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84號
SCDV,103,訴,984,20160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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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真珠所有。
6按法院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 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為民法第824 條第3 項所明定。 本件因依各共有人之使用現況及需求而為分配,致各共有人 分得面積與其應有部分應得之面積有所差距,地形位置亦有 不同,使土地價值互有增加或未足,依上開說明,本應以金 錢相互補償。惟本院審結前二度詢問兩造,均無人願意墊付 鑑定費用為金錢補償之估價(見本院卷三第251 頁反面、卷 四第71頁);原告雖主張被告戴萬進增加分得土地面積部分 應依時價登錄資料每坪5,000 元即每平方公尺15,125元為金 錢補償;惟查,被告戴萬進分得之附圖五甲部分土地須經由 甲2 之通路始能對外連接新竹縣竹北市新港五街一段道路, 其所在位置較諸其餘直接臨路之其他共有人分得土地位置顯 然非佳,雖其多分得甲部分土地較其應有部分計算之面積多 出6.42平方公尺,惟尚難僅以面積多寡作為金錢補償之依據 ,本件兩造既無人願意墊付估價費用,爰不為金錢補償之判 決。
四、末按,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固得由原告 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 ,就該部分並不生訴有無理由之問題,況縱法院請求分割共 有物為有理由,依法定方法分割,然依民法第825 條規定, 分割後各共有人間就他共有人分得部分係互負擔保責任,即 該判決尚非片面命被告負義務;遑論兩造主張不同之分割方 法,以致不能達成協議,毋寧為其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如僅因法院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即命被告應負擔全部 訴訟費用,不免失衡。從而,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既屬均 蒙其利,茲斟酌兩造所受利益,並參酌其應有部分之比例, 命兩造各分擔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
五、兩造其餘主張或舉證,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新竹縣竹北市舊港段漁寮小段 │ │訴訟費│
│ │ ├────┬─────┬──────┤合計面積│用負擔│
│ │ │462 地號│462-1 地號│462-2地號( │ │之比例│
│ │ │(169 ㎡)│ (338 ㎡) │ 507 ㎡) │(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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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戴友順 │1/12 │1/12 │1/12 │84.5㎡ │1/12 │
├──┼─────┼────┼─────┼──────┼────┼───┤
│ 02 │戴秋桂 │1/24 │1/24 │1/24 │42.25㎡ │1/24 │
├──┼─────┼────┼─────┼──────┼────┼───┤
│ 03 │戴火石 │1/24 │1/24 │1/24 │42.25㎡ │1/24 │
├──┼─────┼────┼─────┼──────┼────┼───┤
│ 04 │戴禎言 │1/3 │1/3 │1/3 │338㎡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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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戴萬進 │2/12 │2/12 │2/12 │169㎡ │1/6 │
│ │ │ │ │(已移轉登記 │ │ │
│ │ │ │ │為訴外人戴清│ │ │
│ │ │ │ │霖所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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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戴國村 │2/12 │2/12 │2/12 │169㎡ │1/6 │
├──┼─────┼────┼─────┼──────┼────┼───┤
│ 07 │戴鴻洲 │1/36 │1/36 │1/36 │28.17㎡ │1/36 │
├──┼─────┼────┼─────┼──────┼────┼───┤
│ 08 │戴錦秀 │1/36 │1/36 │1/36 │28.17㎡ │1/36 │
│ │(繼承人:│ │ │ │ │ │
│ │莊子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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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戴偉丞即 │1/36 │1/36 │1/36 │28.17㎡ │1/36 │
│ │戴懷龍 │ │ │ │ │ │
├──┼─────┼────┼─────┼──────┼────┼───┤
│ 10 │戴吉隆 │2/72 │2/72 │2/72 │28.17㎡ │1/36 │
├──┼─────┼────┼─────┼──────┼────┼───┤
│ 11 │戴鴻平 │1/72 │1/72 │1/72 │14.08㎡ │1/72 │
├──┼─────┼────┼─────┼──────┼────┼───┤
│ 12 │蔡楊真珠 │1/24 │1/24 │1/24 │42.25㎡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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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