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44號
SCDV,100,家訴,44,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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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裁定所示內政部公佈之100 年度最 低生活標準每人每月9,829 元(見本院卷四第57頁)觀之 ,被告所得應尚有餘裕負擔扶養義務而無不能維持自己生 活之情。是以,被告屬有勞動能力之中壯年,得以謀生而 有經濟能力,自亦有扶養受扶養權利人之能力,其辯稱無 扶養能力云云,尚非可採。
(五)原告對於被告及其直系血親是否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 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而得據以減輕或免除被告 之扶養義務?
1、按民法第1118-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 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 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等情,負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 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2、被告主張原告未珍惜經營家庭,經常流連於聲色場所,又毆 打妻小,被告因不堪家庭暴力甚曾吞藥自殺等情,並提出被 告於臺灣省立桃園醫院急診病歷0 份(參見本院卷一第80頁 )、蓬萊市公安局治安科89年4 月25日證明(見本院卷二第 24頁)、本院另案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證, 該會於91年4 月25日以(91)海惠法字第010214號之函覆資 料(見本院卷二第24、25頁)、訴外人甲○○於本院91 年度 婚字第39號(下稱原告離婚訴訟)到庭之證述(見本院卷二 第30至32頁)、被告母親戊○○新永和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 院卷二第35頁)附卷為憑。本院綜核上情以觀,被告母親戊 ○○受傷應屬實,惟經職權調閱原告離婚訴訟卷宗,新永和醫 院就戊○○受傷狀況函覆:該員來本院就診之時,僅主訴受傷 之傷況,並未提及造成受傷之原因等情,有該院於91年7 月 15日出具之永字第2283號函附於原告離婚訴訟卷內可參(見 該案卷宗第187-190 頁),是難以上開診斷證明書逕認本件 原告毆打之情,且依甲○○於另案之證述,僅能證明原告與被 告母親在婚姻期間曾有爭執,亦難認有虐待被告母親之情事 ;就被告吞藥自殺之事,雖有被告於83年5 月11日急診病歷 在卷,且經被告母親戊○○於本院100 年10月4日證稱係因被 告經常被原告羞辱,有時會對被告說為什麼不去死,被告因 為受不了種種壓力所以就自殺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6頁), 且經被告胞姐甲○○於於本院100 年10月4 日證稱原告有經常 打罵被告在卷(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然為原告所否認, 而83年時被告為13歲,正值青春期,情緒、思想變化較大, 亦較衝動,僅依被告母親及胞姐前開片面證述,並無以證明 原告對被告之打罵或羞辱具體情節為何,是否已達虐待之程 度,從而亦難認定被告之自殺行為係原告虐待所致;另大陸



地區蓬萊市公安局治安科出具之證明為真正,即原告曾有嫖 娼行為,且核與原告之出入境記錄未有矛盾,堪信為真,惟 縱原告確有嫖娼行為,尚非屬對於被告及其直系血親有虐待 或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3、被告另主張於原告離婚訴訟中,原告於91年9 月13日言詞辯 論期日中當庭表示被告為B 型血型,非其所出,非其親生子 女,並提出訴外人即被告母親戊○○於原告離婚訴訟中91年9 月23日所呈之陳報狀(見本院卷一第81至83頁)為證。本院 依職權調閱原告離婚訴訟卷宗,其中91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 筆錄,雖查無原告表示被告非其所出之陳述紀錄(見原告離 婚訴訟卷第227 至232 頁),但該離婚訴訟中若非原告提及 此情,被告母親當無在該訴訟中陳報並提出被告及其胞姐血 型資料(見該離婚訴訟卷第264-268 頁),堪信被告所指為 真。而離婚訴訟中兩造言詞相激者所在多有,是原告在該離 婚訴訟所言諒係臨訟言語來往情緒激動下脫口之詞,且亦查 無原告一再堅指被告非其子女之表示,衡情尚未達重大侮辱 之程度。
4、又被告主張其祖父母過逝往生時,原告非但沒有通知被告, 被告與其母輾轉知悉奔喪,亦遭以被告不是林家子孫,訃文 中亦未有被告名字而拒絕等情。經本院於100 年10月4 日言 詞辯論期日傳訊證人即被告之母戊○○作證,其證稱:「(問 :你前夫的父母親過世的時候,乙○○有無去奔喪?)92年10 月初左右,我們晚上八點左右到關西向祖父上香,看到原告 ,原告看到我們在對街,一邊揮手,一邊快步走出來,我們 擔心會被打,所以我們趕快走開。(問:有沒有人親口跟你 們說不可以來上香?)因為我們害怕所以就走了,因為我們 常被打,怕到,所以趕快走了。」,又證人丙○○於100 年10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亦到庭證稱:「(問:證人的父母親過 世之時,訃文裡面有無提到被告姊弟列為親屬子孫?)沒有 。(問:為什麼?)自從他們似乎尚未離婚前,小孩及原告 前妻就未曾回到祖父家探視祖父母,連電話都沒有,也沒有 回來探視父親,中間常常會接到不講話的聲音的電話,讓我 們感到驚恐,尤其是我的父母親更感到驚恐。(問:被告即 乙○○,有曾經要去奔喪過嗎?)完全沒有。(問:原告有無 說要把長孫列到訃文裡)原告沒有提這個問題」,由上開2 位證人之證述,被告縱有前往奔喪,證人丙○○並不知情,且 證人戊○○亦表示未有人親口拒絕其與被告奔喪,是縱原告看 到戊○○及被告在對街時一邊揮手一邊快步走出來,亦無法遽 以認定原告有拒絕被告前往奔喪之意。又所謂侮辱係以言語 或舉動相侵謾而言,本件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父母之訃聞



未列入被告之名為被告蓄意所為,亦無法證明此係原告蓄意 據以對被告為侮辱之行為。
5、綜上,被告之抗辯尚難證明原告對於被告及其直系血親有虐 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四、綜上所述,被告抗辯原告有對被告及其直系血親為虐待、重 大侮辱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且其無扶養能 力雖屬無據,但承前所論,原告並無不能維持生活情事,是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 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斟酌後認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詳予論駁,附此 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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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泰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海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