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0年度,402號
SCDV,110,竹簡,402,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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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土地總值為64,570,000元,此有黃小娟不動產估 價師事務所檢送之系爭土地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憑。 本院認該鑑價報告專業、客觀、詳實,並無明顯之瑕疵, 且原告及被告吳其澤、林桎宏趙茂鉅張豪峰等亦均表 示對該估價報告無意見,自應堪可採信,足作為本件以金 錢補償之依據。據此,依上開鑑定評估系爭土地之總值為 64,570,00元,則被告吳其澤應以金錢補償於未受分配之 其餘共有人即原告及其他被告為如附表二所示。從而,本 件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之分割方式係由被告吳其澤原物分配 取得系爭土地全部,並由被告吳其澤以金錢補償予未受分 配之其餘共有人即原告及其他被告,爰併判決如主文第7 項所示。
(四)末按,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固得由原 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 參考,就分割方法並不生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況縱法院 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依法定方法分割,然依 民法第825條規定,分割後各共有人間就他共有人分得部 分係互負擔保責任,即該判決尚非片面命被告負義務;遑 論各共有人主張不同之分割方法,以致不能達成協議,無 寧為其等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如僅因法院准原告分割 共有物之請求,即命被告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不免失衡 。從而,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既屬均蒙其利,茲斟酌全 體共有人所受實際利益,並參酌其應有部分之比例,爰命 全體共有人依如主文第8項即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 分擔訴訟費用。
四、第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 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 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2款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吳其澤前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000000 000/000000000設定債權額2,000萬元之抵押權予受訴訟告知 人劉素月,有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受訴訟 告知人劉素月經原告告知訴訟後,未參加訴訟,則依上開規 定,系爭土地分割後,其上開抵押權所欲保全之債權即仍應 移存於被告吳其澤分得部分,附此敘明。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 證,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1 吳瑛瑛 公同共有636/57240(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吳百鶴之應有部分) 連帶負擔636/57240 吳介希 吳佩凌蔡美鳳 2 吳葉秋月 公同共有1/648(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吳敏彰之應有部分) 連帶負擔1/648 吳惠權 吳慧菁 吳惠森 鍾美蓉 吳惠濘 吳昇龍 吳祉嫻吳惠珠 吳惠霜 吳佩怡 吳敏曉 吳敏洲 黃啟智 黃接枝 黃渡根 黃祥銨 黃啟榮 黃金娥 黃春枝 黃世仁 黃琬婷 黃俊傑 黃瓊慧 曾文敏素琴 曾素香 3 吳葉秋月 公同共有1/648(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吳敏錦之應有部分) 連帶負擔1/648 吳惠權 吳慧菁 吳惠森 鍾美蓉 吳惠濘 吳昇龍 吳祉嫻吳惠珠 吳惠霜 吳佩怡 吳敏曉 吳敏洲 黃啟智 黃接枝 黃渡根 黃祥銨 黃啟榮 黃金娥 黃春枝 黃世仁 黃琬婷 黃俊傑 黃瓊慧 曾文敏素琴 曾素香 4 新竹市政府 16368/0000000 16368/0000000 5 余泓洋 公同共有53/62964(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吳秀華之應有部分) 連帶負擔53/62964 余泓斌 余文琪 余文慧 6 吳季龍 公同共有53/62964(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楊吳秀雲之應有部分) 連帶負擔53/62964 余泓洋 余泓斌 余文琪 余文慧 7 吳惠權 4/648 4/648 8 吳其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9 黃錦雲 1/432 1/432 10 吳紫菁 163/38160 163/38160 11 李銘彥 1696/0000000 1696/0000000 12 原告吳旻蒼 53/190800 53/190800 13 林桎宏 53/38160 53/38160 14 趙茂鉅 53/12720 53/12720 15 張豪峰 53/38160 53/38160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應受補償金額 (新臺幣) 1 原共有人吳百鶴之繼承人吳瑛瑛、吳蔡美鳳吳介希吳佩凌 公同共有636/57240 公同共有715,700元 2 原共有人吳敏彰之繼承人吳葉秋月吳惠權吳慧菁吳惠森鍾美蓉吳惠濘吳昇龍吳祉嫻吳惠珠吳惠霜吳佩怡吳敏曉吳敏洲黃啟智黃接枝黃渡根黃祥銨黃啟榮黃金娥黃春枝黃世仁黃琬婷黃俊傑黃瓊慧曾文敏、曾素琴曾素香 公同共有1/648 公同共有101,040元 3 原共有人吳敏錦之繼承人吳葉秋月吳惠權吳慧菁吳惠森鍾美蓉吳惠濘吳昇龍吳祉嫻吳惠珠吳惠霜吳佩怡吳敏曉吳敏洲黃啟智黃接枝黃渡根黃祥銨黃啟榮黃金娥黃春枝黃世仁黃琬婷黃俊傑黃瓊慧曾文敏、曾素琴曾素香 公同共有1/648 公同共有101,040元 4 新竹市政府 16368/0000000 463,100元 5 原共有人吳秀華之繼承人余泓洋余泓斌余文琪余文慧 公同共有53/62964 公同共有54,730元 6 原共有人楊吳秀雲之繼承人吳季龍余泓洋余泓斌余文琪余文慧 公同共有53/62964 公同共有54,730元 7 吳惠權 4/648 399,950元 8 黃錦雲 1/432 151,560元 9 吳紫菁 163/38160 277,860元 10 李銘彥 1696/0000000 71,570元 11 原告吳旻蒼 53/190800 16,840元 12 林桎宏 53/38160 88,410元 13 趙茂鉅 53/12720 269,440元 14 張豪峰 53/38160 88,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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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