股,陸續將投資款項匯入比利小雞公司 設於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比利小雞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中,然被告丁○○丙○○收受股款後,並未發行股票,僅交付「股款到位證 明書」予各該股東。嗣後被告丁○○復以比利小雞公司擴展 情形良好,但增資金額仍不足為由,向甲○○、庚○○等股 東私人借款,被告丁○○丙○○向股東取得之增資金額達 3,480 多萬元,股東借款2,900 多萬元,然二人竟將資金陸 續提領,挪作他用,就設立於桃園縣八德市之中央廚房預定 地僅以5 萬元委託曾長壽拆除舊設備,將窗戶密封,並未實 際增建中央廚房。而被告丁○○於96年3 月30日所召開之比 利小雞公司96年度股東常會中提出之95年度損益表所示,該 公司95年度稅後盈餘750 萬6,377 元,加上87年度以後累計 盈餘154 萬6,902 元,擬於9 月底發放現金股利0.5 元。然 比利小雞公司卻自96年4 月19日起陸續跳票,並於96年7 月 間無預警停業,2 人以此方式詐欺所得金額高達3,530 萬元



。另比利小雞公司員工之健保費、勞保費均係公司按月於員 工薪資中代扣代繳,然被告丁○○丙○○竟基於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將比利小雞公司代扣,業務上所持有之 95年9 月至96年7 月之員工健保費147 萬2, 975元及95年10 月至96年6 月勞工保險費(下稱勞保費)130 萬6,211 元, 侵占入己挪作他用,而未繳交予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 局)及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致使員工權益受損。因 認被告丁○○丙○○均涉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 占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 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 ,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40 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另按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 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 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 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參照)。又按刑法 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而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要件。而刑法上 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 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又侵占罪之主觀要件, 須持有人變更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最高 法院19年度上字第1052號、23年上字第1915號、47年度台上 字第1390號、52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判例意旨參照)。叁、公訴人認被告丁○○丙○○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證人 即告訴人甲○○、乙○○、庚○○,證人廖筱玟、李靜枝、 李文林、戊○○、己○○、曾長壽、比利小雞公司第一銀行 號帳戶之資金往來明細表、比利小雞公司支票存款帳戶開戶 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股東股款到位證明書、股款匯款通知 書、匯款單影本、比利小雞公司94年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股東名簿、96年股東常會議事錄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查核 報告書、96年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現金收支表、勞保局96年 8 月6 日保政二字第09660001380 號函暨比利小雞公司勞保 費繳納情形清單及欠費清表、健保局北區分局政風室96 年8 月28日健保桃政字第0960000663號函暨比利小雞公司健保費 用繳納情形一覽表及比利小雞公司薪資條各1 份等為其主要 論據。訊之被告丁○○固不否認其有向甲○○、乙○○、庚 ○○、己○○等人邀募投資比利小雞公司,而甲○○、乙○ ○、庚○○、己○○確有如公訴意旨所示挹注資金於比利小 雞公司之事實;被告丙○○則不否認其有如公訴意旨所示將 比利小雞公司代扣之95年9 月至96年7 月之員工健保費147 萬2, 975元及95年10月至96年6 月勞保費130 萬6,211 元挪 作他用,而未繳交予健保局及勞保局之事實。惟均堅詞否認 有何詐欺、業務侵占之犯行,被告丁○○辯稱:伊單純是要 找甲○○、乙○○、庚○○、己○○等人投資,伊並沒有對 甲○○、乙○○、庚○○、己○○等人詐欺,比利小雞公司 的前景的確看好,只是後來資金沒有到位,且銀行緊縮銀根 而倒閉。關於公司財務都是丙○○負責的,因此員工的健保 費及勞保費的繳納也是丙○○負責,伊對比利小雞公司沒有 繳納健保費及勞保費乙事,並不知情等語;被告丙○○則辯 稱:伊只是負責比利小雞公司的財務,比利小雞公司對外邀 募資金都是董事長丁○○負責,丁○○如何對甲○○、乙○ ○、庚○○、己○○宣傳加入投資比利小雞公司,伊並不知 情。而關於公司員工的健保費及勞保費,當初是因為公司資 金困難,所以先拿這部分去周轉,伊並不知道這樣做是有問 題的,要是知道,伊就不會這樣做了等語。經查:一、被告丁○○丙○○被訴詐欺罪嫌部分:
(一)觀諸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下 稱桃園縣調站)調查時指訴:伊與被告丁○○結識約4 年多 ,而丁○○於95年2 月間主動告知比利小雞公司目前營運良 好,公司94年度盈餘已達800 萬元,而目前另於桃園縣八德 市○○街71號購置廠房供作中央廚房使用,並預計於同年7 月遷入新建中央廚房,並使公司與世界接軌,然資金不足, 因此邀集伊及親友投資,嗣後並依丁○○交付之股款匯款通 知書,而分別於95年3 月27日、30日匯入100 萬、200 萬元 至比利小雞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796號偵查卷宗卷一第21頁);其於偵 查中證稱:伊與友人沈淑珍本來就認識丁○○的哥哥陳明枝 ,並透過陳明枝於95年3 月間再認識丁○○,當時丁○○說 比利小雞公司工廠供應量已不及供應市場需求而需要擴大經



營,並已在八德購置土地及建蓋初步之廠房,但因資金不足 ,且稱當時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並期待與國際接軌而向伊等募 集,當時並有提供比利小雞公司財務報表,且報表看來都很 正常,所以就與沈淑珍各出資300 萬元並匯入丁○○指定之 帳戶內,剛開始並沒有開立付款證明,是經過催討後才交付 伊等股款到位證明書,至於公司廠房並未見過,也未稱何時 要遷廠,僅稱已做好準備工作並等資金到位。另丁○○稱因 其為董事長,故其亦應隨增資比例而增資,故以其個人名義 於95年3 、4 月間,向伊借300 萬元,而此筆款項業已清償 。之後伊本身有注意比利小雞公司營運,而96年3 月31日股 東會議時,丁○○仍稱公司有結餘並要分配,但實際上並未 分配,於同年4 月公司跳票才知道公司有財務危機,且同年 5 月7 日又稱因為有債務要減資,另當時雖有看到了幾家店 ,且其稱營收不錯,但中央廚房廠房卻未見任何動作,且對 於丁○○頂讓門市部分也不知情。比利小雞公司96年3 月31 日之股東會議,當時新、舊股東總計約40餘人,且丁○○丙○○當時仍稱公司營運狀況良好等語(見同上偵卷卷二第 162 頁至第163 頁、第168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 於95年3 月份入股比利小雞,入股時認識丁○○丙○○。 伊與被告二人認識很久,到了95年初才接觸丁○○談論入股 的事,剛開始伊對咖啡、蛋糕很有興趣,當時伊想要加入85 度C ,伊想要問丁○○的哥哥關於蛋糕、烘焙的事,所以丁 ○○的哥哥才幫伊引薦丁○○丁○○對這個比較了解。之 後是丁○○的哥哥幫伊聯絡丁○○跟伊碰面。當時第一次丁 ○○跟伊見面時,伊沒有決定入股。那時候沒有談到入股的 事情,有談到有增資案,問伊是否有意願。伊與丁○○第一 次見面是請教丁○○一些問題,順便談比利小雞公司有增資 案。丁○○說85度C 的前身是50元HOT 到家披薩店那群人在 經營,丁○○是跟伊說休閒小站大概只有一年的光景,與其 參加85度C ,不如來參加比利小雞公司。第一次丁○○有談 到公司的光景,比利小雞公司未來會跟世界接軌,會創造更 好的營業額,有用筆記電腦秀一下現在烘焙業的趨勢,但是 沒有報表或是文書資料。之後丁○○約伊在比利小雞公司見 面。到公司之後,丁○○跟伊說目前已經有買了1 個廠房, 所以需要一些資金去購買生產設備,要建立中央廚房。伊有 看權狀來確認有買八德廠房的事情。除此之外,這次丁○○ 有提94年度的稅前暫結報表,還有提到公司的光景、希望、 遠景,印尼有1 個營業點可以供應原料。丁○○說公司財務 很好,數字有盈餘700 多萬元。這次丁○○丙○○幫伊作 簡介,然後伊有回去考慮一下,同時丁○○丙○○有給伊



銀行的帳號。伊當時有點心動,要回去考慮金額的大小。當 時伊打算投資85度C 的店面差不多也要300 萬元,所以伊就 用這個金額來投資比利小雞公司。當伊入股之後,有參與股 東會。大約入股幾個月後開股東會。股東會召集的事由,前 兩次有提到要分紅,後來又說公司要增資,有一次說要減資 ,最後也有說公司不行要倒閉了。伊入股之後有展幾家店, 展幾家店伊不清楚,但是確實有展店。因為股東會議時有告 知伊等展店的情形,近的距離伊有去看過一、兩家。一個在 臺北八德路,另一個在捷運站附近,地點忘了。這兩家店確 實有店面,而且生意很好。召開股東會的過程中,丁○○丙○○有向伊報告公司要向銀行融資,那是後面的事情。向 銀行融資結果應該沒有下來。伊在入股的當下,伊認為比利 小雞公司財務沒有問題,當時營業狀況很好。伊決定加入比 利小雞公司股東的因素是比利小雞公司的營運狀況不錯,財 報也不錯,還有丁○○的哥哥跟伊是很好的朋友,所以還有 信任的部分,所以才決定加入(見本院審理卷第64頁至第67 頁、第70頁)。另外,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桃園縣調站調 查時指稱:伊本是比利小雞公司上游供貨商,而與丁○○有 業務往來,於95年3 月間,丁○○告知比利小雞公司目前營 運良好,而目前另於桃園縣八德市○○街71號購置廠房供作 建構新中央廚房使用,同時公司將與世界接軌,並主動提供 公司94年度財務報表及告知公司94年1 月1 日至同年11月30 日盈餘已達800 萬元,然資金不足,因此邀集伊及親友投資 ,嗣後並依丁○○交付之股款匯款通知書而分別於95年4 月 7 日、5 月5 日以一耀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匯入200 萬、100 萬元至比利小雞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內。嗣因發現丁○○陸續 跳票及積欠廠商貨款察覺有異,並發現前述興建中央廚房遲 未動工,再經比對丁○○當初提供比利小雞公司94年度財務 報表中94年1 月1 日至同年11月30日營業收入淨額為127,59 8,572 元與比利小雞公司96年股東常會財報資料上94年1 月 1 日至同年12月31日營業收入淨額為123, 740,254元顯有不 符,因認受騙。丁○○稱募集資金是用在開設新門市,但負 責裝潢及提供貨源之廠商均沒有拿到費用,故不知所募集資 金之費用實際流向,據伊所知,丁○○當初共募集3,000 餘 萬元資金等語(見同上偵卷卷一第23頁至第24頁);其於偵 訊時證稱:伊之前即為比利小雞公司之供貨商,後來有中斷 ,直至95年3 月在世貿參展時,丁○○到伊攤位並以電腦展 示比利小雞公司發展願景,加上伊公司為原料供應商,也想 拓展至門市,且當時丁○○有提供比利小雞公司截至94年11 月之暫結報表,顯示公司營運狀況良好,於是父親同意投資



300 萬元,並於同年4 、5 月間陸續匯款總計300 萬元,且 匯款前亦有帶同父親前去了解。之後丁○○亦有以董事長身 份隨公司增資比例增資而提出借款要求,第一筆借款有還, 而第二筆借款100 萬元迄今未償還,且其間有供應原料亦遭 跳票,而丁○○僅稱銀行抽銀根、增資之資金未到位。96年 3 月股東會時提出報表之財務狀況良好,同年4 月卻跳票, 7 月股東會表明即將倒閉,且八德之新廠房雖已蓋好,但內 部沒有設備。比利小雞公司96年3 月31日之股東會議,當時 新、舊股東總計約40餘人,且丁○○丙○○當時仍稱公司 營運狀況良好等語(見同上偵卷卷二第163 頁至第164 頁、 第168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95年底或96年初與比 利小雞公司有業務上往來。伊是比利小雞公司的原料供應商 。當時比利小雞公司的營運狀況不算好,比想像中差很多。 伊是因為同行才認識丁○○的。當時丁○○找伊投資時,相 約在比利小雞公司的門市,直接以筆記型電腦,說明比利小 雞公司的店跟其他店的比較,還有公司的願景,說要開放大 陸加盟,要切割成幾個單位,也可以把原料配方配好,就可 以做,因為伊是供應商,忌諱投資客戶,但是丁○○提到不 想找太大的財團,怕增資會被大的財團吃掉,所以才找同行 來腦力激盪,還有提到新的構想,未來可以創造怎麼樣的願 景。伊入股是以公司名義入股。不是伊個人決定,伊是95年 3 月27日去比利小雞公司門市跟丁○○見面,丁○○以電腦 資料跟伊說明後,3 月底伊父親生日,伊邀請伊父親上來臺 北,由伊父親來決定,4 月1 日丁○○帶伊等去看新的廠房 ,還跟伊等說未來要怎麼做,每個區塊如何做,只是缺少後 續的資金,伊父親有跟丁○○要財報來看再決定,這是第二 次見面。入股之後,伊有代表公司參加股東會。前後共三次 。第一次參加是96年3 月1 日,那次只有股東大家認識,之 後去吃飯,沒有談什麼,30日那次,就比較正式,有一些資 料給伊等看,也牽涉到董監事要改選及分紅的事情,最後一 次就是5 月17日,已經是跳票後的事情,所以會看到一些減 資、資金流向的說明。伊與伊父親於95年4 月1 日,就是在 八德的廠房與丁○○見面,因為伊父親要看財報,所以在4 月4 日就有E-MAIL一份暫結財報給伊,而且那份財報暫結是 94年1 月到11月的財報,後來伊發現暫結的財報的營業額, 比後來股東常會所提出94年整年度的營業額還高等語(見本 院審理卷第70頁至第72頁)。又證人即告訴人庚○○於桃園 縣調站調查時指訴:伊與丁○○結識逾3 年,而丁○○於95 年2 月間主動告知比利小雞公司目前營運良好,而目前另於 桃園縣八德市○○街71號購置廠房供作中央廚房使用,並預



計遷入新建中央廚房,並使公司與世界接軌,且預期未來每 年獲利可達15%以上,然資金不足,因此邀集伊及親友投資 ,嗣後並依丁○○指示而分別於95年2 月27日匯款300 萬元 至比利小雞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內等語(見同上偵卷卷一第25 頁);其於偵查時證稱:伊因以前同為食品業而與丁○○認 識,而於95年3 月間,丁○○稱比利小雞公司正在發展,並 稱欲將原有股本由4, 500萬元增至9,000 萬元及擴展後一年 盈餘將達3 億元,最終盈餘為15%,加上丁○○提供之報表 沒有問題,就投資300 萬元,而全部股東於95年間增資時共 募集3,000 餘萬元。丁○○均稱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及新廠房 已購入。比利小雞公司96年3 月31日之股東會議,當時新、 舊股東總計約40餘人,且丁○○丙○○當時仍稱公司營運 狀況良好,另與伊有所接觸之人,尚有丁○○的哥哥即比利 小雞公司監察人陳明枝等語(見同上偵卷卷二第164 頁、第 165 頁、第168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比利小雞公 司結束營業之前,伊於96年3 月31日股東會當選公司董事。 當時董事長認為伊是同行業的性質,有助於公司的發展,所 以希望伊能夠協助,有部分股東有提同業意見,認為伊經營 蛋糕、烘焙業18、19年,所以希望伊可以幫公司的營業額放 大,所以推派伊當董事。伊所謂的蛋糕、烘焙業與比利小雞 公司的營業項目相同,只是比利小雞公司沒有做麵包。在95 年3 月31日入股時,伊所經營的項目與比利小雞公司經營項 目相同。伊入股比利小雞公司前兩年跟比利小雞公司有往來 ,很多家店的開幕伊都有去觀摩跟學習,所以95年間丁○○ 跟伊說要擴大營業買了工廠,講說公司營業狀況良好,擴大 營業後,將來可以達到營業額3 億元,稅後盈餘達成15% , 所以基於丁○○的說法伊才入股,丁○○說稅後盈餘的50% 給公司發展基金,50 %給股東。八德這家工廠,伊有看過權 狀,沒有到現場。伊曾經有去其他分店參觀。公司跳票後, 伊有參加營救公司的董監事會議。投顧是董事長丁○○去找 來的,其實伊都不認識,開董監事會議時,丁○○說銀行緊 縮兩千萬元而已,那時候還想說才2,000 萬元伊等七個股東 來解決就好了,其他股東說搞不好還有更大的缺口所以沒有 這樣做。這時候公司營運狀況在努力找錢當中等語(見本院 審理卷第75頁、第76頁)。此外,證人即比利小雞股東己○ ○於桃園縣調站調查時指述:因為95年4 、5 月間由比利小 雞公司股東庚○○告知投資比利小雞公司一事,伊與先生林 俊德即於同年6 月找丁○○談論投資一事,丁○○表示欲擴 大營業、開分店,尚乏資金1,000 萬元,且不斷強調比利小 雞公司很賺錢及提供財務報表,並當場試算稱2 年內成本即



可回收,獲利將逾50%,伊回雲林後即向親友集資,並分別 以伊及伊先生林俊德之名投資500 萬元,之後丁○○也有交 付股款到位證明書,嗣後也確實有登記為股東,但投資迄今 均未見分紅,且上開匯入資金也不知丁○○究竟如何使用。 另於95年7 至9 月間,丁○○又多次以個人資金不足、公司 現金不足為由向伊以支票抵押陸續借款共計300 萬元,其中 200 萬元已兌現、100 萬元未兌現等語(見同上偵卷卷二第 9 頁至第10頁);其於偵訊時證稱:因庚○○告知可投資比 利小雞公司,故於95年7 月間找丁○○洽談,其稱欲擴建分 店,且尚缺1, 000萬元資金,並稱公司目前營運良好及提供 財務報表,且稱未來公司每年營業額有3 億元,而稅後盈餘 15%共計4,500 萬元,所以伊與伊先生各投資500 萬元,之 後僅有收到股款到位證明書,之後丁○○亦陸續告知伊等營 運狀況良好,並傳真資料給伊,但伊都沒有注意看,另丙○ ○亦有與伊接洽,而96年3 月時公司財務報表顯示尚有盈餘 700 餘萬元,但95年11、12月間,丁○○就有找伊稱因為銀 行抽銀根,公司缺資金2,000 萬元,丁○○亦向伊借款300 萬元,但已經償還,另丁○○丙○○又各跟伊借10 0萬元 ,伊不記得是誰未清償100 萬元之借款。比利小雞公司96年 3 月31日之股東會議,當時新、舊股東總計約40餘人,且丁 ○○、丙○○當時仍稱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另與伊有所接觸 之人,尚有丁○○的哥哥即比利小雞公司監察人陳明枝等語 (見同上偵卷卷二第165 頁、第166 頁、第168 頁、第169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剛開始時,是伊聽庚○○說過 這個案子,但伊沒有跟丁○○接觸,是後來丁○○打電話給 伊,約伊到臺北談這個事情。庚○○跟伊講說比利小雞公司 有想要擴大營業增資,詳情是丁○○打電話跟伊先生講的。 去臺北一次,中間都是用電話聯絡的,之後伊就確定入股。 到臺北那次,丁○○用筆記型電腦顯示很多的類似報表及營 業額的數據,及營業目標給伊等看。除此之外,丁○○有傳 真94年的暫結報表給伊看。在伊入股後,96年3 月30日這次 股東會,伊先生有選上董事。伊有參加幾次股東會,比利小 雞公司資金出現問題時,有討論請投顧公司入股挹注資金。 有向銀行借錢,但是沒有借到錢,而投顧公司覺得比利小雞 公司的資金缺口很大不意願接手等語(見本院審理卷第78頁 至第80頁)。則細繹證人即告訴人甲○○、乙○○、庚○○ ,證人即比利小雞公司股東己○○之上開證詞可知,告訴人 甲○○與被告丁○○已結識4 年有餘,且與被告丁○○之兄 屬多年好友而有互信之基礎,告訴人甲○○決定投資比利小 雞公司前,亦有考慮選擇投資與比利小雞公司營業項目相類



似之85度C 公司,並在被告丁○○對其說明投資案後,告訴 人甲○○亦經反覆思考;而告訴人乙○○及庚○○與被告丁 ○○本已認識,告訴人乙○○則屬比利小雞公司之原料供應 商,告訴人庚○○所經營事業之項目亦與比利小雞公司相似 ,則其等對比利小雞公司經營策略、市場優勢及投資可能帶 來之風險,自較諸社會一般人更為認識。且告訴人乙○○亦 帶同其父親前往檢視比利小雞公司所設立之廠房,並與其父 親討論對比利小雞投資案之妥當性。而告訴人甲○○、庚○ ○於投資比利小雞公司時,並有至比利小雞公司分店視察經 營狀況。又證人己○○於加入投資比利小雞公司前,係先透 過告訴人庚○○之介紹,並與其先生討論過後,復自雲林至 臺北聽取被告丁○○說明投資案,再決定是否投資。則綜此 各端,足見告訴人甲○○、乙○○、庚○○及證人己○○等 人決定投資比利小雞公司之前,已有相當期間得細究被告丁 ○○所勸說之投資案,故其等是否僅因被告丁○○向其等稱 比利小雞公司期與世界接軌,預估擴增股本後每年盈餘可達 3 億元,盈餘15% 等語,即陷入錯誤而貿然挹注資金於比利 小雞公司,已啟疑竇。此外,參以證人即告訴人甲○○、乙 ○○、庚○○及證人己○○均明確證稱被告丁○○向其等邀 約比利小雞公司投資時,確有向告知比利小雞公司欲擴大營 業,然欠缺資金乙節(各見同上偵卷卷一第21頁背面、第23 頁背面、第25頁背面,同上偵卷卷二第165 頁),可見被告 丁○○向告訴人甲○○、乙○○、庚○○及證人己○○勸募 比利小雞公司投資案之時,已向其等坦白說明比利小雞公司 欲擴大營業,然有資金不足之窘境,並非刻意隱瞞之情,則 告訴人甲○○、乙○○、庚○○及證人己○○已得參酌被告 丁○○提供比利小雞公司欠缺資金此一風險,而決定是否加 入比利小雞公司投資案,堪徵被告丁○○對告訴人甲○○、 乙○○、庚○○及證人己○○進行比利小雞公司投資案之勸 募,是否可認為施以詐術,並非無疑。
(二)再者,稽之證人即比利小雞公司會計師戊○○於偵查中結證 :伊自92年開始為比利小雞公司製作會計財務報表,根據丁 ○○提供帳冊資料查核結果,比利小雞公司93、94年之財務 狀況均屬正常,又比利小雞公司增資時,伊有看過公司財務 報告,當年銀行收回2,000 餘萬元、展店花費1,000 餘萬元 ,造成資金短缺,而96年3 月份之報告是稅前資料,要至5 月底報稅後才是正式報告,加上當時說要增資之股東並未完 全投資,在報稅時將費用當期沖銷後發現虧損,而丁○○於 96年3 月召開股東會時就向股東告知資金不足之事。比利小 雞公司之資金其實一直欠缺,94、95年財務報表顯示正常是



帳面上費用遞延所造成之現象等語(見同上偵卷卷二第第27 0 頁至第271 頁)綦詳;其復於本院審理時結稱:伊畢業於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後來到美國唸德州理工管理碩士,之 後1989年通過會計師高等考試,83年開始從事會計師工作。 伊曾經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簽證會計師。所謂的稅 務簽證是根據客戶所提供的資料作成查核報告,並送國稅局 書面審核。而財務報表簽證,係指根據客戶提供的帳冊,對 財務報表表達意見。而財務報表簽證即是每次開股東會的查 核報告書。財務報表的編制,是由公司編制好以後,伊會派 人到公司實際查核,根據伊查核、蒐集之資料就可以製作查 核報告書。伊每次做年度查核簽證,比利小雞公司應該具備 帳冊憑證、傳票、日記帳、總分類帳及相關的帳冊資料。如 果這些資料,沒有完全具備將無法查核。92、93、94、95年 ,伊查核比利小雞公司時,這些帳冊已經具備。卷附比利小 雞公司95年股東常會資料(見本院審理卷第115 頁至第130 頁),其中1 至5 頁是伊提供的。依照伊查核的結果,94年 度本期淨利141 萬6,376 元,這是稅前損益減掉所得稅費用 ,所得出的稅後淨利。依照伊這份查核報告,93年度是否表 示該期淨利有24萬1257元。未分配盈餘到94年12月31日有淨 利154 萬6,90 2元。這樣的查核,通常是在結完帳,應該是 次年度4 月份或是5 月份製作的。卷附比利小雞公司96年度 的股東常會資料(見同上偵卷卷一第173 頁),也是由伊製 作查核報告。依該次查核損益表,95年度本期淨利為750 萬 6,377 元。股東權益變動表95年度12月31日有未分配盈餘89 1 萬1,641 元。而卷附之暫結報表(見同上偵卷卷一第170 頁)是94年1 月到11月30日的報表。所謂的暫結報表是對報 表的描述,暫結就是暫行結算,未經會計師查核,公司內部 自行結算的資料。而該暫結報表上營業收入淨額,94年1 月 1 日到94年11月30日為1 億2,759 萬8,572 元,是銷貨總額 減掉銷貨退回銷貨折讓的金額,為公司內部的財務資料。而 依伊所製作之查核報表,94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 億2,374 萬254 元,伊所查核的依據是根據公司提供的帳冊,營業收 入的部分伊依照當年度開立發票的金額去做查核。依照該暫 結報表,與伊查核的營業收入淨額差距在約500 萬元左右, 有可能是因為海外加盟的資金沒有到位,所以比利小雞提供 給伊後,再扣除此未到位資金部分,因為稅前暫結報表每個 月由1 月31日、2 月28日都會有這個稅前暫結報表,這是內 部的作業,伊並不清楚他們後來的實際情形,不過比利小雞 公司有可能將此部分列為應收帳款的部分。一般來講,會計 師都是對已經發生的事情做評估,除非是上櫃上市公司,會



影響報表,才有預測報表,中小企業不會這樣做。國內的會 計法規沒有限制也沒有禁止公司對未來之預期或盈餘的預估 。依伊的專業知識提供意見,到95年底時比利小雞公司尚有 盈餘891 萬多,會發生跳票的情形,可能是因為現金流量發 生問題,就是現金的進來與出去的部分,這是公司資金的動 態部分,那段時間現金流量轉不過去。在95年度的稅務申報 時,是伊幫比利小雞公司申報,國稅局也核定下來,95年度 虧損1 千多萬元,以96年3 月31日開股東會那天,如果假設 比利小雞公司會繼續經營的情形,且銀行融資順利,而股東 增資也順利,報表就會呈現這個數字,但因為當時資金週轉 有問題,所以開股東會議詢問股東是否有增資的意願。在95 年度時,他們幾個店生意都很好,伊有去看現場,營業額也 有衝上來,但是因為展店的關係,資金週轉不順利,還是就 是其他投資不順利的問題,公司在4 月份跳票,伊在5 月31 日幫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伊將之前帳面上費用遞延的部 分在當期沖銷掉,所以會顯現虧損1000多萬。96年3 月股東 會伊有列席。以當時之報表來看,如果將之前帳面上遞延費 用,在當時就沖銷掉,發股利就會虧損。當時在95、96年有 資金短缺的情形,第一個問題是銀根緊縮,第二個是展店擴 充設備需要資金。伊在偵查中有說他們有增資的股東沒有完 全投資,就伊知道有資金沒有到位。伊剛才說遞延費用有裝 潢費用、雜項設備費用。比利小雞公司在這個95年度的遞延 費用很多,上千萬元。在95年度報稅時要沖銷遞延費用的原 因,是因為那時比利小雞公司經營困難,有些店已經無法經 營所以保守沖銷當期遞延費用。94年度的稅也是伊報的。當 期也有沖銷遞延費用,每年都會攤提,不會在一期將所有費 用沖銷掉。遞延費用是要攤提還是全部沖銷,根據會計稅務 法上有規定6 萬元以下可以作為當期的費用,也可以選擇攤 提,一般都會選擇攤提。95年度發現比利小雞公司有店收起 來,經營上有問題,所以才全部沖銷,這些作法是符合會計 法上的規定的。在偵訊時,檢察官問94、95年度財務報表都 是賺錢,為何到了96年度就變成虧損,伊回答資金其實一直 都欠缺,帳上的費用是遞延,伊當時說資金一直都欠缺,是 比利小雞公司有買廠房,需要生產線及中央廚房,這些都需 要資金。而欠缺資金,比利小雞公司彌補資金不外乎融資及 股東增資。銀行當年要緊縮比利小雞公司的融資是因為那時 候銀行對於卡債等問題,導致銀行緊縮銀根。這並不是比利 小雞公司的個別問題,而是普遍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審理卷 第98頁至第105 頁)明確。參以證人戊○○與被告丁○○丙○○非屬至親或摯友,當無虛偽陳述而使己陷偽證罪追訴



危險之動機,其上開證詞,應屬可信。且證人戊○○具會計 學高等學歷,並有會計師證照,亦有執業數年之經驗,其基 於個人專業背景知識之認知而所為之陳述及意見,自得為作 為本件事實經過判斷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暨立法理 由參照)。是依證人戊○○上開證詞,並參以告訴人乙○○ 所提出被告丁○○勸募比利小雞公司投資案之94年1 月1 日 至94年11月30日損益報表(下稱94年度暫結報表,見同上偵 卷卷一第170 頁)及比利小雞公司96年度股東常會損益表( 下稱股東會損益表,見同上偵卷卷一第174 頁)可知,94年 度暫結報表與經會計師查核之股東會損益表關於比利小雞公 司收入淨額部分,僅相距385 萬8,318 元,並無過份浮增虛 報之情形,且該暫結報表確有可能因比利小雞公司資金未到 位無法列入公司營業所得,而造成此數據上之差距,業據證 人戊○○證述明確如上,足見該94年度暫結報表是否為虛偽 不實乙節,並非無疑,從而,被告丁○○持比利小雞公司94 年度暫結報表向告訴人甲○○、乙○○、庚○○及證人己○ ○等人勸募比利小雞投資案,是否可認為施以詐術,即屬可 疑。又依證人戊○○之上開證述,可知比利小雞公司財務報 表未出現虧損之原因,係因上千萬元之遞延費用未於當期沖 銷,且比利小雞公司對此遞延費用未沖銷而選擇攤提,與會 計法規並無違背,則縱使被告丁○○於勸募告訴人甲○○、 乙○○、庚○○及證人己○○等人所提出之94年度暫結報表 未出現此遞延費用,亦難認有何不實之情事,而可認為施以 詐術。況且,依證人戊○○之上開證詞,比利小雞公司95、 96年資金短缺之原因,係肇因於比利小雞公司展店擴充設備 及銀行緊縮銀根,且銀行緊縮銀根係因卡債問題,而非關比 利小雞公司本身之原因,益徵被告丁○○辯稱比利小雞公司 倒閉原因係資金週轉不靈等語,尚非無稽,是僅因比利小雞 公司於告訴人甲○○、乙○○、庚○○及證人己○○挹注資 金後,即發生資金困難而倒閉之情事,而遽認被告丁○○於 勸說投資之初,即有詐欺之意,恐嫌速論。
(三)此外,依告訴人即證人甲○○、乙○○、庚○○及證人己○ ○之上開證詞可知,告訴人甲○○、乙○○、庚○○及證人 己○○尚有參與比利小雞股東會,告訴人庚○○、證人己○ ○亦擔任比利小雞公司之董事,而比利小雞公司之分店仍有 實際營業,足見其等投資比利小雞公司之後,比利小雞公司 仍有實際運作之情事。抑且,參以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 訊時證稱被告丁○○有以比利小雞公司之名義向其借款300 萬元,嗣後已清償等語(見同上偵卷卷二第162 頁);證人 己○○於偵訊亦證稱:被告丁○○有向伊借款300 萬元,嗣



後有清償等語(見同上偵卷卷二第166 頁),另證人即比利 小雞公司之出納廖筱玟於偵訊時證稱:比利小雞公司95年各 門市雖每天均有進帳,但因加上人事成本、店租等費用,有 些店仍然虧錢,因為帳很清楚,所以各門市每日營業額主管 也都很清楚,自從大力展店之後,節慶過後人潮變少,就沒 有再辦促銷活動,營業額也就不高,但有無虧損,仍要看財 務報表。股東的資金都用在展店等語(見同上偵卷卷二第24 1 頁至第242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另結稱:比利小雞公司 展店多少家具體數字伊不記得了,大概有十幾家。伊有聽過 公司因為銀行緊縮銀根,而資金不足的事情。因為公司買廠 房及展店所以負債比過高而銀房不願意借公司錢等語(見本 院審理卷第109 頁背面、第111 頁背面)綦詳。則勾稽上開 證人之證詞可知,告訴人甲○○、乙○○、庚○○及證人己 ○○於資金挹注比利小雞公司後,比利小雞公司仍有實際運 作,且被告丁○○對告訴人甲○○及證人己○○之借款亦有 清償之情形,則衡情,倘若被告丁○○邀約告訴人甲○○等 人投資比利小雞公司意在詐欺,於告訴人甲○○等人挹注資 金後,被告丁○○詐欺之目的已達,其自可惡意倒閉而捲款 逃逸,又何須實際經營比利小雞公司而節外生枝?此蛇足之 舉,顯違常情。又倘若被告丁○○以比利小雞公司名義向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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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