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6號
SCDV,105,消債更,26,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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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麗琴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詳細說明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債權835,058 元之發生原因 及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說明是否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消債條例施行後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以上均請檢附 相關具體證明(含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協商成立或不成立相 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四、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104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及 因強制執行每月遭扣薪之數額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 據、轉帳證明及強制執行命令影本等)。
五、請就每個月必要支出21,158元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六、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 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八、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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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