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9號
SCDV,108,除,39,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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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吳自心 

代 理 人 郭明加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 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7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眾聲日報民國107 年11月7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7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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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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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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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SX-17464-1 │ │1 │2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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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