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重任,正欲享受輕鬆老年生活之際,卻因本件車禍而 至下肢癱瘓不良於行,終身必須依賴輪椅,並且對抗因癱 瘓所生之神經痛及睡眠障礙,且又遺有令人覺得尷尬的排 便及排尿障礙,必須使用紙尿布,對於原告甲○○之自尊 有極大之傷害,精神上甚為痛苦,併審酌原告甲○○國小 畢業,平日輔助子女教養孫子,名下無其他財產,而被告 丙○○名下無任何財產,車禍發生時為砂石車司機,收入 約每月16,500元左右,名下有汽車一部,被告陳彩枝名下 有汽車一部,93年度之收入總額為69,700元;被告張永銘 名下則有17,417,100元之不動產及投資有本院之電子閘門 查詢所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三紙在卷可 參,認原告甲○○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以1,200,000元為適 當。
⑺總計,原告甲○○之損害共為3,130,652元。 ⑻按保險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 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 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兩造不爭執原告甲○○已具領強 制責任保險金1,290,000元,依上所述,應扣除之,故原 告甲○○所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1,840,952元。 ⒊原告己○○部分
⒈醫療費用得請求之金額為150元。
原告己○○於92年12月24日至東元醫院治療,其後即僅 於93年2月13日及93年4月21日回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 診斷書費用共計2600元),即未回診,92年12月24日之醫 療費用為5,447元,但全部均為健保支出,原告己○○支 出之部分僅有150元,有東元綜合醫院94年1月22日東祕 總字第0940000103號函及所附之醫療費用明細表及收據 在卷可參。如上所述,健保支付之醫療費用,應由中央 健康保險局代為求償,原告己○○不得再請求。另開立 診斷證明書之部分,並非醫療支出,不能核准。 ⒉精神上損害賠償之金額為20,000元
本件車禍發生時,己○○年僅一歲(91年12月24日生 )所受之傷害為額頭二處擦傷瘀腫(各2公分),臉頰擦 傷3公分,均僅為外傷,且在92年12月24日車禍發生後即 未有就醫紀錄,顯然復原情形良好,但本件車禍之衝撞 力甚大,對於幼兒驚嚇甚大,併審酌被告三人如上所述 之財產、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條件,認精神上之損害 賠償金以20,000元適當。
㈣綜上所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本件車禍之損失,原告庚○
○部分在472,489元範圍內、原告甲○○在1,840,952元範圍 、原告己○○20,150元範圍內及自繕本送達被告等之翌日起 算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超過部分為無理由,應 予以駁回。
㈤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 予准許。
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