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95號
SCDV,108,司聲,195,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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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張博程即張吳坤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 對人之被繼承人之債權依序讓與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 相對人讓與事宜,乃以債權讓與通知書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 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 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債權 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本院107年7月16日函等 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 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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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