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356號
SCDV,103,司促,11356,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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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債 權 人 李盈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翁逸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翁逸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3年10月14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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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