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一定就是淋巴癌,以最相關的淋巴結腫大症狀為例 ,雖然會令人高度懷疑淋巴癌,但各種發炎感染、自體免 疫疾病等也可能造成淋巴結腫大,即使是腫瘤相關原因, 也可能是良性的淋巴結增生或其他癌症的淋巴結轉移,都 不見得是淋巴癌。因此以症狀來推論淋巴癌是很困難而不 切實際的做法,臨床上需要針對每個症狀繼續做鑑別診斷 及檢查,常常要等到最後病理切片的結果才能確定。因此 全血球低下、瀰漫性血管內凝血雖可以是淋巴癌的症狀, 但一則淋巴癌並不常有也不見得有此類症狀,若是單獨由 淋巴癌造成,大多是淋巴癌合併骨髓侵犯,才會造成血球 低下,二則許多其他原因例如感染可能更常造成這些現象 ,尋找這些臨床表現的原因皆須仔細地分辨探查與逐步排 除相關原因方可知道最後結果。(四)…實務上如上所述 ,臨床上不可能在出現症狀當時即可立刻判定診斷,通常 皆須透過後續檢查排除相關原因抽絲剝繭的過程,這是醫 學上在面對一些非特異症狀時必經的確診流程。依病歷記 載,病患在治療感染過程中發現病患仍反覆發燒且持續有 全血球低下之現象,經會診血液科後建議應排除合併噬血 症候群之可能,因此轉院至台大醫院做骨髓檢查,但直至 轉院前,並未有任何確診淋巴癌之證據。審視其治療、檢 查驗過程應屬合理,並無延宕。」等語,有該院104年11 月30日北總內字第1040023947號附卷足稽(見醫字卷一第 196-199頁),自難苛責被告楊欽文有未能及時確診之責 任。
三、綜上所述,被告楊欽文對訴外人劉鈴琴持續給予可邁丁之醫 療行為,並無違反醫療常規而有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情事 ,且劉鈴琴出現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等不可逆現象,與被告楊 欽文給予可邁丁之醫療行為間亦不具因果關係,則原告依據 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原告陳世熙2,464,70 0元、劉林雪絨200萬元、陳東波200萬元、陳弘森200萬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依民法第227條及第227條之1規定,請求被 告台大新竹分院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均屬無理,應 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於 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