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27號
SCDV,101,重訴,127,2013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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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500元出售予訴外人曾兆權,而現仍登記原告名下之19 4 地號土地面積1,243 平方公尺,與195 地號土地相毗鄰, 可見目前登記原告名下土地僅194 地號土地價值即在3,000 萬元以上,兩造間尚有如起訴狀附表7 筆土地尚未分配,如 起訴狀附表7 筆土地被告可受分配之債權,應仍在系爭抵押 權擔保之3,000 萬元範圍內,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尚未履 行完畢。系爭抵押權未定存續期間,原告雖以起訴狀繕本送 達向被告為終止系爭抵押權意思表示,然就系爭抵押權存續 期間已發生之債權,仍屬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債權人仍得 對抵押物行使權利,該債權既尚未消滅,抵押人自不得請求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 狀附表所示之7 筆土地,經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89 年以竹北字第087390號收件,於民國89年7 月29日所登記,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3000萬元,債權額比例: 全部,存續期間:不定期之抵押權,予以塗銷,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基礎 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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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