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86 萬7 千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134萬4千元,均屬無據, 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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