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98年度,1號
SCDV,98,訴更一,1,20110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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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均須銷毀,仍有部分得出售牟利。故亞汰公司謂系 爭玻璃瓶全數均有瑕疵云云,並非可採。而破瓶之數量究 有若干,且破瓶之數量中,有多少係因貨物跌落而致之破 損,復有多少係因系爭玻璃瓶之厚度不足、厚薄不均所致 ,於系爭玻璃瓶經使用裝填,並運至韓國後,均僅有亞汰 公司能以舉證證明,而亞汰公司並未就破瓶數量為明確之 統計,僅泛言超過30% 破損,實乏依據。
⑵亞汰公司提出20支破瓶,主張依美軍抽樣方法取樣而得之 20支破瓶均具有厚度不足、厚薄不均之瑕疵,即可代表全 數系爭玻璃瓶均有此項瑕疵云云。惟查,亞汰公司法定代 理人係從破瓶中依美軍抽樣標準為樣品之選取,此與美軍 抽樣標準中,針對抽樣方法定義「採取隨機抽樣或比例抽 樣,並應盡可能避免採取固定模式的抽樣方式」大相徑庭 。亞汰公司於取樣時既均是從破瓶中選取,則此20支破瓶 具有厚薄不均、厚度不足之瑕疵,至多僅能代表全部破瓶 容有此項瑕疵,實難認亞汰公司提供鑑定之20支破瓶,已 能代表所有344,736 支玻璃瓶之全數,不論有無破損,亦 均同有厚度不足、厚薄不均之狀況。
2、就受有客戶整批退貨,致生218,400 美元之損害、因瑕疵 品造成韓國客戶損失56,000美元,亞汰公司均未能確實舉 證證明:
⑴縱認亞汰公司所提與韓國HYUNGKUK公司之和解書(參卷一 第124 頁)具有實質上之真正,依該和解書之記載,十個 裝盛碳酸飲料產品之貨櫃中,有三個貨櫃之產品業經韓國 HYUNGKUK公司收受,並重新包裝,故該三個貨櫃中的4,20 0 箱產品,韓國HYUNGKUK公司並未退貨,而係以收受後重 新包裝之方式處理,亞汰公司自無從主張客戶整批退貨之 損失。
⑵亞汰公司未能證明其餘未經韓國HYUNGKUK公司處理之9,80 0箱產品均已因瑕疵遭退貨而銷毀:
亞汰公司提出委託銷毀合約書(參卷二第198 頁)主張其 餘七個貨櫃9,800 箱產品均已銷毀,並稱其因銷毀該產品 ,而以現金支付10,000美元給韓國NEXON 公司云云。惟查 ,亞汰公司對於銷毀為數巨大之飲料產品,竟未提出任何 一張銷毀之照片以為證實,徒以一紙委託銷毀合約書,即 欲證明為數眾多之飲料產品均已銷毀,實難避免讓人產生 亞汰公司是否與韓國廠商勾串,書立不實契約之懷疑。而 10,000美元折合新台幣約有300,000 元左右,並非區區小 額,甚難想像亞汰公司得以現金支付而無庸透過往來帳戶 給付。亞汰公司提出未能證明實質真正之委託銷毀合約書



,擬證明利用系爭玻璃產製之飲品全數遭銷毀,亦乏依據 。
⑶就所謂因瑕疵品造成韓國客戶損失56,000美元部分,亞汰 公司固提出收款證明書(參卷二第196頁)表示韓國HYUNG KUK公司就和解書所載之款項,業已於99年10月5日透過出 貨貨款陸續扣除,部分賠償金額則以現金支付等方式清償 完畢云云。惟就本院一再促請亞汰公司提出實際支付之憑 證,亞汰公司均未能提出,實難認亞汰公司確已支出上開 款項而受有此部分損害,亞汰公司所為主張,尚難信為真 實。亞汰公司復謂其收款證明書、委託銷毀證明書等均已 經會計師於文件下方簽核,為此為大享公司所否認,而亞 汰公司復未能進一步證明,亦難採為對其有利之事證。五、亞汰公司固能證明部分之系爭玻璃瓶具有厚薄不均、厚度不 足之瑕疵,惟並未證明瑕疵之數量及因此所受損害若干,無 從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
(一)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 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 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 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 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 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 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 條、第359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大享公司出貨之系爭玻璃瓶數量達344, 736支,數量極 其龐大,亞汰公司業已全數交由甲芝公司生產飲品而用磬 。而依亞汰公司提出系爭玻璃瓶破損之照片所示之數量, 並非極其眾多(參卷一第25頁至第26頁、第28頁),而達 亞汰公司指稱4,200 箱(總數14000 箱之30% 為4200箱) 之鉅量,故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有失公平,亞汰公司應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而無從依民法第359 條之規定,主張 解除契約。
六、大享公司請求給付貨款,於780,190 元及其利息之範圍內為 有理由:
(一)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 7 條定有明文。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 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 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亞汰公司尚有貨款996,104 元未為支付,乃兩造所是 認。而大享公司所出產之系爭玻璃瓶,確有部分具有厚度



不足、厚薄不均,未符合公賣局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 日啤酒廠內購物料規範書五十四、0.33L 綠色輕量啤酒瓶 規範書標準之瑕疵。亞汰公司雖無法確實證明實際之破瓶 數量,及破瓶數係因瓶器瑕疵所致者,與因倒櫃所生者之 比例若干,但亞汰公司收受無法從速檢查之瑕疵瓶器,於 裝填產品出口至國外時,發生破瓶,依亞汰公司所提貨物 破損滲漏之照片可證,確實受有損害。雖亞汰公司因證物 遠在國外,因語言、文化之隔閡,人地不熟之阻礙,欲為 完整之證明確有相當之困難,自應由本院審酌亞汰公司可 能受之損失,依所得心證定其損害數額。參酌爭議發生後 韓國HYUNGKUK公司於97年11月20日即向亞汰公司發函索賠 ,雖函內所載之破損瓶器數量、原因,未經提出確實之證 據,無從據以認定,但仍可參考該函所載之破瓶數量,以 該破瓶數量之瓶器價值之2 倍,酌認為係亞汰公司可能受 之損害,因而酌定亞汰公司之損害額為215,914 元(4,20 0 ×24×30% ×3.4 ×1.05×2 =215,914 )。本件亞汰 公司以其所受損害抵銷大享公司之貨款,因而請求減少價 金,於215,914 元範圍內為有理由。則大享公司請求亞汰 公司給付貨款於780,1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 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乏依據,應予駁 回。
七、亞汰公司反訴請求大享公司給付9,348,236 元及其利息,為 無理由:
如前所述,亞汰公司固能證明部分系爭玻璃瓶不具備兩造約 定之品質,為有瑕疵,惟就瑕疵破瓶之數量及其受有客戶整 批退貨之損失218,400 美元、瑕疵品造成韓國客戶之損失56 , 000 美元、延期交貨費用14,000美元及須賠償甲芝公司停 工待料費用180,000 元等情,均未能提出實際付款或為抵銷 之證明文件,徒以無法證明實質真正之收款證明書、和解書 、委託銷毀合約書為憑,自難信為真實。而本院就亞汰公司 無法確實證明之損害額度,業已審酌可能之情形,定其數額 ,且於亞汰公司應給付與大享公司之貨款中予以抵銷、減少 亞汰公司應給付之價金,故亞汰公司已無得向大享公司請求 之給付自明。本件亞汰公司反訴請求大享公司給付9,348,23 6 元及其利息,洵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陸、假執行之宣告:關於本訴大享公司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分 別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大享公司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 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關於反訴部分,亞汰公司之反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柒、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經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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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