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34號
SCDV,109,司聲,34,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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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陳泓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之債權讓與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 後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讓與聯 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讓與 聲請人,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之事 實通知相對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 憑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 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 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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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