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兼反訴上訴人即反
訴被上訴人 甲○
訴 訟 代 理人 陳 明律師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乙○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兼反訴上訴人即反
訴被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本院新竹簡易
庭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六三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兩造就本訴之上訴均駁回。
反訴上訴人即反訴被上訴人甲○○就反訴之上訴駁回。反訴上訴人即反訴被上訴人丙○○就反訴之上訴駁回。本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就其上訴部分負擔。反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反訴上訴人即反訴被上訴人甲○○、反訴上訴人即反訴被上訴人丙○○各自就其反訴上訴部分負擔。
事 實
甲、本訴部分:
壹、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方面:
一、上訴主張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之公司員工有五十人之多,加上會員人數近十萬人, 原審法院並未考量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丙○○二人行為之動機、方式, 且未就兩造事業之規模、名譽毀損可能受影響之程度等為輕重之權衡,即作成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乙○○應各給付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新台幣( 下同)五萬元,及反訴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應給付反訴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丙○○三萬元之判決,則原判決即有失公允。且觀之丙○○、乙○○貶損上訴 人甲○○之意圖,無非要抹煞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在公司員工心目中之形 象,進而使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經營之公司無法繼續經營,其所為可能對 上訴人甲○○造成重大之損害,並非原審判決渠等各給付五萬元可資補償。(二)丙○○每每以主動之方式製作不實之信函毀謗上訴人甲○○,而上訴人甲○○ 均僅被動回應,二者顯然有別,要非原審所判決金額之五比三比例可資比擬。 再上訴人甲○○於國內受SARS疫情影響期間,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乙○ ○竟於此際公然詆毀上訴人甲○○之名譽,其行為造成上訴人甲○○之負面影 響及損害,實非區區五萬元即可補償。
(三)另上訴人甲○○與乙○○早於民國九十年間簽訂分業協議書,上訴人甲○○迄 今所取得之財產並未超出前開協議書所分得之範圍,且就此部分爭議亦於本院 民事庭另案審理中,丙○○、乙○○尚未取得法院判決卻一再散佈上訴人甲○
○「侵占家產」之不實情事,其一再詆毀上訴人甲○○之行為,惡性顯然非輕 ,實有增加賠償金額之必要。
(四)綜上,並聲明:
1、原判決不利上訴人甲○○部分廢棄。
2、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乙○○、丙○○應各再給付上訴人甲○○四十五萬元 及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 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聯合報三報之全國版頭版版面四分之一刊載對原告道 歉啟事一日。
二、就上訴人丙○○、乙○○之上訴部分,答辯略以:(一)有關上訴人丙○○、乙○○一再指陳被上訴人甲○○盜用公款、霸佔家產,並 指摘對父母不孝等事實云云,並非真實:
1、有關甲○○盜用公款一節,上訴人丙○○、乙○○二人於本案審理期間均未能 就甲○○於何時、何地盜用公款、盜用金額,提出任何具體證據,難謂其無誹 謗甲○○之情事。
2、有關被上訴人甲○○霸佔家產一節,均非屬實: ⑴甲○○與上訴人乙○○、案外人陳碩賢訂有分家協議係出自三人母親陳柯舜英 之議,且分家協議書係乙○○、陳碩賢先簽妥後才交由被上訴人甲○○簽字, 合先敘明。
⑵上訴人丙○○僅公司之員工,何以要大力介入甲○○、乙○○兄弟分家之爭, 又何以一再從公司非法收集資料,其居心何在。 ⑶如上訴人乙○○在分業協議後知悉甲○○於協議前有霸佔家產之事實,其應提 起契約無效之訴,何以反其道而行要求甲○○履行契約(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 字第一七八號案件審理中)。且在前開履行契約訴訟中,甲○○曾提出分業之 要旨,表明僅欲分「事業」,上訴人乙○○要的是產業,上訴人乙○○所分得 之產業並詳列明細呈庭在案,其產業價值高達四億元之鉅,如甲○○有霸佔家 產,請其具體提出家產中何者係甲○○所霸佔。況果若甲○○欲霸佔家產,甲 ○○身為長子,理應霸佔位於新竹市○○路四三一、四三三號之老家,惟前述 建物皆非甲○○所分得。
⑷另有關上訴人乙○○提出百內爾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作為甲○○侵占家族 事業及資產之證據,惟一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僅足以證明該公司所營事項 ,無法證明上訴人乙○○所主張之侵占事實為真。 ⑸上訴人乙○○陳稱甲○○於簽立分業協議後拒絕履行云云,實屬顛倒是非,按 兩造簽立之協議書中,新竹市○○路及光華東街不動產之所以尚未移轉,係因 移轉之條件尚未成就,且有關分業協議書之相關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兩造應 靜待法院公正之判決。至位於加拿大蒙特婁及美國加州之不動產,甲○○於分 業後即一再催促上訴人乙○○配合辦理,並已出具授權書,授權上訴人乙○○ 為處分。另就上訴人乙○○指稱甲○○對新竹市○○路崇賢公司名下之不動產 拒不履行係屬不實,因細閱分業協議書之條款,中華路不動產之銀行借款利息 在不動產未出售或出租前仍由甲○○負擔,是甲○○希望早日出售,惟上訴人 乙○○百般阻撓且不願配合降價出售,今甲○○願於本件審理期間將該不動產
移轉予上訴人乙○○,請上訴人乙○○自行處分並償還銀行借款,甲○○並願 先給付二年之利息,不知上訴人同意與否。
⑹另有關兩造分業之緣由係起因於兩造母親之強勢主導,而分業後甲○○要求經 營百內爾公司(含崇賢公司)之事業,其他一切之家產全部放棄並交給上訴人 乙○○。又上訴人乙○○指稱甲○○拒絕為新竹縣竹北市之房地所有權及上市 公司東南鹼業之股份為協議係屬無稽,查甲○○家族所有之產業眾多,分業協 議書上未列入者亦本協議書之精神定其歸屬,甲○○一再主動在履行契約訴訟 中表明竹北市之房地以及所投資之上發實業、大上實業、大歐貿易等股票皆歸 上訴人乙○○所有,甲○○並無異議。
⑺上訴人乙○○因其經營事業不善,反指控甲○○私下挪移家庭事業及往來對象 於百內爾公司,惟上訴人乙○○就類似之指控從未能提出具體之事證,況家族 之化工事業係以生產工廠為交易對象,而百內爾公司從事乃直銷業務,係以個 人為對象,如何挪移往來,足見上訴人乙○○所言不實。 ⑻綜上,上訴人乙○○所稱被上訴人甲○○霸佔家產一節,與事實全然不符,純 屬對甲○○之人格之不實污衊。
3、有關被上訴人甲○○對父母不孝一節,甲○○之父臥病在床,為人子女不能親 奉湯藥實出於無奈,有時甲○○要求妻女回家探視父母,然均遭上訴人乙○○ 咆哮辱罵,甲○○乃委請叔父陳山澤經常前往探視,並期望父親身體健康,迨 甲○○返台後再補盡孝道。且分業後甲○○仍尊父親為名譽董事長,按月奉養 五十萬元及僱請司機、車輛,然上述年達六百五十萬元奉養金之給付,是否遭 上訴人乙○○挪用不無疑問。綜上,上訴人乙○○一再以不實之言詞攻訐甲○ ○,且不斷在外放話,無非欲惡意打擊甲○○所經營之事業,甲○○無端遭受 打擊,敬請本院詳加審酌。
(二)上訴人乙○○陳稱其在新竹市中央市場只跟訴外人沈春百等三人交談,無公然 損害上訴人之名譽云云,惟事實上其係在市場上對不特定之人士大聲喧嚷,而 沈春百等三人前往阻止後發生爭執,其所為構成損害甲○○名譽之要件,事屬 甚明,不容狡辯。
(三)再上訴人丙○○陳稱甲○○所經營之百內爾及綠色小精靈皆以詐術欺騙世人云 云,惟查甲○○所經營之百內爾及綠色小精靈皆屬依法進口之物品,且為公司 依法登記經營之項目,豈容上訴人丙○○無端詆毀,又百內爾目前亦經台灣大 學醫學院及台北大學醫學院進行學術研究加以肯認。(四)上訴人丙○○稱甲○○盜用公款,百內爾公司員工知之甚詳云云,請其提出證 據,又其謂百內爾公司少數之直銷商會員為詐欺共犯,多數之會員為詐術之受 害者,如此不實污衊之言,豈不構成侵權行為?(五)上訴人丙○○稱其回函至總裁辦公室,無意圖也未散佈於眾,然公司總裁辦公 室並未裝置傳真機,其信函係傳真至公司員工公用之傳真機,所有員工均可接 觸,其有散佈之意圖甚明。又其前稱公司員工知之甚詳,可見其本意即認為其 所寫之文章,甲○○公司員工會看到進而傳播,故其所辯無散佈之意圖,即不 足採信。
(六)綜上,上訴人乙○○、丙○○就本訴之上訴無理由,並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人
楊乙○○、丙○○之上訴。
貳、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方面:
一、上訴主張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一)原判決認上訴人乙○○應負賠償責任,無非以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或妨害名譽罪 之成立,各有其構成要件,縱不符合刑法上之要件,在民法上已將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足使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者, 即已侵害被害人之名譽權,且上訴人乙○○有向訴外人沈春百、羅麗月、陳淑 鳳陳稱「霸佔家產,不孝」、「分的口罩錢卻是老父老母的錢」、「什麼崇賢 心,慈暉情」等語,損害甲○○名譽之事實,業據渠三人到庭證述屬實等,為 其理由,惟按:
1、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法,應就整體法秩序之價值予以評價,蓋以整體法規範係 由各種不同之法律所組成,各法律性質雖有不同,然對於社會共同生活中之行 為,在適法或違法之價值判斷上必須一致,方能發揮法規範之功能而建立整體 法秩序。刑法關於公然侮辱及誹謗罪之相關規定,其旨既在調和折衷名譽之保 護與言論之自由,基於法律秩序與體系解釋上之統一性,刑法關於誹謗罪之阻 卻違法相關事由,及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意旨,亦應得作為認定是否侵 害名譽權、構成民事上侵權行為責任之個案判斷標準。準此,包括刑法第三百 十條第三項、第三百十一條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應屬言論自 由權利之正當行使,而為侵害名譽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之一,縱有致使他人權 利受侵害之結果,亦難謂有何「不法」之可言。 2、毀損他人名譽,不出以公然侮辱或誹謗方式為之,至如何之言行方足認係公然 侮辱或誹謗,民法未設明文,基於適法或違法之價值判斷及解釋之統一性,應 類推適用刑法之規定,而依司法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二一七九號解釋,及刑 法第三百零九條立法意旨所示,公然侮辱,須侮辱行為可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復未指摘具體事實,始克稱之;原判決認上訴人乙○○係以口 頭向甲○○所營百內爾公司之經銷人員沈春百、羅麗月、陳淑鳳言「霸佔家產 ,不孝」、「分的口罩錢卻是老父老母的錢」、「什麼崇賢心,慈暉情」,則 既係刻意僅對右開三人語述,自非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且 前開言詞,顯亦已就事實予具體指摘,非係無的謾罵,是上訴人乙○○之上開 行為,與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顯已不符。又誹謗之成立,以意圖散布於眾為其 要件,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可資參 稽,今原判決認上訴人乙○○係於右開三人在市場發放口罩時,向該三人口語 系爭言詞,則上訴人乙○○既係刻意選擇祇向右開三人言,並未大聲喧嚷,自 係因右開三人係甲○○所營百內爾公司之經銷人員,遂將對甲○○之不滿,向 伊等投訴,足見,上訴人乙○○全無散布於眾之意圖甚明,且祇向區區三人言 ,非但未達「於眾」、「散布」之程度,亦與「於眾」、「散布」之意義不合 。𪲘
3、系爭言詞,其中「霸占家產、不孝」、「分的口罩錢卻是老父老母的錢」,本 係事實,乃兩造之父、母分別臥病在床時,甲○○皆未曾侍奉湯藥,平時,尤 吝於噓寒問暖,且甲○○利用掌理家族事業之機,中飽私囊,所作所為,不正
是「霸占家產、不孝」、「分的口罩錢卻是老父老母的錢」,而為免甲○○掏 空家族事業資產,遂有協議分業之情事,此傳訊兩造之母陳柯舜英益明。至若 「什麼崇賢心、慈暉情」之語,尤已道破被上訴人甲○○之言行不一,蓋甲○ ○上開作為,已與家族事業標語:「崇賢心,慈暉情」,其崇尚賢德,繫恩父 母之意旨相悖,且「什麼崇賢心,慈暉情」,其語意尚不足認已有侮辱或誹謗 之涵義,此「什麼::」之語句,不過係一般人出於不平心理而埋怨之習慣用 語!職是,系爭言詞所指事實既非子虛,指摘其事,復攸關大眾利益,足令消 費者見微知著,明辨甲○○之品性,不致輕易為甲○○誤導,錯信甲○○所營 百內爾公司銷售之商品品質係不欺童叟,則上訴人乙○○所為,委無不法之情 形。
4、訴外人沈春百、羅麗月、陳淑鳳三人均係被上訴人甲○○所營百內爾公司之經 銷人員,極易受甲○○利誘或權勢所迫,為不實、虛偽、誇大之供詞,本不能 期待其等所為陳述客觀、公允,且渠三人在新竹市○○路之西門市場發放口罩 時,彼此間相隔十數公尺站立,上訴人乙○○復僅係與沈春百交談,以市場人 聲嘈雜之狀況,羅麗月及陳淑麗二人並無可能聞悉上訴人與沈春百之談話內容 ,竟仍與沈春百異口同聲,矧事隔六個月,其三人對事非關己之短短二、三句 言詞,卻猶能字字清晰記憶,並陳述一致,若非渠三人均智力異於常人,否則 即已違背經驗法則,是其三人為虛偽之陳述甚明,已不能遽予信採。 5、從而可見,原判決認刑法上之公然侮辱或誹謗行為之構成要件,尚非可供為民 法上名譽權有無受侵害之判斷標準,殊欠妥適,且原審未審酌上情,亦未傳證 兩造之母陳柯舜英,並對沈春百、羅麗月、陳淑鳳三人之陳述,率予採信,遽 認上訴人口出系爭言詞之事為實,認事用法,尤有違誤。(二)抑有進者,縱認上訴人乙○○曾口語系爭言詞,依原判決所認,上訴人乙○○ 係向被上訴人甲○○所屬經銷人員三人口述系爭言詞,既僅此三人耳聞系爭言 詞,於甲○○名譽損害程度、範圍,實極輕微,且右開三人在甲○○所營百內 爾公司從事銷售業務已有相當時日,甲○○待人處世之良惡,右開三人當係心 知肚明,對系爭言詞所揭露之甲○○人格品行,恐與有同感。易言之,右開三 人對被上訴人甲○○之人格,應早有評價,系爭言詞並不足以在右開三人之主 觀意識上,發生貶損被上訴人甲○○名譽之效果,反係為右開三人道出久藏心 中之評價,是口語系爭言詞之舉,客觀上,於甲○○之社會評價,毫無任何影 響,甲○○之名譽又何有損害可言!既無何損害,原判決判認上訴人乙○○應 賠償五萬元予被上訴人甲○○,已嫌過高、失當。(三)綜上,上訴人乙○○之上訴有理由,並聲明: 1、原判決廢棄。
2、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二、就上訴人甲○○上訴部分,答辯略以:
(一)原審遽以證人沈春百、羅麗月、陳淑鳳三人所為陳述,即認被上訴人乙○○曾 口出系爭言詞,殊有不妥,縱乙○○有向右開三人口語系爭言詞,亦與公然侮 辱或誹謗行為之構成要件不符,且系爭言詞所指事實非係烏有,指摘其事,復 攸關大眾利益,令消費者不致輕易錯信上訴人所售商品品質為童叟不欺,乙○
○無何不法可言,再者,對右開三人口述系爭言詞,客觀上,於上訴人甲○○ 之社會評價,毫無影響,上訴人甲○○之名譽無何損害,均如前述,則原審判 命乙○○賠償五萬元予上訴人甲○○已嫌失當、過高,況乎上訴人甲○○請求 之五十萬元!遑論上訴人甲○○始終未就其名譽之評價,具有五十萬元之金額 ,舉證以實。又觀諸訴外人沈春百、羅麗月、陳淑鳳所為證述,被上訴人乙○ ○對渠三人口語之言詞,其中並無「盜用公款」乙句,今上訴人甲○○主張被 上訴人乙○○曾指摘伊「盜用公款」,卻未就此舉證證明,其為臨訟編造者甚 明,不足信採。
(二)抑有進者,苟如上訴人甲○○所稱,被上訴人乙○○口述系爭言詞之目的,在 於使上訴人甲○○所營公司無法繼續經營,依常理,被上訴人乙○○應係四處 散播系爭言詞,而非將口述對象局限於右開三人,是阻礙其公司經營之說,尤 係無的放矢,不可供採。
(三)兩造所以簽立分業協議書,係緣於兩造父親將手創之家族事業交付上訴人甲○ ○管理,而上訴人甲○○竟將家族事業之資產及業務往來對象,蠶食鯨吞,逐 步轉移至其私下設立之百內爾國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經被上訴人乙○ ○揭露後,兩造父母基於己身所出之愛,不忍責難上訴人甲○○,但仍恐上訴 人甲○○掏空家族事業之資產,損及被上訴人乙○○及胞弟陳碩賢之權益,在 兩造母親陳柯舜英及受僱於上訴人甲○○之訴外人吳昌伯多次協調下,兩造遂 在九十年間簽立分業協議書。簽立分業協議書後,被上訴人乙○○乃至兩造父 母均依協議,將所持家族事業中之崇賢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移轉予上訴 人甲○○及其配偶、子女,惟上訴人卻推拒履行下列協議:①將持有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移轉予被上訴人乙○○。②出售加拿大蒙特婁及 美國加州之不動產,於償還銀行貸款後,餘額交付被上訴人乙○○。③出售新 竹市○○路之不動產,於償還銀行貸款後,餘額交付被上訴人乙○○。④將新 竹市○○○街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乙○○。九十一年七月間, 被上訴人乙○○向法院訴請上訴人甲○○及其所營崇賢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雖登記為上訴人配偶彭金錠名義,實際經營者係上訴人甲○○)移轉 右開股份及光華東街之不動產所有權,上訴人甲○○猶設詞否認被上訴人乙○ ○之請求,且迄今亦藉詞拒不出售右開國外及中華路之不動產。另兩造簽立分 業協議書後,本應續就上訴人甲○○所持有之坐落新竹縣竹北市之房地所有權 ,及上市公司東南鹼業之股份為分業協議,然因上訴人甲○○之拒絕,亦無下 文。
(四)上開不動產及股份,悉屬家族事業之資產,本非屬上訴人甲○○私有之財產, 今上訴人甲○○推拒履行分業協議及續訂分業協議,其據為己有之心態,昭然 若揭,是上訴人甲○○之此等行徑若非屬「霸佔家產」,則竊取他人財物之行 為,亦不能稱為「盜」矣!再者,上訴人甲○○陳稱其僅欲分「事業」,被上 訴人乙○○要的是產業,被上訴人乙○○所分得產業價值高達四億元云云,洵 似是而非,蓋:
1、上訴人甲○○既係家產都不要,何以迄仍拒不履行前開協議,移轉股份、不 動產所有權,及出售不動產,上訴人甲○○已難自圓其說。
2、如前所述,家族事業之資產及業務往來對象幾已為上訴人甲○○挪移至其私 下設立之百內爾國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百內爾公司因此資產充盈, 業績興隆,收益厚於家族事業數倍,而家族事業卻有如殘燭,此由上訴人甲 ○○將家族事業中之大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權移交被上訴人乙○○時, 該公司之銀行存款僅餘數元,營業係在虧損狀態,即足明證,故上訴人甲○ ○之擇「事業」,正如俗語所指:「穩賺不賠」,係上訴人甲○○費盡心機 ,巧設之局面,非為如上訴人甲○○所稱,為其「謙讓」之結果。 3、兩造父親創業後陸續購置之不動產,大部分遭上訴人甲○○持供為銀行貸款 之擔保,其中協議由被上訴人乙○○取得部分,剩餘價值至多逾千萬元,四 億元之說,實信口開河,矧該等不動產仍為上訴人甲○○藉詞占有中。(五)此外,上訴人甲○○之配偶及子女,從未探視兩造之父母,被上訴人乙○○如 何能對之咆哮辱罵,反係上訴人甲○○在管理家族事業期間,兩造父母每向上 訴人甲○○詢問家族事業營運狀況,均遭上訴人甲○○咆哮以對,且兩造之父 、母臥病在床時,上訴人甲○○亦未曾侍奉湯藥,平時,尤吝於噓寒問暖,全 失人子應有之孝道,而上訴人甲○○之每月給付兩造父親五十萬元,及提供車 輛予兩造父親使用,係其依分業協議書第八條約定本應履行之債務,為取得家 族事業資產,及自兩造父母受讓崇賢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對價,並非 出於所謂「尊」兩造之父為「名譽董事長」之自發行為。至若上訴人甲○○所 指兩造母親因對上訴人甲○○未依胞弟陳碩賢要求提出三千萬元,有所不悅, 致要求分業,分業後即將分歸被上訴人乙○○經營之大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名 下廠房出售,所得一億餘元部分匯至日本予陳碩賢乙節,亦屬子虛杜撰,乃分 業係因上訴人甲○○有掏空家族資產之情形,已如前述,分業後,上訴人甲○ ○將大乘公司之銀行存款提領一空,亦如前述,職是,大乘公司唯有出售廠房 及基地,始能因應營業上之資金周轉,且出售所得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餘款 未及七千萬元,均供為大乘公司營運所需。
(六)末者,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 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七0六號判決參照),上訴人 甲○○陳稱系爭言詞被上訴人乙○○係以口頭向前開三人為之,可見,耳聞系 爭言詞者,唯前開三人,一般設會大眾並未聽聞一字一句,若依上訴人甲○○ 主張,應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聯合報三報之全國版頭版版面四分之一,刊 載啟示,此反將原僅區區三人所聞之事,廣佈社會大眾知悉,況本件事實發生 距今已逾一年,刊登啟示,除重新喚起知悉其事之人記憶外,別無作用。且就 反面而言,上訴人甲○○果認被上訴人乙○○之系爭言詞已損害其名譽,於外 界尚未知悉系爭言詞之前提下,又將之刊載於報章,反使社會大眾周知其事, 非僅無回復名譽之效果,並足證上訴人甲○○亦認被上訴人乙○○之系爭言詞 ,實亦無損其名譽。準此,刊載啟示之舉,全無回復名譽之效用至明,既無效 用,即非有其必要,上訴人甲○○所為刊載啟示之請求,顯不足採。(七)綜上,已明上訴人甲○○之上訴並無理由,並聲明:請求駁回上訴。叁、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方面:
一、上訴主張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一)查被上訴人甲○○逃亡國外、行蹤不明,上訴人丙○○以傳真方式回函至被上 訴人甲○○之辦公室,他人應無法取得前開信函,況被上訴人甲○○亦未舉證 何人看了前開信函致使其人格評價受損,是上訴人丙○○主觀上並無散佈之意 圖、客觀上亦無散佈於眾之行為,原審未查係有疏漏。(二)又被上訴人甲○○盜用公款之事實,其經營之百內爾公司員工皆知之甚詳,非 上訴人丙○○隻字片語所能影響被上訴人甲○○員工對其之觀感。且其公司之 百內爾產品及綠色小精靈皆不具被上訴人甲○○自稱之醫療功效,是該公司少 數直銷會員為被上訴人甲○○行使詐欺行為之共犯,多數會員為詐欺之受害者 。況被上訴人甲○○自譽為大善人,惟實際上其係盜用公款、對父母不孝、欺 騙社會、私生子女之人,上訴人丙○○僅基於諸多具體事實回函對其指摘。(三)綜上,上訴人丙○○之上訴有理由,並聲明: 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丙○○之部分廢棄。 2、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二、就上訴人甲○○上訴部分,答辯略以:
(一)上訴人甲○○以矇騙父母、以高額獎金收買崇賢公司財務管理人員之手段,於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成立百內爾生化公司,其後其將崇賢公司百內爾產系列 私自轉入百內爾公司。且上訴人甲○○欺騙其父母,使上訴人甲○○父親以個 人及崇賢公司之資產背書擔保上訴人甲○○向銀行貸款之債務,供百內爾公司 於台中、台北、新竹等地置產。且因上訴人甲○○從事百內爾公司私人事業, 導致崇賢公司由八十七全年營業收入六億六千三百萬元遽降至八十八全年營業 收入一億九千七百萬元。另有關上訴人甲○○收取回扣、私吞佣金、墊高進貨 成本,致使崇賢公司原料銷售困難等情事均足以證明其盜用公款之事實。至於 其霸佔家產一事,已於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案件另案審理中,故 不於此贅述。
(二)再查百內爾食品自國外進價換算新台幣係每瓶四百元,上訴人甲○○竟以每瓶 四千多元之高價出售,剝削身患重病者以謀取暴利。且上訴人甲○○盜用孫安 迪博士及謝明哲教授之名節錄其文獻用以為百內爾食品背書,稱百內爾食品具 有眾多療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四 0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構成詐欺罪,上訴人甲○○上訴經駁回,足見上訴人甲○ ○確有詐欺之事實。
(三)綜上,上訴人甲○○之上訴無理由,並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乙、反訴部分:
壹、反訴上訴人即反訴被上訴人甲○○方面:
一、反訴上訴主張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 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 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 ,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號判例可 資參照。查反訴上訴人甲○○雖曾寄發「致各界關心者」函,惟係以掛號寄予反 訴上訴人父親陳國禎,此為父子間意見之傳達與溝通,並屬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之
秘密通訊自由之範圍,是反訴上訴人甲○○主觀上並無損害反訴被上訴人丙○○ 之故意,且客觀上以掛號密封之信件亦不足以造成丙○○名譽之損害。至於反訴 被上訴人丙○○如何取得前開函件、收信人是否曾妥善予以保存,均與反訴上訴 人甲○○無關,是縱反訴被上訴人丙○○名譽受有損害,亦與反訴上訴人甲○○ 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更何況反訴上訴人甲○○係於遭受反訴被上訴人丙○○及 本訴上訴人乙○○二人一再以不實事項惡意攻訐後,唯恐反訴上訴人甲○○父親 受謠言影響而受到矇蔽,對反訴上訴人甲○○產生誤會,始以掛號信函對反訴上 訴人父親詳予說明。原判決不察,遽為反訴上訴人甲○○部分敗訴之諭知,其認 事用法應有違誤。綜上,反訴上訴人甲○○之上訴應為有理由,並聲明:原判決 不利反訴上訴人甲○○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反訴被上訴人丙○○於原審之 訴駁回。
二、就反訴上訴人丙○○上訴部分,答辯略以:(一)有關反訴上訴人丙○○辯稱反訴被上訴人甲○○將「致各界關心者」信函傳真 至大乘公司並認為應已函轉多人有損害其人格一節,查反訴被上訴人甲○○之 所以書寫該信函實因有人以反訴被上訴人乙○○母親陳柯舜英名義寫了一封信 函到處宣揚反訴被上訴人甲○○夫婦之不是,惟反訴被上訴人母親陳柯舜英係 接受日本教育,不可能以如此尖酸刻薄之中文語句寫信,故反訴被上訴人甲○ ○回復一封「致各界關心者」信函郵寄給反訴被上訴人父親陳國楨,希望反訴 被上訴人甲○○父母能了解為何家中訴訟及爭議不斷,此後反訴被上訴人甲○ ○並未再寄送該函予其他人,反訴上訴人丙○○謂反訴被上訴人甲○○到處散 佈純屬臆測之詞,殊無可採。
(二)前開信函中從未出現反訴上訴人「丙○○」之名,反訴上訴人丙○○如何取得 前開信函,並自行對號入坐,反訴被上訴人甲○○並不清楚,其自承為該信函 所指之人,是否其自認該函所言均為事實,則反訴被上訴人甲○○何來誹謗其 名譽之有。
(三)反訴上訴人丙○○一再稱反訴被上訴人甲○○以偽造文書迫使其離開公司並拒 付退休金,查上開情事反訴上訴人甲○○已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 新竹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二三號)及向本院民事庭提 出給付退休金之訴訟(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八號),反訴上訴人丙○○藉訴 訟機會一再惡意攻擊反訴被上訴人甲○○,反訴被上訴人甲○○因前開案件業 已訴訟繫屬,便靜待法院審理而對反訴上訴人丙○○之攻擊不予理會。況反訴 被上訴人甲○○早已預備反訴上訴人丙○○應領之金額並通知其前來領取,反 訴上訴人丙○○非但拒領,更一味提出訴訟,即可明顯知悉反訴上訴人丙○○ 詆毀反訴被上訴人甲○○名譽及人格之意圖,惟其竟以被害人身分自居,顯係 顛倒是非,應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反訴上訴人丙○○之上訴係無理由,並聲明:請求駁回其上訴。貳、反訴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方面:
一、上訴主張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一)反訴被上訴人甲○○於原審辯稱有關「致各界關心者」信函係郵寄給反訴被上 訴人之父母,惟查前開信函係傳真至大乘公司,有信函上之戳章印文可證,故
前開信函應已轉手多人,文中未指摘具體事實便對反訴上訴人丙○○無的謾罵 、誹謗,致使反訴上訴人丙○○人格、精神均受損,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損害賠償。
(二)丙○○自六十八年進入反訴被上訴人甲○○負責之崇賢公司後,均兢兢業業、 戮力從公,受反訴被上訴人甲○○父親即老董事長肯定。九十年間反訴被上訴 人甲○○成為崇賢公司之負責人後,即偽造文書迫使反訴上訴人丙○○離開公 司,並拒付反訴上訴人丙○○退休金。另反訴被上訴人甲○○撰文散佈有關反 訴上訴人丙○○想錢想瘋了、酒肉朋友、陰險毒辣、早失父教等言語,反訴上 訴人丙○○一生清白實不容反訴被上訴人甲○○任意污衊。(三)綜上所述,反訴上訴人丙○○之上訴係有理由,並聲明: 1、原判決不利於反訴上訴人丙○○部分廢棄。(此部分應為「原判決就駁回反訴 上訴人丙○○如後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蓋丙○○就原審駁回其逾五十萬元 、該部分金額之法定遲延利息及於自由時報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並未據上訴 而確定)。
2、右廢棄部分,反訴被上訴人甲○○應再給付四十七萬元及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就反訴上訴人甲○○上訴部分答辯略以:
有關反訴被上訴人楊鎮雄之退休金一事,崇賢公司本應支付卻一再逃避,嗣反訴 被上訴人丙○○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訴請求,反訴上訴人甲○○始於九十一年 五月六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反訴被上訴人丙○○備據提領。且反訴上訴人甲○○實 際上係盜用公款、對父母不孝之人,惟其於反訴被上訴人丙○○提出之「人生十 四最」、「愛是一生扶持」等文件中卻與百內爾公司員工分享正面之人生觀,與 其所為不符,是反訴被上訴人丙○○撰文「回函」予反訴上訴人甲○○駁斥其對 反訴被上訴人丙○○之污衊,僅係正當防衛。綜上,反訴上訴人甲○○之上訴無 理由,並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丙、甲○○提出之證據:八十九年台大醫學院「百內爾之免疫調節研究」、九十年台 北醫學院「百內爾食品之免疫調節功能之評估」、甲○○之學經歷文件、丙○○ 及乙○○與甲○○間之訴訟案件一覽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掛號函件之簽 收清單、陳明律師事務所九十一年明律字第0五0一一號函、移交備忘錄(一 )、移交備忘錄(二)。乙○○提出之證據:百內爾公司變更登記表、分業協議 書、起訴狀及準備書狀、存戶交易明細表五件、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二件、乙○○個人資料表。丙○○提出之證據:勁力綠色小精靈活動傳單、 慈暉紀錄發行一覽表、崇賢公司之總裁的話、百內爾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 司變更登記表、百內爾公司之股東名簿、百內爾公司之企業紀事、崇賢公司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通知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 一七五七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 第三0三號、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九號、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四八號、九 十年度聲再字一一0號刑事判決、臺南地院八十九訴字第五四七號民事判決、新 竹郵局第七七四號存證信函、人生十四最之文件、愛是一生扶持之文件、中台化 工公司頭份廠職位歸級通知單、丙○○之學經歷文件、寄予甲○○之文件遭退回
證明、掛號郵件編號九至十二號。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開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五十萬元,另亦有提起非 財產權上之訴,已非屬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另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於原審 亦提起反訴,同時為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請求,而該反訴亦非屬於適用簡易程序 之事件,惟原審依簡易程序審理,而兩造就此均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參 諸前開規定,即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則本院上訴審自得就兩造所提起 之上訴為審理,合先敘明。
貳、本訴部分:(當事人三人俱上訴,其下逕以姓名稱之)一、甲○○於原審起訴主張丙○○以日期為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之信函郵寄予伊指 稱伊不孝霸佔家產及欺騙社會等足以毀損其名譽之文字;又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以記載「虛報費用、盜用公款」、「盜用、侵占家產」、「盜用公款置產」等足 以毀損伊名譽之文字,傳真並散佈至伊經營之百內爾公司辦公室,為此,請求丙 ○○賠償其名譽損害五十萬元及以登報方式回復名譽。另主張乙○○於九十二年 五月二十九日,因臺灣地區受SARS疫情影響,甲○○乃緊急自國外進口口罩 由百內爾公司直銷會員新竹市○○路西門市場免費發放民眾使用,乙○○得知卻 向百內爾公司經銷員沈春百、羅麗月及陳淑鳳等人稱甲○○「霸佔家產」、「不 孝」、「分的口罩錢卻是老父老母的錢」、「什麼崇賢心、慈暉情」等語,損害 甲○○名譽,為此,請求乙○○賠償其名譽損害五十萬元及以登報方式回復名譽 等情。
二、丙○○以係因甲○○先發函伊,伊僅就其內容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回覆甲○ ○,並由甲○○收執;另九十二年四月五日之信函則係因甲○○於九十二年四月 三日發函乙○○,內容多所污衊,故伊因而撰寫上開信函傳真至甲○○經營之百 內爾公司辦公室,並未散佈於眾,且甲○○亦未舉證證明何人閱過前開信函致其 名譽受損,再者,甲○○盜用公款、收取回扣、私吞佣金、墊高進貨成本等事實 ,其經營之百內爾公司員工皆知之甚詳,又百內爾公司產品及綠色小精靈皆不具 甲○○自稱之醫療功效,甲○○自譽為大善人,實際上卻係盜用公款、對父母不 孝、欺騙社會、私生子女之人,伊僅基於諸多具體事實回函對其指摘,甲○○所 為之主張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乙○○則以縱乙○○有向沈春百、羅麗月及陳淑鳳等人口語系爭言詞,與公然侮 辱或誹謗行為之構成要件並不符,且系爭言詞所指事實非係烏有,而確有其事, 復攸關大眾利益,令消費者不致輕易錯信甲○○所售商品品質,無何不法可言, 再者,對右開三人口述系爭言詞,客觀上對甲○○之社會評價,毫無影響,原審 判命乙○○賠償五萬元予甲○○已嫌失當、過高,況乎其請求之五十萬元!又甲 ○○及其配偶、子女,從未探視父母,乙○○又如何能對之咆哮辱罵,反係甲○
○在管理家族事業期間,父母每向甲○○詢問家族事業營運狀況,均遭甲○○咆 哮以對,且父、母臥病在床時,甲○○亦未曾侍奉湯藥,平時,尤吝於噓寒問暖 ,全失人子應有之孝道,至甲○○之每月給付父親陳國楨五十萬元,及提供車輛 予父親使用,係其依分業協議書第八條約定本應履行之債務,非出於所謂「尊」 兩造之父之自發行為,乙○○所為之前開言詞,並未對甲○○之名譽造成何損失 ,甲○○亦未能舉證證明,所為主張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四、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一百九十五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經核原審判決為准許甲○○之部分請求,尚 無不當,茲予引用外,另補充如後:
(一)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 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 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四 六號判例參照);亦即民事之侵害名譽,只要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 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 往來,並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只須有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至是否構成侵害 名譽,亦不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應就社會一般人的評價,客觀判斷之,合 先敘明。
(二)丙○○部分:
1、本件丙○○不否認將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之信函傳真至甲○○經營之百內爾公 司辦公室,而信函內所指之「卑鄙」、「虛報費用、盜用公款」、「盜用、 侵占家產而失信於父母、失和於雙弟、失格於社會」、「盜用公款置產、裝 潢」等文字,依一般人之客觀評價觀之,確有貶損甲○○在社會之評價,使 甲○○之名譽受損;而當時甲○○因另案遭通緝滯於國外未回一節,除丙○ ○上開信函中記載「可憐你落難在外::」等文字可知外,亦為丙○○所自 認(見原審卷第一一一頁),丙○○雖辯稱前開信函係要傳真至甲○○之辦 公室,要由甲○○之妻代為轉交云云;惟查甲○○之董事長辦公室內並無傳 真機,應為丙○○所知悉;且丙○○亦自認其有將前開信函傳真至百內爾公 司位於不同處所辦公室超過二個以上等情(見原審卷第一一二頁),而百內 爾公司係從事直銷業務之公司,平日除員工外,銷售人員甚至會員均可能進 入公司各辦公室,則丙○○將前開信函傳真至百內爾公司之數辦公室,衡情 自使第三人即該公司員工、得以出入辦公室人員得而觀看而知悉其事,且丙 ○○既然明知甲○○當時不在國內,卻將上開信函傳真至百內爾公司之辦公 室,益證其有侵害甲○○名譽之情事,蓋丙○○明知其將上開信函傳真至甲 ○○設於臺灣之百內爾公司辦公室內,甲○○將不可能親收,丙○○卻仍為 之,而且其內容尚且有「也藉此告知親朋好友及認識甲○○的人」等語句, 則前開有貶損甲○○社會評價之信函傳真至辦公室,而百內爾公司之員工在 觀看傳真內容,客觀上將進而使其員工對甲○○之人格評價降低,是丙○○
有使前開貶抑性文字之信函讓第三人知悉之意甚明。又苟丙○○所辯其本僅 欲使甲○○之妻代為轉交云云屬實,逕可以郵寄方式逕寄甲○○之妻在臺灣 ,逕送百內爾公司之辦公室,而其上又未見轉交之字樣,或採取其他避免第 三人知悉之作為,故丙○○此部分抗辯,自不足採。 2、丙○○雖另辯稱其傳真前開信函確無散播之意云云;惟基於前述,我民法上 就名譽權之侵害,並未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三項所定應以意圖散佈於眾 為要件,是丙○○縱無散播於眾之意,亦無礙其侵害甲○○名譽權之侵權行 為之成立,是其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至丙○○另抗辯甲○○有霸佔家產 ,盜用公款,且百內爾產品及綠色小精靈皆不具甲○○自稱之醫療功效,及 甲○○收取回扣、私吞佣金、墊高進貨成本等,皆為事實,自不侵害甲○○ 之名譽權云云。惟查,縱上開貶損甲○○之詞句因甲○○經營公司,而非全 然與公益無關,固得受善意的適當評論,惟參諸前述,丙○○所傳真之前開 信函,其內有諸多情緒性語句,已難認係基於善意為適當之評論,至所謂盜 用、侵占家產等語,亦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令以刑法之相關規定觀之,亦無 從認有免責之事由(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一條參照)。丙○○雖以本 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民事事件,可證明甲○○霸佔家產之事實云 云,惟查甲○○與胞弟乙○○、陳碩賢業簽訂有分業協議書,甲○○應分得 何家業或是否有侵占家產,既已付諸訴訟,而訴訟結果尚未可知,且此均非 得受公評之事,難謂其所為「甲○○霸佔家產」之評述即為真實,而丙○○ 將此不確定又不受公評之事項以傳真方式送至百內爾公司,客觀上即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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