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53號
SCDV,107,訴,653,2019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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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死亡,其祖母陳吳品於77年7月31日死亡,被告陳鳳英 代位繼承其祖母陳吳品所遺之系爭土地共有部分,被告陳 鳳英之前所為拋棄繼承對象係其父陳聰(見本院卷㈠第265- 272、290-291頁),不影響本件代位繼承其祖母陳吳品之權 利。故被告陳鳳英仍為本件吳炎山繼承人之一。原告訴之 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 登記,依前開說明,即屬有據。
㈢、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 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 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 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 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 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 ,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 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定。又 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 共有物之價格、利用價值及分割後各部分之經濟價值與其應 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而為適當之分配,始能謂為適當而公 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1149號裁判意旨參照)。定共有 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其方法適當。 即除公平原則外,應依共有物之性質,斟酌其分割後之經濟 效用,而為適當之分割。建地之分割,自應以分割結果得建 築房屋,始符合經濟效用之原則(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第21 26號裁判意旨參照)。定共有物分割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 裁量,然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又法院所定分割方法, 如未顧及經濟效益並兼顧公共利益,即難謂為適當(最高法 院84年度台上第1835號裁判意旨參照)。㈣、經查,系爭7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 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面積330平方公尺;系爭78-2地號土 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面積 36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因使用類別不同,無法辦理合併分 割,土地上無建物登記、建築申請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函、新竹縣政府函、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 所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6-9、16-18、26、28-34、49- 52、235、250頁、卷㈡第150-151、255-256頁)。系爭土地 面臨新竹縣竹北市尚義街道路,土地上有水泥地、水溝擋土 牆、原告種植之松樹樹苗、貨櫃、他人占用、種植蔬菜等,



有本院於107年9月7日會同兩造勘驗現場並製有勘驗筆錄、 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39-242、150-151、246- 247頁)。系爭78-1、78-2地號土地經鑑價結果分別為新台 幣(下同)7,507,216元、1,808,244元,有歐亞不動產估價 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足憑。系爭78-2土地面積僅 為369平方公尺,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若再細分三大 塊,將造成土地細分,不利於利用,原告主張由其單獨取得 並找補其餘共有人,吳重廷吳榮富吳榮坤吳金泉、張 吳淑雲、彭素月曾汝敏曾華彬雖曾到庭表示同意(見本 院卷㈠第286頁、卷㈡第14頁)。然亦具狀稱不同意原告提 出之分割方法,其他共有人仍維持共有,無法終局解決共有 關係,對其他共有人不公平。變價分割為最公平妥當之分割 方法(見本院卷㈠259-260頁)。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 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定有明 文。揆其立法理由乃謂:共有物變價分割之裁判係賦予各共 有人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之權利,故於變價分配之執行程 序,為使共有人仍能繼續其投資規劃,維持共有物之經濟效 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爰增訂以變價分配 時,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但為避免回復共有 狀態,與裁判分割之本旨不符,爰仿強制執行法第94條規定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又買受人為共有 人時,因本項規範目的已實現,且為免法律關係之複雜化, 故明定於此種情形時,排除本項之適用。準此,採變價分割 時,兩造自得依其對系爭土地之利用情形、對共有物在感情 上或生活上是否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暨評估自身之資力 等各項,以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利,以單 獨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是以如將系爭土地分歸原告一人 單獨所有,無異剝奪未到庭之被告依相同條件取得共有土地 全部所有權,且將系爭土地分歸一人所有之裁判確定時,該 人即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如分得之人嗣後無資力補償其 他共有人,反使兩造間之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況原告前因營 業稅法行事件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106年12月8日查 封系爭二筆土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可佐。原告於106年12月1 3日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見本院卷㈠第9頁),經本院 於107年1月10日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本件系爭土 地分割是否有礙查封效力之虞(見本院卷㈠第39頁),原告 於107年1月15日清償而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有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新竹分署107年1月16日竹執丁106年營稅執特專字第643 84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40頁)。再者,採變價分割



方案,一方面可經由競標之結果提高系爭土地之價格,且必 得標之人繳足價款始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另一方面,各 共有人亦可藉由參與競標或優先承買權之行使,達到與原物 分割方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相同結果,對全體共有人亦 屬公允。故系爭78-2地號土地應以變價分割方式較為適當與 公平。
㈤、次查,系爭78-1地號土地則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土地 ,原告提出之分為三大塊(見卷㈡第274頁),其中C形狀彎 曲,B、C上有水泥路面、原告稱水泥地為政府所施作之防洪 道(見本院卷㈡第240頁)。然系爭土地上之水泥地面為近1 -2年內私人施作,尚非既成道路,土地非屬水利法劃設公告 縣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無施作防洪道或防洪措施。 有新竹縣政府函、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函可佐(見本院卷㈡第 257頁、卷㈢第152-161頁)。依新竹縣竹北市地政事務所土 地複丈成果圖(見卷㈡第261頁)之比例尺(1/500)計算, 系爭78-1地號土地面寬約1公尺950公分(3.9×500=1,950 )、最小深度約1公尺(2×500=1,000),面臨7公尺寬道 路、法定建蔽率40%、法定容積率120%(見不動產估價報告 書第32頁),依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建築 基地與建築線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規定如下:一、建築基 地不得小於新竹縣畸零地使用規則所定基地最小寬度之規定 。依新竹縣畸零地使用規則第2、3條規定屬畸零地,面臨7 公尺至15公尺道路丙種建築用地最小寬度為6公尺、最小深 度為20公尺,是以系爭78-1地號土地若再分割為3區塊,顯 難為建築使用,且除原告分得之位置外,其他2區塊分割後 仍維持共有關係,共有人數眾多、形狀及條件均與原告相較 顯然不利,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獨利其己(由其單獨取得系 爭78-2地號土地,再取得緊鄰之78-1地號土地A區塊),而 不利其他共有人。綜上以觀,系爭78-1地號土地應以變價分 割方式較為適當與公平。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郭圭、吳炎山之應有部分其等繼承人尚 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地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且共有人亦 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從而,原告依前開規定訴請被告辦理 繼承登記、就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分割,為有理由,應以變 價分割方式較為適當與公平,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



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 85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 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 均無不可。而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 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並係以請求分割 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僅 係供法院之參考,倘由一造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且 被告陳彩雲等25人、被告吳榮東等102人係分別公同共有系 爭土地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各3分之1,屬不可分之債,本院 酌量兩造之情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就系爭土 地之權利範圍比例分攤訴訟費用,方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 第4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一:
 
┌──┬─────┬───┬─────┬───────┬───────┐
│ │ │土地面│土地使用分│共有人權利範圍│應負擔訴訟費用│
│編號│ 土地地號 │積(平│區 │即變價分割價金│比例 │
│ │ │方公尺│使用地類別│比例 │ │
│ │ │) │ │ │ │
├──┼─────┼───┼─────┼───────┼───────┤
│ 1 │新竹縣竹北│ 333 │山坡地保育│陳泰鴻(權利範│原告陳泰鴻負擔│
│ │市貓兒錠段│ │區丙種建築│圍1/3)。 │3分之1。 │
│ │山腳小段78│ │用地 │ │ │
│ │-1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 │ │ │郭圭(權利範圍│被告陳彩雲、郭│
│ │ │ │ │1/3)─全體繼 │岱毅、郭岱鋒、│
│ │ │ │ │承人:陳彩雲、│郭秀琴郭莉嫺
│ │ │ │ │郭岱毅郭岱鋒│、曾文昌、曾正│
│ │ │ │ │、郭秀琴、郭莉│德、曾素貞、莊│




│ │ │ │ │嫺、曾文昌、曾│永杰、莊智勇、│
│ │ │ │ │正德、曾素貞、│莊裕進莊素卿
│ │ │ │ │莊永杰莊智勇│、朱羨偉、朱蕙│
│ │ │ │ │、莊裕進、莊素│梅、朱蕙枬、黃│
│ │ │ │ │卿、朱羨偉、朱│忠銘、黃忠正、│
│ │ │ │ │蕙梅、朱蕙枬、│鄭清妹黃郁雯
│ │ │ │ │黃忠銘黃忠正│、黃郁涵、黃郁│
│ │ │ │ │、鄭清妹、黃郁│淇、黃梅月、陳│
│ │ │ │ │雯、黃郁涵、黃│志勝、陳振峰、│
│ │ │ │ │郁淇、黃梅月、│陳秀君連帶負擔│
│ │ │ │ │陳志勝陳振峰│3分之1。 │
│ │ │ │ │、陳秀君公同共│ │
│ │ │ │ │有。 │ │
│ │ │ │ │ │ │
│ │ │ │ │ │ │
│ │ │ │ │吳炎山(權利範│被告吳榮東、吳│
│ │ │ │ │圍1/3)─全體 │健銘、吳慧芳、│
│ │ │ │ │繼承人:吳榮東│吳榮來、曾吳綢│
│ │ │ │ │、吳健銘、吳慧│、彭吳粉、吳寶│
│ │ │ │ │芳、吳榮來、曾│玉、陳水金、陳│
│ │ │ │ │吳綢、彭吳粉、│松君、陳美朱、│
│ │ │ │ │吳寶玉、陳水金│吳碧蓮、吳榮富
│ │ │ │ │、陳松君、陳美│、吳榮華、吳榮│
│ │ │ │ │朱、吳碧蓮、吳│財、陳吳玉枝、│
│ │ │ │ │榮富、吳榮華、│吳玉英吳榮坤
│ │ │ │ │吳榮財、陳吳玉│、吳鄭淑端、吳│
│ │ │ │ │枝、吳玉英、吳│芬蘭、吳寶子、│
│ │ │ │ │榮坤、吳鄭淑端吳芬香張吳米
│ │ │ │ │、吳芬蘭、吳寶│、彭吳敏、吳金│
│ │ │ │ │子、吳芬香、張│泉、彭素月、曾│
│ │ │ │ │吳米、彭吳敏、│汝敏、曾華彬、│
│ │ │ │ │吳金泉彭素月曾國泰曾麗華
│ │ │ │ │、曾汝敏、曾華│、曾碧炤、曾滿│
│ │ │ │ │彬、曾國泰、曾│女、王吳綢、吳│
│ │ │ │ │麗華、曾碧炤、│寶蓮、張吳淑雲
│ │ │ │ │曾滿女王吳綢│、陳林鳳、陳俊│
│ │ │ │ │、吳寶蓮、張吳│華、陳文成、陳│
│ │ │ │ │淑雲、陳林鳳、│嬿伊、陳石頭、│
│ │ │ │ │陳俊華陳文成李吳菊陳成然
│ │ │ │ │、陳嬿伊、陳石│、陳奇峯、陳成│




│ │ │ │ │頭、李吳菊、陳│斌、陳鳳英、│
│ │ │ │ │成然、陳奇峯、│陳思賢、陳誌桓│
│ │ │ │ │陳成斌陳鳳│、陳誌強、李長│
│ │ │ │ │英、陳思賢、陳│鑫、李金城、丁│
│ │ │ │ │誌桓、陳誌強、│李箱、李彥錞、│
│ │ │ │ │李長鑫、李金城│李米珠、徐錦章│
│ │ │ │ │、丁李箱、李彥│、徐金祺、徐千│
│ │ │ │ │錞、李米珠、徐│涵、徐慧恩即徐│
│ │ │ │ │錦章、徐金祺、│淑芬、徐淑蓉、│
│ │ │ │ │徐千涵、徐慧恩│朱陳錦、黃陳玉│
│ │ │ │ │即徐淑芬、徐淑│梅、張陳素蓮、│
│ │ │ │ │蓉、朱陳錦、黃│鄭政浩、朱耀煌│
│ │ │ │ │陳玉梅、張陳素│、朱鏡如、莊雅│
│ │ │ │ │蓮、鄭政浩、朱│軒、莊雅涵、陳│
│ │ │ │ │耀煌、朱鏡如、│雲霞、鄭朝元、│
│ │ │ │ │莊雅軒、莊雅涵│陳鄭淑貞、王碧│
│ │ │ │ │、陳雲霞、鄭朝│川、王彥評、王│
│ │ │ │ │元、陳鄭淑貞、│祥、王誌遠、王│
│ │ │ │ │王碧川、王彥評│紋鶴、黃鄭淑美│
│ │ │ │ │、王祥、王誌遠│、鄭曾好、鄭政│
│ │ │ │ │、王紋鶴、黃鄭│明、鄭政田、鄭│
│ │ │ │ │淑美、鄭曾好、│明玲、鄭明如、│
│ │ │ │ │鄭政明、鄭政田│鄭敏達、鄭政坪│
│ │ │ │ │、鄭明玲、鄭明│、鄭政錩、鄭明│
│ │ │ │ │如、鄭敏達、鄭│芬、鄭明宜、鄭│
│ │ │ │ │政坪、鄭政錩、│卉珊、鄭耀東、│
│ │ │ │ │鄭明芬、鄭明宜│鄭耀仁、鄭耀義│
│ │ │ │ │、鄭卉珊、鄭耀│、朱鄭素瓊、鄭│
│ │ │ │ │東、鄭耀仁、鄭│素雲、鄭素玉、│
│ │ │ │ │耀義、朱鄭素瓊│江素貞、鄭明思│
│ │ │ │ │、鄭素雲、鄭素│、鄭明菱、彭娉│
│ │ │ │ │玉、江素貞、鄭│婷、鄭政浤、鄭│
│ │ │ │ │明思、鄭明菱、│淑芳、鄭淑婉、│
│ │ │ │ │彭娉婷、鄭政浤│陳玉汝、王家輝│
│ │ │ │ │、鄭淑芳、鄭淑│、王家銘、王家│
│ │ │ │ │婉、陳玉汝、王│崧連帶負擔3分 │
│ │ │ │ │家輝、王家銘、│之1。 │
│ │ │ │ │王家崧公同共有│ │
│ │ │ │ │。 │ │
│ │ │ │ │ │ │




├──┼─────┼───┼─────┼───────┼───────┤
│ 2 │新竹縣竹北│ 369 │山坡地保育│同上 │同上 │
│ │市貓兒錠段│ │區農牧用地│ │ │
│ │山腳小段78│ │ │ │ │
│ │-2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附表二:
 
┌─────────────────────────────┐
│ │
│106年12月13日起訴狀(見本院卷第4頁) │
│訴之聲明: │
│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案另呈。 │
│ │
│ │
├─────────────────────────────┤
│ │
│107年1月22日起訴(補正)狀(本院卷㈠第42-47頁) │
│訴之聲明 │
│一、被告陳彩雲郭岱毅郭岱鋒郭秀琴郭莉嫺曾文昌、曾│
│ 正德、曾素貞莊永杰莊智勇莊裕進莊素卿、朱羨偉、│
朱蕙梅朱蕙枬黃忠銘黃忠正鄭清妹黃郁雯黃郁涵
│ 、黃郁淇黃梅月陳志勝陳振峰陳秀君應就被繼承人郭│
│ 圭所有坐落新竹縣○○市○○○段○○○段00○0地號及同小 │
│ 段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
│二、被告吳蘇血、吳榮東、吳健銘、吳慧芳、吳榮來、曾吳綢、彭│
│ 吳粉、吳寶玉、陳水金、陳松君、陳美朱、吳碧蓮、吳榮富、│
吳榮華吳榮財陳吳玉枝吳玉英吳榮坤吳鄭淑端、吳│
│ 芬蘭、吳寶子吳芬香張吳米彭吳敏吳金泉彭素月、│
曾汝敏曾華彬曾國泰曾麗華曾碧炤曾滿女王吳綢
│ 、吳寶蓮張吳淑雲陳林鳳陳俊華、陳文、陳嫵伊、陳石│
│ 頭、李吳菊陳成然陳奇峯陳成斌、陳鳳英、陳思賢、陳│
│ 誌桓、陳誌強、李長鑫、李金城、丁李箱、李彥銲、李米珠、│
│ 徐錦章、徐金祺、徐千涵、徐淑芬、徐淑蓉、朱陳錦、黃陳玉│
│ 梅、張陳素蓮、鄭政浩、鄭明珊、陳雲霞、鄭朝元、陳鄭淑真│
│ 、王碧川、王彥評、王祥、王幸遠、王紋鶴、黃鄭淑美、鄭曾│




│ 好、鄭政明、鄭政田、鄭明年、鄭明如、鄭敏達、鄭政坪、鄭│
│ 政錩、鄭明芬、鄭明宜、鄭卉珊、鄭耀東、鄭耀仁、鄭耀義、│
│ 朱鄭素瓊、鄭素雲、鄭素玉、江素貞、鄭明思、鄭明菱、彭娉│
│ 婷、鄭政泫、鄭淑芳、鄭淑婉應就被繼承人吳炎山所有坐落新│
│ 竹縣○○市○○○○○○段00○0地號及同小段78之2地號土地│
│ 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
│三、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市○○○段○○○段00○0地號、同 │
│ 小段78之2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 │
│ 如附圖編號1面積233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彩雲郭岱毅郭岱鋒
│ 、郭秀琴郭莉嫺曾文昌曾正德曾素貞莊永杰、莊智│
│ 勇、莊裕進莊素卿、朱羨偉、朱蕙梅朱蕙枬黃忠銘、黃│
│ 忠正、鄭清妹黃郁雯黃郁涵黃郁淇黃梅月陳志勝、│
陳振峰陳秀君共同取得並維持公共有關係;如附圖編號2面 │
│ 積233平方公尺由原告單獨取得;如附圖編號3由被告吳蘇血、│
│ 吳榮東、吳健銘、吳慧芳、吳榮來、曾吳綢、彭吳粉、吳寶玉│
│ 、陳水金、陳松君、陳美朱、吳碧蓮、吳榮富吳榮華、吳榮│
│ 財、陳吳玉枝吳玉英吳榮坤吳鄭淑端吳芬蘭吳寶子
│ 、吳芬香張吳米彭吳敏吳金泉彭素月曾汝敏、曾華│
│ 彬、曾國泰曾麗華曾碧炤曾滿女王吳綢吳寶蓮、張│
│ 吳淑雲、陳林鳳陳俊華陳文成、陳嫵伊、陳石頭李吳菊
│ 、陳成然陳奇峯陳成斌陳鳳英、陳思賢、陳誌桓、陳│
│ 誌強、李長鑫、李金城、丁李箱、李彥錞、李米珠、徐錦章、│
│ 徐金祺、徐千涵、徐淑芬、徐淑蓉、朱陳錦、黃陳玉梅、張陳│
│ 素蓮、鄭政浩、鄭明珊、陳雲霞、鄭朝元、陳鄭淑真、王碧川│
│ 、王彥評、王祥、王誌遠、王紋鶴、黃鄭淑美、鄭曾好、鄭政│
│ 明、鄭政田、鄭明玲、鄭明如、鄭敏達、鄭政坪、鄭政錩、鄭│
│ 明芬、鄭明宜、鄭卉珊、鄭耀東、鄭耀仁、鄭耀義、朱鄭素瓊│
│ 、鄭素雲、鄭素玉、江素貞、鄭明思、鄭明菱、彭娉婷、鄭政│
│ 泫、鄭淑芳、鄭淑婉共同取得並維持公共有關係。 │
│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共有土地持分各自負擔。 │
│ │
├─────────────────────────────┤
│107年8月2日追加起訴狀(本院卷㈡第159-160頁) │
│訴之聲明 │
│一、被告陳彩雲郭岱毅郭岱鋒郭秀琴郭莉嫺曾文昌、曾│
│ 正德、曾素貞莊永杰莊智勇莊裕進莊素卿、朱羨偉、│
朱蕙梅朱蕙枬黃忠銘黃忠正鄭清妹黃郁雯黃郁涵
│ 、黃郁淇黃梅月陳志勝陳振峰陳秀君應就被繼承人郭│
│ 圭所有坐落新竹縣○○○○○○段○○○段00○0地號及同小 │
│ 段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




│二、被告吳蘇血、吳榮東、吳健銘、吳慧芳、吳榮來、曾吳綢、彭│
│ 吳粉、吳寶玉、陳水金、陳松君、陳美朱、吳碧蓮、吳榮富、│
吳榮華吳榮財陳吳玉枝吳玉英吳榮坤吳鄭淑端、吳│
│ 芬蘭、吳寶子吳芬香張吳米彭吳敏吳金泉彭素月、│
曾汝敏曾華彬曾國泰曾麗華曾碧炤曾滿女王吳綢
│ 、吳寶蓮張吳淑雲陳林鳳陳俊華陳文成陳嬿伊、陳│
│ 石頭、李吳菊陳成然陳奇峯陳成斌陳鳳英、陳思賢、│
│ 陳誌桓、陳誌強、李長鑫、李金城、丁李箱、李彥錞、李米珠│
│ 、徐錦章、徐金祺、徐千涵、徐淑芬、徐淑蓉、朱陳錦、黃陳│
│ 玉梅、張陳素蓮、鄭政浩、鄭明珊、陳雲霞、鄭朝元、陳鄭淑│
│ 真、王碧川、王彥評、王祥、王誌遠、王紋鶴、黃鄭淑美、鄭│
│ 曾好、鄭政明、鄭政田、鄭明玲、鄭明如、鄭敏達、鄭政坪、│
│ 鄭政錩、鄭明芬、鄭明宜、鄭卉珊、鄭耀東、鄭耀仁、鄭耀義│
│ 、朱鄭素瓊、鄭素雲、鄭素玉、江素貞、鄭明思、鄭明菱、彭│
│ 娉婷、鄭政浤、鄭淑芳、鄭淑婉、陳玉汝應就被繼承人吳炎山│
│ 所有坐落新竹縣○○○○○○段○○○段00○0地號及同小段 │
│ 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
│三、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段○○○段00○0地號同小 │
│ 段78之2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 │
│㈠、系爭78-1。 │
│ 1、編號6面積110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彩雲等25人共同取得並維 │
│ 持公共有關係。 │
│ 2、編號5面積110平方公尺由被告吳蘇血等97人共同取得並維 │
│ 持公共有關係。 │
│ 3、編號4面積110平方公尺由原告單獨取得。 │
│㈡、系爭78-2 │
│ 1、編號3面積123平方公尺由原告單獨取得。 │
│ 2、編號2面積123平方公尺由被告吳蘇血等97人共同取得並維 │
│ 持公共有關係。 │
│ 3、編號1面積123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彩雲等25人共同取得並維 │
│ 持公共有關係。 │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共有土地持分各自負擔。 │
│ │
│ │
├─────────────────────────────┤
│ │
│107年10月19日民事起訴(補正)狀(本院卷㈡第269-274頁) │
│訴之聲明 │
│一、被告陳彩雲郭岱毅郭岱鋒郭秀琴郭莉嫺曾文昌、曾│
│ 正德、曾素貞莊永杰莊智勇莊裕進莊素卿、朱羨偉、│




朱蕙梅朱蕙枬黃忠銘黃忠正鄭清妹黃郁雯黃郁涵
│ 、黃郁淇黃梅月陳志勝陳振峰陳秀君應就被繼承人郭│
│ 圭所有坐落新竹縣○○○○○○段○○○段00○0地號及同小 │
│ 段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
│二、被告吳榮東、吳健銘、吳慧芳、吳榮來、曾吳綢、彭吳粉、吳│
│ 寶玉、陳水金、陳松君、陳美朱、吳碧蓮、吳榮富吳榮華、│
吳榮財陳吳玉枝吳玉英吳榮坤吳鄭淑端吳芬蘭、吳│
│ 寶子、吳芬香張吳米彭吳敏吳金泉彭素月曾汝敏、│
曾華彬曾國泰曾麗華曾碧炤曾滿女王吳綢吳寶蓮
│ 、張吳淑雲陳林鳳陳俊華陳文成陳嬿伊陳石頭、李│
│ 吳菊、陳成然陳奇峯陳成斌陳鳳英、陳思賢、陳誌桓│
│ 、陳誌強、李長鑫、李金城、丁李箱、李彥錞、李米珠、徐錦│
│ 章、徐金祺、徐千涵、徐淑芬、徐淑蓉、朱陳錦、黃陳玉梅、│
│ 張陳素蓮、鄭政浩、鄭明珊、陳雲霞、鄭朝元、陳鄭淑真、王│
│ 碧川、王彥評、王祥、王誌遠、王紋鶴、黃鄭淑美、鄭曾好、│
│ 鄭政明、鄭政田、鄭明玲、鄭明如、鄭敏達、鄭政坪、鄭政錩│
│ 、鄭明芬、鄭明宜、鄭卉珊、鄭耀東、鄭耀仁、鄭耀義、朱鄭│
│ 素瓊、鄭素雲、鄭素玉、江素貞、鄭明思、鄭明菱、彭娉婷、│
│ 鄭政浤、鄭淑芳、鄭淑婉、吳玉汝應就被繼承人吳炎山所有坐│
│ 落新竹縣○○○○○○段○○○段00○0地號及同小段78之2地│
│ 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
│三、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段○○○段00○0地號同小 │
│ 段78之2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 │
│㈠、系爭78-1。 │
│ 1、編號A面積110平方公尺由原告單獨取得。 │
│ 2、編號B面積110平方公尺由被告吳蘇血等97人共同取得並維 │
│ 持公共有關係。 │
│ 3、編號C面積110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彩雲等25人共同取得並維 │
│ 持公共有關係。 │
│㈡、系爭78-2面積369平方公尺全部由原告單獨取得。 │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共有土地持分各自負擔。 │
│ │
│ │
├─────────────────────────────┤
│107年11月12日民事追加起訴暨補正狀(見本院卷㈡第295-300頁 │
│ ) │
│訴之聲明 │
│一、被告陳彩雲郭岱毅郭岱鋒郭秀琴郭莉嫺曾文昌、曾│
│ 正德、曾素貞莊永杰莊智勇莊裕進莊素卿、朱羨偉、│
朱蕙梅朱蕙枬黃忠銘黃忠正鄭清妹黃郁雯黃郁涵




│ 、黃郁淇黃梅月陳志勝陳振峰陳秀君應就被繼承人郭│
│ 圭所有坐落新竹縣○○○○○○段○○○段00○0地號及同小 │
│ 段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
│二、被告吳榮東、吳健銘、吳慧芳、吳榮來、曾吳綢、彭吳粉、吳│
│ 寶玉、陳水金、陳松君、陳美朱、吳碧蓮、吳榮富吳榮華、│
吳榮財陳吳玉枝吳玉英吳榮坤吳鄭淑端吳芬蘭、吳│
│ 寶子、吳芬香張吳米彭吳敏吳金泉彭素月曾汝敏、│
曾華彬曾國泰曾麗華曾碧炤曾滿女王吳綢吳寶蓮
│ 、張吳淑雲陳林鳳陳俊華陳文成陳嬿伊陳石頭、李│
│ 吳菊、陳成然陳奇峯陳成斌陳鳳英、陳思賢、陳誌桓│
│ 、陳誌強、李長鑫、李金城、丁李箱、李彥錞、李米珠、徐錦│
│ 章、徐金祺、徐千涵、徐淑芬、徐淑蓉、朱陳錦、黃陳玉梅、│
│ 張陳素蓮、鄭政浩、鄭明珊、陳雲霞、鄭朝元、陳鄭淑真、王│
│ 碧川、王彥評、王祥、王誌遠、王紋鶴、黃鄭淑美、鄭曾好、│
│ 鄭政明、鄭政田、鄭明玲、鄭明如、鄭敏達、鄭政坪、鄭政錩│
│ 、鄭明芬、鄭明宜、鄭卉珊、鄭耀東、鄭耀仁、鄭耀義、朱鄭│
│ 素瓊、鄭素雲、鄭素玉、江素貞、鄭明思、鄭明菱、彭娉婷、│
│ 鄭政浤、鄭淑芳、鄭淑婉、吳玉汝、王家輝、王家銘、王家崧│
│ 應就被繼承人吳炎山所有坐落新竹縣竹北巿貓兒錠段山腳小段│
│ 78之1地號及同小段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 辦理繼承登記。 │
│三、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段○○○段00○0地號同小 │
│ 段78之2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為 │
│㈠、系爭78-1。 │
│ 1、編號A面積110平方公尺由原告單獨取得。 │
│ 2、編號B面積110平方公尺由被告吳蘇血等100人共同取得並維 │
│ 持公共有關係。 │
│ 3、編號C面積110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彩雲等25人共同取得並維持│
│ 公共有關係。 │
│㈡、系爭78-2面積369平方公尺全部由原告單獨取得。 │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共有土地持分各自負擔。 │
│ │
├─────────────────────────────┤
│ │
│108年2月18日民事總辯論意旨狀(見本院卷㈢第311-313頁) │
│訴之聲明 │
│一、被告陳彩雲郭岱毅郭岱鋒郭秀琴郭莉嫺曾文昌
│ 、曾正德曾素貞莊永杰莊智勇莊裕進莊素卿、 │
│ 朱羨偉、朱蕙梅朱蕙枬黃忠銘黃忠正鄭清妹、黃 │
│ 郁雯、黃郁涵黃郁淇黃梅月陳志勝陳振峰、陳秀 │




│ 君應就被繼承人郭圭所有坐落新竹縣竹北巿貓兒錠段山腳 │
│ 小段78之1地號及同小段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 │
│ 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
│二、被告吳榮東、吳健銘、吳慧芳、吳榮來、曾吳綢、彭吳粉 │
│ 、吳寶玉、陳水金、陳松君、陳美朱、吳碧蓮、吳榮富、 │
吳榮華吳榮財陳吳玉枝吳玉英吳榮坤吳鄭淑端
│ 、吳芬蘭吳寶子吳芬香張吳米彭吳敏吳金泉、 │
彭素月曾汝敏曾華彬曾國泰曾麗華曾碧炤、曾 │
│ 滿女、王吳綢吳寶蓮張吳淑雲陳林鳳陳俊華、陳 │
│ 文成、陳嬿伊陳石頭李吳菊陳成然陳奇峯、陳成 │
│ 斌、陳鳳英、陳思賢、陳誌桓、陳誌強、李長鑫、李金 │
│ 城、丁李箱、李彥錞、李米珠、徐錦章、徐金祺、徐千涵 │
│ 、徐淑芬、徐淑蓉、朱陳錦、黃陳玉梅、張陳素蓮、鄭政 │
│ 浩、鄭明珊、陳雲霞、鄭朝元、陳鄭淑真、王碧川、王彥 │
│ 評、王祥、王誌遠、王紋鶴、黃鄭淑美、鄭曾好、鄭政明 │
│ 、鄭政田、鄭明玲、鄭明如、鄭敏達、鄭政坪、鄭政錩、 │
│ 鄭明芬、鄭明宜、鄭卉珊、鄭耀東、鄭耀仁、鄭耀義、朱 │
│ 鄭素瓊、鄭素雲、鄭素玉、江素貞、鄭明思、鄭明菱、彭 │
│ 娉婷、鄭政浤、鄭淑芳、鄭淑婉、吳玉汝、王家輝、王家 │
│ 銘、王家崧應就被繼承人吳炎山所有坐落新竹縣竹北巿貓 │
│ 兒錠段山腳小段78之1地號及同小段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 │
│ 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
│三、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段○○○段00○0地號 │
│ 同小段78之2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依新竹縣竹 │
│ 北地政事務所107年10月31日複丈成果圖: │
│㈠、系爭78-1。 │
│ 1、編號A面積110平方公尺由原告單獨取得。 │
│ 2、編號B面積110平方公尺由被告吳榮東等99人共同取得並 │
│ 維持公共有關係。 │
│ 3、編號C面積110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彩雲等25人共同取得並 │
│ 維持公共有關係。 │
│㈡、系爭78-2面積369平方公尺全部由原告單獨取得。 │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共有土地持分各自負擔。 │
│ │
├─────────────────────────────┤
│ │
│108年3月29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㈡補正等狀(見本院卷㈢第32 │
│1-323頁) │
│一、被告陳彩雲郭岱毅郭岱鋒郭秀琴郭莉嫺曾文昌
│ 、曾正德曾素貞莊永杰莊智勇莊裕進莊素卿、 │




│ 朱羨偉、朱蕙梅朱蕙枬黃忠銘黃忠正鄭清妹、黃 │
│ 郁雯、黃郁涵黃郁淇黃梅月陳志勝陳振峰、陳秀 │
│ 君應就被繼承人郭圭所有坐落新竹縣竹北巿貓兒錠段山腳 │
│ 小段78之1地號及同小段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 │
│ 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
│二、被告吳榮東、吳健銘、吳慧芳、吳榮來、曾吳綢、彭吳粉 │
│ 、吳寶玉、陳水金、陳松君、陳美朱、吳碧蓮、吳榮富、 │
吳榮華吳榮財陳吳玉枝吳玉英吳榮坤吳鄭淑端
│ 、吳芬蘭吳寶子吳芬香張吳米彭吳敏吳金泉、 │
彭素月曾汝敏曾華彬曾國泰曾麗華曾碧炤、曾 │
│ 滿女、王吳綢吳寶蓮張吳淑雲陳林鳳陳俊華、陳 │
│ 文成、陳嬿伊陳石頭李吳菊陳成然、陳奇?、陳成 │
│ 斌、陳鳳英、陳思賢、陳誌桓、陳誌強、李長鑫、李金 │
│ 城、丁李箱、李彥錞、李米珠、徐錦章、徐金祺、徐千涵 │
│ 、徐淑芬、徐淑蓉、朱陳錦、黃陳玉梅、張陳素蓮、鄭政 │
│ 浩、陳雲霞、鄭朝元、陳鄭淑真、王碧川、王彥評、王祥 │
│ 、王誌遠、王紋鶴、黃鄭淑美、鄭曾好、鄭政明、鄭政田 │
│ 、鄭明玲、鄭明如、鄭敏達、鄭政坪、鄭政錩、鄭明芬、 │
│ 鄭明宜、鄭卉珊、鄭耀東、鄭耀仁、鄭耀義、朱鄭素瓊、 │
│ 鄭素雲、鄭素玉、江素貞、鄭明思、鄭明菱、彭娉婷、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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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