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債 權 人 李盈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翁逸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翁逸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3年10月14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